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直播现场
2010年8月20日14:00直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
    [13:47:25]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告郑某诉被告上海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13:47:46]
  • [主持人]: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立的铁路运输专门审判机关,系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辖五个基层法院之一。法院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60号。其辖区范围涉及沪杭、沪宁2条铁路干线和16条铁路支线及联络线,连接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以上海为起点南至沪杭线嘉兴东,北至沪宁线常州东。进入二十一世纪,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除了继续受理发生在铁路管内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涉及铁路企业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以外,还同时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部分地方法院辖内的部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内设机构为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审监庭和办公室。
    [13:48:01]
  • [主持人]: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
    [13:48:35]
  • [主持人]:
    审判长胥传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一级法官;
    审判员金向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审判员刘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三级法官。
    [13:48:50]
  • [主持人]:
    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原告起诉的简要情况。
    [13:52:52]
  • [主持人]:
    原告郑某诉称其于2009年5月11日在上海某长途汽车站购买车票后乘上上海至永嘉的卧铺客车,因该车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在上铺时跌落受伤,伤势构成十级伤残,2010年4月14日,郑某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各类损失9万余元。
    [13:54:44]
  • [主持人]:
    下面马上进行庭审,请网友关注!
    [13:54:59]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律纪律。
    [13:55:3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55:5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3:56:15]
  • [审判长]:
    请坐。
    [13:56:3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鹤山,被告上海某巴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解民、陈钦文已经到庭,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报告完毕。
    [13:57:00]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家庭住址?
    [13:57:21]
  • [原告]:
    郑某,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锦绣路银都花苑浙瓯4幢204室。
    [13:57:50]
  • [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委托权限?
    [13:58: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赖鹤山,浙江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3:58:40]
  • [审判长]:
    被告单位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13:59: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上海某巴士公司,注册地上海市中山北路。法定代表人许某(未到庭),董事长。
    [13:59:33]
  • [审判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代理权限?
    [14:00: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李解民,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陈钦文,上海中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14:01:24]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14:01: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4:02:03]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14:02: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4:03:02]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对原告郑某诉被告上海某巴士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14:03:25]
  • [审判长]:
    本案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胥传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过程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胥传洋、金向群、刘晨组成,胥传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唐婧担任记录。
    [14:03:45]
  • [审判长]:
    原告,法院向你方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通知书所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4:04: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收到,清楚。
    [14:04:32]
  • [审判长]:
    被告,法院向你方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通知书所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4:04:5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收到,清楚。
    [14:05:3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是否要对上述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的申请?
    [14:05: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14:06:1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要提出回避的申请?
    [14:06: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14:06:5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4:07: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448.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残疾赔偿金49,222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4,2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04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8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共计人民币99,796.77元。(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14:07:32]
  • [审判长]:
    原告,请你方再明确一下,本案你方选择的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14:07: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合同之诉。
    [14:08:21]
  • [审判长]:
    被告现就原告的上述诉请、事实和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4:08: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请,首先原告在2010年5月11日我方没有看到客票,不能说明在我方购买客票。另原告说我方在安全防护方面受伤也无证据证明,其次,原告跟我方从来没有就赔偿事宜进行交涉。2627号班车系卧铺车,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原告买的是下铺而非是上铺。因此不予赔偿。
    [14:08:56]
  • [审判长]:
    法庭在听取了各方的诉辩意见时,发现各方对下列问题存在争议。现在归纳一下争议焦点:1、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和原因。2、原告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何异议?是否需要补充?
    [14:09: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09: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4:10:20]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并向法庭逐一说明所举证据的内容及证明的事实。
    [14:10: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及开车时间、车次、上车地点。
    [14:11: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院提供的调查令,我方摘抄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接报情况信息,证明接到报案时间为2009年5月11日下午1时至1时22分,原告在被告公司的候车大厅因在被告车辆上摔伤而晕倒,且该车辆已经开走,伤者在朋友的陪同下去医院就医。
    [14:11:21]
  • [审判长]:
    对上述两份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4:11: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对车票的真实性无意义,对该车票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因为该车票是事后才出现的。
    对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意义,对证明的内容也存在异议,因为该证据无法证明的事故发生地址为我公司客运车站。
    [14:12: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补充二点,长途汽车客票是不记名的,因此很难表明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另按照原告提供的报案记录,该报案记录不是一个事故发生情况的陈述。
    [14:13:52]
  • [审判长]:
    原告郑某,对你所主张的在车上摔伤的这一事实,是否向法庭陈述一下事情的经过?
