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孙法瑞。[09:14:32]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这起案件由由新沂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朱清华主审,书记员是王敏。[09:15:34]
- [主持人]: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08年,新沂市统一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杨新庆(原告杨明才之子)外出打工,村组无法与其联系,暂缓换发其承包证。杨新庆户承包地实际由原告杨明才耕种。2009年,原告信访反映其换发的承包证上少登记了其拾边种植的废堰地0.7亩。后经村组、棋盘镇人民政府、新沂市农工办核实,该0.7亩非人口承包地,也非正常流转土地。但为息访,村组与原告就0.7亩废堰地签订承包合同,被告棋盘镇政府依法报批后登记在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上,原告也书面承诺不再信访。之后,原告以其实际领取的政府补贴金额推定其承包地应为10.8亩,要求将其儿子杨新庆户下承包地和拾边种植的其他土地全部登记在自己户下,该要求被拒绝后,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至本院。[09:17:26]
- [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19:0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09:21:45]
-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①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必须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的许可。②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不准随意走动,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振动,开庭期间不准接打电话,不准吸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09:22:41]
- ③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进入审判席。[09:23:06]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自然情况及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原告杨明才,男,193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棋盘镇郑良村三组8号。被告棋盘镇人民政府,住址新沂市棋盘镇。法定代表人蔡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威,该镇经管站站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光波,该镇司法助理。特别授权[09:24:14]
- [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 原告杨明才诉被告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清华 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宋振海、范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敏担任法庭记录。[09:24:56]
- [审判长]:经核对,今天原、被告及代理人的身份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前已书面告知,在此不再重复宣读,原告方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09:25:16]
- [原告]:清楚[09:25:31]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清楚?[09:25:42]
- 被告:清楚 [09:25:50]
- [审判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09:26:06]
-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09:26:18]
- [原告]:不申请[09:26:27]
-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09:26:37]
- [被告]:不申请[09:26:4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09:26:57]
-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棋盘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将原告耕种的所有土地登记在原告户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09:27:12]
-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09:28:17]
- [审判长]:请问原告,你起诉的主要目的是要求被告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职责,对你提出的七块承包地不予登记行为作出合理说明,还是要求被告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材料初审、报送上级机关的登记职责或其他?[09:29:42]
- [原告]:我要求被告把这七块地登记在小红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09:29:52]
- [审判长]:法庭释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法院只对行政机关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审查,不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告,你是否按照法庭的释明,将诉讼请求予以修正?[09:30:18]
- [原告]:坚持我的原诉讼请求,我就要求被告在我的证上登记这七块地。[09:30:4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09:30:51]
