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09:01:08]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直播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案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09:01:24]
- [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09:01:44]
- [主持人]:201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亚辉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温接来,在沪宁城际铁路线镇江至常州区间,割盗尚未使用的BV70铜塑电缆线。被告人陈亚辉单独盗窃二次,窃得BV70铜塑电缆线173.5米(价值人民币8,200余元)。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共同盗窃二次,窃得BV70铜塑电缆线520.7米(价值人民币25,900余元)。被告人温接来、孙明春明知BV70铜塑电缆线是盗窃所来的赃物,仍将赃物转移,并销赃牟利。其中,被告人温接来涉案赃物的价值8,200余元,被告人孙明春涉案赃物的价值12,700余元。公安机关于4月22日将被告人孙明春抓获,次日将被告人温接来、陈亚辉抓获。另扣押部分赃物,发还被窃单位。[09:02:37]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请各位网友关注![09:18:1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五、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关闭或调整至振动档;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27:42]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09:28:1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28:5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 [09:29:28]
- 审判长: 请坐。 [09:29:38]
- [审判长]:传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到庭。(击法槌一次)现在开庭。[09:30:35]
- [审判长]:查第一被告人自然情况。[09:30:55]
- [陈亚辉]:陈亚辉,绰号花手,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09:31:25]
-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09:31:44]
- [陈亚辉]:2002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2月26日因减刑被释放。[09:32:16]
- [审判长]:因本案你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09:32:46]
- [陈亚辉]:201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09:33:06]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09:33:31]
- [陈亚辉]:收到了。[09:33:42]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收到的?[09:33:57]
- [陈亚辉]:2010年8月10日。[09:34:09]
- [审判长]:查第二被告人自然情况。[09:34:26]
- [温接来]:温接来,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09:34:53]
-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09:35:12]
- [温接来]:没有。[09:35:41]
- [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逮捕?[09:36:04]
- [温接来]:201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09:36:31]
- [审判长]:被告人温接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09:37:04]
- [温接来]:收到了。[09:37:19]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收到的?[09:37:35]
- [温接来]:2010年8月10日。[09:38:12]
- [审判长]:查第三被告人自然情况。[09:38:40]
- [孙明春]:孙明春,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09:39:14]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09:39:30]
- [孙明春]:2001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15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7月14日因减刑被释放。[09:40:18]
- [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间被抓获、刑事拘留、逮捕?[09:40:37]
- [孙明春]:2010年4月22日被抓获,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09:40:53]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09:41:18]
- [孙明春]:收到了。[09:41:28]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收到的?[09:41:44]
- [孙明春]:2010年8月10日。[09:41:5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今天对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09:42:23]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严建民、岳奇志、于震组成,由严建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蕾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段里鹏。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温接来辩护的是被告人温接来的亲属委托的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倪瑞春、王立。被告人陈亚辉、孙明春均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09:43:1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09:43:57]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你们是否申请回避?[09:44:17]
- [陈亚辉]:不申请回避。[09:44:30]
- [温接来]:不申请回避。[09:44:40]
- [孙明春]:不申请回避。[09:44:5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09:45:35]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上述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没有?[09:46:00]
