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法院城关法庭

简易程序

原告及其代理人

被告

庭审现场

记者采访
8月26日9:20,直播房山法院审理“男子赴约饮酒后出事故 家人诉同饮人及路政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曾思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1:05]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李国才,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先后在琉璃河法庭、河北法庭、窦店法庭、城关法庭、民一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法官。书记员由刘丹担任。
    [09:31:29]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称:受害人安某系北京煤矿机械厂车工,原告田某系其妻,安父系其父,安子系其子。2010年3月13日晚6点左右,关某、何某、孙某、李某在下班后,邀请受害人一同在矿机路口西边一个肥羊火锅城喝酒,吃晚饭后,受害人自行开车走到西外环时,撞在停放在路边(行车道)上的属于北京燕山凤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油罐车,当晚8点20左右,受害人当场死亡。经调查确认,该路段属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管理。原告认为,朋友之间平常一同饮酒,其行为本身无可非议,也没有任何非法性质,但关某、何某、孙某、李某等人明知受害人在下班后经常自行驾车回家,而仍然邀请受害人一同饮酒,其行为已经引发了受害人的容易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被告人在受害人喝酒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劝阻受害人继续酒后驾车,未尽到注意、照顾和保护的义务,存在严重的主观共同过错,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为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9:35:03]
  • [主持人]:
    另经原告查明,该路段属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维护、管理。事发当天,该路段仍然处于尚未正式开通阶段,但是该公路管理部门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仅有一个阻拦,且阻拦有许多缺口,导致车辆从此经过,油罐车也是如此通过的。由于路段尚未开通,也没有路灯,视线较差,更进一步诱发了事故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应承担一定责任。
    [09:35:42]
  • [主持人]:
    被告关某、何某、孙某、李某在领取起诉书时称,谁也没想到会出现这个情况,也不愿看到这种情况,当时他们也说了,受害人没有听,经济赔偿可以考虑,给也要通过法院给付,避免今后发生其他情况。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09:36:3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37:20]
  • [书记员]: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09:48:32]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49:05]
  • [审判员]: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员]:
    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四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49:3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受害人安某系中煤北京煤矿机械厂车工,原告田某、安父、安子。2010年3月13日6点左右,关某、何某、孙某、李某在下班以后邀请受害人安父一同在矿机路口西边一个小肥羊火锅城喝酒,吃完饭后受害人自行开车行驶至西外环之时,撞到停放我在路边(行车道)上的属于北京燕山凤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油罐车,当时八点二十左右,受害人当场死亡。经调查确定该路段属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管理。原告方认为朋友之间平常一同饮酒,其行为本身无可非议,也没有任何的非法性。
    [09:57:16]
  • [原告]:
    但是关、何、孙、李等人明知受害人安某在下班之后经常自行驾车回家,而仍然邀请受害人一同饮酒,其现行行为已经导致了受害人的容易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几被告人在受害人喝酒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劝阻受害人继续酒后驾驶,未尽到注意照顾和保护的义务,存在严重的主观共同过错,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为共同侵权行为。
    [09:58:02]
  • [原告]: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经原告方调查确定,此路段属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维护、管理。在事发当天该公路仍然处于尚未正式开通阶段,但是该公路的管理部门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仅有一个阻挡而且该阻挡有许多缺口导致许多车辆从此经过,事故另一方的油罐车也是如此通过的,由于此路段尚未开通。也没有路灯,视线较差,更进一步诱发了事故的发生。
    [09:58:37]
  • [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该项公路管理局由于存在管理维护方面的瑕疵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09:59:08]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关、何、孙、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整。起诉时暂定为一万元,现在增加到二十六万零三十三元。2、判令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房山公路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01:37]
  • [审判员]:
    被告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你们是否需要答辩期?
    [ 四被告]:
    需要。
    [ 审判员]:
    鉴于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被告需要答辩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0:02:1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隗苇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23:33]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