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暨竞赛现场

部分人大代表和审判监督员

直播工作人员

书记员竞赛现场

视频会议室竞赛现场
2010年8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次庭审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张倩。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在今天上午9:30,开庭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同时,鼓楼法院将以此次庭审的案件为题,开展民商法官“同题裁判文书竞赛”和“书记员制作庭审笔录竞赛”,首先为大家介绍案情。
    [09:18:57]
  • [主持人]:
    原告(反诉被告)王本平,男,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反诉原告)郭元祯,男,1962年11月 16日生,汉族,个体。
    被告郭云杰,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朝威,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人退还原告2010年第一季度租金6000元和水电押金500元;2、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人赔偿原告2010年元月份工人工资1000元,物品损失费4201.25元与其他租赁费360元,共计人民币12061.25元。
    事实和理由,我于2009年8月份租赁被告的房屋,经营小吃生意,我和郭元桢之子郭云杰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金每月2000元。现租金已支付到2010年3月份,已支付一年水电押金500元,双方约定由两被告人提供营业用水、电。经营后,到2009年12月25日左右,租赁房屋内没有水,导致我无法营业,2009年12月28日被告来收房租时已将停水之事当面告知第一被告。当时第一被告承诺一周左右就能解决,但是一直没有解决。期间我方自行借水维持经营了一个月左右,直到2010年1月6日,无法借水经营,只能关门停业。我方多次电话通知两被告,两被告及家人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来解决。无奈之下,我于2010年1月25日中午报了警,报警当天下午和被告电话联系,被告没有接。直到1月29日第一被告来了一次,但没能给我方解决供水,被告方已知道我们关门停业,之后再也没有来过。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增加诉讼请求,因被告未经我同意将店内的设备、物品都转移走了,并且换了锁。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归还原告房门钥匙并赔偿店内丢失所有物品,费用合计9800元。
    [09:19:38]
  • [主持人]:
    本诉两被告答辩意见,原告要求退还房租没有依据,2009年年底,因为市政府拆迁原因,统一停水,但是在王府井的院子内免费提供水,2010年2月份原告停业不干了,与被告没有关系,所以原告没有权利要求退还房租。对原告要求的工人工资等,我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和第三个要求有所重复,他店内的物品一样不少,都可以给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反诉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判令被反诉人给付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房屋租金6000元;2、由被反诉人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16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被反诉人承租王府井西门5#门面。被反诉人已支付房租至2010年3月底,双方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按季度付款,每次付款提前7天,按约定被反诉人应予2010年3月底之前支付下一季度的房租,但被反诉人一直不予支付,且以停水为由向起诉反诉人,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反诉人特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答辩意见,反诉不成立,30000元的转让费用我已经支付给原告了,原告同意我从4月1日开始与房主签订租赁协议,房子与原告已无关系,原告反而应当赔偿我的损失,将房屋退还给我。被告起诉的房租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09:20:32]
  • [主持人]:
    这起案件由审判长任正辉、审判员郭娜、人民陪审员高宁组成合议庭审理。
    庭审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
    [09:24:0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
    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8.开庭期间,所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请审判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09:30:40]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原告(反诉被告)王本平与被告(反诉原告)郭元祯、郭云杰、第三人徐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开庭审理时,应核对当事人,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09:38:57]
  • 原告(反诉被告)王本平,男,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郭元祯,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郭云杰,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朝威,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徐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海东路51号(未到庭)。
    [09:39:40]
  • [审判长]:
    以上本庭核对的当事人的地址视为本案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因当事人所陈述的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本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送达出去,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 均答]: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原告对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对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09:41:51]
  • [审判长]:
    原告对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对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09:42:04]
  • [审判长]:
    经核对,双方出庭人员证件、手续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前不得旁听庭审,原、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作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42:1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庭按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任正辉、代理审判员郭娜、人民陪审员赵启君组成合议庭,其中任正辉任审判长并负责主审,见习书记员居红担任庭审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合议庭组成后已通知当事人,原、被告是否收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 原告]:
