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旁听席

审判长

合议庭

庭审现场
8月25日9:30,直播昌平法院审理“北京市首例不服住建委取消限价房资格行政诉讼”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
    [09:30:12]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7月,昌平法院受理了原告康某、王某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取消限价房购买资格的行政案件。这也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同类型案件。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4日原告康某及其丈夫王某向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申请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了相关材料。同时向王某原户口所在地沙河镇提出核查房产申请,当时核查人员向王庄村委会致电,并核实了王某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经认定,安置协议中明确记载,王庄村回迁安置房为王某父母所有,在房屋安置之前和之后王某在王庄村并没有房产,符合购买两限房资格,而后沙河镇政府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2009年2月4日,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原告取得了限价商品房的购买资格。2009年10月19日原告参加了天巢园两限房摇号,并被确定为一居室第183号正选家庭。2009年11月,原告与北京宏大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天巢园2单元1201号住宅。在约定交款前一天,原告接到昌平区住房保障部门的电话,要求暂缓交纳房款,并协助调查情况。
    2010年4月20日,被告作出决定取消原告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原告认为,原告的两限房购买资格是经过合法途径,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要求,层层审批,并经过公示合法取得的,应当予以保护。原告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住房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
    [09:31:15]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郑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苗广义、韩玉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璐担任法庭记录。
    [09:35:50]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36:13]
  • [审判长]:
    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晓东,男,28岁,汉族。
    原告,康燕霞,女,28岁,汉族。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王丹峰,男,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玉泉,男,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退休干部。
    [09:50:11]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康燕霞、王晓东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撤销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取消通知书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郑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苗广义、韩玉海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璐担任法庭记录。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现在宣读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 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出回避申请。
    义务
    1. 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他诉讼参与人。
    2.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3.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51:56]
  • [审判长]:
    原告对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对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康燕霞、王晓东,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康燕霞、王晓东,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张玉泉、王丹峰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 原告]:
    明白。
    [ 被告]:
    明白。
    [09:54:0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即是对被诉的北京市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由被告宣读被诉的行政处理决定。文号、内容。
    [ 被告]: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申请人康燕霞、共同申请人王晓东,2010年4月19日昌平区住房保障和服务中心作出。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2008年11月24日原告向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申请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了相关材料。同时向王晓东原户口所在地沙河镇提出核查房产申请,当时核查人员向王庄村委会致电,并核实了王晓东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经认定,安置协议中明确记载,王庄村回迁安置房为王晓东父母所有,在房屋安置之前和之后王晓东在王庄村并没有房产,符合购买两限房资格,而后沙河镇政府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2009年2月4日,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原告取得了限价商品房的购买资格。2009年10月19日原告参加了天巢园两限房摇号,并被确定为一居室第183号正选家庭。2009年11月,原告与北京宏大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天巢园2单元1201号住宅。在约定交款前一天,原告接到昌平区住房保障部门的电话,要求暂缓交纳房款,并协助调查情况。
    2010年4月20日,被告作出决定取消原告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原告认为,原告的两限房购买资格是经过合法途径,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要求,层层审批,并经过公示合法取得的,应当予以保护。原告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住房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
    明确一下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原告下发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
    [09:58:47]
  • [审判长]: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
    [ 原告]:
    没有变化。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 被告]:
    收到了。
    [09:59:51]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 被告]:
    被告认为申请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其家庭住房情况,骗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北京市限价商品房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8第8号第29条的规定,其购买资格应当取消。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答辩状了?
    [ 原告]:
    收到了。
    [10:00:4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范围法律依据。
    [ 被告]:
    法律依据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京建住【2008】22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号、关于昌平等6个远郊区县对外发布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的函。
    职权依据是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昌文【2009】61号。区编办《关于设立北京市昌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函》、区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和职能的通知》。
    [10:02:04]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行驶职权有无异议?
