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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 [13:56:04]
- 开庭准备――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14:12:30]
- [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幸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晓宇、代理审判员董文涛、人民陪审员贺雪文组成,由陈晓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苏旭静、沈远,今天庭审由书记员沈远担任记录。[ 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原告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听清了。[ 陈]: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了。[ 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原]:否。[ 陈]:被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被]:否。[14:16:08]
- [陈]: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1、判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幸福网”上的侵权照片;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3、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幸福网”首页上刊登道歉声明。原告以范冰冰、黄少祺为主角拍摄了《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系列摄影作品,是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商业网站“幸福网”上使用了原告六张照片构成侵权,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陈]:原告,第2项诉讼请求中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组成?[ 原]:5万元包括:1、原告可得利益损失,参照同类照片市场价格估算;2、合理费用,共计3150元。[ 陈]: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无意中侵权,向原告表示歉意。答辩人已删除相关照片。答辩人转载网页和照片时并非故意。答辩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请求法院主持调解。[14:20:52]
- [陈]:在今天庭审之前,法庭已经于2010年8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刚才又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如下归纳:1、本案涉嫌侵权的六张以范冰冰、黄少祺为主角拍摄的摄影作品在来源于《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集,该六张照片的序号分别是FH-16、FH-19、FH-21、FH-23、FH-39、FH-50;2、《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作者是季小毅,著作权人是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作品于2009年9月26日完成,2010年上海市版权局对该作品予以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号为09-2010-G-004;3、网址为www.xingfu.cn的网站所有人和经营人系上海幸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2010)沪闵证经字第165号公证书显示上海幸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网址为www.xingfu.cn网站上刊载了涉嫌侵权的六张以范冰冰、黄少祺为主角的婚纱摄影作品。原告,听清否?有无异议?[ 原]:听清了。无异议。[ 陈]:被告,听清否?有无异议?[ 被]:听清了。无异议。[14:21:26]
- [陈]:以上事实由(2010)沪闵证经字第165号公证书、(2010)沪闵证经字第527号公证书、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对上述证据已经进行了质证,且当庭表示对上述事实亦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 陈]:法庭结合双方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的陈述意见以及刚才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在其网站上刊载涉嫌侵权的六张照片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的哪些具体权利?2、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人民币5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原告,听清否?[ 原]:听清了。[ 陈]:被告,听清否?[ 被]:听清了。[14:23:33]
- [陈]:现审理第一个争议焦点即被告在其网站上刊载涉嫌侵权的六张照片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的哪些具体权利?[ 陈]:原告,就争议焦点一进行举证,向法庭说明证据序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实。[ 原]:1、作品登记证书(作登字09-2010-G-004号),证明原告著作权;2、作品登记证书所附照片,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3、光盘,原告享有著作权照片的原始集中;4、作者声明,证明原告著作权;5、(2010)沪闵证经字第165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被告侵权事实;6、授权书,证明受托人权限;[14:25:20]
- [原]:证据五、六为证明原告侵权事实的证据。[14:29:32]
- [原]:被告擅自刊登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的权利。并且,原告主张享有的发表权属于人身权利,原告基于人身权利被侵犯要求被告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14:31:21]
- [陈]: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14:31:41]
- [陈]:被告,对争议焦点一有无反驳证据?说明证据序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实。[ 被]:没有。[14:33:11]
- [陈]:原告就争议焦点一有无事实和证据补充?[ 原]:就争议焦点一无补充。[ 陈]:被告就侵权部分有无事实和证据补充?[ 被]:被告提交四份证据:1、幸福网及服务器记录及网页截屏,证明被告已经删除涉案图片;2、百度搜索和百度快照的网页截屏,证明被告照片来源;3、国际在线网页截屏,证明内容同上;4、国际在线版权页截屏,其说明“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证明被告所使用照片转载自国际在线,而国际在线未署名,故被告是在无意中使用了原告照片。[14:35:05]
- [陈]: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无异议,所反映的内容有可能存在。但我方认为被告虽然不是故意侵权,但被告的证据不能构成免责的理由。[14:36:13]
- [陈]:原告,作品登记号为09-2010-G-004《作品登记证书》中作者季小毅与著作权人即原告之间是何关系?[ 原]:存在两种关系:毅是原告公司的法人。针对本作品来讲,季小毅是作者,原告是著作权人。季小毅是基于工作需要进行创作。季小毅作为本作品的作者出具了一份声明。[14:37:23]
- [陈]:季小毅所出具的声明是否作为本案证据提交?[ 原]:作为补充证据提交。[ 陈]:法警将证据原件交被告核对。[14:38:10]