- [陈亚辉]:听清楚了。[09:46:14]
- [温接来]:听清楚了。[09:46:23]
- [孙明春]:听清楚了。[09:46:3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09:46:46]
- [审判长]: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进一步促进法庭审判活动公开、透明,今天的法庭审理将先就起诉书 指控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就涉及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进行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47:25]
- [公诉人]:201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亚辉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温接来,在沪宁城际铁路线镇江至常州区间,割盗尚未使用的BV70铜塑电缆线。被告人陈亚辉单独盗窃二次,窃得BV70铜塑电缆线173.5米(价值人民币8,200余元)。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共同盗窃二次,窃得BV70铜塑电缆线520.7米(价值人民币25,900余元)。被告人温接来、孙明春明知BV70铜塑电缆线是盗窃所来的赃物,仍将赃物转移,并销赃牟利。其中,被告人温接来涉案赃物的价值8,200余元,被告人孙明春涉案赃物的价值12,700余元。公安机关于4月22日将被告人孙明春抓获,次日将被告人温接来、陈亚辉抓获。另扣押部分赃物,发还被窃单位。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接来、孙明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销售,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09:49:43]
- [审判长]:带被告人温接来、孙明春退庭,羁押室候审。[09:50:58]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09:51:56]
- [陈亚辉]:没有意见。[09:52:17]
- [审判长]:根据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陈亚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后,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酌情从轻处罚,你对此有没有异议?[09:53:36]
- [陈亚辉]:没有异议。[09:54:33]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你如果自愿认罪,将可能导致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起诉书指控你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不考虑其他情节,你可能因犯盗窃罪(起诉书指控盗窃数额巨大)而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09:57:14]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法庭告诉你上述法律后果后,再问你是否自愿认罪?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化方式审理?[09:58:31]
- [陈亚辉]:我自愿认罪,同意使用简化审方式审理。[09:59:10]
- [审判长]: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陈亚辉讯问?[10:00:45]
- [公诉人]:需要。[10:01:06]
- [公诉人]:被告人陈亚辉,你在公安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是你真实、自愿作出的?[10:02:17]
- 陈亚辉:是的。 [10:02:47]
- [公诉人]:被告人陈亚辉,2010年2月2日、2月9日,你在什么地点、偷盗多少贯通线?卖给谁了?[10:03:46]
- [陈亚辉]:2010年2月2日,我在沪宁城际铁路线镇江段,偷了50公斤贯通线。2月9日,在同一个地点偷了75公斤的贯通线。所有偷来的线都卖给了温接来。[10:04:26]
- [公诉人]:你一般什么时候去,带什么工具?[10:04:56]
- [陈亚辉]:我一般晚上去,用锯子,后来被我甩掉了。[10:05:20]
- [公诉人]:你偷的贯通线有没有带电?[10:05:44]
- [陈亚辉]:没有带电。[10:05:55]
- [公诉人]:通知温接来来接赃是什么时候?[10:06:29]
- [陈亚辉]:是我作案之后。[10:06:41]
- [公诉人]:起诉人指控你第二笔,你是什么时候通知温接来的?[10:06:57]
- [陈亚辉]:是我作案之后。[10:07:22]
- [公诉人]:你这两次得了多少赃款?[10:08:55]
- [陈亚辉]:第一次我卖了一千多,第二次卖了二千多元。[10:09:26]
-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的第三笔和第四笔,和温接来联系了吗?[10:10:09]
- [陈亚辉]:事先联系好的。[10:10:20]
- [公诉人]:温接来怎么说的?你在什么地段、盗窃多少?如何被抓获的?[10:10:35]
- [陈亚辉]:我盗窃之前和温接来联系了,说好我盗窃,他过来运输,并且收购。3月22日,在常州新闸镇段偷了190公斤,4月6日偷了185公斤。[10:10:59]
-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陈亚辉发问?[10:11:10]
- [辩护人]:需要。被告人陈亚辉,3月22日,你给温接来打电话的时候,温接来知道你盗窃吗?[10:11:42]
- 陈亚辉:不知道。 [10:11:55]
- [辩护人]:你们事先谈价格了吗?[10:12:17]
- [陈亚辉]:没有谈。[10:12:26]
- [辩护人]:4月6日,温接来知道你事先盗窃吗?有没有谈价格?[10:12:58]
- [陈亚辉]:我不知道,事先没有谈价格。[10:13:12]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你把作案工具扔到什么地方了?[10:13:29]
- [陈亚辉]:扔到运河里了。[10:13:39]
- [审判长]:你每次都卖给温接来吗?为什么不卖给其他人?[10:13:57]
- [陈亚辉]:都卖给温接来了,我们认识比较熟悉。我也问过其他人,其他人觉得来路不明,都不收。[10:14:27]
- [审判长]:你和温接来电话联系的时候,有没有说具体在什么地点让他来运输?[10:14:55]
- [陈亚辉]:具体告诉他地点了。[10:15:20]
- [审判长]:你每次打电话给温接来,他都过去是吗?[10:15:36]
- [陈亚辉]:是的。[10:15:46]
- [审判长]:你刚说第三笔,第四笔,你和温接来事先联系了,你们具体怎么说的?[10:16:08]
- [陈亚辉]:说好我偷,他来运,并且收购,和前面的货一样。[10:16:41]
- [审判长]:如果温接来不同意来运输,你还偷不偷?[10:16:59]
- [陈亚辉]:如果他不来,我就不偷了,因为我运不走。[10:17:17]
- [审判长]:你这四次分别得了多少钱?[10:17:32]
- [陈亚辉]:第一次一千多,第二次两千多,第三次四千二,第四次四千。[10:17:51]
- [审判长]:这些赃款你怎么处理的?有没有退赃?[10:18:12]
- [陈亚辉]:都被我花掉了,我没有退赃。[10:18:24]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讯问被告人陈亚辉?[10:19:30]
- [公诉人]:不需要。[10:20:10]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继续向被告人陈亚辉发问?[10:20:16]
- [辩护人]:不需要。[10:20:26]
- [审判长]:带被告人陈亚辉退庭,羁押室候审。传被告人温接来到庭。[10:20:36]