    [ 原告]:
    有异议,被告注意一点被告向原告下发的通知书并不是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并不是证明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是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资格,知道证明该中心有职能而无职权。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说明。
    [ 被告]:
    文件中已经明确昌平住建委已经将住房资格审查的权利委托给住房保障中心来行使,最终的责任由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来承担,行政机关可以把其职权委托给其他的机关来行使。
    [10:03:19]
  • [审判长]:
    被告陈述向作出行政决定的时间及向原告送达行政决定的时间。
    [ 被告]:
    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于2010年4月20日送达,由原告康燕霞签收。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复议了,提出复议的时间、复议结果及作出时间。
    [ 被告]:
    申请过行政复议,复议时间为现在不清楚,作出决定的时间是2010年7月2日,结果维持了住房保障中心向原告发出的取消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的通知。
    [10:04:22]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上述内容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我申请复议的时间是在2010年4日23日。
    [ 审判长]:
    被告进行了那些调查核实工作,根据什么认定原告隐瞒住房面积,被告陈述。
    [ 被告]:
    有原告的母亲与外交学院签订的北京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有刘玉兰与沙河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认购协议书,还有刘玉兰签订的农民搬迁楼购房协议。
    [ 被告]:
    根据知情人的匿名电话举报。
    [10:05:39]
  • [审判长]:
    原告申请限价房进行什么步骤?
    [ 被告]:
    在原告已经取得购买限价商品房住房的资格在轮候期间发现的。
    [ 审判长]:
    被告进行哪些工作?
    [ 被告]:
    根据提供的情报分别向实施王庄村拆迁的拆迁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又向回龙观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取证证明二原告已在王庄村拆迁过程中分配取得120平米安置房,在回龙观村也取得了安置房。
    [10:06:50]
  • [审判长]:
    被告陈述取消原告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理由并出示相应证据。
    [ 被告]:
    证据1、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1页
    证明,住房保部门做出了取消康燕霞、王晓东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通知。
    证据2、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 12页
    证据3、申请人康燕霞、王晓东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完税凭证,6页
    证据4、王庄村委会、回龙观村委会证明,3页
    证据5、北京市政策类住房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1页
    证据6、北京市申请保障性住房评议情况记录表,1页
    证据7、政策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协助调查回执,2页
    证明,证据2至7证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康燕霞、王晓东申请和回龙观地区办事处、回龙观医院的初审意见,和回龙观地区办事处提供的协助入户调查回执所反映的情况,核准康燕霞、王晓东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
    证据8、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沙河王庄村),4页
    证据9、沙河高教园区拆迁安置搬迁楼认购协议书 ,5页
    证据10、农民搬迁楼购房人确认书及附件,11页
    证据11、沙河高教园区办公室、沙河镇人民政府《关于沙河高教园区农民搬迁楼分配购买实施意见》,6页
    证明,证据8至11证明康燕霞、王晓东作为沙河高教园区王庄村拆迁的被拆迁人口,已经取得了每人40平方米的回迁房认购指标。而且,沙河高教园区还给予了康燕霞腹中胎儿4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仅此一项其住房面积就已经超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标准。
    证据12、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回龙观村),4页
    证据13、回龙观村委会回迁楼分配证明及回龙观村村民搬迁公约、分配方案 ,18页
    证明,证据12、13证明康燕霞、王晓东作为回龙观村被拆迁人再次取得回迁安置房购房指标每人70平方米,共计140平方米。其已经不应再具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
    证据14、复查登记表、谈话笔录,4页
    证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回龙观地区办事处根据群众举报对康燕霞、王晓东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进行了复查,并约谈了当事人。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程序合法。
    证据1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建复字[2010]53号),3页
    证明,申请人康燕霞、王晓东不服住房保障部门做出的取消其限价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向市住建委提起行政复议,经市住建委的审理,认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10:13:27]
  • [审判长]:
    被告提交的认定事实的证据目录编号3至7原告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已记录在案,对于该部分没有争议的证据不再进行当庭质证。现在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详见书面质证意见。
    对证据1、关联性认可,真实性认可,其合法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2、认可,部分内容是由原告本人填写的,但其第9页康燕霞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
    对证据3―7认可。
    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10:30:30]
  • [原告]:
    对证据9、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只能证明原告名下没有房产。
    对证据10、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11、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12、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13、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14、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15、不予认可。
    [10:53:11]
  • [审判长]:
    下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 被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京建住[2008]22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号)、关于昌平等6个远郊区县对外发布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的函。
    [10:55:55]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异议?
