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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14:02:07]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二原告系父子关系,原、被告口粮田相邻。2007年4月,被告陈胜武在自家的口粮田内栽树近300余棵。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将树移走,被告拖延至今未移。现该树木已经长大,原告以影响自己口粮田内农作物收成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将其口粮田内的树木移走,并承担自己农作物减产损失1500元。[14:03:12]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峪口法庭审判长熊仕明、人民陪审员陈友芳、陈朝虎依法组成合议庭。[14:03:55]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完成,庭审马上开始。[14:09:46]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10:5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14:11:10]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耿少良、耿志民已经到庭,被告陈胜武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14:28]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耿少良,男,1941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毛官营村农民,住该村。原告耿志民,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毛官营村农民,住该村。[14:15:33]
- [审判员]: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14:15:49]
- [审判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耿少良、耿志民与被告陈胜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法官熊仕明、人民陪审员陈朝虎、陈友芳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徐楠 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的原告耿少良、耿志民被告陈胜武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出庭。本案进行缺席审理。[14:17:14]
- [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申请人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4:17:50]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8:06]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14:20:54]
- [原告]:原、被告的口粮田地相邻。2007年4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下,私自在自己的口粮田内栽树将近300多棵。原告得知后,赶紧找村委会出面解决,经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一致同意要求被告将地内的树移走,由村对被告的树苗、人工、水,给予经济补偿。可是,被告拖延至今未给移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在口粮田地内栽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地内的农作物造成严重减产。如今,原告地内的农作物几乎绝收,现原告走头无门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立即将其口粮田内的树移走,并赔偿原告农作物减产损失1500元。[14:22:08]
- [审判员]:你所说的自己的口粮田是多少亩地?[ 原告耿少良]:我有五亩地。[14:24:48]
- [审判员]:被告在自己口粮田里中了多少棵树?[ 原告耿少良]:种了三百多棵。[14:25:13]
- [审判员]:被告种树经过你们同意了没有?[ 原告]:没有经过我们同意。[14:25:50]
- [审判员]:被告种树影响你地收成占多大范围?[ 原告耿少良]:这个很难说,应该说地里的收成都影响了。[14:26:32]
- [审判员]: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14:27:54]
- [原告]:原告耿少良提交以下证据:1、马昌营镇政府和毛官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说明被告栽树的地是口粮田;2、村委会开具的当初不同意被告栽树的证明;3、村委会开具的本村村民毛振明的口粮田与原告的口粮田土质等情况相同的证明;4、《马昌营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管理规范化的意见》;5、本村村民毛振民的产量证明以及我的口粮田产量的证明;证明人李士光是我村村民,他是给我搬麦子的。侯立华是我儿媳妇,我的粮食卖给她了。[14:33:34]
- [审判员]:现在宣读一下村干部张治国、耿会聪的谈话笔录:(笔录内容为村干部对被告方种树情况的陈述)原告方对笔录有什么意见?[ 原告耿少良]:我对这个没有意见,事实就是这个情况。[14:35:26]
- [审判员]:下面宣读对平谷区园林绿化局法制科科长的谈话笔录(笔录内容为绿化局法制科对被告种树性质及其影响的陈述)原告方对笔录有什么意见?[ 原告]:我们没有意见。[14:37:00]
- [审判员]:现在出示法庭现场勘察笔录,证实被告对原告口粮田中粮食产量的影响范围。[14:39:07]
-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出示吗?[ 原告]:没有了。[14:39:32]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还有什么要继续说明的吗?[ 原告]:没有了。[14:40:02]
- [审判员]:因为被告今天没有出庭,本庭不再组织辩论,下面由原告最后陈述一下。[ 原告]:我就是要求被告恢复原来的耕地面貌,如果被告恢复了耕地原貌,我就不要被告赔偿损失了。[14:41:25]
- [审判员]: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14:42:22]
- [审判员]:现在宣判:基本农田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被告陈胜武承包的口粮田系基本农田,栽植树木的行为改变了基本农田的用途,且距原告的基本农田较近,已妨害了原告承包地中农作物的生长,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杨树移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胜武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位于毛官营村口南场外口粮地内的树木全部砍伐或者移走。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陈胜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此判决为口头判决,以正式判决书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在闭庭。[14:44:0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谢谢广大网友关注。谢谢北京高院的技术支持。[14:46:33]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14:4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