- [审判长]:被告人温接来,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10:20:45]
- [温接来]:没有意见。[10:20:57]
- [审判长]:根据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温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后,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酌情从轻处罚,你对此有没有异议?[10:21:29]
- [温接来]:没有异议。[10:21:47]
- [审判长]:被告人温接来,你如果自愿认罪,将可能导致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起诉书指控你犯盗窃罪,且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不考虑其他情节,你可能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起诉书还指控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如不考虑其他情节,你可能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此外,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10:22:27]
- [审判长]:被告人温接来,法庭告诉你上述法律后果后,再问你是否自愿认罪?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化方式审理?[10:22:41]
- [温接来]:我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化审方式审理本案。[10:23:02]
- [审判长]: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温接来讯问?[10:23:11]
- [公诉人]:需要。[10:23:19]
- [公诉人]:被告人温接来,你以前在公安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自愿、真实的吗?[10:23:43]
- [温接来]:是的。[10:23:50]
-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犯罪,陈亚辉怎么通知你的?[10:24:12]
- [温接来]:他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就过去了,我们没有谈价格。[10:24:41]
- [公诉人]:你一般收、卖多少钱一斤?[10:25:01]
- [温接来]:我收他的价格是比较低的,十来块钱,我卖的价格是25块多。[10:25:22]
- [公诉人]:这么便宜卖给你,你觉得有问题吗?[10:26:42]
- [温接来]:我觉得是陈亚辉偷来的。[10:26:57]
- [公诉人]:第一次你卖给谁了?得了多少钱?给陈亚辉多少钱?[10:27:23]
- [温接来]:卖给孙明春两千多,我给陈亚辉一千多。[10:27:43]
- 公诉人:第二笔你卖了多少,给陈亚辉多少? [10:28:04]
- 温接来:卖给孙明春四千多,我给陈亚辉二千多。 [10:28:22]
- [公诉人]:第三笔陈亚辉怎么联系你的?[10:28:41]
- [温接来]:他是白天联系我的,问我要不要铜。[10:28:57]
- [公诉人]:你是怎么认为的?[10:29:10]
- [温接来]:我认为他是偷来的。[10:29:19]
- [公诉人]:第三次怎么回事?[10:29:32]
- [温接来]:陈亚辉有一次晚上打电给我话,让我去接。天下雨,我本来不想去的,后来他说卖给我便宜一点,我才答应去运输的。这次我卖了八千多元,给陈亚辉四千多元。12元一斤买的,我卖给孙明春26.5元一斤。[10:31:11]
- [公诉人]:第四次卖了多少?[10:32:20]
- [温接来]:我卖了九千多。[10:32:35]
- [公诉人]:你卖给孙明春这么多次,他没有怀疑吗?[10:32:52]
- [温接来]:他怀疑的,我告诉他是小路货,要他出手的时候小心点。[10:33:16]
- [公诉人]:你怎么被抓获的?[10:33:24]
- 温接来;我在暂住地被抓获的,后来我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了。 [10:33:44]
-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温接来发问?[10:33:58]
- [辩护人]:陈亚辉给你打电话的时候有没有告诉你有没有偷过?[10:34:18]
- [温接来]:已经偷好了。我们事先没有谈价格。第三次、第四次,我们事先谈了价格,我才过去的。[10:34:59]
- [审判长]:陈亚辉为什么要卖给你?[10:35:10]
- [温接来]:我也不知道。第一次,他给我电话说让我过去拉货,我就去了,在镇江,东西放在路边上。[10:35:44]
- [审判长]:你刚在回答公诉人说,你想都没想知道是偷来的,是吗?[10:36:06]
- [温接来]:是这样的。[10:36:12]
- [审判长]:后面几次电话怎么说的?[10:36:55]
- [温接来]:后面两次给我事先打电话,问我要不要。说到时候给我电话让我去拉。[10:37:06]
- [审判长]:你为什么把收购价格压这么低?[10:37:35]
- [温接来]:我认为是偷来的。[10:37:47]
- [审判长]:陈亚辉一共向你卖了几次铜?[10:38:10]
- [温接来]:除了起诉书指控外,还有十几次,数量都很少。[10:38:45]
-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四次你给了陈亚辉多少钱?[10:39:10]
- [温接来]:第一次一千多,第二次两千多,第三次四千多,第四次四千。[10:39:32]
- [审判长]:你何时告诉孙明春这东西是“小路货',要他处理的时候小心点?[10:40:07]
- [温接来]:应该是第三次盗窃时。[10:40:38]
- [审判长]:第四次你卖给孙明春的时候,他有没有扣你钱?[10:41:00]
- [温接来]:有的,当时应该给我九千元,实际给了我八千八。他付的时候就直接少给我两百元,他说这东西是”小路货”,所以要扣的。[10:42:10]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讯问被告人温接来?[10:42:48]
- [公诉人]:不需要。[10:43:05]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继续向被告人温接来发问?[10:43:13]
- [辩护人]:不需要。[10:43:21]
- [审判长]:带被告人温接来退庭,羁押室候审。传被告人孙明春到庭。[10:43:34]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春,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10:43:44]
- [孙明春]:没有意见。[10:43:58]
- [审判长]:根据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孙明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后,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酌情从轻处罚,你对此有没有异议?[10:44:17]
- [孙明春]:没有异议。[10:44:27]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春,你如果自愿认罪,将可能导致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起诉书指控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如不考虑其他情节,你可能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10:44:51]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春,法庭告诉你上述法律后果后,再问你是否自愿认罪?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化方式审理?[10:45:01]