    [14:21:42]
  • [原告]:
    2009年5月11日下午1点的时候我检票上车,上车后我寻找自己的位置,具体的车牌号不清楚。卧铺车要爬上铺的,我爬上去的时候右脚滑了一下,当时工作人员没有过来,后来边上的乘客都跟工作人员说我脚受伤了。再后来我就报案民警过来了,我说我受伤了去医院救治。
    [14:22:04]
  • [审判长]:
    对原告陈述的受伤过程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
    [14:24:2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你买车票的时候有无别人陪同?
    [14:25:15]
  • [原告]:
    没有。
    [14:25: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什么时候买的票?
    [14:26:21]
  • [原告]:
    快发车的时候。
    [14:26:4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从哪个口上车的?
    [14:27:01]
  • [原告]:
    2楼。
    [14:27:1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有无乘客和司机?
    [14:27:44]
  • [原告]:
    有的。
    [14:28: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你买的票是上铺还是下铺?
    [14:28:31]
  • [原告]:
    不清楚。
    [14:28:4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车牌号你记不记得?
    [14:29:09]
  • [原告]:
    不记得了。
    [14:29: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摔下来的时候你有何证据?
    [14:30:01]
  • [原告]:
    没有。
    [14:30: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是谁把你扶下车的?
    [14:30:35]
  • [原告]:
    不认识的两个人。
    [14:30: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你认为那两个人是工作人员吗?
    [14:31:25]
  • [原告]:
    不是工作人员,他们没有穿工作服。不过是驾驶员叫他们扶我的。
    [14:31: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受伤后,你有无向客运站的人反映你受伤了?
    [14:31:56]
  • [原告]:
    没有。
    [14:32: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120”电话是谁打的?
    [14:32:28]
  • [原告]:
    我打的。
    [14:32: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120车辆是开到哪里?
    [14:33:19]
  • [原告]:
    是开到客运站里面的。
    [14:33: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你是按照正常途径进的车站?
    [14:33:55]
  • [原告]:
    是的。
    [14:34:1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你受伤后,有无跟工作人员说清楚?
    [14:34:31]
  • [原告]:
    没有。
    [14:34: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上车后,你的下铺有没有人?
    [14:35:05]
  • [原告]:
    没有。
    [14:35: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在事发后,你有无跟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联系过?110有无联系过?
    [14:35:34]
  • [原告]:
    都没有。
    [14:35:50]
  • [审判长]:
    为了查明本案事实经过,被告方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申请证人吴某出庭,被告,你方提供证人出庭主要想证明什么问题?
    [14:36: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说明是否是原告向法庭陈述的情况。
    [14:36:45]
  • [审判长]:
    法庭予以准许,传证人吴某出庭。
    [14:37:10]
  • [审判长]:
    证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工作单位,担任何职务?
    [14:37:34]
  • [证人1]:
    吴某,上海市公安局,警察。
    [14:37:49]
  • [审判长]:
    原告,对证人吴某身份有无异议?
    [14:38: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38:37]
  • [审判长]:
    被告,对证人吴某身份有无异议?
    [14:38: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39:03]
  • [审判长]:
    证人吴某,本院依法审理郑某诉被告上海某巴士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言。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称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应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14:39:18]
  • [证人1]:
    听清楚了。
    [14:39:35]
  • [审判长]:
    现请你向法庭作证在2009年5月11日处警时所发生的事实经过。
    证人1:2009年5月11日下午,市局110中心通知我们在沪太路长途汽车站4号门下客处,第三方报警并不是当事人报的警,当时我问别人是从哪辆车摔下来的,他说不知道。后来我听说摔伤的人去医院看病了。
    [14:39:50]
  • [审判长]:
    被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14:40: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你是到了候车室还是在出口处?
