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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郭某盗窃一案。[09:21:40]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杨晓琪、代理审判员刘彩霞、人民陪审员陶洪。书记员是李想。[09:23:36]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郭某、李某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间,在短短两个月内,横跨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崇文区、海淀区、宣武区等六城区,采取秘密跟踪尾随的方式,尾随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配送员,并趁其与客户交接邮件之机,火速窃取邮件车中财物,累计实施盗窃14起,被盗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8210.7元。日前,被告人郭某、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诉至东城法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李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24:04] - [主持人]:郭某、李某分别生于88年、90年,正当青春年少,理应为事业、学业奋斗打拼,却因贪图物质利益、怀有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未能严于律己,多次窃取钱财,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自身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欲知该案详情、结局如何,敬请关注该案庭审实况。[09:25:43]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26:01]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41:58]
- [审判长]:提被告人郭卫锋、李哲到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第一被告人你的姓名?[ 郭卫锋]:郭卫锋。[ 审判长]: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郭卫锋]:无。[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郭卫锋]:1990年*月*日。[ 审判长]:民族?[ 郭卫锋]: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郭卫锋]:河南省新蔡县。[ 审判长]:文化程度?[ 郭卫锋]:初中。[ 审判长]:职业?[ 郭卫锋]:农民。[ 审判长]:家庭住址?[ 郭卫锋]:河南省新蔡县。[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 郭卫锋]:同上。[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郭卫锋]:无。[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 郭卫锋]:2010年1月15日。[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逮捕?[ 郭卫锋]:2010年2月11日。[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郭卫锋]: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 郭卫锋]:2010年8月11日。[09:46:31]
-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你的姓名?[ 李哲]:李哲。[ 审判长]: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李哲]:无。[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李哲]:1988年*月*日。[ 审判长]:民族?[ 李哲]: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李哲]:河南省新蔡县。[ 审判长]:文化程度?[ 李哲]:初中。[ 审判长]:职业?[ 李哲]:农民。[ 审判长]:家庭住址?[ 李哲]:河南省新蔡县。[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 李哲]:同上。[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李哲]:无。[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 李哲]:2010年1月15日。[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逮捕?[ 李哲]:2010年4月8日。[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李哲]: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 李哲]:2010年8月11日。[09:46:4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卫锋、李哲盗窃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杨晓琪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刘彩霞、人民陪审员陶洪组成。书记员李想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萌出庭支持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二被告人是否听清?[ 郭卫锋]:听清。[ 李哲]:听清。[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郭卫锋]:不申请。[ 李哲]: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二被告人是否听清?[ 郭卫锋]:听清。[ 李哲]:听清。