    [ 原告]:
    对法律法规没有异议,但对其适用的条款有异议。
    [10:58:16]
  • [审判长]:
    由原告陈述并出示书面证据,被告质证。
    [ 原告]:
    证据1、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1页。
    证据2、昌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文书送达回证,1页。
    证据3、行政复议答辩书,3页。答辩主体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证据4、行政复议决定书(京建复地【2010】53号)3页。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昌平区住房保障服服务中心属于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所属单位,昌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属于行政机关,无权取消原告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
    [10:59:49]
  • [原告]:
    证据5、北京市昌平区政府网站屏幕截图,2页。证明2009年11月3日15时,昌平区华泰龙旗广场、天巢园限价商品房项目摇号结果公示,原告被确定为一居室第183号正选家庭。
    证据6、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4页。
    证据7、搬迁楼认购调整协议书,2页。
    证据8、农民搬迁楼购房人确认协议,2页。证明王庄村拆迁房屋为刘玉兰、王忠分别所有,没有原告住房。
    [11:00:40]
  • [原告]:
    证据9、交房验收通知单,1页。
    证据10、临时周转协议书,1页。
    证据11、预扣房款通知单,1页。
    证据12、购房款收据,1页,证明回龙观545号康学武家拆迁时间为2009年11月8日,且购房款为36.4万元系康学武支付。
    [11:01:35]
  •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已记录在案,对于该部分没有争议的证据不再进行当庭质证。被告质证。
    [ 被告]:
    对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
    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6―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对证据9―1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临时周转协议书明确证明二原告已经作为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取得了补助费,证据11只能说明回龙观的回迁安置房由原告康的父亲购买,并不能证明二原告的购房指标。
    [11:10:50]
  • [审判长]:
    原告家庭成员有哪些人?
    [ 原告]:
    王忠、王晓东、刘玉兰、康燕霞。
    [ 审判长]:
    原告,你提出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请的时间?
    [ 原告]:
    2008年11月19日签署的承诺书,2008年11月原告到回龙观镇承建科提交的申请表。
    [11:13:39]
  • [审判长]:
    在申请前你家是否签订过《审核高教园区拆迁安置搬迁楼认购协议书》?
    [ 原告]:
    原告自己没有签署过,家里签署过。
    [11:14:37]
  • [审判长]:
    什么时间签订的?
    [ 原告]:
    2008年11月24日签订的。
    [11:15:12]
  • [审判长]:
    协议书中的家庭成员包括谁?
    [ 原告]:
    我们没有这份文件。
    [11:16:39]
  • [审判长]:
    协议书中的家庭成员包括谁?
    [ 原告]:
    我们没有这份文件。
    [ 审判长]:
    回迁安置住房面积人均多少平米?
    [ 原告]:
    可以享受人均40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
    [ 审判长]:
    你家共认购了多少平方米住房面积?
    [ 原告]:
    应该是212平方米。
    [11:33:41]
  • [审判长]:
    几口人认购的?
    [ 原告]:
    两口人认购的?
    [ 审判长]:
    两口人怎么能认购212平方米,原告解释一下?
    [ 原告]:
    是刘玉兰和拆迁公司协商的结果。
    [11:34:35]
  • [审判长]:
    拆迁的家庭成员包括二原告吗?
    [ 原告]:
    包括。
    [ 审判长]:
    沙河拆迁你家获得的回迁安置面积中是否包含二原告可以认购的安置房面积?
    [ 原告]:
    不清楚,这份协议签署时原告不知道,原告并没有参与协商。
    [11:35:28]
  • [审判长]:
    原告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申请承诺书中,在家庭住房情况一栏中是如何填写的?
    [ 原告]:
    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方米,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没有房产,这个房子只是我们居住使用,不是我们的。
    [ 审判长]:
    15平方米住房的坐落于何处?
    [ 原告]:
    回龙观村545号。
    [11:36:22]
  • [审判长]:
    在向回龙观镇提出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请时是否申报过沙河拆迁安置住房的情况?
    [ 原告]:
    申报过,原告如实的将情况向沙河镇和村委会作了说明,书面的合同提供给了承建科,即我们提供给法庭的证据6、7、8。
    [ 审判长]:
    原告在轮候期间是否在回龙观拆迁中取得回迁安置住房面积?
    [ 原告]:
    在轮候期间没有取得回迁安置住房面积。
    [11:37:14]
  • [审判长]:
    原告有没有70平方米的资格?