    [14:40:24]
  • [证人1]:
    出口处。
    [14:40: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你是被告朋友那接的警?
    [14:40:57]
  • [证人1]:
    是的,没有跟原告直接接触。
    [14:41: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110的出警记录上中山北路1105号,被告的地址是1015号,到底是哪个号?
    [14:46:48]
  • [证人1]:
    是1015号。
    [14:47:12]
  • [审判长]:
    原告可询问证人。
    [14:47: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你们110出警后,有无出警的记录?出警记录里面所要记载的内容是什么?
    [14:47:47]
  • [证人1]:
    有的,出警记录里所记载的是当事人的陈述,报案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们确定报案人的方式有几种?
    [14:48:06]
  • [证人1]:
    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没带就自己报姓名。
    [14:48: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向法庭提供的机读材料是否是你们的出警记录?
    [14:48:54]
  • [证人1]:
    是的。
    [14:49: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根据你们的报案程序,你们有无规定要去事发双方去了解?
    [14:49:48]
  • [证人1]:
    没有了解。报案人已不在现场了。
    [14:50:20]
  • [审判长]:
    法庭有几个问题向你询问,这份接报情况的信息是否你编制的?
    [14:50:38]
  • [证人1]:
    是我编制的。
    [14:50:56]
  • [审判长]:
    接报情况中,你是通过谁了解的?
    [14:51:58]
  • [证人1]:
    报警人陈述。
    [14:52:18]
  • [审判长]:
    你说受伤者是在朋友的陪同下去医院救治,该情况你是怎么了解的?
    [14:52:44]
  • [证人1]:
    按报警人陈述。
    [14:52:59]
  • [审判长]:
    吴某,今天你在法庭上的证言法庭已经记录在案,退庭后你应当阅看证人笔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证人吴某,你听清楚了没有?
    [14:53:19]
  • [证人1]:
    听清楚了。
    [14:53:41]
  • [审判长]:
    证人吴某可以退庭。(证人退庭)
    [14:53:58]
  • [审判长]:
    被告对证人吴某的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4:54:1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作为110接警的民警,民警是通过第三方接的警,未跟当事人直接接触。证人的证据真实可信,请求法庭考虑。
    [14:54:42]
  • [审判长]:
    原告对对证人吴某的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4:55: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有异议,第一,经过我们庭前去派出所的了解,每次110的出警都有出警记录,本案的机读文件不是真正的出警记录;第二,真正的出警记录已经遗失;第三,证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
    [14:55:30]
  • [审判长]:
    原告方,对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和原因这一节事实,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4:56: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从时间上与原告受伤的事实相吻合。
    [14:56:26]
  • [审判长]:
    对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56:4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对所证明的内容有异议。
    [14:58:07]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证据证明该节事实?
    [14:58: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58:30]
  • [审判长]:
    被告还有证据证明该节事实?
    [14:58:4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发车纪录一份、照片六张,证明22座为下铺,不应存在原告攀爬上铺的情况。
    [14:59:07]
  • [审判员]:
    原告,你方发表意见。
    [14:59: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改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拍摄照片上没有具体时间,从照片的内容看该车位号是人工编制,我们有理由怀疑在1年中被告可以对号码进行重新编制。
    [14:59:4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意见。
    [15:00:0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任何的车位号都是人工编制的,另怀疑我们事后重新编制是不存在的,我方是个大的交运公司。
    [15:00:24]
  • [审判员]:
    为了查明本案事实经过,被告方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了书面申请,申请证人出庭,被告,你方提供证人出庭主要想证明什么问题?
    [15:00: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持有车票的班次是长途车站唯一的班车,另属于正常发车,也无情况反映本次事故。
    [15:01:10]
  • [审判员]:
    法庭予以准许,传证人殷某出庭。
    [15:01:42]
  • [审判员]:
    证人殷某,本院依法审理郑某诉被告上海某巴士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言。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称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应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15:01:58]
  • [证人2]:
    听清楚了。
    [15:02:36]
  • [审判员]:
    核对证人身份,证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工作岗位?