    已收到。
    [ 被告]:
    已收到。
    [09:42:30]
  • [审判长]: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权利是:
    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有权申请回避;
    3.有权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报法庭认可,协商不成由法庭确定;
    4.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在法庭宣判前可以请求调解;
    5.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6.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勘验和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7.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笔录,有权申请对笔录进行补正,但不得擅自涂改笔录。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2.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
    3.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供证据时应提供原件或原物,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须在法定的或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因客观原因需延期举证的应书面申请法庭准许。
    4.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09:42:56]
  • [审判长]:
    经自行审查,本案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无须自行回避的事由。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09:43:0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审查核实证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陈述的案件事实,都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并经对方质证,需要通知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有权提出异议,但应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因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在依法缺席开庭。先由本诉原告(以下简称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09:44:10]
  • [审判长]:
    现在第三人到庭,请提交代理手续,并说明未到庭原因。
    [ 第三人]:
    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曾振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志辉,该公司物业管理部部长。
    [ 审判长]:
    向第三人宣读相关法庭纪律及权利义务。
    [09:48:31]
  • [王本平]:
    宣读诉状(略…),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人退还原告2010年第一季度租金6000元和一年水电押金500元;2、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人赔偿原告2010年元月份工人工资1000元,物品损失费4201.25元与其他租赁费360元,共计人民币12061.25元。增加诉讼请求:因被告将店内的设备、物品都转移走了,并且换了锁。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归还原告房门钥匙并赔偿店内丢失所有物品,费用合计9800元。
    [09:49:15]
  •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09年8月份租赁被告的房屋,经营小吃生意,我和郭元桢之子郭云杰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金每月2000元。现租金已支付到2010年3月份,已支付一年水电押金500元,双方约定由两被告人提供营业用水、电。经营后,到2009年12月25日左右,租赁房屋内没有水,导致我无法营业,2009年12月28日被告来收房租时已将停水之事当面告知第一被告。当时第一被告承诺一周左右就能解决,但是一直没有解决。期间我方自行借水维持经营了一个月左右,直到2010年1月6日,无法借水经营,只能关门停业。我方多次电话通知两被告,两被告及家人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来解决。无奈之下,我于2010年1月25日中午在黄楼派出所报了警,报警当天下午和被告电话联系,被告没有接。直到1月29日第一被告来了一次,但没能给我方解决供水,被告方已知道我们关门停业,之后再也没有来过。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09:52:24]
  • [审判长]:
    原告把诉讼标的组成详细说一下。
    [ 王本平]:
    2010年第一季度租金6000元,水电押金500元;2010年元月份工资1000元;物品损失费4201.25元(我经营的店面因为停水,造成店内的食品及物品的相关损失),其他费用360元(钢瓶押金300元,每月租金10元,烤肠机租赁费用每月10元,总共3个月)。以及返还从2010年4月份至8月份的房租。
    [09:56:44]
  • [审判长]:
    下面由本诉被告进行答辩。
    [ 王朝威]:
    我代表两被告的共同答辩意见。1、原告要求退还第一季度房租6000元无法律依据。答辩人郭元祯将房屋转租给王本平,原告在2010年2月份自己停业不干,与答辩人无关。在原告没有欠水费、电费的情况下水电押金500元可以退还。2、原告所诉工人工资、物品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自己停业不干,其自己就应当对自己的工人、物品妥善安排处理,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损失没有依据。3、该店内物品,答辩人可以返还。答辩人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在原告没有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20日将房屋内物品(房屋内物品包括:新型煮面炉一个、长条桌8张、折叠桌4张、凳子35个、电子称一台、烤热狗机一台、板面碗大的40个、小的20个、旧冰箱一台)转移到仓库,好将房屋继续出租,但因原告阻挠,现在房屋仍在闲置。4、原告所述被告收到其转让费,及2010年4月份至12月份租金此事实不存在。被告并没有收到其转让费和2010年4月份后的租金,具体意见在法庭举证质证时具体陈述。综上,请示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 王朝威]:
    代表郭云杰发表意见,原告诉郭云杰主体不适格,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时候,原告只要求郭云杰在合同上签字,但是郭云杰并不是与王府井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没有参与其他的行为,像收取租金、水电押金,对租赁合同部分,郭云杰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郭云杰的起诉。
    [ 审判长]:
    原告(反诉被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这是被告拉走你物品的清单,有无异议?
