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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54:58]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09:55:18]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八人冒充报社人员骗宣传费36万被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 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57:39]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孙凯飞。[09:58:01]
- [主持人]:孙凯飞,男,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孙凯飞自1990年从大学毕业后到海淀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至今已经十七年,审理了一千余件重大疑难案件和新类型刑事案件,他一贯坚持公正、高效的审判作风,高质量地完成了审判任务,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10:01:18]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0:01:32]
- [主持人]: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仁杰以“北京中企展业市场调查中心”的名义,招聘郑娟、王泽松、孙震、刘杰、孙文秀、孙蓉蓉、郑芸以及高攀、王强等人(均另案起诉),冒充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中国商报、经济日报等报社人员,以在报纸上刊登宣传报道为名,骗取北京海淀区东升学区等48家单位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6.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仁杰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郑娟负责做饭和辅助管理,被告人王泽松负责在网上查找单位信息、向业务员提供资料、记录业务员的工作业绩和被骗单位谈业务,被告人孙震、郑芸、刘杰、孙蓉蓉等人负责向被骗单位打电话、发传真。[10:01:55]
- [主持人]:检方认为,被告人李任杰、王泽松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仁杰、王泽松是主犯,被告人郑娟等6人系从犯。[10:02:10]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0:03:50]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0:12:20]
-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10:16:01]
- [被告人李仁杰]:受审被告人姓名,李仁杰,曾用名:无,性别:男,出生日期:1981年7月22日,民族:汉,出生地:江苏省金湖县,文化程度:初中。从业情况:农民。住址:江苏省金湖县前锋镇郑圩村十组61号。是否加入党派、团体:无。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无。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羁押,2009年7月27日被逮捕。2010年7月2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10:17:10]
- [被告人郑娟]:受审被告人姓名:郑娟,曾用名:无,性别:女,出生日期:1985年6月9日,民族:汉,出生地:江苏省金湖县,文化程度:初中。从业情况,农民住址:江苏省金湖县前锋镇郑圩村十组61号。是否加入党派、团体:无。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无。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羁押,2009年7月27日被逮捕。2010年7月2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10:18:30]
- [被告人王泽松]:受审被告人姓名:王泽松,曾用名:无,别名:王二、韩振民、王晨、王强,性别:男,出生日期:1976年8月2日,民族:汉,出生地,江苏省金湖县,文化程度:高中。从业情况:农民。住址:江苏省金湖县陈桥镇军王村九组9号。是否加入党派、团体:无。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无。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羁押,2009年7月27日被逮捕。2010年7月2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10:20:06]
- [被告人孙震]:受审被告人姓名,孙震,曾用名:无,别名:孙力扬、余晓明,性别:男,出生日期:1989年8月15日,民族:汉,出生地:江苏省金湖县,文化程度:高中。从业情况:农民。住址:江苏省金湖县前锋镇郑圩村十组31号。是否加入党派、团体:无。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无。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羁押,2009年7月27日被逮捕。2010年7月2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10:20:52]
- [被告人刘杰]:受审被告人姓名,刘杰,曾用名:无,别名:程梦龙、张杰、李杰,性别:男,出生日期:1989年3月31日,民族:汉,。出生地:江苏省金湖县,文化程度:初中。从业情况:农民。住址:江苏省金湖县前锋镇郑圩村八组97号。是否加入党派、团体:无。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无。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羁押,2009年7月27日被逮捕。2010年7月2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10:21:39]
