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2010年8月24日10:00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
  • [主持人]:
    网友们好!今天文字直播的是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的刑事案件。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
    [09:54:08]
  • [主持人]:
    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09年1月至11月间,在百威露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超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50次出口氧化镁的过程中,被告人李伟鑫与被告人顾一鸣共谋后,决定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将出口关税税率为5%或10%的氧化镁先后伪报成出口关税税率为零的富马酸和珍珠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7.9435万元。顾一鸣在此过程中收取了每票1000元的“搞定费”。2009年11月19日,顾一鸣在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09年12月3日,李伟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李伟鑫作为百威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被告人顾一鸣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7万元,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还具有自首情节,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9:54:52]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整到振动位置;
    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院提出;
    八、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57:39]
  • [审判长]:
    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李伟鑫、顾一鸣到庭。
    [击法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58:38]
  • [审判长]:
    核对被告人李伟鑫身份。
    [09:59:36]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你以前是否受到过司法机关的法律处分?
    [10:00:07]
  • [李伟鑫]:
    没有。
    [10:01:00]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起诉书所列你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日期?
    [10:01:33]
  • [李伟鑫]:
    200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10:02:33]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
    [10:02:50]
  • [李伟鑫]:
    收到。
    [10:03:36]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什么时候收到起诉书的?
    李:2010年8月2日。
    [10:04:02]
  • [审判长]:
    核对被告人顾一鸣身份。
    [10:04:57]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你以前是否受到司法机关的法律处分?
    [10:05:18]
  • [顾一鸣]:
    没有。
    [10:05:54]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你被刑事拘留及取保候审的日期?
    [10:06:17]
  • [顾一鸣]:
    200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10:06:29]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
    [10:06:43]
  • [顾一鸣]:
    收到。
    [10:07:18]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什么时候收到起诉书的?
    [10:07:38]
  • [顾一鸣]:
    2010年8月2日。
    [10:07:5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伟鑫、顾一鸣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顾建清、邬小骋、人民陪审员闻富国组成,由顾建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曹晶清担任法庭记录。
    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朱峰。
    被告人李伟鑫没有委托辩护人。
    出庭为被告人顾一鸣辩护的是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许教诚、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徐亦。
    两名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们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李伟鑫是否听清了法庭告知的诉讼权利?
    [10:09:29]
  • [李伟鑫]:
    听清楚了。
    [10:10:16]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10:10:27]
  • [李伟鑫]:
    不申请。
    [10:10:40]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是否听清了法庭告知的诉讼权利?
    [10:11:14]
  • [顾一鸣]:
    听清楚了。
    [10:11:30]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10:11:59]
  • [顾一鸣]:
    不申请。
    [10:12:1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12:32]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0:13:28]
  • [审判长]:
    法警安排被告人坐下。
    [10:13:41]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10:13:50]
  • [李伟鑫]:
    [10:14:02]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10:14:15]
  • [顾一鸣]:
    [10:14:24]
  • [审判长]:
    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李伟鑫、顾一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后,将依法对你们作出有罪判决,并酌情从轻处罚,你们对此有无异议?
    [10:14:49]
  • [李伟鑫、顾一鸣]:
    [10:15:16]
  • [审判长]:
    鉴于两名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诉人可以不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询问,或者作简要询问,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两名被告人询问?
    [10:15:54]
  • [公诉人]:
    需要。李伟鑫,你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是什么?
    [10:16:56]
  • [李伟鑫]:
    我是在百威露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
    [10:17:24]
  • [公诉人]:
    李伟鑫,你是如何到案的
    [10:17:40]
  • [李伟鑫]:
    2009年12月3日,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0:17:56]
  • [公诉人]:
    顾一鸣,你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是什么?
    [10:18:13]
  • [顾一鸣]:
    超伦公司台湾航线主管
    [10:18:39]
  • [公诉人]:
    你是如何到案的?
