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张海遥及书记员冯静

本案原告方

本案被告方

庭审现场

直播员正在紧张工作

原告出示证据

被告提交证据
8月24日9:30,直播通州法院审理“压翻井盖车爆胎 状告公路局要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晓蕾。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压翻井盖车爆胎 状告公路局要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2:40]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民一庭法官张海遥承办。
    [09:32:55]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裴冰称其于2010年6月14日11时许,驾驶2009年2月购买的价值21万余元的凯美瑞轿车在通州区张家湾镇政府大街南口南500米处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压翻路上的井盖,车右后轮与井沿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车辆底部损坏。原告认为车刚购买一年多,就由于被告在施工时没有将路面的井盖处理好,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车辆贬值,同时为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公路局通州分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
    [09:33:2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33:41]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9:35:21]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 原告]:
    裴冰,男,196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运河西大街。
    [ 委托代理人]:
    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
    [ 法定代表人]:
    杨帆,分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
    孙国斌,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 委托代理人]:
    阚少启,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7:25]
  • [审判员]:
    原告,被告单位的名称是否申请变更?
    [ 原告]:
    我们申请变更。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
    [09:38:16]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20条、第146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裴冰诉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23条第2款、第145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海遥独任审理,书记员冯静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09:38:41]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09:39:03]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39:24]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09:39:5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原告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09:40:1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1:10]
  • [原告]: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事实及理由]:
    2010年6月14日11时5分,在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政府大街南口南500米处,原告驾驶凯美瑞小客车(牌号:京YR****)由南向北行驶,原告驾驶的车辆压翻路上的井盖,后车右后轮与井沿相撞,造成原告驾驶的车辆爆胎,车辆底部损坏。车辆被送到北京博瑞东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零部件费用就达18 525元。原告的车辆于2009年2月13日购买,车价款人民币211 800元,使用刚一年多一点,就由于被告在施工时没有将路面的井盖处理好,造成原告的车辆严重受损,造成车辆贬值,同时为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所以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望法院依法裁决。
    [09:42:28]
  • [审判员]:
    原告,井盖属于什么类型?
    [ 原告]:
    原告没有注意到,原告急于修理,这一点没有确认。
    [ 审判员]:
    被告方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09:43:01]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第一,原告起诉主体错误,1、张凤路张家湾政府大街南路段为通州区重点工程,由通州区重点工程办公室和张家湾镇政府牵头,答辩人负责的项目管理内容为道路,排水,桥梁,道路中的供电,给水,电信等管、网、井不在答辩人管理发包范围内,由供电,给水电信公司独立施工,自行管理,原告所轧翻的井盖非排水井盖,排水井盖旁有护栏,轧不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2、答辩人与道路,排水,桥梁,施工方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签有安全生产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15项约定,本工程开工至交工验收期间本标段范围内的任何生产以及因乙方负责引起的交通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即新兴公司,事故发生的6月14日本工程尚未竣工,至今尚未验收,从合同约定上已界定即使与施工方有关,答辩人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09:44:4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方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09:45:10]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 原告]:
