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13:57:03]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车辆相撞生纠纷 被诉索要车辆贬损费”的民事案件。[13:57:54]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13:58:18]
- [主持人]:据宋女士诉称:2010年5月4日16时许,其子驾驶其所有汽车与张先生的小型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该车经车辆贬损价值评估机构评估,其因维修造成的价值贬损为16800元。[13:58:39]
- [主持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石景山法院法官吴海涛独任审判此案,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14:00:28]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1:0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4:01:48]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宋某,女,汉族,北京北大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无业。[ 被告一]:张某,男,汉族[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单位职员。[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宋玉红诉被告张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吴海涛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14:09:3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代理人]:2010年5月4日16时许,原告之子杨某驾驶原告所有的小客车与第一被告驾驶的小客车于石景山区八角东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第一被告负全责。2010年5月4日至6月9日,原告车辆在博瑞雷克斯4S店进行维修,维修费为56 500元,但是第一被告仅支付了44 249元,其余12 251元由原告自行支付。此外,原告委托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车辆贬值损失价值评估资质的机构,对于车辆因维修造成的价值贬值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车辆贬值额为16 800元,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2 251元、车辆贬值费16 800元、鉴定费1680元、交通费3700元、拖车费530元;2、请求判令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张某]:贬值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这一项,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认可,原告鉴定车辆贬值应该根据双方共同鉴定,但原告没有通知我,是单方去鉴定的。按照鉴定评估,车辆事故属于轻度,原告交通事故发生以前已经使用一年多,即使未发生事故,车就贬值也是存在的,车辆几乎全部更新新件,车辆按照安全驾驶等方面不存在贬值。车辆是否贬值要看车辆损害程度,原告要求赔偿贬值费依法无据。我只能赔在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交通费属于无形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不认可这项。保险公司应该是告知我赔偿项目,贬值费是不赔的,签订合同没告诉我这些事,我觉得是保险公司没有告知我,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 保险公司代理人]:其他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保险的责任。[14:15:53]
- [审判长]: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庭前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核实,故质证以法庭询问的方式进行。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 张某]:没有。[ 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14:20:42]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已经交给被告方的理赔员了。[ 审判长]:保险公司,是这样吗?[ 保险公司代理人]:这个事情我不清楚,有收条吗?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看不清楚,所以意见保留。[ 张某]:没有。我认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原告代理人]:没有收条。[ 审判长]:原、被告你的车牌号多少?[ 李某]:京NY30###。[ 张某]:京MC7###。[ 审判长]: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的承保事实有无异议?[ 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异议。[14:25:57]
- [审判长]:原告,维修费共发生多少?[ 原告代理人]:维修费一共发生56500元。张某已经支付了44249元。[ 张某]:因为保险公司定损就是44249元,原告维修车辆其他部位比如浮板式和喷漆等都没有通知我,所以我不认可。在博瑞雷克萨斯4S店进行维修。[ 审判长]:维修期间的交通费原告你有无证据?[ 原告代理人]:我需要回去收集一下,但是这确实是必要发生的。[ 审判长]:拖车费的票据提交一下?[ 原告代理人]:理赔时交给保险公司了,但是我不知道交给的是原告还是被告的保险公司。应该是交给被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了。[ 张某]:应该是交给我保险公司的定损的工作人员了,在丰台的那个工作人员。[ 审判长]:被告,你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张某]: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找不到了。[ 原告代理人]:我们的给被告的保险公司了。[ 审判长]:被告,原告陈述是否属实?[ 张某]:原告的是否交了我也不清楚,三个月了,我也记不清楚了。拖车费是拖到维修的地方发生的费用,原告拖车的票据给保险公司了。[ 审判长]:对于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是否认可?[ 张某]:不认可。[14:27:59]
- [审判长]:原告进行一下说明?[ 原告代理人]:我们选择了具有最高法院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 审判长]:你们在选择鉴定机构时是否通知了被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通知被告。[ 审判长]:被告不认可贬值损失,你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张某]:我考虑一下。[ 审判长]:现在休庭10分钟。[14:29:23]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被告,你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张某]:不申请。[ 审判长]:原告,违约金是如何计算?[ 原告代理人]:修车一共是37天,原告从家到北大医院往返于单位,单次50元,一天100元,这是实际发生而且是必要发生的。[ 审判长]:被告有何意见?[ 张某]:不同意赔偿[ 审判长]:原、被告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提交?[ 原告代理人]:没有。[ 张某]:没有。[ 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14:30:55]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原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有无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有无其他辩论意见?[ 张某]:没有。[ 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张某]:同意。[ 保险公司代理人]:同意。[14:34:03]
- [审判长]:原告方有何调解方案?[ 原告代理人]:原来是35000多元,现在只主张30000元,不再主张交通费和鉴定费的请求。[ 审判长]:被告有何意见?[ 张某]:对原告提出的除了交通费和鉴定费以外的其他请求没有异议,同意原告说的。[ 保险公司代理人]:主张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不同意调解。[14:37:51]
- [审判长]:因被告二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张某]:坚持答辩意见。[ 保险公司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十分钟后对本案进行宣判。(休庭十分钟)[14:40:31]
- [审判长]: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由侵权人承担。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本院认定宋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12 251元、车辆贬损费16 800元、拖车费530元系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宋某车辆维修费二千元;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宋玉红车辆维修费一万零二百五十一元、车辆贬损费一万六千八百元、拖车费五百三十元;三、驳回宋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六元,由宋某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张某负担二百八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14:58:44]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民一庭董杰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孙飞,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15:01:30]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5:0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