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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今天上午本网直播的是由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下面我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案情:1997年,原告施某、倪某与被告陈某、王某签订协议,被告将一套房屋以8975元的价格卖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并配合原告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的主审法官是崇明法院民三庭的周健法官。周健,男,大学本科学历,助理审判员,1993年8月进入崇明县人民法院工作,2009年9月至今一直办理各类土地承包、房屋买卖案件,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09:05:31]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五)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庭审中必须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器材的报警音。
(七)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09:38]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原告施某某,男,1965年6月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1111弄96号。
原告倪某某,女,1967年7月生,汉族,住江住上海市崇明县新海农场。
被告陈某某,女,195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四塘五村30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被告哥哥。
委托代理人任聪慧、王一秋(未到庭),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四塘五村30号1。(未到庭)[09:12:30] - [审判员]:现在开庭。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三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施旦良、倪彩萍诉被告陈必凤、王汝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采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健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张宇峰担任记录。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2:51]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13:18]
- [被告]:不申请。[09:13:29]
- [审判员]:现在对本诉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09:13:46]
- [原告]:1、履行房屋买卖协议。
2、配合原告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略)[09:15:58] - [审判员]:被告作简要答辩。[09:16:30]
- [被告代理人]: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
1、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没有写明多少年之内过户。
2、按照合同的规定那个,原告没有及时支付房屋价款,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3、原告的妹妹和被告是朋友关系,房子是被告借给原告妹妹且没有收取房租,原告妹妹又借给原告居住,被告没有向原告收过房租。[09:19:40] - [审判员]:根据被告的答辩,原告有何意见?[09:19:58]
- [原告]:1、90年初,被告将房子借给我的妹妹,93年,被告主动向原告妹妹提出把房子卖给她,我的妹妹提出可以将房子卖给我,之后我和被告达成买卖协议,并在办理产权时追加了3000多元。
2、农场有规定5年内不允许过户。[09:23:29] - [审判员]:原告举证。[09:23:43]
- [原告]:证据1、97年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过多次协议,97年原被告双方最终确定了房款。[09:25:22]
- [审判员]:被告质证。[09:25:39]
- [被告代理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被告签的名。最初原告将房子借给被告的妹妹,之后原告也住进去了,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买卖房屋的事实。[09:29:01]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09:29:15]
- [原告]:证据2、房屋买卖收条。证明93年被告享受房改时,收条是农场打给被告的,钱是我付的,一共5000多元。[09:31:47]
- [审判员]:被告质证。[09:32:08]
- [被告代理人]:协议是97年正式签定,97年之前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所以对于97年之前的收据,我们不认可。[09:36:16]
- [原告]: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被告曾经以为房子已经过户给我了,被告了解到房屋还没有过户给我后,在咨询过房屋主管部门后,被告补了产证。[09:38:2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38:36]
- [原告]:证据3、97年收条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买卖中,被告追加了3000多元,我们同意支付,被告开了收条。[09:40:20]
- [审判员]:被告质证。[09:40:34]
- [被告代理人]: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我们不予以认可。[09:48:36]
- [审判员]:原告对此有什么意见。[09:49:32]
- [原告]:我方申请鉴定。[09:49:43]
- [审判员]:被告呢?[09:49:55]
- [被告代理人]:同意鉴定。[09:50:0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50:24]
- [原告]:证据4、房产证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的事实。[09:51:30]
- [审判员]:被告质证。[09:51:44]
- [被告代理人]: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从来没有领取过房产证,办理买房手续必须由被告办理。[09:53:21]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54:09]
- [原告]:没有了。[09:54:16]
- [审判员]:被告举证。[09:54:26]
- [被告]:向法庭申请关于房屋买卖一切手续证明的调查令。[09:55:05]
- [审判员]:原告,如果将来需要过户,手续费谁付?[09:55:49]
- [原告]:我愿意付。[09:56:26]
- [被告]: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原被告是97年签订协议的,然而97年之前原告私自办理了房产证,被告要求撤销97年签订的协议,收回房屋。[09:57:38]
- [审判员]:鉴于被告方提出反诉请求及要求申请法庭调查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现在休庭![09:59:11]
- [主持人]:今天上午的图文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再见!
以上文字不作为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0:0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