    [15:02:51]
  • [证人2]:
    殷某,男,1975年8月生,住江苏省赣榆县,永嘉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
    [15:03:12]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殷某身份有无异议?
    [15:03: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该身份事项无意义,对该人是否是该班车司机有异议。
    [15:03:49]
  • [审判长]:
    被告发表意见。
    [15:04: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相应的派车单予以确认是否是该班车司机。但该派车单现在不能提供,庭后才能提供。
    [15:04:46]
  • [审判长]:
    原告发表意见。
    [15:05: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前面意见。
    [15:05:26]
  • [审判长]:
    由于原告对证人的身份有异议,但被告又不能在合法期限内提交法庭,经合议庭评议,证人殷某不具备证人条件,不予出庭作证。原、被告有无异议?
    [15:05: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06: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5:06:26]
  • [审判长]:
    原告有无问题向被告发问?
    [15:06:48]
  • [审判长]:
    原告有无问题向被告发问?
    [15:07: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你作为工作人员,你公司再发车时有无发车记录?
    [15:07: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的,但是过了1个月期限后就不保存了。
    [15:07: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发车记录里面载明的内容是什么?
    [15:08: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时间、方向、乘客人数等。
    [15:08: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你们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无内部事件记录?
    [15:08:4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的。
    [15:09: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你方在乘客购买客票后在上车检票时有何操作规程?
    [15:09:2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主联和副联作证明。
    [15:09: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和原因这一节事实,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5:09: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10:12]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对第二个争议问题举证,即由此产生的各项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原告就诉请的医疗费进行举证。
    [15:10: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记录、医疗清单、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等,证明原告交通事故受伤后的治疗情况和由此产生的医疗费17439.83元。
    [15:10:53]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11: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单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我方无关。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
    [15:11:37]
  • [审判员]:
    原告就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举证。
    [15:12: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因车祸住院7天,计算方式为:30元/天×7天=210元。
    [15:12:2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12:3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天数无异议,标准过高。
    [15:13:16]
  • [审判员]:
    原告就诉请的伤残等级和三期时限进行举证。
    [15:13: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150日,护理60日,营养45日,后续治疗费7,000元。
    [15:14:0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14:1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我方无关。
    [15:14:37]
  • [审判员]:
    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的进行举证。
    [15:14: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计算方式为:49,222元/年×20年×0.1。
    [15:15:25]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15: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
    [15:16:08]
  • [审判员]:
    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如何计算的进行举证。
    [15:16: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计算方式为:70元/天×150天=10,500元。
    [15:16:44]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16: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按照浙江省标准计算。
    [15:17:20]
  • [审判员]:
    原告就护理费4,200元举证。
    [15:17:3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计算方式为:70元/天×60天。
    [15:19:0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19:1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护理标准已经高于上海市标准,不予认可。
    [15:19:54]
  • [审判员]:
    原告就诉请的营养费进行举证。
    [15:20: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受伤后需要营养,金额为估算金额。
    [15:21:06]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21: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诉请的营养费金额过高,不予认可。
    [15:21:47]
  • [审判员]:
    原告就交通费1,937元举证。
    [15:22: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交通费票据为证。
    [15:23:19]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23: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交通费诉请过高,不予认可。
    [15:24:08]
  • [审判员]:
    原告就残疾辅助器具费168元举证。
    [15:24: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购买踝关节骨折固定支具票据为证。
    [15:24:4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25:0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予认可。
    [15:25:10]
  • [审判员]:
    原告就律师代理费4,000元举证。
    [15:25: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律师代理费发票为证。
    [15:26:0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26: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予认可。
    [15:26:27]
  • [审判员]:
    原告就后续治疗费举证。
    [15:26: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的伤情还需后续治疗。
    [15:27:1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27:2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认可。
    [15:27:44]
  • [审判长]:
    经过各方的质询和陈述,法庭对原、被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已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待合议庭综合其他证据进一步评议后,于有关法律文书中一并予以认证。
    [15:27:59]
  • [审判长]:
    原告,受伤后,是如何下车的?
