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原告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工作人员

庭审现场
2010年8月31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银行卡被盗用”案
  • [主持人]:
    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在今天下午2:20,开庭审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首先为大家介绍案情。
    [14:20:06]
  • [主持人]:
    2009年2月26日,原告陈军在被告银行办理一张支付宝借记卡,卡号:6222801251291004616。随后,原告即使用该卡办理存取款业务。至2009年6月11日止,原告卡内余额为人民币18546.9元。6月12日,该卡分十次被人从ATM机上取款人民币18503元,余额仅为人民币43.9元。经被告事后查询,上述款项被人从安徽省合肥某邮政储蓄柜员机上取走。原告于2009年6月13日口头向徐州市公安局子房派出所报案,称其银行卡被人盗用,该派出所受理了其报案。后一直未找到取款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银行返还存款18507元。
    [14:20:5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由张万新、周秀峰、人民陪审员林晓纯组成合议庭审理,庭审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
    [14:22:23]
  •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请入席。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
    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8、开庭期间,所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请审判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原告陈军与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今天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14:23:2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开庭审理时,应核对当事人,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陈军,男,1976年7月5日生。
    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委托代理人,王琳、王超,该分行职员。
    审判员请双方当事人出示证件)以上本庭核对的当事人的地址视为本案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因当事人所陈述的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本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送达出去,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双方是否听清。
    [ 均]: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原告对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 审判员]:
    经核对,原、被告证件、手续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前不得旁听庭审,当事人有没有证人出庭作证?
    [ 均]:
    没有。
    [14:27:26]
  • [审判员]:
    原告对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对方出庭的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经核对,原、被告证件、手续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前不得旁听庭审,当事人有没有证人出庭作证?
    [ 均]:
    没有。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庭按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万新、审判员周秀峰、人民陪审员林晓春组成合议庭,其中张万新任审判长,见习书记员董波担任庭审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合议庭组成后已通知当事人,双方是否收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 原告]:
    已收到。
    [ 被告]:
    已收到
    [14:29:20]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权利是:
    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有权申请回避;
    3.有权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报法庭认可,协商不成由法庭确定;
    4.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在法庭宣判前可以请求调解;
    5.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6.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勘验和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7.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笔录,有权申请对笔录进行补正,但不得擅自涂改笔录。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2.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
    3.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供证据时应提供原件或原物,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须在法定的或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因客观原因需延期举证的应书面申请法庭准许。
    4.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 审判员]:
    经自行审查,本案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无须自行回避的事由。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14:30:4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审查核实证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陈述的案件事实,都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并经对方质证,需要通知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有权提出异议,但应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现在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 原告]:
    1.返还原告存款18507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09年2月许,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储蓄存入人民币4万元,应被告推荐同时给原告办理了支付宝银行借记卡一张,卡号为622801251291004616。后原告在使用此卡过程中陆续进行了存取款,至原告最后一次取款后,卡内资金余额应为18850.90元。2009年6月12日原告再次取款时,发现卡内帐户余额仅为43.9元。原告认为,在此之前卡内帐户资金原告从未支取过,被告应按照18550.90元兑付给原告。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14:31:41]
  • [审判员]:
    被告就原告的诉请进行答辩。
    [ 王琳]:
    1、原告所诉请的支付宝存款支付完毕,原告的卡内现余额为零,卡内金额已经被原告取走完毕,原告应证明其存款损失的事实存在。2.被告在兑付存款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3、原告的银行卡办理过短信银行功能,卡内款项的存取,被告都以短信形式告知原告,可证明,原告对取款行为是认可的,原告在此期间也未申请办理借记卡挂失或者提出过异议,原告存在过错。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本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8507元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双方对本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 蔡波]:
    没有
    [ 王琳]:
    没有
    [ 审判员]:
    既然双方无异议,首先由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4:36:38]
  • [蔡波]:
    向法庭提供:1.银行卡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2.被告打印的明细单一份。证明,根据被告所述,查明存款是从合肥的一个邮政ATM机被取出的,并非是原告所支出的。
    3.接处警登记表一份。证明,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在款项损失后我们已经及时报案。
    [14:38:33]
  • [审判员]:
    被告就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
    [ 王琳]:
    对证据1.银行卡一份。我们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提请法院注意,卡背面记录有被告的服务电话,原告任何时候发现自己的存款有异议的可以打电话挂失,及时避免自己的损失。
    对于原告提供的2.被告打印的明细单一份。我们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交易明细是一个银行卡的交易记录的输出,被告认为从这份证据可以看出,原告银行卡内的款项已经支取完毕。
    对于原告提供的3.接处警登记表一份。我们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并不能证明原告有其所诉请的18000元的损失,该登记表所记录的应该是公安部门根据原告自己的陈述所记录的,结果是待查,也就是原告是否有18000元的损失并没有结论。
    [14:43:23]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进行答辩
    [ 蔡波]:
    针对被告提出的服务电话,被告主张如果发现情况可以随时挂失,事实是原告在2009年6月12日连续进行的操作,在这个时间段中,原告身在徐州并没有进行交易。原告在次日就找到了银行并且已经报案,因此,原告并没有过错。对于明细单,在18507元被取出根据被告所述是合肥ATM机支出的,而且是连续支取的。对于派出所的报案记录,针对本案有可能涉嫌犯罪,对于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是刑事部分,而本案是存款合同纠纷。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蔡波]:
    没有,但有上次开庭笔录两个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在2009年6月12日和6月12日前后原告方一直在徐州,并没有去过合肥。
    [14:49:4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笔录进行质证。
    [ 蔡波]:
    1原告举出的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其当时身在徐州,第一个证人证言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很模糊。第二位证人与原告是亲属关系,我方对于这位证人的证言持保留意见;2、即使原告当时身在徐州,也不能证明他的卡也在徐州,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蔡波]:
    没有了
    [14:57:1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 王琳]:
    向法庭提供,1.银行卡交易记录一份。证明: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已经被支取完毕,不存在18507元的损失。
    2.短信银行签约单一份。证明:以原告名下的银行帐户已经办理了短信功能,任何卡内交易都以短信的方式提请原告,原告在收到短信的提示以后没有以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挂失,证明其对一系列取款行为是认可的。
    3、原告办理银行卡时的开户资料及签署过的龙卡通协议,在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银行卡持有人)同意遵守银行的章程。被告所举的明细单可以作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
    4、龙卡借记卡章程一份。证明:证据3、4证明原告诉称其支取都是使用ATM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通过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行为,原告应承担相应后果。
    [15:03:55]
  • [审判员]:
    原告质证并辩论
    [ 蔡波]:
    对于被告提供的1.银行卡交易记录一份。我们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从明细单可以看出,与原告提供的明细单是一致的,同时可以印证,在2009年6月12日20时21分24秒支取2000元是网络ATM机,从这个开始一直连续支取18507元,包括扣除的手续费,从手续费可以看出是跨行、异地交易,因此,取款时间是12日晚上20时左右,原告在13日报案的时间是并不矛盾的。
    对于被告提供的2.短信银行签约单一份。我们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短信通知是被告方服务性质的内容,另外通过短信未必能及时将客户进行的交易及时通知到达客户手机中,比如非工作时间手机关机、信号差等原因等。且被告的提示是否能及时提示也是不能确定的。所以这份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及时通知到达了客户。
    对于被告提供的3、4章程和本案无关,而且原告当时并没有仔细看协议内容且协议并没有签字。
    [ 审判员]:
    被告就原告对于证据3、4的质证意见有什么看法。
    [ 王琳]:
    在表格上已经提示了申请人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愿意遵守后,龙卡的协议就是表格的附件,表格的签字就代表其对协议的认可。被告认为被告已经尽到提示的义务,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 审判员]:
    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王琳]:
    没有了
    [15:15:22]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
    [ 蔡波]:
    没有。
    [ 王琳]: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你办理银行卡要凭什么支取。
    [ 蔡波]:
    卡和密码。
    [ 审判员]:
    什么时间发现银行卡内钱被取走的。
    [ 蔡波]:
    6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在矿山路上的一家银行,审判员:取款的时候发现的。
    [ 审判员]:
    发现款项少了你什么时候找的被告。
    [ 蔡波]:
    大概12点多我就找到被告了。
    [ 审判员]:
    你是否向被告出示了银行卡。
    [ 蔡波]:
    出示了。
    [ 审判员]:
    你是在什么时间报警的。
    [ 蔡波]:
    6月13日下午2点左右。
    [ 审判员]:
    6月12日你是否收到短信提醒。
    [ 蔡波]:
    没有。
    [ 审判员]:
    你的小灵通还在使用中吗。
    [ 蔡波]:
    不用了。
    [ 审判员]:
    你的银行卡是否交给过别人。
    [ 蔡波]:
    没有,密码也没有人知道。
    [ 审判员]:
    你的银行卡是否办理过网上业务。
    [ 蔡波]:
    没有。
    [ 审判员]:
    你认为妮卡中的钱是什么时候被取走的。
    [ 蔡波]:
    不知道。
    [ 审判员]:
    你能否证明6月12、13日你的卡一直在你手中。
    [ 蔡波]:
    卡一直在我包中。
    [ 审判员]:
    那你之后有没有办理挂失手续。
    [ 蔡波]:
    当时卡里已经没有钱了,于是我只报警而没有挂失。
    [ 审判员]:
    被告,原告诉请的18000元是何时被取走的。
    [ 王琳]:
    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大概是6月12日晚上八点左右在安徽合肥某邮政储蓄网点的ATM机被取走的。
    [ 审判员]:
    你们有没有到合肥报警。
    [ 王琳]:
    没有。我们曾建议过原告去报警。
    [ 审判员]:
    短信银行的短信是自动发送的吗。
    [ 王琳]:
    是的。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有什么异议吗。
    [ 王琳]:
    没有异议,但是他们6月13日去银行有没有出示过银行卡我还要回去问下工作人员。
    [ 审判员]:
    如果卡一直在原告手中,别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取走卡里的钱?
    [ 王琳]:
    如果没有卡,只能通过网上和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
    [ 蔡波]:
    类似取款机上密码被窃取的案例不在少数,银行应对密码的安全性负责。原告在第一时间通知了被告,而原告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报案的应该是被告而非原告,被窃取的款项也应该是被告的钱。举证的责任也同样应该在被告方。
    [ 审判员]:
    被告,事后是否有调取当时录像。
    [ 王琳]:
    起诉之后我们联系银行试图调取过录像,但银行的答复是时间过久已经过了保存期。
    [15:36:30]
  • [审判员]:
    如果跨行异地取款,银行内部需要什么交易流程。
    [ 王琳]:
    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
    [ 审判员]:
    跨行取款是通过什么协议允许的。
    [ 王琳]:
    有银联标志的银行,都可以跨行异地支取。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银行交易的合法性有无异议。
    [ 蔡波]:
    被告的陈述是事实,但本案的根源是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是两个概念。在事发之后,原告及时找到被告,被告应及时进行调查落实,义务和责任在被告,而非原告。
    [ 审判员]:
    原告,你是否能证明被取走的18000元是通过克隆卡和窃取密码的方式被取走的。
    [ 蔡波]:
    我没有证据证明。
    [ 审判员]:
    你们是否遇到过克隆卡和窃取密码的情况。
    [ 王琳]:
    徐州暂时没有。
    [15:45:0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小结)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事实证明原告的存款在6月12日晚上8时被取走,而当时原告是不知情的,次日发现款项被取走也及时通知了被告,但是本案因为被告方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义务,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 审判员]: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1、对于本案,原告首先应证明自己有损失存在,被告已经明确了款项被支取和兑付了。而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款项是否是被他人取走了;2、从记录看,本案没有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只是待查。原告一直主张受害人是被告,缺乏证据。原告一直强调款项是被支取的,原告应承担相应过错。原告办理过网上银行,小灵通也停用了,可以证明他可以通过短信银行即使阻止自己的损失,而他却错失了这个机会;3、被告已经尽到所能履行的一切义务,如果原告接受被告的建议及时调取录像,就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蔡波]:
    被告提供的短信银行通知的服务是在业务发生之后,但是当时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了。至于被告说调取录像,原告没有条件、资格、义务去调取,而被告则可以通过银联内部的关系调取,因而责任不在原告。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王琳]:
    对于原告强调调取录像资格的问题被告需要加以说明,虽然同是银行,但其他银行的录像我们也没有资格调取,只有司法机关可以。原告一直强调被诈骗的是被告,但是原告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此案件系刑事案件。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的最后意见。
    [ 蔡波]: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 王琳]: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请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蔡波]:
    同意。
    [ 王琳]:
    同意。
    [ 审判员]:
    本庭给双方当事人七日的时间庭外进行和解。如和解不成,本案将定期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在当庭或庭后五日内阅读庭审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能在原笔录上进行涂改,同时应当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附卷。现在休庭。
    [16:07:3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
    [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