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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原告吴甲、吴乙、吴丙诉被告许某、上海市松江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命权纠纷案。该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3:23:56]
- [主持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下辖泗泾、九亭、新桥、洞泾、佘山五镇及佘山度假区,该地区经济发达,社会矛盾也大量显现,人口导入量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量逐年加大。在这片土地上,活跃着一支优秀法官战斗群体。这支队伍的10名法官肩负着每年2000余件诉讼案件的审理任务。长年以来,他们尽心尽责抓审判,踏踏实实抓服务,坚持不懈抓队伍,与时俱进抓创新,全心全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获得了辖区群众的赞誉,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庭”、“全国共青团青年文明号”,多次获得了“集体二等功”、“新长征突击队”等多项荣誉。[13:24:17]
- [主持人]: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3:24:29]
- [主持人]:2009年11月30日上午,原告父亲吴某在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号楼2楼,看到被告许某因琐事与护工争吵,便上前劝被告许某不要再吵了,不要影响病人休息。想不到,被告许某猛一甩手,将吴某推到在地,吴某脑部当场撞击在贴瓷砖的墙上。从此,原本身体状况良好的吴某便卧病不起。2010年2月17日吴某经松江区泗泾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许某侵害吴某致其不治身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度的伤痛。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支付吴某医疗费23531元,护理费5530元,死亡赔偿金141915元,丧葬费19800元,还要求被告许某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同时,原告认为松江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对吴某死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申请追加松江区某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二被告,要求其对被告许某承担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24:40]
- [主持人]:下面庭审即将开始。[13:28:13]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13:28:55]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13:29:17]
- [原告]:原告吴甲,男,住上海市徐汇区。(未到庭)
原告吴乙,男,住上海市徐汇区(未到庭)
原告吴丙,女,住上海市徐汇区。[13:30:14] - [原告代理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阮某,律师,系一般授权。[13:31:11]
- [被告一]:被告许某,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13:31:24]
- [被告一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某,律师,系特别授权。[13:31:35]
- [被告二]:被告上海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主任。[13:32:04] - [被告二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沈某,钱某,上海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13:32:55]
- [审判员]: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今天就原告吴洪生、吴荣生、吴绿英诉被告许玉林、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蕾独任审理,书记员王艳萍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13:33:14]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13:34:44]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13:34:57]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13:35:2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3:35:4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13:35:55]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3:36:11]
- [被告一、二代理人]:不申请。[13:37:42]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3:37:56]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有变更:
1、 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23531元、护理费553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44190元、丧葬费21396元;
3、 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略)。[13:38:13]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13:38:26]
- [被告一代理人]:没有新的答辩意见。[13:38:37]
- [被告二代理人]:我方对吴某去世深表同情,我方一直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工作。吴某是因为头部撞击致死。[13:39:13]
- [审判员]:原告就主张进行举证。[13:39:25]
- [原告代理人]:证据1、2010年3月18日由原告代理人作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事发经过,且该调查笔录和今天的证人证言是一致的。[13:39:40]
- [审判员]:被告方质证。[13:39:54]
