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庭审现场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旁听人员

网络直播员

庭审组成人员
8月25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空调不达标用户不满 开发商起诉要求维修”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毕辉,欢迎关注今天的网络直播。
    [09:32:42]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空调不达标用户不满 开发商起诉要求维修”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83户住宅采用某公司的空调,2009年房地产公司卖出的房子陆续由业主入住,业主入住后发现空调制冷和制热不达标,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保期,但原告认为双方一直未对空调进行验收,现空调出现故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予以维修,并承担诉讼费用。
    [09:37:37]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左慧玲独任审判。
    [09:39:06]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39:30]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41:25]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09:44:54]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经本院核对,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46:22]
  • [审判员]:
    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左慧玲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马逸群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46:54]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2.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4.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09:47:24]
  • [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47:53]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8:11]
  • [原告]:
    2005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空调系统的《购销及安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买方,被告为卖方,被告为原告提供商用空调,同时被告负责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该空调系统的型号及价格不相同是以报价单为准不做调整,结算时以每五套作为一个结算单元,同时被告按照空调厂家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安装操作及维护保养,被告对安装验收的产品保修二年,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支付了空调款,被告也进行了空调系统的安装,但原、被告始终未进行验收。2009年后原告卖出的房子开始陆续有部分业主入住,业户入住后发现,被告卖给元原告的空调系统达不到合同中及产品说明中陈述的制冷和制热指标。为此,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对其销售的空调系统进行维修,但是被告维修后仍然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制冷制热指标。在此情况下,被告也不再履行维修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我国《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对卖给原告的空调进行修理,达到合同约定及产品说明书中制定的空调标准。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09:50:3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1、对双方买卖的过程没有异议,庭前我方已向原告提供了空调验收的相关手续,希望原告核实。2、合同履行至今已经过了五年,早已超过两年的保修期。如原告所述,其业主是在2009年才开始陆续入住,因空调属机器设备,放置四五年未进行使用,设备维护、维修等,机器肯定会出现老化等问题,这些并不是安装的时候机器的问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时,要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要证明的问题,对方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09:51:43]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原告]:
    出示证据一、2005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及安装合同》及合同附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1、原、被告有买卖及安装空调的合同。2、对空调的相关指标的约定情况。现被告安装的空调无法达到当初约定的指标。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
    举证完毕。
    [09:52:40]
  • [审判员]:
    原告,你方立案时交纳了发票复印件,现是否依然作为证据提供?
    [ 原告]:
    我方作为证据提供,既然被告认可,我方就提交复印件。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
    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方尚有尾款未支付。
    [ 原告]:
    我方没有尾款未支付。
    [ 审判员]:
    原告,庭后提交发票原件,如若无法提供原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09:53:39]
  • [原告]:
    知道了。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 被告]:
    出示证据一、空调设备验收登记表2份,证明我方安装的空调系统经过了被告方的调试、验收,可以正常运行。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
    我方没有这些验收登记表的备案,且工程当时并未进行验收。验收登记表上并没有我方的公章,且签字的人我也不认识。
    [ 被告]:
    工程验收以现场工程师的验收及住户验收为准,没有盖公司章的习惯。
    [ 审判员]:
    被告,能否具体说一下业主签字项下签字的都是什么人吗?
    [ 被告]:
    因为时间太长了,记不清了,和入住的业主核对一下就可以了。因此次工程交接比较频繁,工程相对复杂,因当时很多人阻止开发商的工程,为此有些情况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施工期间?
    [ 被告]:
    2005年5月签订合同开始至同年10月11月左右。
    [09:55:29]
  •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原告,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购买了多少空调机组?
    [ 原告]:
    被告实际安装了21户的空调。
    [ 审判员]:
    买卖标的物是什么?
    [ 原告]:
    空调机组及安装。
    [ 审判员]:
    价款共多少?
    [ 原告]:
    403809.5元
    [09:57:46]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属实?
    [ 被告]:
    当时未对工程做结算,具体数额我方已无法核实,原告所述的403809.5为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有30%的尾款未支付。双方认可共计安装了21户,我们可以核实相关户型,就可以确定总价款了。
    [ 审判员]:
    价款支付了多少?
    [ 原告]:
    已全部支付完毕。
    [ 审判员]:
    原告,你方的总价款是如何计算的?
    [ 原告]:
    庭后提交已支付价款的发票。
    [ 审判员]:
    共有几种户型?
    [ 原告]:
    十种。
    [10:02:24]
  • [审判员]:
    每种户型安装了几台,单价是多少?
    [ 原告]:
    现在不清楚了。
    [ 被告]:
    每户的情况都不一样,每户的价钱都是双方一起协商的,最终将21户的价格加在一起,核算的总价款。
    [ 审判员]:
    被告,你方能否向法庭陈述工程的总价款是多少?
    [ 被告]:
    我方认可原告已支付了403809.5元,但总价款我方还是需要到每户进行核算。
    [ 审判员]:
    被告,庭后你方对工程总价款进行核算。
    [ 被告]:
    知道了。
    [ 审判员]:
    合同中对空调质量是如何约定的?
    [ 原告]:
    合同附件第三条约定的。
    [ 审判员]:
    合同是何时履行的?
    [ 原告]:
    自合同签订开始,被告陆陆续续工作到2006年底。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意见。
    [10:06:34]
  • [被告]:
    我们是在2005年底撤离现场的。
    [ 审判员]:
    双方对验收如何约定?
    [ 原告]:
    按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但双方一直未对工程进行验收。
    [ 审判员]:
    被告你方主张工程已验收,是如何验收的?
    [ 被告]:
    我方现场施工人员和原告现场负责水暖的人员进行的验收。
    [ 审判员]:
    合同中对验收的过程、程序是否进行了约定?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事后是否进行了约定?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14:15]
  • [审判员]:
    验收后如何进行确认?
    [ 被告]:
    双方签字确认。因我方安装完毕的时候,原告方已全部撤走了,我方找不到现场的负责人,因我们的工程已经做完,也需要撤走,为此我方给原告方的工程负责人打电话,该负责人表示让我们找业主验收,为此我方只能找业主进行验收,找不到业主的就和物业的人员进行了验收。
    [ 原告]:
    一些签字验收的业主已经起诉我公司,如果业主签字验收了空调,就不可能到法院起诉我公司。经过核查,你方提供的验收单上的签字没有一个是业主。对验收单上业主和物业的签字不予认可。
    [ 审判员]:
    原告能否确定验收单上签字的是什么人员?
    [ 原告]:
    我不是具体的经办人,我需要回去和经办人核实一下。
    [10:16:10]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主张被告安装的空调未达到标准,现是否有相关证据提供?
    [ 原告]:
    我方的房屋是2005年开始卖的,但直到2009年才开始有人入住,自业主入住开始,就陆续有人反映空调有问题,为此我方申请进行质量鉴定。
    [ 审判员]:
    庭后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
    [ 原告]:
    可以。
    [ 审判员]:
    质保金何时支付的?
    [ 原告]: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陆续将合同价款全部付清了。
    [ 被告]:
    如原告所述,假如价款已全部付清,那么根据合同,剩余欠款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内支付,由此可以认定工程是合格的。且验收是双方的事情,并非我单方的事情。
    [ 审判员]:
    鉴于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23:0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马逸群和孙雪娇,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25:04]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