    [ 原告]:
    我们享受购房人的优惠购房面积,原告具有购房资格,实际上我们没有出资,购房人明确写明了不是原告,具有购房资格和实际购房是两回事,需要强调的时间这些优惠房屋的购房面积只是一个计算方法,我们有购房资格。
    [ 审判长]:
    可以购买多少平方米的房屋?
    [ 原告]:
    人均70平方米,沙河的可以人均40平方米。
    [11:38:06]
  • [审判长]:
    该情况是否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过,是否有申报书面材料?
    [ 原告]:
    我们在申请之前向相关的政府和单位说明了情况,他们认为我们有资格申请,所以我们才申请的,被告认为我们隐瞒,我们认为不存在隐瞒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解释一下轮候期间?
    [ 被告]:
    轮候期间是指取得了限价商品房资格与正式签订预售合同之时的期间。
    [11:38:53]
  • [审判长]:
    被告解释一下原告说的不是在轮候期间取消的资格?
    [ 被告]:
    轮候期间是一个内部的时间,原告取消资格的时候是在轮候期间。
    [ 审判长]:
    原告还有什么补充吗?
    [ 原告]:
    被取消时间是在2010年的4月20日。
    [11:40:37]
  • [审判长]:
    原告认为轮候期间是什么时间?
    [ 原告]:
    摇号完毕就是轮候期。
    [ 审判长]:
    被告还有补充吗?
    [ 被告]:
    关于轮候期的问题,这个限价商品房认购资格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政府关于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审批条件来主管这个的,作为主管机关对轮候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掌握的,不是其他人可以自行解释的。
    [ 原告]:
    我们补充一下,被告作出的是原告隐瞒情况,原告是根据相关的规定一步一步的审批下来的,不存在隐瞒的情况。
    [11:42:05]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1:42:42]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辩论重点是 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第一,原告认为通知书不尊重事实,错误引用条款应该撤销,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名义实施许可,这份通知书盖章单位不应该是保障服务中心,并且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原告提出复议的机关,另外被告出具的单位不存在,被告要求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的是一个不明的单位和一个不存在的单位,原告多方咨询,提起复议后,决定书由住房中心改成了保障委员会,也证实了其是违法的;
    第二,我们认为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相应的接报电话记录,怎么证明接到匿名举报电话,我们不排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存在;
    第三,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认为原告隐瞒欺骗,对我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第四,原告认为购房资格是合法取得的,不存在弄虚作假和故意隐瞒家庭住房的情况;
    第五,关于拆迁的问题和刘玉兰的问题应该询问拆迁公司和其本人,与我们无关,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房产超标,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二原告名下没有任何房产;
    第六,对于行政机关的函和文件的问题,原告认为职能和职权是不同的,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是有六个条件的。
    [11:56:41]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第一,昌平区住房保障中心受本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购买房屋的审定事项,该中心作出了取消原告购房房产的通知,本中心承担该中心作出决定的一切法律责任,该行为不存在主体的问题;
    第二,调取的证据中可以证明二原告在拆迁中获得拆迁回迁房的情况,原告隐瞒了这一事实,后又回龙观拆迁中再次获得140平方米购房指标,二原告进去隐瞒了这一事实,直至匿名人举报其情况,在接到举报后,被告在查询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取消二原告购买房产的决定,行政程序合法,规章正确,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维护,二原告坚持其没购买房产,但在拆迁过程中原告已经得到回迁房,证据也已证明其回迁房的面积不是正常的二人的面积,可以看出二原告已经取得了回迁房购房指标;
    第三,原告重复获取拆迁安置房已经严重违反了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其行为不但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应得到相应的处罚。
    [11:58:46]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 原告]:
    被告明确一下被告所提供的三份文件都是真实存在的 ,购房指标和实际购房是不同的;对于隐瞒情况的问题,原告不存在隐瞒,沙河拆迁不是秘密进行的,而是公开的,原告也不可能隐瞒的,并且原告已经向沙河镇政府出示了说明;被告说的主体的问题,区建委对保障中心进行了委托,原告并没有看到这份文件。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
    最后补充一点,所有审核的文件中说明的很清楚,只要我们房产没有超标就可以购买,而不是推定原告有房产。
    [12:06:0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休庭,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确认记录无误签字。旁听人员退庭。
    [12:07:0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高琳琳、民四庭郑晓媛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2:19:45]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