    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证据2、行驶证,证明出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原告。
    证据3、购车发票。原告购买车的价格。
    证据4、修理清单及费,证明车辆的损失之后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09:45:5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这份认定书上没有具体表达所轧井盖的位置和性质。轧的什么井盖无法判断。
    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4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2至4,虽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与被告存在关联性我发表意见,证据1没有认定井盖的位置性质,是否应当由被告发包或管理所产生的事故无法判断。
    [09:49:34]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 被告]:
    证据1、会议纪要,证明在这条路上有多个相应的专业管线,其中包括有线电视、供电、供水等,这些管线都是各自施工,并不是由被告发包和进行管理。
    证据2、2008年9月16日的会议纪要,证明各专业管线各自施工,并不是由被告给予发包或管理。
    证据3、照片一组,事故发生之后,我们根据现场情况所进行的拍照,第一张照片是事故的井盖,是污水井盖,实施方是张家湾人民政府的相关单位,排出的污水是张家湾镇相关的工业区。第二张是事故井盖的远景位置图,第三张是污水井盖位置图。第四张是污水井盖远景位置图,第五张,污水井盖具体表达污水的位置图,第六张,污水井盖的远景图,第七张,雨水井盖的近距离图,污水有物字,雨水有雨字,第八张雨水井盖远景图,第九张,雨水井盖具体位置图,车辆轧不到。第十张,雨水井盖远景的位置图,车辆轧不到。
    [09:54:01]
  • [被告]:
    证据4、被告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被告将该工程该标段发包给了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证据5、被告和施工方所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书,我们证明这个工程在当时事故发生时没有完工,至今没有验收,没有验收之前,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据6、工程合同的附件,证明合同怎么施工,施工范围是什么,排水设计表达很清楚,我们发包和设计是指雨水的排水设计,施工是指雨水的施工,其他的专业管道不在发包范围和管理范围之内。
    证据7、设计图纸,我们证明的问题是这些雨水的排水全部在张凤路的中心线上,即护栏底下,不可能被轧到。
    [09:58:48]
  • [审判员]: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会议纪要,这条公路的发包方就是被告,所签订的生产合同书,证明与被告没有关系,但是这是一份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它的约束力不能涉及到原告。证据6,证明其他管线不在范围之内,但是这些都是证明路的整体施工情况,被告通过证据证明道路没有完工,没有验收,我们认可被告的说法。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照片反映出来道路的真实情况。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08:3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原告方几个问题,原告,你们发生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是谁?
    [ 被告]:
    这个车辆的所有权人是原告本人。
    [ 审判员]:
    原告,当时驾驶人是谁?
    [ 原告]:
    是原告本人。
    [ 审判员]:
    原告,事故具体的时间和地方?
    [ 原告]:
    2010年6月14日11时5分在张家湾镇张家湾政府大街南口南500米处。
    [10:09:46]
  • [审判员]:
    原告,车辆的受损位置?
    [ 原告]:
    车右后的总轮,轮胎,底盘,这些已经修复了。
    [ 审判员]:
    修复后是否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
    [ 原告]:
    安全性能与原车有一定的区别。
    [ 审判员]:
    当时道路属于什么状态?
    [ 原告]:
    当时道路上没有施工方,没有任何标志标明道路施工未完成,道路不能行驶。
    [10:11:05]
  • [审判员]:
    道路说有施工的设备吗?
    [ 原告]:
    在事故发生的这整段路段是没有的。
    [ 审判员]:
    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
    [ 原告]:
    没有,在整个路段均没有任何提示。
    [ 审判员]:
    发生事故时的井盖属于什么状态?
    [ 原告]:
    在当时状态下,原告也无法确认当时井盖的具体情况,是盖在井口上的。
    [10:12:26]
  • [审判员]:
    井盖周围有无护栏或其他的警示标志?
    [ 原告]:
    没有,表面上是一条畅通无阻的正常道路。
    [ 审判员]:
    井盖的类型?
    [ 原告]:
    需要到现场看一下。看是否能再确认一下。
    [ 审判员]:
    这个路段在路口和出口处有无施工的标志?
    [ 原告]:
    没有。这条路如同正常使用的道路一样。
    [10:13:28]
  • [审判员]:
    原告的车速?
    [ 原告]:
    时速60米。
    [ 审判员]:
    有无限速标志?
    [ 原告]:
    我们没有看到出事路段没有。我们认为这个速度没有超速。
    [ 审判员]:
    发生事故当时是否存在违章驾驶?
    [ 原告]:
    是双向车道,原告没有喝酒,没有违章驾驶的因素。
    [ 审判员]:
    这个车辆有无经过正常的年检?
    [ 原告]:
    经过正常的年检,是2009年2月的新车。车状处于良好的状态。
    [10:14:32]
  • [审判员]:
    你们要求贬值的依据是什么?