[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被告人是否听清?[ 郭卫锋]:听清。[ 李哲]:听清。[09:47:2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卫锋、李哲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崇文区、海淀区、宣武区,采取尾随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配送员,趁其与客户交接邮件之机,盗窃邮件车中财物的方式,共实施盗窃14起,被盗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8210.7元。1、2009年11月30日9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8号院北楼便道,盗窃候某邮件车中的罗技快看畅想版UVC无驱摄像头1个、乐扣600ML休闲茶杯1个、新贵贝贝豹MS-1190U鼠标1个、法克曼冰格红色心黄色香蕉餐具1套、同仁堂眼部滋养精华素20g装1个、秋叶原版逐行扫描VGA针1根、优源牌充电器1个、亚都小米奇超声波加湿器1个、巴比录2.5英寸320G移动硬盘1个、雷柏无线蓝光鼠标1个,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49元。2、2009年12月2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5号新化信大厦门口,盗窃孙某邮件车中的清华同方牌S30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99元。3、2009年12月14日1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大厦路边存车处,盗窃高某邮件车中的诺基亚6730C3G手机1部、安尚光电鼠标垫1个、良田8019天外来客数码高清摄像头1个、爱国者HS2572型头戴式耳机1个、罗技G1游戏鼠标行货简包1个、戴尔MOC5U0光电鼠标1个、西部数据黑版1TB WD1001FALS 7200转 32M SATAⅡ盒装硬盘1个、SanDisk Extreme 8G CF卡1个、贝尔金数码相机专用USB2.0高速传输线1根、金士顿16G SDHC卡1个、希捷Free Agent GO 2.5 英寸移动硬盘500GB 1个,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127元。4、2009年12月18日16时许,在北京市崇文区新世界南办公楼下,盗窃许某邮件车中的AMD速龙四核620盒装CPU1个、捷波悍马HA08-D主板1个、希捷500G监控级硬盘1个、索尼AD-7240S 24X DVD刻录机1台、雷柏N1800 有线桌面型键鼠套装1个、OCZ DDR3 1333 4GB台式机内存1个、佳能FS200闪存数码摄像机1个含佳能大礼包1个、希捷Raptor2.5英寸移动硬盘500GB一个,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781元。5、2009年12月21日17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存车处,盗窃李某邮件车中的日立牌320G 7200转16m SATAⅡ盒装笔记本硬盘1个、Thinkpad第三方USB2.0 DVD刻录光驱1台、Thinkpad原装USB2.0光电鼠标31P7410型11个、安尚光电鼠标垫1个、三菱CD-R52速700m刻录盘1桶, 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877元。6、2009年12月22日15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北京国际大厦存车处,盗窃尚某邮件车中的诺基亚5800i 3G手机1部(含赠品迪士尼精品袋1个、圣诞帽1个)、西铁城电子血压计CH-432B型1个、欧姆龙血糖试纸+采血针1套、欧姆龙血糖仪HEA-214型1个(含赠品欧姆龙血糖试纸+采血针2套), 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964元。7、2009年12月23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现代城南门外,盗窃郑某邮件车中的诺基亚N72型手机1部、森海塞尔RS130耳机1个、秋叶原升级版HDMI线2根、友讯DES-1005D 10/100Mbps 5口非网管以太网交换机1部、飞毛腿SCL-1109A-BL-4U精品商务版手机电池2个、卡西欧S12数码相机1部、诺基亚6300GSM手机1部、苹果iPod Touch 8G 3代MC086CH/A多媒体播放器1个、铁三角耳麦1个、诺基亚N97mini 3G手机1部、诺基亚2680S GSM手机1部,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439元。8、2009年12月23日16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W1座写字楼南侧,盗窃魏某邮件车中的佳能IXUS100IS数码相机1部、宝罗小型相机包1个、佳能电池NB4L1块、SanDisk SDHC 4G 存储卡1个、品胜SDHC读卡器1个、明亮液晶保护贴2.5英寸1个(含赠品圣诞帽1个)、博朗D30 526Oral-B充电式电动牙刷1个、尼康D3000单反套机1台、SanDisk Ultra 高速100X 8G SDHC卡1个、川宇C206 SDHC读卡器1个,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489元。9、2009年12月28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院1号楼东侧,盗窃张某邮件车中的索尼VPCCW16EC/R 14.0英寸宽屏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G系列G450A-TFO 14.0英寸笔记本电脑1个,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898元。10、2010年1月4日16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运通维景大厦马路旁,盗窃刘某邮件车中的飞利浦电动剃须刀2部、诺基亚E66 GSM手机1部(含赠品迪士尼精品袋1个、TF卡读卡器1个)、欧姆龙HJ-108 电子计步器1个、欧姆龙HEM-6011手腕测试智能电子血压计1个、诺基亚E63 3G手机1部、奥林巴斯FE4010数码相机1台、SanDisk 2GB SD卡1个、索尼爱立信T715 3G手机1部、索尼HDR-XR100E数码摄像机1个、明亮液晶保护贴1个,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455元。