    [ 王本平]:
    对反诉原告提交的物品清单有异议。我方被转移的物品和反诉被告提供的清单有相差很大。我们有详细的物品清单。
    [ 审判长]:
    反诉被告,上述物品有没有包括在物品损失里。
    [ 王本平]:
    有一部分没有。
    [09:59:50]
  • [审判长]:
    下面由反诉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 王朝威]: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判令被反诉人给付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房屋租金6000元;2、由被反诉人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10:02:22]
  • 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16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被反诉人承租王府井西门5#门面。被反诉人已支付房租至2010年3月底,双方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按季度付款,每次付款提前7天,按约定被反诉人应予2010年3月底之前支付下一季度的房租,但被反诉人一直不予支付,且以停水为由向起诉反诉人,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反诉人特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支持反诉请求。2010年4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合同时,郭云杰并不是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没有参与其他行为,像收取租金、水电押金等,被告郭云杰对此租赁合同纠纷不应该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对郭云杰的诉请。
    [10:08:41]
  • [审判长]:
    下面由反诉被告进行答辩。
    1、反诉不成立,转让费用我已经支付过了,反而应当赔偿我的损失,房屋退还给我。反诉人诉请的房租没有事实依据,2010年4月1日我已经交过了转让金。2、诉讼费用应当由反诉人承担。对反诉原告提交的物品清单有异议。我方被转移的物品和反诉被告提供的清单有相差很大。我们有详细的物品清单。
    [10:09:44]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 温志辉]:
    2010年1月份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第二条明确约定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如转租将视为违约。对转租的事实第三人不认可。之前我们有相关的合同。
    [10:13:40]
  • [审判长]:
    根据本诉原告的陈述及本诉被告的答辩,反诉原告的陈述及反诉被告的答辩,本庭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1、郭云杰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2、涉案的转租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对原告王本平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3、王本平能否要求郭元祯返还租赁费用赔偿相关损失,其数额计算是否正确;4、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是否能够成立;5、郭元祯所转移的店内物品范围界定问题。双方对本庭归纳总结的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 王本平]:
    有异议。补充一点郭元祯有无权利转移我方物品。
    [ 王朝威]:
    没有异议。
    [ 温志辉]:
    没有异议。
    [10:15:04]
  • [审判长]:
    增加争议焦点6郭元祯是否有权利将我方物品从租赁屋中转移走。
    [10:16:04]
  • [审判长]:
    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
    [ 王本平]:
    (向法庭提交证据)1、郭元祯与王府井百货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2009年8月16日我与郭元祯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的租赁关系;4、2009年8月16日水电押金单一张(500元);3、2009年8月16日收条一张,租金8900元,时间2009年8月16日-12月30日;2009年12月28日收条一张,租金6000元,租期2010年1月-3月;5、水电费交款收据;6、2009年12月30日转让费收据一张,证明被告收到转让费3万元(收条有破损)。
    [ 审判长]:
    3万元收条为什么有严重破损。
    [ 王本平]:
    大概时间是今年1月份,有一次我出去购买东西,当时天下雨,不小心将收条弄掉了,当时没有发现,又回去找到的。
    [10:27:14]
  • [审判长]:
    下面由两被告进行质证。
    [ 王朝威]:
    我代表两被告的共同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在王本平没有欠费的情况下,郭元祯同意返还王本平;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此收到条是郭元祯书写的,但不是写给王平的,此条是在房屋出租给王本平前由他人来商谈房屋租赁事宜,当时与他人谈好收转让费是3万元,郭元祯就将收到条写好,但是写完后,因为他人的反恢,不愿意承租,就将收条撕了,扔在出租屋内。原告提供证据应当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完整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此收条比较奇怪的是,均是关键部分缺损。具体收条日期也不明确。因此不能证明王本平主张的事实。如果说郭元祯收到王本平转让费的话,那么在双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应该有所体现,但是合同中并没有体现也这一点。
    [10:29:33]
  •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质证。
    [ 温志辉]:
    王本平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我们没有关系,不发现质证意见。证据1是我公司和被告签订的,不应该在王本平手里,但是合同是真实的,我们没有异议。
    [10:30:58]
  • [审判长]:
    被告(反诉原告)有无证据提供。
    [ 王朝威]:
    (向法庭提交证据)1、2份租赁协议;2、在拉走租赁屋内的相关物品前拍摄的照片;
    [10:32:40]
  • [审判长]:
    反诉被告质证。
    [ 王本平]:
    对证据1的2份租赁协议均没有异议;对证据2物品清单有异议,拍摄照片时是否有相关执法机关在场,所以无法证明是否全部拍摄。
    [ 审判长]:
    第三人质证。
    [ 温志辉]:
    和我公司没有关系。
    [ 审判长]:
    第三人有无证据提供。
    [ 温志辉]:
    没有。
    [ 审判长]:
    王本平你交给郭元祯3万元是什么时候?