    [ 原告]:
    这个贬值的依据是我们的估算,具体数额我们可以提出贬值鉴定申请,或者请求依照侵权责任法酌情定一下数额。
    [ 审判员]:
    贬值的依据是否影响你的车辆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 原告]:
    对车辆的价值和正常的使用都会有一定的影响,数额我们自己估算了一下。
    [10:15:48]
  • [审判员]:
    被告,关于原告所陈述的发生事故,路段张家湾政府大街南口500米处,该路段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归哪个部门管理?
    [ 被告]:
    正常的路面和通州公路分局发包施工的相应管井的维修维护,由通州公路分局负责。
    [10:17:10]
  • [审判员]:
    被告,该路段是什么时间进行施工?
    [ 被告]:
    该路段在2008年进行的施工,具体时间不太清楚。
    [ 审判员]:
    施工的起止时间是否明确?
    [ 被告]:
    实际工期和合同工期不符。实际开工之后在2008年下半年。
    [ 审判员]:
    工程的发包方?
    [ 被告]:
    道路排水桥梁工程的发包方是被告。其余管网的发包方我们不知道。应当是重点办或张家湾镇政府。其他管网包括供水管线,污水附近居民企业等排污管线,歌华有线,燃气,其他管网由各施工自行施工,相互配合。
    [10:20:32]
  • [审判员]:
    施工方是谁?
    [ 被告]: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 审判员]:
    施工具体完工的时间?
    [ 被告]:
    2010年6月基本能够行车了,没有具体时间。
    [ 审判员]:
    完工有无竣工验收的手续?
    [ 被告]:
    竣工验收至今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有一个试运行的过程。现在处于试运行的状态。
    [10:22:27]
  • [审判员]:
    试运行从什么时间开始?
    [ 被告]:
    从2010年6月初进行试运行,到验收结束期间里面都叫试运行,没有具体的期限。路不试运行不能发现问题。发生事故的时候是在试运行期间。
    [ 审判员]:
    试运行期间道路上有无施工的标志?
    [ 被告]:
    应当没有。
    [10:31:38]
  • [审判员]:
    你们陈述关于其他管网和你们自己发包的相应道路以及排水桥梁,责任承担有无相关的文件?
    [ 被告]:
    我们带来了相应的法规,北京市公路条例第21条规定很清楚,是由产权单位负责承担补缺修复的责任,这个产权单位是指污水的,并不是雨水管线,产权单位不是被告。产权单位指管井的产权单位。
    [ 审判员]:
    发生事故的井盖,你们怎么确定就是照片上的这个?
    [ 被告]:
    我们根据当时的事故表述来确定大概是这个井盖。这个井盖是污水井盖,这个污水井盖没有标志,其他都有标志。
    [10:37:43]
  • [审判员]:
    这个污水井盖归谁所有?
    [ 被告]:
    我们认为是张家湾镇人民政府所有,因为污水的处理是由张家湾镇人民政府进行的。
    [ 审判员]:
    你们怎么找到事故的井盖?
    [ 被告]:
    我们沿途查的,我们没有经过事故人的指认。我去了两次东侧现场,这路的东侧不存在雨水排水管线。全部在路中间隔离带下面。
    [ 审判员]:
    这个井盖上面有隔离带吗?
    [ 被告]:
    我们所施工的雨水排水井盖上面有隔离的栏杆。
    [10:38:31]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贬值数额你们认可吗?
    [ 被告]:
    第一,根据原告的举证,原告举证是估算报告,没有维修的发票。没有维修的发票是否支付了维修费用不清楚。不能证明已经交付了,实际上修复的费用和贬值是相辅相成的,存在数额上的联系。现在看不出来。第二,贬值数额,原告自己讲是估算,没有提供证明和依据。第三,这是一个交通事故,根据我国相关审判司法实践,对贬值损失还没有判例。
    [ 审判员]:
    原告,被告提供的事故井盖的照片,你们经过质证,是否是你们当时发生事故的井盖?
    [ 原告]:
    我们确定不了。照片反映的是那段路的真实情况。
    [10:40:05]
  • [审判员]:
    原告,事故井盖现在还能确定吗?
    [ 原告]:
    我们需要去现场确认一下。
    [ 审判员]:
    原告,你们有当时出警的警察的联系方式吗?