11、2010年1月6日9时许,在北京市宣武区天宁寺前街南里8号楼门口,盗窃袁某邮件车中的ThinkPad SL410K(2842-9JC) 14.0英寸屏幕笔记本电脑2台,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398元。12、2010年1月7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兆维大厦B区3号楼门前,盗窃张某邮件车中的松下男士剃毛器1个、苹果MP3播放器1个、索尼DSC-TX1数码相机1台、圣奇仕NB6L电池1个、佳能IXUS95IS数码相机1部、诺基亚BL-4原装手机电池一个、环宇飞扬V8无驱版摄像头1个、微软windows7家庭高级版操作系统1套、飞利浦SHM1500头戴式耳麦3副、TP-LINK TL-HP8MU8 10兆以太网集线器1个、养生堂天然维生素E完美呵护BODY LOTION心动装1瓶、美即MG红酒亮肤焕颜面膜(5片装)2袋、朗科朗盛系列U盘E122 4GB 1个、柯达C180数码相机1台、品胜数码相机电池1个、巴比禄2.5英寸移动硬盘320GB 1个、哈迪森牛皮真皮工作证卡夹1个、诺基亚5030GSM手机1部、索尼爱立信T707 3G手机1部、德生R-304收音机1台、必恩威4G U盘1个、联想P609手机1部、ThinPad原装USB光电鼠标1个、宜客莱水滴蓝鼠标垫1个、品胜1800毫安5号充电池两只装2件、飞利浦电动剃须刀HQ130 1个、秋叶原超值版2米线1根、佳的美TV5803液晶电视盒1个、飞毛腿SL-1102A-7390手机电池1个、台电C500HD8GB高清多媒体播放器1个、飞毛腿SL-1102A-E398A手机电池1个、诺基亚E72 3G手机1部,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2400.70元。13、2010年1月11日10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B座南门口,盗窃谢某邮件车中的联想L3000 B450L-TFO笔记本电脑1台,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99元。14、2010年1月15日1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A座门前东侧,盗窃李某邮件车中的索尼DSC-T90型数码相机1台、柯达C180型数码相机1台、哈里通数码电池2500MA四节标准套装1个、SanDisk SDHC 4GB储存卡1个、惠普4411 14.0英寸笔记本电脑1台,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035元。被告人郭卫锋、李哲于2010年1月15日实施盗窃行为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当场抓获,同时赃物被起获,本案其他部分赃物在随后对2被告人暂住地的搜查中亦被起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卫锋、李哲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09:52:38]
- [审判长]:二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郭卫锋]:一致。[ 李哲]:一致。[ 审判长]:带被告人李哲退庭候审。被告人郭卫锋,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郭卫锋]:不是。有部分不存在。具体几起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郭卫锋,起诉书中指控你犯罪的罪名是否成立?[ 郭卫锋]: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被告人郭卫锋进行讯问。[09:53:06]
- [公诉人]:被告人郭卫锋,你要如实回答。[ 郭卫锋]:是。[ 公诉人]:法官问你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不是都存在,第十四起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郭卫锋]:存在。[ 公诉人]:你简单把这起过程讲一下。具体时间?[ 郭卫锋]:1月15日我和李哲在一起,一起盗窃。我们是看见送货员跟着他后面,送货员上楼送东西,楼下是货物,放在车上。当时没有人看管,我们就盗窃了,拿了一台电脑还有照相机。[ 公诉人]:几台照相机?谁拿的?[ 郭卫锋]:我拿的,李哲在大厅里面,看着他们下来。然后我们就被抓了。我们之前还做了三次。[ 公诉人]:具体讲一下。[ 郭卫锋]:1月在酒仙桥附近。东西很多,里面有移动硬盘、刮胡刀。还有一次在二环路的东方广场,时间是12月份左右,偷了摄像机、照相机、还有单反套机。[ 公诉人]:你跟李哲是怎么商量的?谁提议的?[ 郭卫锋]:李哲提议的。[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来北京?[09:58:20]
- [郭卫锋]:2006年。[ 公诉人]:来北京做什么?[ 郭卫锋]:开始在京东商城上班,我跟李哲就是在商城里面上班的时候认识的。我们都是送货员。[ 公诉人]:你们什么时候不干?[ 郭卫锋]:11月底。我们要回家了。[ 公诉人]:是否回家了?[ 郭卫锋]:我们继续留在北京。开始找工作,还到上海呆了一段时间。[ 公诉人]:盗窃的通常模式?[ 郭卫锋]:都是偷配送员。具体地址不记得。是在配送员的车上偷的。他们当时都在往楼上送货。[ 公诉人]:赃物怎么处理?[ 郭卫锋]:卖了。都是卖给过路人。其他的赃物都在我屋里放的,还有在他那儿放的。都是租住地。[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10:02:08]
- [审判长]:被告人郭卫锋,回答法庭几个问题?你们谁提议?[ 郭卫锋]:李哲提议。就是想贪点小便宜。[ 审判长]:最早的一起是什么时候?[ 郭卫锋]: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东方广场这一天偷了几起?[ 郭卫锋]:一起。一共只偷了三起。还有一个在梅兰芳剧院附近,偷了一个手机。[ 审判长]:被抓之后是否交代过盗窃的事情?[ 郭卫锋]:交代过。[ 审判长]:指控其他的几起跟你有关系么?[ 郭卫锋]:没有。[ 审判长]:在你们住所内起获的东西来源呢?[ 郭卫锋]:都是盗窃的。有的是李哲给我的。[ 审判长]:除了你交代的这几起跟这几起有没有关系你解释一下?[ 郭卫锋]:都是盗窃的。有的我没参与。[ 审判长]:你知道李哲盗窃的事情有几起?[ 郭卫锋]:刚开始不知道,后来知道的。[ 审判长]:你一共交代四起?其他十起你没有参与?[ 郭卫锋]:是。[ 审判长]:你参与的只有这四起?[ 郭卫锋]:是。[ 审判长]:你盗窃的时候,配送员的东西不锁?[ 郭卫锋]:很多东西都没有。[ 审判长]:你偷东西的时候,配送员的包是什么状态?散着还是有锁?[ 郭卫锋]:没有锁,是装在箱子里面,箱子有的没有锁。我们偷的都是没有锁的。[10:03:58]