    [ 王本平]:
    2009年12月30日。
    [ 审判长]:
    是现金吗?
    [ 王本平]:
    现金。
    [ 审判长]:
    从家拿的吗?
    [ 王本平]:
    从家里面拿的,家里面从来都不断几万块钱。
    [ 审判长]:
    2009年前,王府井5#门面在谁的手里。
    [ 温志辉]:
    记不清楚了。
    [ 审判长]:
    什么时候交给的王本平租赁协议原件。
    [ 郭元祯]:
    2010年1月29日。
    [ 审判长]:
    郭元祯涉案房屋你转租给王本平的时候,和王府井有没有合同?
    [ 郭元祯]:
    我是从别人手里面转租过来的。
    [ 审判长]:
    2009年前,王府井5#门面在谁的手里。
    [ 温志辉]:
    一直闲着,在谁手晨记不清楚了。
    [ 审判长]:
    郭元祯,什么时候交给的王本平租赁协议原件。
    [ 郭元祯]:
    2010年1月29日。
    [10:39:27]
  • [审判长]:
    双方有无问题发问。
    [ 王本平]:
    转让费收条你打给谁的。
    [ 王朝威]:
    该收条打给想租我房子的人,叫什么名字记不清楚了。
    [ 王本平]:
    没有问题了。
    [ 王朝威]:
    因为什么原因停的水。
    [ 王本平]:
    不知道。
    [ 王朝威]:
    停水后,王府井是否在后院免费供水。
    [ 王本平]:
    没有。
    [ 王朝威]:
    停水是否导致你无法经营。
    [ 王本平]:
    是的。
    [15:11:47]
  • [温志辉]:
    没有问题。有相关事实陈述,从停水到现在我们都给租赁户免费供水,停水不是我们的问题,是市政府拆迁,统一停水。
    [ 王朝威]:
    停水是否会造成租赁户停业。
    [ 温志辉]:
    除王本平外,其他租赁户都在正常营业。
    [ 审判长]:
    被告(反诉原告),涉案房屋水电费有无拖欠。
    [ 王朝威]:
    没有。
    [ 审判长]:
    从谁手里转到的房屋。
    [ 王本平]:
    2009年5月份从王府井转到手的。
    [ 审判长]:
    收到什么转让金3万元。
    [ 郭元祯]:
    具体记不清楚了。
    [ 审判长]:
    收到条是什么时候写的?
    [ 郭元祯]:
    2009年8月。
    [15:15:17]
  • [审判长]:
    这个收条什么是意思?
    [ 郭元祯]:
    有个人要转让我的房屋,我就写好了,之后他又不转让了。我就给撕毁了,转让房屋是把该房屋的租赁权转移给他人,2009年5月份我从他人手中转让过来的。
    [ 审判长]:
    对于这个条子,王本平你认为是2009年12月底你转让给郭元祯房屋的时候写的是吗?
    [ 王本平]:
    是的。
    [ 审判长]:
    被告,收条中间缺少的字你还能记得是什么?
    [ 郭元祯]:
    名字我不知道了,忘了。
    [ 审判长]:
    原告,你记得缺少的地方是什么字?
    [ 王本平]:
    我也记不清了。
    [ 审判长]:
    王本平按照你的说法,当时被告和王府井有没有签订合同?
    [ 王本平]:
    有。
    [15:16:56]
  • [审判长]:
    第三人,出租房屋是否有相关两证?
    [ 温志辉]:
    正在审批中。
    [ 审判长]:
    房屋建设有没有办理行政审批?
    [ 温志辉]:
    庭后核实。
    [ 审判长]:
    原、被告具体停水时间?