- [被告]:(详见答辩状)。正式答辩前,我想说明的是,原告诉讼反映的问题是从08年承包经营权换证时候开始,08.8杨老就其土地面积比实际面积少一事先后反映到棋盘政府、新沂市委农工办及徐州市委农工部,徐州市委农工部为此专程到新沂调查了解,工作人员也向原告解释了相关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0.7亩地,通过协调村组,已经给杨老登记了,其他按照政策不能登记也告知了杨老原因,杨老对政府部门的解释答复不满意故提起诉讼。棋盘镇政府、新沂市农工办,徐州市农工部对原告反映的问题一直很重视,而不是诉状上所说的政府相互推诿,不闻不问,但是由于原告与政府之间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09:31:32]
- 原告通过诉讼方式依法维权,我们表示支持,如果在工作中,我们有什么不到之处,欢迎指出,我们将尽快加以改正。现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如下:[09:31:54]
- 一、棋盘镇人民政府不具有登记发证的法定职责。 [09:32:13]
- 二、被告在原告承包经营权案中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材料初审、发证的职责。 [09:32:40]
- 三、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09:33:57]
- 四、附带说明,杨明才与两儿子杨新果、杨新庆早已分户,根据档案记载,二轮承包时杨明才户承包人口是2人,承包面积为2.4亩,在2003年原组长杨新龙对组内的机动地(梁庄后地及庄东头地)进行发包,人均为0.15亩。杨明才及两儿子共计人口8人,分地为1.2亩。经组长同意杨明才户种植0.4亩土地,剩余为杨新果及杨新庆种植0.8亩。在2008年杨明才又与郑梁村委会签订0.7亩承包土地,现在为3.5亩土地。杨新果户在二轮承包时承包人口3人,面积为3.6亩,在2002年机动地发包时杨新果应分得0.45亩,其中0.1亩让其杨明才种植,0.35亩让杨新庆种植。杨新果承包面积到今未调整。 [09:35:20]
- 杨新庆在二轮承包时承包面积为3.6亩,之后在2002年机动地发包中分得土地0.45亩,杨新庆小孩杨含优分到土地1.35亩(组内人均1.35亩),加上杨新果让其种植的0.35亩。现杨新庆承包面积应为5.75亩。由于杨新庆在换证期间外出务工,村组无法与该户主取得联系及杨明才要求登记的土地与村的记录不一致,该户一直未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因此杨新庆土地未登记发证。由于原告与杨新庆系父子关系,现杨新庆土地实际可能由原告耕种,但此耕种为代耕,而非土地流转,原告无权以土地承包人身份主张发证。如杨新庆可直接与村组重新签定承包合同,被告也将依照程序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发证。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36:21] - [审判长]:根据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棋盘镇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的法定职责;2、被告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09:36:49]
- [审判长]:原、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09:37:12]
- [原告]:无异议,也无补充[09:37:20]
- [被告]:无异议,也无补充[09:37:27]
-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查证阶段,该阶段主要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的限制。[09:37:46]
- [审判长]:请问被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是依职权而为的行为还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主要法律依据?[09:37:54]
- [被告代理人]:由发包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初审符合要求后,在上报市政府 ,因此,我们认为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法律依据是200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09:38:08]
-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不同意见?主要法律依据?[09:38:17]
- [原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被告应该直接给我登记。[09:38:32]
- [审判长]:原告,第二条只是对农村土地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并不是对登记发证行为的规定。请问原告,起诉之前,你是否向被告提出过申请?[09:38:58]
- [原告]:申请过[09:39:13]
- [审判长]:申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口头还是书面申请?[09:39:22]
- [原告]:就是要求镇政府将这七块地登记在小红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是多次口头申请[09:39:39]
- [审判长]:你是否附带向被告提交了相关的书面材料,如承包合同或以前的承包经营权证?[09:39:59]
- [原告]:没有提交什么材料,政府没有与我签订合同,我没有合同提交[09:40:19]
- [审判长]:被告是否按你的要求进行了办理[09:40:29]
- [原告]:没有办理,其实,把七块地写在小本(证)上不就完了,被告就是拖着不给办[09:41:04]
- [审判长]:被告,原告以上陈述是否属实,请发表意见?[09:41:13]
- [被告代理人]:原告的上述陈述基本属实,他多次口头申请,但没有提供任何材料,只是一再要求将诉称的土地登记在小红本(证)上。经了解,原告与村组就七块土地也没有承包合同[09:41:58]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反映的情况是否作出处理?理由?[09:42:10]
- [被告代理人]:我方对其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的废堰地0.7亩,发现时村组按人头分的,属于漏登,按照要求村组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依法上报,最后补登在证上。其余的土地不应该登记,徐州市农工办的工作人员也向原告进行了解释,折算地只能按折算后的面积登记,杨新庆的地只能登记在杨新庆的名下,但是原告不听从,要求将该七块地登记在小红本上。[09:42:44]