    [ 原告]:
    没有,是一起简易的事故。
    [ 审判员]:
    交通队有无作相应的笔录?
    [ 原告]:
    没有。
    [10:40:52]
  • [审判员]:
    井盖在道路的什么位置?
    [ 原告]:
    在行车道里面,靠外侧的隔离道。
    [ 审判员]:
    对车辆贬值的费用,被告不认可,你们的意见?
    [ 原告]:
    我们首先申请评估,如果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依职权确定也可以,我们提供维修费的明晰,不是立案时提交的估算结果。
    [10:41:44]
  • [审判员]:
    原告,你们申请评估,开庭后提交评估申请书。
    [ 审判员]:
    事故所在区域污水排水有无具体的部门负责?
    [ 被告]:
    通州区重点工程协调办公室。
    [ 审判员]:
    污水井所有权?
    [ 被告]:
    我们推测是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协调这件事情是通州区重点工程协调办公室。
    [10:42:29]
  • [审判员]:
    开庭后提供通州区重点工程协调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 审判员]:
    平时正常状态下,污水井由哪个部门管理?
    [ 被告]:
    我们认为是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管理,即产权单位。
    [ 审判员]:
    对被告陈述发生事故是污水井盖原告是否认可?
    [ 原告]:
    我们需要开庭后确认。
    [10:43:14]
  • [审判员]:
    经过审查,本庭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暂不予确认 。造成事故井盖的类型双方在开庭后进行核实,如果原告提交了评估的申请,评估机构由本院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认。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44:00]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原告车辆严重受损,原告提出索赔之后,原告根本确定不了谁来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是被告在推卸责任,对于原告作为普通公民来讲,这是一条通俗的,至于说如何具体划分,原告根据不知道,对于到底是哪一个井盖,顺着这条思路,原告确认不了,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这条道路的发包方,被告自己也承认这条道路未经验收,但是原告绝不赞同被告所说是在试运行,是在找问题。对于被告的这种说法,我们认为被告是在推卸责任。如果道路不具体正常通行条件,是否应该有相应的标准,是否能够允许车辆通行,是否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从这些角度来说,不单纯非要追究施工方或所有方的责任,这起事故,我们认为,这种侵权并非是唯一性的侵权。从上述原告所说的一些管理,发包通行等等,被告在此事故当中,负有相应的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10:44:35]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本案关键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样的法规,和依据什么样的事实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我们在司法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告代理人所说的观点,违背了一个法律准绳问题,没有考虑北京市公路条例有相应的规定,作为原告应当遵守相应的法规,找到准确的被告才能解决问题。而原告没有找到准确的被告。第二,在本案中,被告已经举出多个证据说明原告所说的这个井盖不是被告应当行使管理权或被告所有的井盖。同时,现场情况可以肯定说,在这条路东侧根本没有雨水的排水井盖,雨水的排水井盖在中心护栏下面,不可能对原告构成侵害。第二,原告应当有准确的证据和准确的事实来知道自己所轧的井盖的情况,原告对轧井盖的性质没有确切的调查,这种起诉是草率,产生不必要的浪费。我们认为原告是不负责任。第四,我们认为原告应当举出相应的井盖的性质来确定产权单位,来进行准确诉讼,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10:46:1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井盖是事发之后已经换走了,被告一直强调井盖的问题,丝毫没有考虑到如果道路通行,道路是整体的通行情况,不管哪个井盖有瑕疵,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被告]:
    第一,井盖的性质确定问题,只是我们根据现场的说明,需要原告举证来证明,并不是被告举证证明。我们只是作相应的说明,原告没有作到这一点。第二,通行是必然的,验收合格后井盖有被偷盗等相应的问题。如果产生重大的质量事故,我们和施工方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产大重大的质量事故,我们没有责任承担。
    [10:46:3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进行调解,本案现场勘察后进行相应的调解工作,现在休庭,双方看过笔录后签字,庭审笔录五日内可以查阅,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可以申请补正。
    [ 双方]:
    好的。
    [10:47:1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民一庭王伟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05:11]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