- [孙明春]:我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化审方式审理本案。[10:45:26]
- [审判长]: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孙明春讯问?[10:45:34]
- 公诉人:需要。 [10:45:42]
- [公诉人]:你在公安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自愿、真实的吗?[10:46:01]
- [孙明春]:是的。[10:46:08]
- [公诉人]:被告人孙明春,温接来销卖电缆线时,是否跟你说其来源?你怎么认为的?[10:46:22]
- [孙明春]:没有说来源,我觉得应该是偷来的。[10:46:46]
- [公诉人]:4月6日这笔温接来怎么跟你说的?你判断是什么意思?[10:47:02]
- [孙明春]:他说是小路货,要我小心点。我觉得是偷来的。[10:47:26]
-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二月和三月的两次,是不是都卖给你了?[10:48:09]
- [孙明春]:都卖给我了,数额我记不清了。[10:49:16]
- [公诉人]:你是哪一天被抓的?[10:49:28]
- [孙明春]:4月22日晚上九点多。我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做了一些工作。[10:49:53]
-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孙明春来发问?[10:50:06]
- [辩护人]:没有。[10:50:13]
- [审判长]:温接来从事什么职业?[10:50:22]
- [孙明春]:是收购废品的。[10:50:32]
- [审判长]:为什么要卖给你呢?[10:50:41]
- [孙明春]:我是专业收废品的。这几次我收购的电缆线不太一样。[10:51:14]
- [审判长]:你是怎么想的?[10:51:25]
- [孙明春]:我都问过他,他不说。最后一次告诉我说是"小路货"。[10:51:47]
- [审判长]:第三笔你以前有没有供述过,温接来告诉你这是小路货,你因为付过钱了,出于侥幸心理,所以你把铜拿走了?你究竟是第三笔知道还是第四笔知道是小路货的?[10:53:14]
- [孙明春]:做过这个供述,我是第四次知道的。我扣的两百元钱是他以前欠我的钱,不是因为我知道这是偷来的,有意扣的。[10:53:58]
- [审判长]:你收的卖给谁了?[10:54:45]
- [孙明春]:卖给其他收废品的。[10:54:56]
- [审判长]:温接来卖给你的这几次分别卖了多少?[10:55:20]
- [孙明春]:第一次是一百多斤,我付了两千多元。我每斤赚三毛钱的差价。第二次是靠三百斤的样子。[10:57:28]
-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这四笔你分几次销卖?[10:57:52]
- [孙明春]:三次,第一和第二次合起来销卖的。[10:58:04]
- [审判长]:每次温接来卖给你的铜你是怎么想的?[10:58:23]
- [孙明春]:我没有多想,也不愿意多想。[10:58:37]
- [审判长]:你被抓获后,有没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0:58:57]
- [孙明春]:我画了温接来住址的地图。[10:59:16]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讯问被告人孙明春?[10:59:27]
- [公诉人]:不需要。[10:59:39]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继续向被告人孙明春发问?[10:59:49]
- [辩护人]:不需要。[10:59:57]
- [审判长]:带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到庭。[11:00:05]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继续需要讯问各被告人?[11:00:14]
- [公诉人]:被告人温接来,你到底是哪一次告诉孙明春这东西是小路货?[11:00:44]
- [温接来]:我记得是四月份的那次。[11:00:52]
- [公诉人]:被告人孙明春,你记得是哪一次?[11:01:09]
- [孙明春]:是四月份,最后一次。[11:01:23]
- [审判长]:被告人温接来,孙明春第四次收购时为什么扣了你两百元?[11:01:57]
- [温接来]:他认为这东西是偷的,所以扣我的钱。[11:02:15]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春,是这样吗?[11:02:25]
- [孙明春]:以前他欠我铜,这次是还的钱。[11:02:44]
- [审判长]:被告人温接来,是不是这样?[11:03:02]
- [温接来]:反正是扣了我两百元。[11:03:17]
- [审判长]:被告人温接来,你说之前告诉孙明春这是小路货,他在付钱时直接扣除了两百,是这样吗?[11:03:49]
- [温接来]:我之前告诉过他的,是这样的。[11:04:01]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春,是不是这样?[11:04:18]
- [孙明春]:他第三次少我十斤铜,我扣钱不是因为他说是偷的,而是因为他欠我铜。[11:05:16]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继续向各被告人发问?[11:06:05]
- [辩护人]:不需要。[11:06:13]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举证。[11:06:23]
- [公诉人]:宣读和出示第一组证据,证实被盗贯通地线的相关情况。[11:06:39]
- 1、宣读关于被盗贯通地线的情况说明
2、宣读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和济南瑞通铁路电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3、宣读产品合格证[11:07:23] - [公诉人]:4、出示刑事摄影照片(赃物及现场的刑事摄影照片)[11:08:05]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对上述证据听、看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11:08:25]
- [陈亚辉]:听、看清楚了,没有意见。[11:08:33]
- [温接来]:听、看清楚了,没有意见。[11:08:42]
- [孙明春]:听、看清楚了,没有意见。[11:08:51]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1:08:59]
- [辩护人]:没有意见。[11:09:11]
- [公诉人]:宣读第二组证据,证实第一笔犯罪事实。1、宣读报案材料2、宣读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宣读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宣读通话记录5、宣读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11:10:00]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对上述证据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11:10:22]
- [陈亚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0:30]
- [温接来]: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1:01]
- [孙明春]: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1:11]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1:11:20]
- [辩护人]:没有。[11:11:4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1:58]