-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是否具有原告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阶段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有无证据或法律依据向法庭提交?[09:43:12]
- [被告代理人]:主要法律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4条、第7条规定,棋盘镇人民政府作为乡级人民政府不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的法定职权,目前原告手中持有的《承包经营权证》也注明发证机关为新沂市人民政府。[09:43:52]
- [审判长]:(宣读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条文原文)《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原告,请对被告陈述的法律依据发表意见?[09:44:21]
- [原告]:对法律规定没有意见,我也找过市政府了,但市政府说已经委托镇政府了,既然不该镇政府登记发证,他们为什么登记发证,他们既然登记发证了就应承担责任。如果镇政府不能给我登记,我还要去找市政府登记。[09:44:41]
- [审判长]:镇政府发证是受市政府委托进行的,但发证仍是以市政府名义,在法律上被委托人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原告,你有无证据或法律依据证明被告具有你申请事项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的法定职责?[09:44:59]
- [原告]:没有,当时他们说有文件,我要看时,他们说找不到了,我要求按照小红本上封面上的第二条给我登记,这一条刚才我已经宣读了。[09:45:33]
- [审判长]:经合议庭当庭评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棋盘镇人民政府作为乡级人民政府不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的法定职责。[09:45:54]
- 需要解释的是,虽然在实践中,我市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发证工作委托给各乡镇农经中心办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行政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本案中,原告如以不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棋盘镇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 [09:47:09]
-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新沂市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承包方或发包方提出的发证申请,所有登记材料须经乡镇农经中心初审、市农工办复核后,符合规定,才能报送市政府核准,申请登记发证。如果在承包经营权证发放过程中,认为棋盘镇人民政府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材料初审、报送的职责,原告也可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但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为要求被告履行材料初审、报送的职责,而不是登记的法定职责。 [09:48:07]
- 开庭前,法庭对此已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庭审中,再次征求原告方意见,原告仍表示不愿修正诉讼请求。对原告的意见与选择,法庭予以尊重。
根据能动司法的要求,为了查清纠纷原因,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指明救济途径,现在法庭现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进行发问?请各方如实回答。[09:49:07] - [审判长]:原告,你与村组有无就诉争的七块土地签订承包合同?[09:49:21]
- [原告]:没有,棋盘镇所有农户都没有承包合同[09:49:30]
- [审判长]:原告,为何被告手中持有已发证的3.5亩土地的承包合同?[09:49:43]
- [原告]:因为不签合同,被告不发证,所以证上登记的就有合同,没有登记的就没有合同。[09:49:53]
- [审判长]:你何时开始耕种诉称的七块土地?请分别说明?[09:50:03]
- [原告]:梁庄后1.35亩是从2000年,庄东头1.2亩,分成0.8亩和0.4亩两块,是从2003年开始种的,其余都是从2000年开始种的,包括东北山、长条地、南湖地、水库地。[09:50:19]
- [审判长]:原告,你户有无取得2000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09:50:38]
- [原告]:有[09:50:45]
- [审判长]:2000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登记了上述七块土地?[09:50:54]
- [原告]:最原始的没有,但是在2000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过以后,将上述土地进行了补登,即证的第3、4、5页上有组长杨新龙,程玉宝,孙守文的签名,证明庄东1.2亩,废地0.7亩,东北山1.5亩,梁庄后的1.35亩土地是后来经村组分给我种的。[09:51:07]
- [审判长]:原告,证人杨新龙、程玉宝、孙守文何时在证书上作上述记载?当时任何职?是应你要求记载,还是他们依职权记载?[09:51:23]
- [原告]:当时组长杨新龙等都在任,是应我的要求才在上面写证明的[09:51:37]
- [审判长]:上述证人能否出庭作证?今天是否到庭?[09:51:46]
- [原告]:得法庭传唤他们才来,法庭不传唤他们不来[09:52:00]
- [人民陪审员 宋]:村组长在小本上签的字是否经上级部门授权?[09:52:42]
- [原告]:我觉得他们应该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上作登记记载[09:52:55]
- [人民陪审员 范]:被告,你认为原告所说是否有道理[09:53:04]