    [ 郭元祯]:
    2009年10月。
    [ 王本平]:
    2009年12月中旬。
    [ 审判长]:
    现在水来了吗?
    [ 王本平]:
    不知道。
    [ 审判长]:
    第三人,王府井停水什么时候?
    [ 温志辉]:
    2010年11月份左右有时候有水,有时候没水,2010年3月份彻底没有水了。现在还没有恢复。
    [15:17:44]
  • [审判长]:
    原告(反诉被告),你具体停业时间?
    [ 王本平]:
    2010年1月6日。
    [ 审判长]:
    你的物品被告什么时候转移的?
    [ 王本平]:
    我也不知道。
    [ 审判长]:
    你不干的时候,你附近有没有类似停水无法经营的店铺?
    [ 王本平]:
    有。
    [ 审判长]:
    原告(反诉被告),你认为反诉原告(被告)是什么时间把物品转移走的。
    [ 王本平]:
    具体时间不清楚了。
    [ 审判长]:
    3万元收到条有没有被人撕毁过。
    [ 王本平]:
    没有。
    [15:19:32]
  • [审判长]:
    鉴于转让费收条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你们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测谎?
    [ 王本平]:
    我提供的证据就是事实,我不同意测谎。
    [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的举证规则,店内的物品郭元祯已经提供照片为证,本庭暂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王本平。对于屋内物品你是否有证据提供?
    [ 王本平]:
    现在不能提供。
    [15:20:2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反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王本平]:
    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设施损坏由被告人维修,但是房屋出现问题时,我方多次通知被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来解决,被告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房屋损坏的设施是我店经营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停水。被告的此行为造成了我方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被告人未经我方同意擅自撬开租赁屋,转移店内的相关物品,给我方带来的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的相关损失,我的损失同诉讼请求。
    [15:22:58]
  • [审判长]:
    由被告(反诉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王朝威]:
    同答辩意见。就本诉部分补充几点:1、原告所称停水是不干的主要原因,但是停水是因为市政建设,统一停水,刚才第三人也陈述,虽然停水,但是统一免费提供用水,并不影响经营,而且其他租赁户还在经营中。在法庭调查中,原告陈述是元月中旬停水,但其又说元月6日不干了,这就说明在原告不干时根本没有停水,因此原告停业不干与二被告无关;2、对3万元的收到条,质证时已说到如果说郭元祯收到王本平3万元转让费的话,在合同中应该体现,合同中连水电押金500元都包含在内,怎么可能不写3万元的转让费。在简易程序开庭时我方同意测谎,但是原告方不同意,足以看出是哪方在说谎。就反诉部分:虽然转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还是按照有效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反诉被告虽然称在元月份停业不干,但是租赁屋内的物品一直放到4月份,反诉原告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先将租赁屋内物品转移,继续租赁。但是因为租赁屋隔壁与王本平是朋友,在反诉原告每次相与承租人商谈时,此人都说是花费3万元承租了租赁屋,造成涉案房屋一直闲置,所以我们要求反诉被告返还租金,同反诉请求。
    [15:26:20]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三人]: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原告(反诉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王本平]:
    对被告说的停水原因有异议;我称是12月份停的水,并不是元月份;3万元为什么没有在合同中体现,是因为双方约定在租赁期满后,重新签订合同,所以3万元转让费没有写在内;我方不同意测谎是因为我方提供的证据收到条是事实依据,不需要再进行测谎;租赁屋内物品被转移的日期并不是被告代理人说的4月20日,我在4月19日报警,当时租赁屋内的物品已经被转移;我和租赁屋隔壁的并不是很好的朋友关系,只是认识。
    [15:28:29]
  • [审判长]:
    被告(反诉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王朝威]:
    没有。
    [ 审判长]:
    第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第三人]:
    没有。
    [15:29:5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的最后意见。
    [ 王本平]:
    请求依法支持原告本诉的诉讼请求。对于反诉请求,被告请求不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 王朝威]:
    对本诉部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于反诉部分请求法庭依法支持。
    [ 第三人]: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审判长]:
    鉴于时间关系,本庭给双方当事人七日的时间庭外进行和解。如和解不成,本案将定期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在当庭或庭后五日内阅读庭审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能在原笔录上进行涂改,同时应当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附卷。现在休庭。
    [15:32:0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关注,再见!
    [15: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