- [被告人孙文秀]:受审被告人姓名,孙文秀,曾用名:无,别名:王程,性别:女,出生日期:1990年11月11日,民族:汉,。出生地:江苏省金湖县,文化程度:初中。从业情况:农民。住址:江苏省金湖县前锋镇前锋村二组54号。是否加入党派、团体:无。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无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7日被羁押,2009年6月9日被逮捕。2010年7月2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10:22:36]
- [被告人孙蓉蓉]:受审被告人姓名,孙蓉蓉,曾用名:无,别名:孙秋荣、孙静、苏静,性别:女,出生日期:1989年4月30日,民族:汉,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文化程度:初中。从业情况:农民。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仲弓村四组33号。是否加入党派、团体:无。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无。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羁押,2009年7月27日被逮捕。2010年7月2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10:23:29]
- [被告人郑芸]:受审被告人姓名,郑芸,曾用名:无,别名:叶小蔓、程曼曼、郑芸轩,性别:女,出生日期:1989年5月2日,民族:汉,出生地:江苏省金湖县,文化程度:中专。从业情况:农民。住址:江苏省金湖县前锋镇东滩村五组75号。是否加入党派、团体:无。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无。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羁押,2009年7月27日被逮捕。2010年7月28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10:24:18]
-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仁杰、郑娟、王泽松、孙震、刘杰、孙文秀、孙蓉蓉、郑芸诈骗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孙凯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秀华、王兰芝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孟珊珊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骏峰出庭为王泽松辩护,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飞出庭为孙蓉蓉辩护。你们是否听清了?[10:24:45]
- [所有被告人]:听清楚了。[10:24:5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进行辩护;被告人还有权作出最后陈述(对上述权利均做通俗解释)。你们听明白了吗?[10:25:17]
- [所有被告人]:听明白了。[10:25:34]
- [审判长]:你们是否申请回避?[10:25:49]
- [所有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0:26:04]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26:20]
- [公诉人]:宣读(2010)京海检刑诉2164号起诉书。200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仁杰以“北京中企展业市场调查中心”的名义,招聘郑娟、王泽松、孙震、刘杰、孙文秀、孙蓉蓉、郑芸以及高攀、王强等人(均另案起诉),冒充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中国商报、经济日报等报社人员,以在报纸上刊登宣传报道为名,骗取北京海淀区东升学区等48家单位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6.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仁杰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郑娟负责做饭和辅助管理,被告人王泽松负责在网上查找单位信息、向业务员提供资料、记录业务员的工作业绩和被骗单位谈业务,被告人孙震、郑芸、刘杰、孙蓉蓉等人负责向被骗单位打电话、发传真。[10:27:57]
- [公诉人]:综上,被告人李仁杰、郑娟诈骗金额为363700元。被告人王泽松诈骗金额为201000元,被告人孙震诈骗金额为88000元,被告人刘杰诈骗金额为43000元。被告人孙文秀诈骗金额为39000元,被告人孙蓉蓉诈骗金额为19000元,被告人郑芸诈骗金额为12000元。检方认为,被告人李任杰、王泽松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仁杰、王泽松是主犯,被告人郑娟等6人系从犯。[10:30:16]
- [审判长]:你们听清了吗?[10:30:33]
- [所有被告人]:听清楚了。[10:30:47]
-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所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10:31:02]
- [所有被告人]:一致[10:31:17]
-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何意见。[10:31:30]
- [被告人李仁杰]:我对指控事实没有意见,但郑娟在公司就负责做饭、买菜。[10:31:49]
- [被告人郑娟]:我没有参与诈骗30多万元,我只负责打扫卫生、做饭、带孩子。[10:32:07]
- [审判长]:起诉书写你负责做饭和辅助管理。[10:32:21]
- [被告人郑娟]:我没有管理公司任何事情。[10:32:39]
- [审判长]:你对犯罪数额的指控有意见吗。[ 被告人郑娟]:我没有诈骗30多万元。[10:33:06]
- [审判长]:其他的被告人有何意见。[ 其他被告人]:没有[10:33:2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10:33:36]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李仁杰于2010年6月9日的供述,证实郑娟和李仁杰是夫妻关系,郑娟一开始联系业务,后来就不联系了,之后负责在公司打扫卫生、做饭,有时也管理员工。[10:36:36]
-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10:36:45]
- [被告人郑娟]:我就是管理吃喝拉撒。[10:37:04]
- [审判长]:你认为这个是什么行为。[ 被告人郑娟]:(沉默)[10:37:22]
- [王泽松]:郑娟是老板娘,我们都害怕她老板娘的身份。[ 其他被告人]:没有[10:37:40]