- [公诉人]:宣读第三组证据,证实第二笔犯罪事实。1、宣读报案材料2、宣读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宣读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宣读通话记录5、宣读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11:12:24]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对上述证据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11:12:31]
- [陈亚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2:45]
- [温接来]: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2:52]
- [孙明春]: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3:00]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1:13:07]
- [辩护人]:没有。[11:13:1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3:24]
- [公诉人]:宣读第四组证据,证实第三笔犯罪事实。1、宣读报案材料2、宣读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宣读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宣读通话记录5、宣读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11:13:47]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对上述证据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11:13:56]
- [陈亚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4:03]
- [温接来]: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4:11]
- [孙明春]: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4:18]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1:14:26]
- [辩护人]:没有。[11:14:3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4:41]
- [公诉人]:宣读第五组证据,证实第四笔犯罪事实。1、宣读报案材料2、宣读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宣读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宣读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5、宣读通话记录6、宣读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11:15:09]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对上述证据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11:15:16]
- [陈亚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5:25]
- [温接来]: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5:33]
- [孙明春]: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5:40]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1:15:49]
- [辩护人]:没有。[11:15:5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6:05]
- [公诉人]:宣读第六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和前科等情况1、宣读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2、宣读常住人口信息3、宣读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提请减刑审批表、刑满释放书[11:16:21]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对上述证据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11:16:29]
- [陈亚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6:38]
- [温接来]: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6:45]
- [孙明春]: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6:52]
-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宣读的证据有什么意见?[11:17:05]
- [辩护人]:没有。[11:17:22]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7:30]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对上述证据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11:17:53]
- [陈亚辉]:听清楚了,没有意见。[11:18:00]
-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11:18:29]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你们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11:18:37]
- [陈亚辉]:没有。[11:18:45]
- [温接来]:没有。[11:18:52]
- [孙明春]:没有。[11:19:00]
- [审判长]: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者检查?[11:19:08]
- [陈亚辉]:不申请。[11:19:17]
- [温接来]:不申请。[11:19:26]
- [孙明春]:不申请。[11:19:35]
-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是否有上述申请?[11:19:45]
- [辩护人]:提交温接来家属愿意缴纳罚金的情况说明。[11:20:01]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你对退赃和缴纳罚金有什么打算?[11:20:15]
- [陈亚辉]:我愿意交钱,但是没有能力。[11:20:52]
- [审判长]:被告人温接来,你对退赃和罚金有什么打算?[11:21:02]
- [温接来]:我愿意交钱。[11:21:08]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春,你对退赃和罚金有什么打算?[11:21:16]
- [孙明春]:我请我的亲属帮我退赃和缴纳罚金。[11:21:33]
- [审判长]: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11:21:4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先就本案的事实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等展开辩论,尔后就本案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展开辩论。[11:21:51]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发表公诉意见。[11:22:01]