    [15:28:36]
  • [原告]:
    是驾驶员叫别人把我扶下车的,回到候车室。
    [15:28:50]
  • [审判长]:
    你当时有无把该情况反映给车站?
    [15:29:20]
  • [原告]:
    没有。
    [15:29:29]
  • [审判长]:
    你当时用什么手机打的110?
    [15:29:44]
  • [原告]:
    用现在使用的手机。
    [15:29:56]
  • [审判长]:
    去医院治疗后,门诊病历上的字是谁填写的?
    [15:30:15]
  • [原告]:
    我朋友填写的。
    [15:30:46]
  • [审判长]:
    当时留的手机号码是谁的?地址是谁的?
    [15:31:00]
  • [原告]:
    都是我朋友的。
    [15:31:08]
  • [审判长]:
    你是否可以把你朋友的情况陈述?
    [15:31:22]
  • [原告]:
    陈某,浙江台州人,在上海做生意。
    [15:31:42]
  • [审判长]:
    被告方,对本案事实还有什么要陈述的?
    [15:31: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32:17]
  • [审判长]:
    原、被告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15:32: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在这辆班车中有无其他售票点?
    [15:32: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33:1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打电话的时候你有几个朋友?
    [15:34:13]
  • [原告]:
    1个。
    [15:34: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跟110接触的是你哪个朋友?
    [15:34:52]
  • [原告]:
    我不清楚。
    [15:35:08]
  • [审判长]:
    现在法庭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法庭在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后,认为双方对下列事实存在争议:1、原告所举的证据,是否对原告主张在车上摔伤的事实具有证明力?2、原告诉请的赔偿是否合理?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主张在车上摔伤的事实具有证明力,被告是否认可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异议?
    [15:35: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35: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5:35:5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可以围绕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6: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一、 关于本案公路旅客运输合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我国,客运合同通常由承运人预先拟定,通常采用票证形式。客票为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记名客票和无记名客票,也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证。2009年5月11日,原告到被告设立于某长途汽车站购买了上海至永嘉(温州)的《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并支付了合同对价,取得了由被告出具的不记名客票,至此,原、被告之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不是客运合同相对人,但其无法举证给予证明此项主张。本案原告持有的系无记名客票,由于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应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显然,被告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相反,依我国公路旅客运输的交易习惯,采取无记名客票形式,长途汽车站出具的客票也为无记名客票。因此,无论原告持有的无记名客票,还是被告对外售票的交易习惯,均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主张与原告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原告人身损害事实问题。
    原告是否在被告营运车辆上人身受到损害,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原告主张是在被告营运车辆上人身受到损害,被告主张没有,双方观点针锋相对。本代理人认为,经过法庭调查,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足以认定原告在被告营运车辆上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1、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被告营运车辆上摔倒受伤的事实。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2009年5月11日《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2、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门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联;3、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医疗费专用收据;4、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出警信息摘抄记录(以下简称摘抄记录)。其中,摘抄记录证实,2009年5月11日13时至13时20分,有乘客在被告营运车辆上意外摔下的事实;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门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联证实,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13时36分51秒到该院救治的事实。以上证据证实,原告在被告的某长途汽车站购买了自上海至永嘉(温州)的车票,该车发生时间为2009年5月11日13时整,原告在被告车辆伤意外摔下受伤。而后,公安机关接警,于当时13时17分到达事发地点即某长途客运站,原告于当日13时17分51秒到达医院救治的事实。不管是时间上,还是事件发生的逻辑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被告营运车辆上摔倒受伤的事实。
    [15:38: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依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通过事实推定可确定本案的客观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说: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 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所谓“盖然性”即是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认定事实存在时证据证明力所需达到的最低限度。