- [陈]:原告就该份证据进行举证。[ 原]:该份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合法的著作权。[14:40:09]
- [陈]: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无异议。[14:40:22]
- [陈]:原,本案涉案作品集是否发表过?[ 原]:未在任何形式的媒体上发表过。[14:40:49]
- [陈]:被告,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发表意见。[ 被]:同意。[14:41:19]
- [陈]:被告,涉案作品系从第三方网站转载而来,向法庭陈述该网站名称及该网站是否还有涉案作品?[ 被]:网站为:国际在线网站。目前该网站也已经删除涉案作品。[14:42:10]
- [陈]:原告,是否向国际在线网站授权许可刊载本案涉案作品?[ 原]:从未授权。[14:42:38]
- [董]:被告是否认可原告基于发表权要求你方赔礼道歉?[ 被]:认可。[14:43:20]
- [贺]:原告,是否认可被告所称照片转自国际在线?[ 原]:认可。[14:43:40]
- [陈]:原告,就第一争议焦点有无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无。[ 陈]:被告,就第一争议焦点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无。[14:43:56]
- [陈]:现审理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原告,就争议焦点二进行举证,向法庭说明证据序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实。[ 原]:7、授权合同及收费单据,证明同类照片市场价值;8、公证费单据,合理费用;9、律师费单据,合理费用。[14:44:15]
- [陈]:被告,对原告上述三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同时,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中所涉及的商业行为及该照片的商业价格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形式不一致,因此赔偿标准不应以此为据。[14:49:22]
- [陈]:被告,对争议焦点二有无反驳证据?说明证据序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实。[ 被]:无。[14:49:34]
- [陈]:原告、被告对争议焦点二有无补充事实和证据?[ 原]:无。[ 被]:无。[14:49:47]
- [陈]:关于争议焦点二法庭有问题询问双方当事人。[ 陈]:原告,被告网站刊载涉案照片的时间阶段?[ 原]:通过被告网站网页所显示时间了解到:具体刊登时间为2010年1月5日。[14:50:54]
- [陈]:原告,目前为止被告网站是否还有涉案照片?[ 原]:庭前核实过,被告网站上已不存在。[ 陈]:被告,在你们网站上刊载涉案照片的时间阶段?[ 被]:1月5日至3月31日。[ 陈]:原告,是否认可?[ 原]:开始时间认可,但删除的时间无法确认。[14:51:57]
- [陈]:被告,你们网站的性质以及刊载涉案照片的目的?[ 被]:网站的性质是经营性网站,刊载的目的在于提升公司的知名度。[14:52:28]
- [陈]:原告,你方主张赔偿5万元的依据?[ 原]:首先5万元包括了合理费用部分。本案中六张照片难以确定精确价格,5万元损失考虑了四方面因素:1、同类照片的市场价值;2、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后果,网络传播有一定的广度、受众多,会导致任意下载和传播;3、本套照片预期利益损失,因本涉案作品未发布,本套作品市场价值较高;4、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证据保全和律师费。基于上述四方面因素确定每张照片7000元,再加上合理费用,故提出5万元损失要求。[14:55:33]
- [陈]:被告,是否同意?理由?[ 被]:原告陈述的理由主要指在影楼行业内将照片用于广告、灯箱类的价值,而在网络传播情况下难以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在网上转载的照片像素分辨率很低,无法用于商业广告宣传,所以被告不清楚损失,请法院认定。[14:57:08]
- [董]: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有无依据?被告获利有无依据?[ 原]:均无。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14:57:51]
- [陈]:原告,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有无问题向被告发问?[ 原]:无。[ 陈]:被告,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 被]:无。[14:57:59]
- [陈]:原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或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供的?[ 原]:无。[14:58:09]
- [陈]:被告对整个案件事实还有何补充或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供的?[ 被]:无。[14:58:16]
- [陈]: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陈]:先由原告发言。[ 原]:一、原告对本案涉案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但署名权除外。因此原告有权向侵权者主张赔偿。二、原告享有的各项著作权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授权刊登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三、针对被告提出的转载其他网站的照片,我们予以认可。我方认为被告侵权不是恶意侵权,是过失行为。但过失行为导致的侵权也不能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15:01:10]
- [陈]: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认可原告拥有涉案照片的著作权,并对被告因过失侵权向原告表示歉意。[15:01:44]
- [陈]: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无。[ 陈]: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无。[15:01:58]
- [陈]: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陈]: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陈]:原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原]: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诉请。[ 陈]:被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被]:申请法院调解。[15:02:30]
- [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陈]:原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愿意。[ 陈]:被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愿意。[15:02:48]
- [陈]:原告有无具体调解方案?[ 原]:需与当事人沟通后确定。[ 陈]:被告有无方案?[ 被]:需再协商。[15:03:32]
- [陈]:今天开庭到此结束,休庭后合议庭将听取各方调解意见,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陈]: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陈]:现在休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5:03:56]
- 今天的笔录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庭审笔录为准 [15:07: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