- [公诉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亚辉实施具体盗窃行为,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温接来,在起诉书指控的前两笔实施了具体收购行为,应当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面两笔在陈亚辉作案前就进行了共谋,构成盗窃罪共犯,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孙明春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11:25:45]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1:25:57]
- [陈亚辉]:不需要辩护。[11:26:10]
- [审判长]:被告人温接来,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1:26:22]
- [温接来]:不需要。[11:26:36]
- [审判长]: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26:47]
- [辩护人]:关于事实部分没有意见。每次都是陈亚辉偷好后向温接来兜售的。[11:27:21]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春,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1:27:31]
- [孙明春]:不需要。[11:28:38]
- [审判长]:在刚刚的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定罪没有意见,被告人温接来的辩护人提出,是由于陈亚辉向温接来兜售才收购的赃物。辩论各方的争议焦点是是否是温接来收购行为是由于陈亚辉兜售,辩论各方应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11:29:21]
- [公诉人]:温接来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有明确规定,被告人之间事前通谋也是非常清楚的。[11:30:15]
-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各被告人量刑发表意见。[11:30:58]
- [公诉人]:被告人陈亚辉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温接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温接来减轻处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明春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34:08]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有什么意见?[11:34:49]
- 陈亚辉:没有要辩护的。 [11:35:48]
- [温接来]:没有。[11:35:55]
- [孙明春]:没有。[11:40:36]
-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40:49]
- [辩护人]: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定罪不持异议,请求法庭考虑以下意见:第一,被告人温接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第二,被告人温接来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三,温接来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另外,温接来家境贫寒,仍愿意退赃和缴纳全部罚金。综合以上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温接来减轻处罚。[11:40:5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1:41:18]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你们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1:41:32]
- [陈亚辉]:我身体不好,这次犯罪是由于无知,以后不会了。请法庭从轻处罚。[11:42:00]
- [温接来]:我对法律认识错误,走上了犯罪道路,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11:42:30]
- [孙明春]:我家里困难,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11:42:56]
- [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告判决。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11:43:04]
- [审判长]: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你们听清楚没有?[11:43:12]
- [陈亚辉]:听清楚了。[11:43:35]
- [温接来]:听清楚了。[11:43:48]
- [孙明春]:听清楚了。[11:43:56]
- [审判长]:将被告人陈亚辉、温接来、孙明春还押。[11:44:04]
- [审判长]:退庭。(击法槌一次)[11:44:12]
- [主持人]: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57:21]
- [主持人]:法庭审理到此结束。接下来,我们邀请本案的审判长严建民就本案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解析。[11:57:32]
- 审判长: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该条的罪名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原罪名修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4、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12:01:59]
- [主持人]:请具体介绍一下本案的定罪情况 。[12:02:13]
- 审判长: 结合本案分析,被告人陈亚辉构成盗窃罪是没有疑义的。被告人温接来、孙明春明知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或者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02:32]
- [主持人]:2010年3月23日和4月7日,被告人温接来同样是转移和收购赃物,为什么定盗窃罪而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2:52]
- 审判长:这是因为被告人温接来事前与被告人陈亚辉有通谋,陈亚辉在盗窃电缆线之前与温接来联系,要求温接来到现场运输赃物及事后收购赃物,温接来答应了陈亚辉的要求,陈亚辉才得以实行盗窃的目的。温接来为陈亚辉盗窃目的的实现,起了帮助作用。与犯罪分子事前就盗窃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应以盗窃的共同犯罪论处。因此,2010年3月23日和4月7日,被告人温接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3:10]
- 主持人: 谢谢审判长。 [12:03:2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全部结束,谢谢大家! [12:0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