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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9:30,直播西城法院审理“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之过 单位起诉劳动者”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之过 单位起诉劳动者”案,感谢您的关注。
    [09:21:48]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日前,美诺餐饮有限公司将张女士诉至西城法院,称北京市仲裁委做出的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裁决是错误的。
    原告美诺餐饮有限公司称,2009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张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接到判决后即与被告联系签订合同事宜,但被告却提出不合理要求,经协商未果,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告张女士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报销医药费,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7月9日作出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报销医药费,原告认为裁决错误,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报销医药费。
    [09:23:06]
  • [主持人]:
    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何灵灵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杨成龙担任法庭记录,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
    [09:24:38]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09:27:50]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28:56]
  • [审判员]:
    请坐。
    [09:29:2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29:44]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30:08]
  • [审判员]:
    原告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保罗?查尔斯?肯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颖萍,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俊,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西城区(原宣武区)。
    [09:33:23]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同意今天开庭?
    [ 原告]:
    无异议,同意开庭。
    [ 被告]:
    无异议,同意开庭。
    [09:34:12]
  • [审判员]: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美诺(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何灵灵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杨成龙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09:35:10]
  • [审判员]:
    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35:51]
  • [审判员]: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37:2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不得随意走动,原告退出法庭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退出法庭缺席开庭审理。
    [ 原告]:
    无异议,我们同意。
    [ 被告]:
    无异议,我们同意。
    [09:38:17]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38:49]
  • [原告]:
    根据一中院2009年6月18日生效判决,原告积极联系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履行期间电话通知,被告提出各种理由不予签订,故未签订合同的过错不在原告方。后被告向西城区仲裁委提出仲裁,后2010年7月作出仲裁,现不同意仲裁裁决,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间应当是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标准有误,应当依据原告病休假工资,而非3200元每月,综上我们认为仲裁裁决是错误的,争议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应当由被告负担。
    [09:41:42]
  • [原告]:
    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08.8.29-2009.7.31期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70400元;2、不同意支付2008年7月29日至8月28日期间工资3200元及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应得工资25600元;3、原告无需向被告报销医药费2092.03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09:43:4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09:44:41]
  • [被告]:
    原告称积极联系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属实,原告根本没有联系我,我于2009年6月19日接到判决书,6月26日联系公司,公司称让我再等等。我于7月16日发快递给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7月底申请强制执行。
    [09:45:55]
  • [被告]:
    后我于2009年9月份到公司联系该事,称10月20日之前签订合同。10月28日我打电话,原告称律师同我联系,律师称到法院协商。
    [09:48:07]
  • [被告]:
    我记不清来法院协商的具体时间了,第一次原告没有带劳动合同和支付我的加班费工资,法院限制期间要求原告提交合同。第二次协商时,原告带来的是小时工的合同,无工作岗位、地点和时间。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这是无效合同。
    [09:49:30]
  • [被告]: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口头告诉我工资给我降到1500元每月,我主张的期间原告未支付工资。我的原工资标准3200元每月,我之前是任职前厅经理。
    [09:52:49]
  • [被告]:
    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因为档案已经被原告转至街道,医保即时失效,单位没有给我缴纳医疗保险,给我交到2008年7月或8月,没具体核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按照仲裁裁决履行。
    [09:54:3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
    [09:55:19]
  • [原告]:
    证据一、京劳仲字2010年0467号裁决书(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对于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57:57]
  • [原告]:
    证据二、劳动合同书及执行通知书(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证明双方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提供给执行庭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这就是原件,双方未达成一致,故没有签订,没有签订的过错不在原告。
    [10:00:58]
  • [审判员]:
    原告说明合同是否有岗位、是否降薪?
    [ 原告]:
    有岗位,每小时7.3元,合同约定了8小时工作,月工资标准1500元。被告在原来劳动合同约定期间一直在休病假,从2007年11月26日开始休病假,被告至少有10种病,身体状态一直不能工作,提供新的岗位其实是为了被告好,前厅经理压力比较大,且被告的工作岗位已经被代替了。一中院判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保护劳动期限,不是说合同条件不能变更。
    [10:01:4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 被告]:
    合同真实性认可,执行通知书不清楚。休病假期间劳动合同是自动顺延的,原告不能擅自变更报酬和岗位。
    [10:03:4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04:45]
  • [原告]:
    证据三、一中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证明一中院判决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期限是一个月,仲裁判决的期限是错误的,我公司2009年6月19日收到判决书。
    [10:06:30]
  • [被告]:
    没有异议,我于2009年6月19日收到判决书。我2010年4月6日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我向仲裁主张的期间,根据高法的会议纪要,我从2008年8月29日主张,因为在2008年7月29日原告向我发送了工资结算通知单,工资支付到7月28日,我留了一个月的期间。
    [10:09:45]
  • [审判员]:
    原告补充事实?