- [被告]:村组长的签字,未经上级机关授权,只能视为证明,不能认定所记载的土地已经市政府登记确认。[09:53:19]
- [人民陪审员 宋]:你有几个儿子,发证的有几户[09:53:32]
- [原告]:有2个儿子,2000年发证的有3户,这是被告人为的把我一家分成三户的,我现在我大儿子一起过。[09:53:41]
- [审判长]:原告,刚才被告答辩称你要求登记的七块土地有部分是你小儿子杨新庆的土地,这是否属实?[09:53:52]
- [原告]:有,水库地2亩,长条2.1亩,东北山0.9亩[09:54:01]
- [人民陪审员 宋]:原告,你为何要求将杨新庆土地登记在你户名之下?[09:54:12]
- [原告]:原来都是一户的,他是我儿子,现在不在家,就可以登记在我证上,有没有外人。[09:54:33]
- [审判长]:你要求被告重新发证的依据是什么?[09:54:44]
- [原告]:就是财政补贴的小本子,一本是108.5元,54元是我小儿子的1、杨明才户财政涉农补贴专用存折一本显示,2010年3月29日发的补贴为108.5元,按10元一亩计算,应该是10.8亩面积。2、杨新庆户财政涉农补贴专用存折一本,2010年3月29日发的补贴为54元,按10元一亩计算,应该是5.4亩的面积。[09:55:28]
- [审判长]:被告,根据你们的调查或档案记载,请将原告及其子杨新果、杨新庆三户的目前土地情况及近年土地流转情况向法庭进行陈述?[09:55:45]
- [被告]:郑良村委会经过调查原组长及以前部分村组干部出具的证明,证明 2003年前,郑良村按人均1.2亩发包给杨明才、杨新果、杨新庆三户种植,杨明才及家属二口人在2003年前是2.4亩,在2003年土地流转,每户增加0.4亩,当时以三户标准计算,杨明才及其二个儿子共应增加1.2亩,他们三户自己协商,该1.2亩土地分成两份,一份0.4亩,一份0.8亩,由杨明才户种0.4亩,杨新庆户种0.8亩,杨新果户未种。后来杨明才户增加0.7亩,现在杨明才两口人共种3.5亩。[09:56:13]
- 杨新果在2003年前是3口人,人均1.2亩是3.6亩,在2003年土地调整时,杨新果自愿将0.4亩让给杨新庆,所以杨新果土地没变,始终是3.6亩。杨新庆是3口人共3.6亩,增加0.8亩地,后又由于其家增加人口,又增加一口人地1.35亩,现在总种植面积是5.75亩。
目前,三户总种植面积是12.85亩,一块是水库地1.6亩,长条地2.1亩,庄东头地4.7亩,东北山地2.4亩,梁庄后地1.35亩,废堰地0.7亩,共计12.85亩。[09:56:46] - 根据调查与原告起诉有出入的地方在水库地,村里当时是按0.2亩每人分的,杨明才三户总共8口人,应该分得1.6亩,剩余3.4亩属于应该多耕种面积。据事后了解,当时村干部参与分地,分到杨明才时属于最后一户,最后一块地,该块地不及其他地肥沃,所以当时把剩下的地折算成1.6亩给他种了,没再丈量。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折算地情况在各村组很普遍。以前也一直是按1.6亩计算农业税及提留,说明一下,杨明才及其子三户至今未将农业税上缴。2008年换证当时把水库地2.9亩签给了杨明才。 [09:57:08]
- [审判长]:他们三户之前的计税面积是多少[09:57:33]
- [被告代理人]:2002年杨明才计税面积是2.4亩,两个儿子计税面积是3.6亩,但是至今三户农业税都没交,我方有税单提交[09:57:48]
- [审判长]:刚才被告将你及儿子的地向法庭进行了陈述,被告的陈述是否属实[09:57:58]
- [原告]:属实。2003年这地(水库地)是洼子汪,是共5亩,当时村里无人种,村里就让我种的,三年也不收一年粮,分地时打折按1.6亩算的。现在国家发粮食补贴,我这块地也实际种粮食,应该按5亩享受补贴,我找财政所长,他说国家给的补贴,是有登记在证上的才享受,目前我证上水库地只登记了2亩,还有三亩没有登记。[09:58:20]
- [审判长]:被告,土地二轮承包后,新沂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对相关的土地进行了登记发证,为何2008年又再次进行发证?[09:58:53]
- [被告代理人]:2007年新委办发62号文件,换证目的是为了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土地承包法生效后进行新的换证行为,文件明确规定严禁重新丈量土地,不认地边,折算地如果农户之间不平衡的,应按原有折算面积换证。[09:59:21]
- [审判长]:被告,根据你方陈述,杨新庆户确实没有换证,你方什么意见[09:59:35]
- [被告代理人]:杨新庆可向我镇进行申请,经我镇审核后上报市农工办重新换证[09:59:52]
- [审判长]:原告,由于多年来你与你儿子承包地一直分户登记,现被告承诺,如果杨新庆打工回家,与村组补签合同后,被告将依法将材料报送上级部门进行登记发证?原告,你可联系你小儿子向镇里提出申请?[10:00:19]
- [原告]:如果被告按杨新庆家4口人给补上证就行了。[10:00:43]
- [审判长]:经本庭一再释明,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棋盘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发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只有与村集体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后,由村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农经中心初审,初审符合要求后,向市农工办提出发证申请。市农工办复核材料后,报市政府核准后,予以登记发证。[10:01:47]
- 通过刚才的庭审查明,原告就诉称的七块土地缺乏登记发证承包合同,部分土地与杨新庆登记发证土地存在重合,原告2000年证上也没有上述七块土地的登记记载,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你是否同意撤回本案诉讼,按照法庭指明的途径申请救济? [10:02:24]
- [原告]:只要能把我的地块上完,我就同意撤诉。[10:02:39]
- [审判长]:请问原告,是否同意法庭就该案涉及的承包地一事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10:02:47]
- [原告]:同意法庭协调处理[10:02:53]
- [审判长]:原告,有你小儿子的联系电话没?[10:03:02]
- [原告]:有,可以庭后提供给法庭[10:03:10]
- [审判长]:庭后,本院将组织各方就原告反映的承包地纠纷一事进行案外协调,如协调不成,本院将依法裁判,宣布休庭。请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10:03:2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0:04:26]
- [主持人]:【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0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