- [被告一代理人]:上次庭审中已经质证过了,今天没有变更。
被告二代理人 说:没有异议。[13:40:22] - [原告代理人]:证据2、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吴某因头部撞击致死。[13:40:50]
- [被告一代理人]:原告提供的证据我方上次庭审中已经质证过了。
被告二代理人 说:该证明书是我方上级医院作出,该证明书并没有证明原告主张。[13:41:30] - [原告代理人]:证据3、出院小结,证明吴某是因为头部撞击致死。[13:41:50]
- [被告二代理人]:没有异议。[13:42:14]
- [原告代理人]:证据4、医药费收据,证明吴某花费的医药费。[13:42:35]
- [被告二代理人]:没有异议。[13:42:48]
- [原告代理人]:证据5、护理费收据,证明吴某花费的护理费。[13:43:04]
- [被告二代理人]:没有异议。[13:43:14]
- [审判员]:被告方有何证据提供?[13:44:30]
- [被告一代理人]:证据1、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吴某在事故发生后身体状况良好,吴某事后又摔倒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13:45:52]
- [被告一代理人]:证据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摔倒并非被告许某造成。[13:46:35]
- [被告一代理人]:证据3、见证人陈某的调查笔录,证明陈某是根据原告的要求做的询问笔录,其并没有看到事发经过。[13:47:46]
- [审判员]:上次庭审中原告已经对被告一提供的证据发表过质证意见了,下面由被告二对被告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13:48:07]
- [被告二代理人]:对于证据1、我方不清楚。我方认为吴某再次摔倒可能是因为第一次摔倒已经导致损伤。
对于证据2、我方不清楚。
对于证据3、该笔录是原告与被告一的事情,我方不清楚。[13:49:59] - [被告二代理人]:吴某受伤后精神状态比较好,实际上伤者并不清楚其本人情况,而且脑部受伤过并不容易发觉。[13:51:17]
- [审判员]:被告二是否有证据向本院提供?[13:51:39]
- [被告二代理人]:没有证据提供。[13:51:56]
- [审判员]:被告二,上次庭审中证人顾某、徐某出庭作证,因你方没有参加上次庭审,本院向你方出示上次庭审笔录的复印件,你方对证人陈述部分有何意见?[13:53:12]
- [被告二代理人]:证人对医疗方面的知识有限,根据证人的观点可能与事实不符。我方认为还是根据病历来判断,结论为原告因事故受伤。[13:54:13]
- [审判员]:上次庭审后,被告许某提出就吴某死因申请司法鉴定,现鉴定机构已经出具鉴定意见书,本院已经庭前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有何质证意见?[13:55:12]
- [原告代理人]:鉴定书属于证人证言,我方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于书面的鉴定意见书,1、我方不同意损伤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鉴定书中提到死亡原因难以确定,这与鉴定意见相互矛盾。[13:56:24] - [原告代理人]:2、鉴定意见书称不排除因为撞击导致吴某死亡,其中占到比例为20%到25%,对于该意见我方也无法认可。鉴定人并没有到现场,无法确定可能性。[13:57:27]
- [原告代理人]:3、吴某因身体原因入住被告二处到事发之时这段期间,其生活正常,临床上没有异常表现。正是因为本案事故导致吴某身体产生重大损害,我方认为本案事故要么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要么是导致吴某死亡的一个诱因。而鉴定机构没有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所以鉴定意见书得出的20%-25%的可能性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14:00:05]
- [审判员]:关于原告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原告应在庭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14:00:33]
- [审判员]:被告一对鉴定意见书有何质证意见?[14:00:45]
- [被告一代理人]:对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但是送检材料中包括了被告二提交的材料。对于被告二提交材料的内容我方是有异议的。[14:01:47]
- [被告一代理人]:根据相关笔录,吴某在事故之后又摔了一跤,根据泗泾医院的病历可以看出吴某是因为第二次摔跤导致受伤。[14:02:55]
- [被告一代理人]:对于鉴定意见中撞击导致死亡可能性为20%到25%的意见我方也是有异议的。因为吴某事故后摔倒才是导致其死亡的真正原因,事故中摔倒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远低于20%。[14:04:20]
- [被告一]:事发是因为被告二的护工中止对我母亲的护理才引起,我是在和被告二理论过程中,吴某上来手搭住我的肩膀导致意外,我并没有推吴某,被告二对事故的发生的陈述与事实不符。[14:05:46]
- [审判员]:被告二对鉴定意见书有何异议?[14:06:13]
- [被告二代理人]:我方同意原告的意见。如果不是被告许某推倒吴某就不会导致本案的发生。[14:06:51]
- [原告]:被告方一直称我父亲12月1日又摔了一跤,实际上我父亲并没有再摔倒,而是腿软了蹲了下去。[14:08:05]
- [原告代理人]:被告一代理人称吴某又摔了一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14:08:45]
- [被告一]:原告和我协商的时候称其父亲把手搭在我身上,也是有责任的。当时问我要补偿3万元。当时没有被告二护工中止对我母亲的护理不会导致事故发生,而且被告二没有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发生。[14:10:36]
- [审判员]:下面核对相关费用。关于医疗费,原告,根据你方提供的八张医疗费发票,上面包含了统筹支付的部分,统筹部分不应当作为你方损失,你方有何意见?[14:11:52]
- [原告代理人]:由法院依法确定。[14:12:06]
- [审判员]:被告一有何意见?[14:12:18]
- [被告一代理人]:对于医疗费单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的医疗费单据需要结合门诊病历来确定。[14:13:11]
- [审判员]:被告一,上次庭审后原告提供了门诊记录。你方对医疗费有何意见?[14:13:35]
- [被告一代理人]:对于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在被告二处的医疗费用我方不予认可,因为在治疗前吴某就是居住在被告二处。[14:15:03]
- [审判员]:被告二对医疗费有何意见?[14:15:17]
- [被告二代理人]:没有意见,予以确认。[14:15:32]
- [审判员]:原告,你方主张的护理费是如何计算的?[14:15:48]
- [原告]:护理费按照每日70元,共计算了61天,原来计算了79天,现总数变更为4270元。[14:16:39]