    [15:50: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说: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条确定了法律推定的事实推定制度。其中,事实推定必须限定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规则的范围内。事实推定的适用,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而不得不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伤的确认;(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定搞定的成立与否。结合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该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本案应适用事实推定制度。从事实推定适用上侃,受限,原告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在被告营运车辆上受伤的事实,需借助间接事实给予证明;其次,原告在被告处购票乘车并受伤,已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门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联、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医疗费专用收据和摘抄笔录给予证实,原告主张的前提事实已由相关证据给予佐证,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再次,原告主张受伤的前提事实与主张在被告车辆上受伤的推定事实之间,存在互为因果关系,且原告的证据亦可以认定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高度的可能性,须通过间接证据给予印证;其四,为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其内部的发车记录及当日车辆的内部相片,其欲证明原告客票中的22号座位为下铺,以反驳原告不可能从上铺摔下。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不能否定推定事实的成立。因为,从被告提交的相片证实,车辆编号为人工编制,在本案事发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完全可能为了规避责任,伪造或篡改座位编号,同时,该相片也不能证明该营运车辆在2009年5月11日营运时座次的实际情况。原告的发车记录载明,当日确有营运车辆,车辆牌照为浙CB2606,该车当日的实载率为42.31%。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主张的座次事实存在,那么,由于当天车辆未满员,依据乘客乘车的交易习惯,也存在经司乘人员同意而变更座次的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只是对推定事实的反驳,并非是对前提事实的反证,因此,原、被告已对原告乘车受伤这一前提事实进行确认。另外,被告的证据也不能反驳推定事实的成立,本案事实推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证据的证明力,通过事实推定,应认定原告在被告营运车辆上摔下的事实。
    [15:51:2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综上,原告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通过事实推定,亦足以认定原告在被告营运车辆上摔下的事实。另从原、被告的举证地位上看,被告是车辆营运单位,掌握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包括营运车辆的行车记录等,对此,被告均未给予提交。原告系乘客,相对于被告,在举证能能力上属于劣势。从摘抄笔录上看,原告受伤后,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就此而言,作为一家运输企业,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在相关的行车记录或经营记录上应给予记载,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此事件,然而被告非但未予配合,相反却矢口否认事件的发生。同时,又一味地强调不知道原告受伤、原告没有在其车辆上受伤或行车记录上没有记录,将其内部管理的不规范风险转嫁至原告的身上,让原告承受如此大的人身损害,于理于法均不符。
    [15:52: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三、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对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告已提交相关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法医鉴定意见书等,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主张赔偿数额,因此,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即99,796.77元,于法相符。基于上述代理意见,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存在原告在被告营运车辆上摔下受伤的客观事实。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5:52:48]
  • [审判长]: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53: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经过刚才的法庭的调查和听取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针对本案的几个焦点发表以下意见:第一,我方认为原告并不是被告的旅客,虽然出示了一张车票,但是在事发后出现的车票。旅客是有特定含义的,除了购票外还应乘坐该车辆,因此才能称之为旅客。从本案来看,原告方必须要证明是被告方的旅客,纵观本案的举证都不能证明是我方的乘客,110也没有备案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前提条件是交付的情况下构成。第二,在庭审中,原告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原告是在被告的车辆内受伤,只是一些零碎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推论出在被告车辆上受伤,我方认为只是一些间接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摔伤的事实只有原告一方的陈述我方并不知情,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只有一方的证据不能成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主张是不予采信和支持的。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是承运人对旅客作出赔偿,本案中原告不是被告的旅客,也不能证明在车上发生摔伤情况,因此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5:54:0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能按照推论来证明原告就是被告的乘客,另我方的卧铺高只有1米左右,不至于造成原告如此大的伤害,对被告的攀爬存在异议的。
    [15:59:5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16:05: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6:05: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6:05:43]
  • [审判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由原告进行最后的陈述。
    [16:09: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请,请法庭支持。
    [16:09:38]
  • [审判长]:
    由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16:10:3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驳回原告的诉请。
    [16:11:14]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愿不愿意调解?
    [16:12: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愿意。
    [16:12:31]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16:12:4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愿意。
    [16:12:54]
  • [审判长]: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不符合调解条件,法庭不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今天法庭审理到此结束,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传票另发。休庭后各方当事人阅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6:13:15]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全部结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
    [16:13:3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非法庭审理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