    [ 原告]:
    申请仲裁时间属实,向原告发了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工资支付到2008年7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也终止到2008年7月28日。
    [10:11:39]
  • [审判员]:
    继续举证?
    [ 原告]:
    没有其他证据了。
    [10:12:1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10:12:52]
  • [被告]:
    证据一、医疗费收据、处方(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证明医疗费发生数额。
    [10:14:28]
  • [原告]:
    对于医疗费票据和仲裁核定的报销数额没有异议,但是票据都是我们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之前的,在这个期间我公司已经为被告交纳了医疗保险,应该已经报销的。
    [10:17:33]
  • [审判员]:
    原告说明为被告缴纳医疗保险情况?
    [ 原告]:
    截止到2008年7月份,因为我们认为2008年7月28日劳动关系就终止了。不知道社保部门是否能解决,庭后核实。因为在医疗期被告没有提交票据,过错不在原告方。
    [10:19:32]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补充说明?
    [ 被告]:
    医保是交到2008年7月,我曾经把医疗票据的复印件交给了单位人事专员,两周一次,2008年7月之前的票据都交给单位了。
    [10:20:58]
  • [审判员]:
    原告补充?
    [ 原告]:
    庭后核实被告是否提交,且复印件也无法报销。
    [10:21:29]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10:22:50]
  • [审判员]:
    证据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特快专递详情单(提交复印件),证明我向单位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已送达单位,我是发给原告单位领导的。
    [ 原告]:
    真实性无法确认,收件人无签名,被告不是发给人事专员。
    [10:24:50]
  • [审判员]:
    双方认可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有异议的经法庭查证后予以确认。新证据7日内提交法庭,逾期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原告]:
    可以。
    [ 被告]:
    可以。
    [10:25:54]
  • [审判员]:
    被告说明对于原告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见?。
    [ 被告]:
    原告提出的合同不明确具体工作的餐厅地点,而且是小时薪,降低了工资标准,我能胜任前厅经理工作。我的病诊断是劳累所致,没有留诊断证明书,是心脏类的疾病,已经治愈了,医生称休息可以调整过来。
    [10:27:35]
  • [被告]:
    我同时还有颈椎病,2007年11月突然得了急性肾盂炎;单位跟我终止劳动合同后就没有要求开病假条了,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我已经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10:29:27]
  • [审判员]:
    原告说明?
    [ 原告]:
    被告疾病缠身,没有向原告提交可以治愈的证明,根据假条汇总,被告患了不下10种疾病。原告刚才说了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仍然在服药,故当时是不适合前厅经理职务的。
    [10:30:40]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31:2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进行法庭辩论。
    [10:32:32]
  • [原告]:
    原告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过错,故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岗位变更不是不签劳动合同的理由,恰恰是原告为了照顾被告身体;仲裁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申请双倍工资时已经过了时效,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原告以新的情况提出新的工资标准是合理合法的,被告要求依据原合同工资标准签订是不得当的。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8:57]
  • [原告]:
    本案基本事实比较清楚,一中院的判决书只是保护劳动的劳动期限,被告有病状态持续,被告做前厅经理是对她的损害,公司变更岗位是为了被告的身体,故公司变更条件是合法的,以此要求公司承担双薪不公平。双薪规定了双薪适用的条件,劳动者应继续工作,对本案不适用;双薪是惩罚性的,不是工资,应当适用时效一年,被告2010年4月6日提出仲裁,已过时效。
    [10:41:10]
  • [原告]:
    2008年7月29日以后,被告没有工作,公司不必支付报酬,不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适用,应当适用病假工资,故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是错误的。被告称小时工资,劳动法没有确定工资必须是月薪,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10:42:50]
  • [被告]:
    我觉得我可以胜任原来的工作,原告不能断定我不能适用;我咨询了社保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我可以要求双薪;原告称是为了照顾我变更工作岗位不属实,应当双方协商一致。我同意仲裁裁决。
    [10:43:36]
  • [审判员]:
    双方有没有新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44:0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是否调解?
    [ 原告]:
    可以。
    [ 被告]:
    可以。
    [10:44:41]
  • [审判员]:
    庭上不再主持调解,下面双方做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45:15]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0:45:32]
  • [主持人]:
    本案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薛经建副院长、高峙庭长的指导以及参加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46:5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胡宁
    照片提供:李媛
    [10:47:54]
  • [声明]:
    本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