    [10:19:00]
  • [顾一鸣]:
    2009年11月19日,我在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0:19:28]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至此。
    [10:19:49]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的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一鸣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10:20:20]
  • [辩护人]:
    不需要
    [10:21:01]
  • [审判长]:
    顾一鸣的另外一名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10:21:21]
  • [辩护人]:
    不需要
    [10:21:35]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10:21:47]
  •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第一组证据:
    1、 被告人李伟鑫的供述;2、被告人顾一鸣的讯问笔录;3、涉案人员马小隽的讯问笔录;4、证人陆丹凤的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先予质证。
    [10:22:14]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22:28]
  • [李伟鑫]:
    没有异议
    [10:22:42]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22:57]
  • [顾一鸣]:
    没有异议
    [10:23:13]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的辩护人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23:39]
  • [顾一鸣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24:04]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24:19]
  • [公诉人]:
    5、证人金文斌的询问笔录;6、证人邱德勇德询问笔录;7、证人谭俊德询问笔录以及上海柏辉报关有限公司出具德《情况说明》、报关业务协议书;8、150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发票、装箱单、订舱委托书、提单及提单确认通知书;9、超伦公司出具德收款凭证、收据等财务单据及利润分析表;10、证人徐斌、刘羽伟、简洪伟、聂廷飞德询问笔录;11、侦查机关调取的产品购销合同、理化检验报告单、提货单、营口中 惠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细账、水路集装箱货运单、送货明细单、上海瑞玺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货运明细单以及上海凤威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装箱单。
    以上证据,请法庭先予质证。
    [10:25:23]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26:19]
  • [李伟鑫]:
    没有异议
    [10:26:32]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26:50]
  • [顾一鸣]:
    没有异议
    [10:27:05]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的辩护人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27:18]
  • [顾一鸣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27:37]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27:48]
  •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第二组证据:1、侦查机关查获的百威露公司注册资料原件及被告人李伟鑫提供的百威露公司汇丰银行账户结单;2、被告人李伟鑫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1份亲笔供词以及供述;3、证人陆丹凤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李伟鑫提供的部分百威露公司经营清洁屏碎玻璃、钢铁配件的合同、发票,证实该单位除走私出口氧化镁外还有其他合法业务。
    以上证据,请法庭先予质证。
    [10:28:08]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28:40]
  • [李伟鑫]:
    没有异议
    [10:28:58]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30:08]
  • [顾一鸣]:
    没有异议
    [10:30:27]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的辩护人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30:48]
  • [顾一鸣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31:01]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31:13]
  •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第三组证据:
    (一)核税依据:1、侦查机关查获的包含佣金的部分真实发票及被告人李伟鑫提供的不包含佣金的部分原始发票;2、超伦公司出具的载有涉案货物实际海运费的利润分析表。
    (二)核税结论:上海吴淞海关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
    (三)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
    (四)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单证。
    以上证据,请法庭先予质证。
    [10:31:46]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31:57]
  • [李伟鑫]:
    没有异议
    [10:32:16]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32:27]
  • [顾一鸣]:
    没有异议
    [10:32:38]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的辩护人对于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32:50]
  • [顾一鸣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33:01]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就全案的证据举证完毕?
    [10:33:31]
  • [公诉人]:
    [10:33:41]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有没有证据提供?
    [10:34:14]
  • [李伟鑫]:
    没有
    [10:34:26]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有没有证据提供?
    [10:34:38]
  • [顾一鸣]:
    没有
    [10:34:52]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的辩护人有没有证据提供?
    [10:35:05]
  • [顾一鸣辩护人]:
    没有
    [10:35:15]
  • [审判长]:
    公诉人刚才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35:27]
  • [公诉人]:
    被告人李伟鑫作为百威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被告人顾一鸣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7万余元,其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上述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请合议庭依法审判。
    [10:41:08]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10:41:22]
  • [李伟鑫]:
    都是我公司做的,我无话可说。
    [10:41:35]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你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10:41:54]
  • [顾一鸣]:
    我请辩护人为我辩护
    [10:42:18]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的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0:42:54]
  • [顾一鸣辩护人]:
    1、顾一鸣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顾一鸣积极退款,有悔罪表现
    3、顾一鸣系从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4、平时表现良好,请合议庭给予一个改过自心的机会,对他判处缓刑
    [10:45:07]
  • [审判长]:
    在第一轮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辩护人、两名被告人已发表各自的意见,法庭认为控辩双方对本案定罪和事实没有意见,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顾一鸣是否系从犯。
    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10:46:48]
  • [公诉人]:
    李伟鑫和顾一鸣是共谋实施犯罪的,故不宜区分主从犯
    [10:47:19]
  • [审判长]:
    被告人李伟鑫有无需要辩护?
    [10:47:42]
  • [李伟鑫]:
    没有
    [10:47:57]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有无需要辩护?
    [10:48:14]
  • [顾一鸣]:
    没有
    [10:48:26]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的辩护人有无需要补充辩护?
    [10:48:39]
  • [顾一鸣辩护人]:
    没有
    [10:49:11]
  • [审判长]:
    法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李伟鑫,现在由你作最后陈述。
    [10:49:32]
  • [李伟鑫]:
    我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10:49:48]
  • [审判长]:
    被告人顾一鸣,现在由你作最后陈述。
    [10:50:30]
  • [顾一鸣]: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可以对我从轻处罚
    [10:50:43]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以后将当庭作出判决。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在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10:51:21]
  • [审判长]:
    两名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10:51:42]
  • [李伟鑫、顾一鸣]:
    听清楚了。
    [10:52:03]
  • [审判长]:
    休庭十分钟。退庭。
    [10:52:35]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到庭
    [11:00:05]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经过法庭审理,法庭核对了本案的事实经过评议以后现在宣布评判结果,被告人李伟鑫作为百威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使公司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顾一鸣,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7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李伟鑫、顾一鸣均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李伟鑫、顾一鸣当庭均能自愿认罪,且本案全部偷逃的应缴税款已追回,顾一鸣的违法所得亦已退缴,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顾一鸣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顾一鸣的辩护人提出的顾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顾一鸣与李伟鑫共谋后负责订舱、联系报关公司、购买核销单、指使他人制作虚假场站收据等,积极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并收取“搞定费”,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与李伟鑫的地位、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李伟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 被告人顾一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 查扣在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请坐下。
    两名被告人,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今天的庭审至此,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1:02:40]
  • [审判长]:
    现将被告人李伟鑫、顾一鸣还押。退庭。[击法槌]
    [11:03:3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