-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王泽松辩护人]:没有。[ 孙蓉蓉辩护人]:没有。[10:38:16]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郑芸、孙文秀的供述,证实郑娟管理她们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郑娟]:我没有管理她们。[ 被告人孙文秀]:郑娟管理我们是因为我说话声音太大,影响她的休息。[ 审判长]:是偶尔的行为还是经常的行为。[ 被告人孙文秀]:是偶尔的行为。[ 其他被告人]:没有。[10:39:01]
- [公诉人]:被告人王泽松、孙震、刘杰、孙文秀、孙蓉蓉、郑芸的供述;同案犯王强、姜鑫、高攀、王成菲的供述;证人戴小鑫、于百库、沈才萍、于静、白燕澜、王艳玲、张照琦、赵宁、王敏、杨素艳、潘松、李文学、高作阳、李娟娟、钟彬的证言帐本、银行凭证、报名回执、情况说明、传真件,证实被告人李任杰以“北京中企展业市场调查中心”的名义,骗取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学区等48家单位宣传费用供给363700元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10:44:02]
- [所有被告人]:没有意见。[10:44:13]
- [公诉人]:出示北京中企展示市场调查中心账户明细、冻结存款通知书、北京中企展示市场调查中心的注册材料、起赃经过、赃物照片,证实北京中企展示市场调查中心的证实及冻结该单位存款的及起获赃款赃物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10:50:31]
- [所有被告人]:没有。[10:50:39]
- [公诉人]:出示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各个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0:51:16]
-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10:51:29]
- [所有被告人]:没有。[10:51:38]
-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10:51:49]
- [两辩护人]:没有。[10:52:09]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何证据需向本庭出示的。[10:52:43]
- [被告人、辩护人]:没有。[10:52:55]
-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10:57:23]
- [被告人和辩护人]:不申请。[10:57:4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58:19]
- [公诉人]:审判长、陪审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证明我院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1、被告人李仁杰、郑娟、王泽松、孙震、刘杰、孙文秀、孙蓉蓉、郑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其八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八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3、被告人可对其从轻处罚;4、希望八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吸取教训重新作人。[10:58:4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依次做自行辩护。[10:58:59]
- [所有被告人]:没有。[10:59:16]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次发表辩护意见。[10:59:35]
- [王泽松辩护人]:第一,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第二,被告人王泽松当庭认罪;第三,被告人王泽松没有前科;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泽松从轻处罚;[ 孙蓉蓉辩护人]:第一,被告人孙蓉蓉一贯表现良好;第二,被告人主动坦白;第三,被告人的家属表示可以返还孙蓉蓉得到的利益;第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且是初犯;第五,被告人虽然对所犯罪刑认罪,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诈骗的故意。[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做的无罪辩护,还是有罪罪轻的辩护意见。[11:00:16]
- [孙蓉蓉辩护人]:我认为她的行为不够诈骗罪。[ 审判长]:孙蓉蓉,你对你的辩护人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是否认可。[ 被告人孙蓉蓉]:我认罪。我同意辩护人给我辩护,但请求辩护人收回他说的无罪的辩护意见。[ 孙蓉蓉辩护人]:我收回刚才说的第五点辩护意见。只发表前四点辩护意见。[11:01:00]
-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何要补充的。[ 公诉人]:没有。[11:01:1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被告人依次作最后陈述。[11:01:33]
- [所有被告人]:没有[11:01:45]
-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宣判结果另期宣布。[11:02:04]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1:02:40]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1:02:52]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雷建军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孟珊珊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11:03:05]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1:03:20]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