- [审判长]:带被告人郭卫锋退庭候审,提被告人李哲到庭。被告人李哲,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李哲]:都不存在。[ 审判长]:被告人李哲,起诉书中指控你犯罪的罪名是否成立?[ 李哲]:不成立。[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被告人李哲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李哲,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讯问。[ 李哲]:知道。[ 公诉人]:你刚才回答审判长问题说起诉书指控的14起都不存在,你怎么被抓获的?[ 李哲]:1月15日,我跟郭卫锋一起去海淀找工作,我跟他在那儿我去上厕所了,回来的时候,就被一群人抓了,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公诉人]:你何时来北京?[ 李哲]:2005年,我以前在歌厅上班,2009年去京东商城送快递。[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不做的?[ 李哲]:2009年10月左右。[ 公诉人]:你为什么不做?[ 李哲]:我送货的时候有一个东西丢了。公司让我赔偿,我觉得太贵,就没有赔。[ 公诉人]:你跟郭卫锋怎么认识?[ 李哲]:朋友介绍。[ 公诉人]:在你们家起获赃物来源?[ 李哲]:东西不是我拿的,是他放在我家的。[ 公诉人]:你借过他钱么?是否欠他钱?[ 李哲]:欠过。[ 公诉人]:你不知道什么原因他把东西放在你暂住地?[ 李哲]:是。我暂住地在海淀区,跟女你朋友住在一起。[10:09:02]
- [审判长]:现在回答法庭几个问题。你去大厦作什么?[ 李哲]:去洗手间。[ 审判长]:他呢?[ 李哲]:在外面等着我。[ 审判长]:你说两个人找工作是么?[ 李哲]:是。[ 审判长]:找什么工作?[ 李哲]:饭店服务生。[ 审判长]:找工作是有目标的?[ 李哲]:就是想看看有没有歌厅招服务生的。[ 审判长]:郭卫锋跟你住在一起么?[ 李哲]:没有住在一起,我跟女朋友住在一起。[ 审判长]:你跟郭卫锋经常一起出去么?[ 李哲]:不经常在一起。[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地点是否一起去过?[ 李哲]:我从来没有去过。[ 审判长]:提被告人郭卫锋到庭。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10:11:12]
- [公诉人]:现在对第十四起盗窃事实进行举证,第一组证据,首先是证人李某的证人证言、北京京东实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判长]:二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没有。[ 李哲]:我不知道怎么回事。[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局的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没有意见。[ 李哲]:有意见,有些时间我可以提供我不在场的证明,可以查我信用卡消费记录。[ 审判长]:抓你的时间对么?[ 李哲]:时间对。[ 审判长]:地点对么?[ 李哲]:我就看见甘家口大厦了。[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被告人郭卫锋供述,鉴于郭卫锋对第十四起事实供述与当庭供述基本一致,故摘要宣读。[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没有。[ 李哲]:有。我没有卖过东西。[ 审判长]:其他的意见还有吗?[ 李哲]:其他的我不知道。我跟他一起不干的,但是从来没有商量过。[ 审判长]:偷东西的过程呢?[ 李哲]:我也没有偷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被告人李哲的供述。[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有意见,我们是后来在商城认识的,认识的时间不对。其他的意见没有。[ 李哲]:不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23:46]
- [公诉人]:现在宣读搜查笔录两份、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两份。[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有意见,屋里面有些东西是我自己的。其他东西都是我偷来的。[ 李哲]:从我这儿搜出来的东西,都是郭卫锋买来的。他说就先放在我这儿。[ 审判长]:郭卫锋,李哲出租屋的东西是你放的吗?[ 郭卫峰]:不是。[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第一起事实进行举证,宣读侯某的证人证言,京东商城出具的侯某丢失货物统计表,以及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没有。[ 李哲]:有意见,我没有去过,也没有见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29:39]
- [公诉人]:现在宣读郭卫锋、李哲的供述(略)。[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没有。[ 李哲]:有意见,我只是签字了,上面写的不是我说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就第二起指控事实进行举证,宣读证人孙某的证人证言、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孙某丢失货物统计表,北京市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结论鉴定书。[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这一起我没有参与过。[ 李哲]:我没有参与。[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被告人郭卫锋、李哲的供述节录。[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有,我没有参与这起。[ 李哲]:有意见,我没有说过那些话。[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33:05]
