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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郭倬。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购买劣质花生油 买家索要双倍赔偿”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21:22]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李国玺,男,1980年1月生,汉族,2006年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任民二庭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由马晓琴担任。[10:22:34]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北京市某村委会购买食用油,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某粮油店已经将货款全款退回。但村委会仍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价款一倍的赔偿额。原告村委会诉称:我村委会于2010年2月2日在被告处北京凤福明英粮油店购买720桶(5升装)鲁花牌花生油,后发现上述花生油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经双方协商,被告已经赔付我村委会65 000元。我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凤英支付原告赔偿款65 5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23:16]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1:06:28]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11:09:09]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1:09:31]
- [[审判员]]:二、诉讼义务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2、如实陈述事实。[ [审判员]]: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1:09:52]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郭某,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文琦,男,汉族,1974年,住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被告王凤英,女,31岁,汉族,北京凤福明英粮油店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11:18:54]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国玺依法独任审理,由书记员马晓琴担任法庭记录。[11:20:55]
- [审判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担任本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要求更换上述人员。[ 审判员]:原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1:22:19]
- [审判员]:宣布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原告]:我村委会于2010年2月2日在被告处北京凤福明英粮油店购买720桶(5升装)鲁花牌花生油,后发现上述花生油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经双方协商,被告已经赔付65000元。现我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凤英支付原告赔偿款655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27:15]
- [审判员]:原告对起诉事实有无增加、变更或者补充。[ 原告]:没有。[11:29:10]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确实供过油品,发现油品有质量问题之后,我已经赔偿了65000元了,所以我不同意再赔偿了。[11:31:28]
- [审判员]:你的油品的进价是多少。[ 被告]:是84元一桶,是推销员送货的,当时是按照原告的要求购买的,我平常也不买这种油品。[ 审判员]:现在涉案油品在哪呢?[ 被告]:在原告那里。[11:32:15]
- [审判员]:原告对此有何看法?[ 原告]:2010年2月2号,我方从被告处购买了米\面\油各720袋,并发给村民,后村民食用后发现油有质量问题,村委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2010年4月21日做出检验结论。村委会与被告协商被告赔付了村委会65000元,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当时的协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我方要求被告增加赔偿的为价格的一倍。[11:35:55]
- [审判员]:被告,向你方推销花生油的推销员能找到吗?[ 被告]:找不到。[ 审判员]:被告,你方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吗?[ 被告]:不知道,我就记着他们是鲁花花生油的推销员。[11:38:19]
- [审判员]:被告,看过推销员的工作证吗?[ 被告]:没有,因为他们人员很多,而且一般都不会出示这些证件。[ 审判员]:被告,你怎么知道他是推销员。[ 被告]:一般都是他们来了自己说的。[11:40:40]
- [审判员]:被告,你的油是多少钱进购的?[ 被告]:84元每桶。[11:42:35]
- [审判员]: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1,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据2,检验报告原件三份;证据3,发票一页复印件。证据2证明被告提供的油品不合格;[11:44:26]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证据1和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曾经给过我一份,我看不懂,我不太明白。[11:45:12]
- [审判员]:原告方,证据1、2原件传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本庭将原件向你方退回,本庭所留全部证据均为复印件。[ 原告]:收到。[11:46:04]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原告]:没有了。[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没有。[11:48:1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证据出示。[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1:49:14]
- [审判员]:被告,你方为什么当时赔65000元。[ 被告]:在工商局调解的时候。工商局说这是假冒商标,赔钱是不让村民吃了,再用这钱买油给村民调换。[11:50:08]
- [审判员]:被告,你方知道这油是假的吗?[ 被告]:不知道。[11:51:55]
- [审判员]:被告你方这是第几次卖这种油。[ 被告]:给他们村的发完,还剩几桶我自己卖了,以前也没有卖过这种油。[11:53:55]
- [审判员]:原告方,村委会有什么损失?[ 原告]:主要是协调这件事情。已经从被告处购买的油发给了村民,还没有回收。村委会用被告的赔偿款给村民新买了油已经发放了。[11:56:01]
- [审判员]:村委会你方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吗?[ 原告]:构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审判员]:被告,你方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欺诈吗?[ 被告]:不认为,我不愿意这种事情发生,我也不知道会发生这种事情,我也赔了很多钱了。[11:58:13]
- [审判员]:被告,为什么不从大的正规批发点拿货。[ 被告]:会增加很多成本,一桶油大概要出84.5元。[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向法庭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1:59:11]
- [审判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未从正规渠道购进花生油,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意识到存在假冒伪劣的产品出现,其行为存在过失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而不应该推卸给那些并未查明的推销员。[11:59:47]
- [审判员]:被告你方进货时有书面的手续吗?[ 被告]:没有,他把货送过来,一手给钱一手给货。[ 审判员]:对原告的辩论意见,被告请发表你方的辩论意见。[ 被告]:我不是欺诈,我不愿意发生该事情,因为推销员很多,之前也从推销员跟前买货都是真的,我方也没想到这次会是假货。[12:00:24]
- [审判员]:是否已经向公安局报案。[ 被告]:没有。[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2:01:02]
- [审判员]: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按照庭审中答辩意见,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五日内可查阅,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下面休庭。[12:02:31]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郭倬、庭审记录马晓琴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2:06:55]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0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