- [审判员]:被告一有何意见?[14:18:10]
- [被告一代理人]:原告主张的每天70元护理费的标准过高,我方不予认可。原告按照从泗泾医院住院开始计算护理费并没有相关依据。而且吴某护理费的损失并没有实际产生,护理费的产生必然是要聘请护工的,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吴某的护理是被告二提供的,我方认为吴某不需要另行护理。[14:20:16]
- [审判员]:被告二,对于原告护理费的主张有何意见?[14:20:37]
- [被告二代理人]:对于原告护理费的主张予以认可。没有被告一的行为,不会导致护理费的产生。[14:21:15]
- [审判员]:原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14:21:43]
- [原告代理人]:按照2009年上海市城镇标准,按照75周岁以上计算方式,计算为5年。[14:22:18]
- [审判员]:被告一有何异议?[14:22:29]
- [被告一代理人]:对于计算5年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没有提供吴某的户口本,我方无法判断吴某是城镇户口还是农业户口,故对原告现依据城镇标准来主张有异议。[14:23:13]
- [原告]:现提供吴某户口簿复印件加以证明。[14:23:45]
- [被告一代理人]:因为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我方无法确认。[14:24:08]
- [审判员]:被告二有何异议?[14:24:17]
- [被告二代理人]: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和吴某的户籍证明均没有异议。[14:24:59]
- [审判员]:原告,你方是否能提供吴某的户口簿原件?[14:26:11]
- [原告]:因为我父亲的户口已经注销,原件已经被派出所收回了。[14:26:29]
- [审判员]:原告,庭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吴某户籍的相应证明,是否清楚?[14:26:59]
- [原告]:清楚了。[14:27:10]
- [审判员]:原告陈述一下丧葬费计算标准?[14:27:27]
- [原告代理人]:我方按照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14:28:58]
- [审判员]:两被告有何意见?[14:29:11]
- [被告一代理人]:没有意见。[14:29:19]
- [被告二代理人]:没有意见。[14:29:55]
- [审判员]:原告陈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14:30:16]
- [原告代理人]:精神抚慰金按照原告受到精神伤害程度计算的。[14:31:34]
- [审判员]:两被告有何意见?[14:31:45]
- [被告一代理人]:被告一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而且其行为导致吴某死亡的概率极低,故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14:32:45]
- [被告二代理人]:没有异议。[14:32:58]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
原告代理人 说:没有补充。
被告一代理人 说:没有补充。
被告二代理人 说:没有补充。
审判员 说: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4:33:25] - [原告代理人]:上次庭审中已经发表过辩论意见了。
被告一代理人 说:事发时,吴某自己把手搭在被告一的肩膀上,其原因可能是自己累了搭一把手,也可能是意图劝架,而被告一并没有动手推吴某,所以被告一在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2、吴某在入院前就身处异常,而且是高龄,没有得到应有的看护。事故发生过程中,吴某的护工并不在场。在被告一和护工争吵的过程更中被告并没有派人员进行劝阻,所以被告二在事故中是存在过错的。被告二在庭审中反复强调,病人和旁观人并不知道病人的情况,但作为专业机构的被告二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建议对吴某进行检查,这也证明被告二存在疏忽。3、吴某第二次摔倒才是导致吴某死亡的原因。[14:36:45] - [被告一代理人]:根据证人的调查笔录,吴某在事故后医院方并没有重视,任由其去打麻将,而吴某在事故后第二天再次摔倒,可见被告二在看护吴某方面也是存在过错的。[14:38:22]
- [被告一代理人]:我方认为事故中吴某的摔倒致使吴某死亡的可能性远远低于20%,吴某第二次摔倒才是致使其死亡的主要原因。[14:39:26]
- [被告一]:而且事发后,我方替原告垫付了12月7日的救护车费140元以及12月4日医疗费298元8角、护工费100元,共计约500元。[14:39:59]
- [原告]:我方只确认被告一支付了第一次的救护车费140元,其他费用不予认可。[14:49:29]
- [被告二代理人]:被告一所述属实,我方予以认可。
审判员 说:被告二发表辩论意见。[14:50:00] - [被告二代理人]:被告一称我方对吴某的死亡有责任,但事实上事故发生后我方竭尽全力救助吴某,而且在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进行协调。被告二在本次案件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希望法院依法判决。[14:51:34]
-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14:52:51]
- [原告代理人]: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4:53:05]
- [被告一代理人]:被告一与被告二的护工发生争吵,当时护工是履行被告二的职务行为。[14:54:03]
- [被告二代理人]: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4:54:3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14:54:49]
- [原告代理人]:请求支持我方诉讼请求。[14:55:22]
- [被告一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4:55:41]
- [被告二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4:55:5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14:56:24]
- [被告一]:不同意调解。[14:56:37]
- [审判员]: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院今天不再主持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申请补正,然后签名。休庭。[14:57:32]
- [主持人]: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4:57: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