-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第三起犯罪事实举证,宣读证人高某的证人证言、北京市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有,这些东西我没有参与。[ 李哲]:我没有参与。[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李哲所作供述。[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没有。[ 李哲]:我没有说过这些话。[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第四起事实进行举证,宣读证人许某的证人证言、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照片、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我没有参与。[ 李哲]:我没有撬过锁。我没有做过。[10:37:04]
- [公诉人]:现在宣读二被告人所作供述。[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我没有参与。[ 李哲]:我没有说过这些话。[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第五起事实进行举证,宣读证人李某的证人证言、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10:38:51]
-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没有。[ 李哲]:我家没有鼠标,我没有做过这起。[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二被告人所作供述节录。[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40:26]
- [郭卫峰]:我没有参与。[ 李哲]:我没有说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第六起事实进行举证,宣读证人尚某的证人证言、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尚某丢失货物统计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这一起我没有参与。血糖仪是我自己买的。[ 李哲]:我没有做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郭卫锋的供述。[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没有。[ 李哲]:我没有做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45:16]
-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事实进行举证,宣读证人郑某的证人证言、北京京东世纪有限公司出具的配送员郑某丢失货物统计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北京市朝阳区价格认证中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这一起我没有做过。[ 李哲]:没有做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郭卫锋、李哲的供述。[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我没有做过。这一天只有东方广场这一起。[ 李哲]:我没有说过这些话。[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52:23]
-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八起事实进行举证,宣读魏某的证人证言,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魏某丢失货物统计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没有意见。[ 李哲]:我没有做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第九起事实进行举证,宣读证人张某的证人证言、北京京东世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北京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54:12]
- [郭卫峰]:没有。[ 李哲]:我没有做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李哲的供述。[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我没有说过。[ 李哲]:这是我一个人做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第十起事实进行举证,宣读证人刘某的证人证言,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刘某丢失货物统计表及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物品没有那么多,只有手机。[ 李哲]:我没有做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郭卫锋、李哲供述。[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57:20]
- [郭卫峰]:我只偷了手机。[ 李哲]:我没有说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第十一起事实举证,宣读证人袁某的证人证言,北京京东世纪有限公司出具的统计表,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我没有参与。[ 李哲]:没有做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郭卫锋、李哲的供述。[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1:00:37]
