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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此次庭审直播!我是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丈夫将房产无偿赠与亲生子 二十年再婚夫妇法庭对峙”一案。[09:38:56]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09:39:17]
- [主持人]:1991年10月,白某与王某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且各有子女。2010年6月,王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过户给其子王小某,由此引发纠纷。白某认为该房产系其与王某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无偿将该房产赠与其子王小某的行为,应属无效。故与2010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王小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确认该房产为白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另查,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正在审理中。[09:49:04]
- [主持人]:本案诉争房产是否为父亲共同财产?二被告父子间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请继续关注本次庭审直播[09:49:27]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林颖雪依法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周忠良担任法庭记录。[09:49:48]
- [主持人]:开庭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双方当事人已经入庭,让我们把镜头切换到庭审现场。[09:50:17]
-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00:2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0:00:47]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白X诉被告王XX、王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0:01:28]
-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自报基本情况。[10:02:00]
- [原告]:白X,女,195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 原告委托代理人]:曹XX,女,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北里。[10:03:42]
- [审判员]:被告自报基本情况。[10:04:15]
- [被告]:王XX,男,195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西园10号院。王XX,男,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龙湖花园。[10:08:2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曹XX,女,1976年X月X日,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大街。 [10:13:09]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13:55]
- [原告]:无异议。[10:14:09]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14:26]
- [被告]:无异议。[10:14:40]
- [审判员]: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敲槌)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白X与被告王XX、王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颖雪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周忠良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10:15:18]
- 原告:听清了。 [10:15:41]
- [被告]:听清了。[10:16:03]
- [审判员]: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0:16:4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0:17:25]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0:17:41]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0:17:5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10:18:07]
- [审判员]: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10:18:24]
- [原告]:二被告系父子关系。1991年10月30日,我与王XX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且各有子女。婚后我与王XX共同花费12000元,购置了XX花园X号楼X单元X号楼房一套(60.33平方米),因属于煤气公司福利分房,1992年9月18日登记的产权所有人是王XX。2010年6月9日,王XX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产过户给其子王海军。我认为该房产系我与王XX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在我不知情的情形下,无偿将该房产赠与其子王XX的行为,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撤销诉状中第二项要求确认该房产为我与王XX共同财产的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20:11]
- [审判员]:原告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10:20:4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进行答辩。[10:21:00]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房子不是婚后购置的,是王XX婚前单位分配的,在1991年8月份,所在单位(原怀柔区液化气站)分给王XX青春路X号院X号第一户平房一间半,每月交房租,婚后因平房拆迁,1993年12月该平房换成青春路9号院的一套楼房过度,1995年调成诉争房屋,该房屋没再出资。2010年6月9日,诉争房屋过户给被告王XX,且过户时原告也知道。因王XX要买车,王XX与原告商量先把房子过户给王XX,让王XX抵押。[10:22:14]
- [原告]:平房是被告单位分配的福利,只是租用,婚后才因单位分配优惠住房,该房产产权才落到王XX名下。被告所述1995年才换成诉争房屋不属实。[10:22:43]
- [审判员]:被告本人对事实部分有补充吗?[10:22:58]
- [被告]:没有了。[10:23:0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应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下面当事人围绕本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举证和质证,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请逐一出示并说明其要证明的内容。[10:23:23]
- [原告]:“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10:23: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10:24:02]
- [原告]:在房管局查询的房屋登记时间。[10:24:27]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不是原始证据,也没盖章。[10:24:51]
- [原告]:提供几个证人,证实购房时借款一事。[10:25:13]
- [审判员]:请证人出庭。证人由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将被追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听清了吗?[10:25:30]
- [证人]:听清了。[10:25:45]
- [审判员]:陈述一下你的自然情况,及要证明的事实。[10:26:02]
- [证人]:我叫杨XX,女,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怀柔区青春路X院X号楼X号。证明在1992年,原告向我借了4000元用于买房。我跟原告是干姐俩。[10:26:3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什么问题询问证人?[10:26:54]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27:12]
- [审判员]:证人退庭,休庭后看笔录签字。双方当事人针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原告:认可。被告:不认可。[10:28:14]
- [审判员]:请证人出庭。证人由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将被追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10:28:36]
- [审判员]:陈述一下你的自然情况,及要证明的事实。[ 证人]:我叫李XX,男,1951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怀柔区东关平房。证明在1992年,原告向我借了2000元,她自称用于买房,具体买什么房我没细问。我跟原告是同事。[10:29:2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什么问题询问证人?[10:29:47]
- [原告]:在1992年你月工资多少钱?[ 证人]:每月100元。借给原告的是卖栗子钱。[ 原告]:你知道原告再婚吗?借钱时怎么说的?[ 证人]:知道她再婚,借钱时她说要买房家里有困难,所以向我借钱。[10:30:12]
- [审判员]:证人退庭,休庭后看笔录签字。双方当事人针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原告]:认可。[ 被告]:不认可。[10:30:48]
- [审判员]:陈述一下你的自然情况,及要证明的事实。[ 证人]:我叫冯XX,女,1948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昌平区昌平镇。证明在1992年5月份,原告向我借了2000元,她说用于买房,具体也没问,钱已经还了。原告是我表妹。[10:39:0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什么问题询问证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有工作单位吗。[ 证人]:在家务农。[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知道原告再婚的事吗?[ 证人]:知道。[ 被告]:没有。[10:39:57]
- [审判员]:证人退庭,休庭后看笔录签字。双方当事人针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可。[ 被告]:不认可。[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吗?[ 原告]:没有[10:40:32]
- [审判员]:在事实上双方还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41:0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本案的焦点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10:41: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第一次取得房屋产权证时,该房屋不是单位免费给他的,是他们夫妻二人共同购置的,且证人证言证实原告向亲戚朋友借钱,购买的房屋。坚持诉讼请求。[10:42:5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43: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诉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我方证据足以证实,该房产是王XX婚前分得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王XX有权利处分该财产,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10:43:40]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45:0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45:26]
- [审判员]:因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今天开庭就到这里,双方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敲锤)现在休庭。[10:45:5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1:05:41]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