- [郭卫峰]:我没有做过。[ 李哲]:我没有说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第十二起事实进行举证,宣读证人张某的证人证言,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张某丢失货物统计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我没有做过。[11:02:56]
- [李哲]:我那没有数码相机。其他东西都有。东西是从我这儿扣押的。[ 审判长]:东西的来源?[ 李哲]:我做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郭卫锋的供述。[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不是我做的。[ 李哲]:我自己一个人做的,还有一个N72手机也是这个里面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05:32]
- [公诉人]: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第十三起事实进行举证,宣读证人谢某的证人证言,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这一起没有做过。[ 李哲]:没有做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郭卫锋、李哲的供述。[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我没有做过。[ 李哲]:我没有做过,也没有说过。[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东城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一份。[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1:08:58]
- [郭卫峰]:我没有做过。[ 李哲]:甜水圆是我一个人做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二人户籍证明一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二人自然人身情况。同时出具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一份。[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郭卫峰]:没有。[ 李哲]: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证据全部出示完毕。[ 审判长]:二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郭卫峰]:没有。[ 李哲]: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二被告人是否申请?[ 郭卫峰]:不申请。[ 李哲]:可以查我信用卡记录,那段时间我不在北京,元旦到抓获我的这段时间。有刷卡的消费记录。[ 审判长]:公诉人意见?[ 公诉人]:即使有消费记录也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持卡消费。[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15:21]
- [公诉人]:一、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当庭讯问被告人、宣读、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已清楚地表明本案被告人郭卫锋、李哲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哲曾在侦查阶段对14起盗窃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方式、窃得赃物种类、数量作出供述,郭卫锋则对部分盗窃事实进行过供述,同时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于2010年3月29日出具的工作说明可知侦察员是根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公司联系,共核实案件14起,并查找到事主。同时14起盗窃事实中,被盗快递员均作了证言,被盗单位京东商城也出具了失窃物品的详单,郭卫锋、李哲的暂住地搜查、扣押到部分赃物,根据证据情况可以把14起盗窃分为四类。虽然第四类中的5起案件由于没有赃物在案,但是综合全部案情,郭卫锋、李哲对京东商城不满,采取尾随配送员趁其交货时从邮件车中盗窃包裹的作案方法,及曾经交代有销赃的事实,更重要的是侦查机关是在郭卫锋、李哲供述后,根据其供述的线索而核实到该五起案件,总商应认定第四类证据情况下的5起犯罪事实。关于盗窃数额,每一起都有鉴定结论为准,14起盗窃金额累计应为人民币88210.7元。二、被告人郭卫锋、李哲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当中,被告人郭卫锋、李哲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采取秘密的手段,实施了盗窃他人财务的行为,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三,关于本案量刑方面。郭卫锋、李哲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人属于简单共同犯罪,无需区分主从犯。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到此。[11:27:57]
- [审判长]: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郭卫峰]:有的我没有做过。[ 李哲]:证据不是很完整。[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二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 郭卫峰]:我作案的东西,有的没有。[ 李哲]:有些东西不是他说我偷的就是我偷的。[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通知。[11:29:55]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王晓明、贾颖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11:35:23]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5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