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

审判长金正华

被告人

公诉人

辩护人

旁听人员
2010年8月16日9:15直播宝山区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涉嫌受贿罪案
  • [主持人]: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4:1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陈凤琴,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并参与讨论。
    [08:56:56]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被告人陈遐龄受贿案。
    [08:58:19]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08:58:49]
  • [主持人]:
    被告人陈遐龄于2007年1月至2009年9月间,在担任区科委科技产业化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区科技发展基金的审定和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使中介机构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通过审批,获得相应资金。被告人陈遐龄于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间分别从上述三家单位的负责人凌某某、许某某、谭某某处,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9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 被告人陈遐龄于2007年1月至2009年9月间,利用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及“科技小巨人工程资金”的审核、推荐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使中介机构甲公司取得多家申报企业的代理业务并通过项目的审批,赚取代理费。被告人陈遐龄于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间先后多次收取该公司经理凌某某给于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99000元。
    2、 被告人陈遐龄于2009年,利用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审核、推荐职务便利,使申报企业乙公司通过审批,获得该项目基金。被告人陈遐龄于2010年1月收受该公司经理许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0000元。
    3、 被告人陈遐龄于2008年,利用负责“科技小巨人工程资金”的初审、推荐的职务便利,使申报丙公司通过审批,获得该项目资金。被告人陈遐龄于2009年1月收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谭某某给予的一张内存现金人民币10000元的农业银行卡并被告知银行卡密码,后其将卡内钱款全部取出。
    被告人陈遐龄于2010年2月23 日接受宝山区纪律委员会调查谈话时未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遐龄的家属代其将全部赃款予以退缴。
    [09:03:19]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遐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对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的审核、推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229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量刑处罚。被告人陈遐龄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09:05:32]
  • [主持人]: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员金正华、审判员张凯、代理审判员杨婷,担任本次庭审的审判长是金正华,现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09:07:48]
  • [主持人]:
    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本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郑轶娜。
    [09:08:22]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09:08:41]
  • [导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09:09:03]
  • [导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整至振动位置;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9:09:43]
  • [导播]: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请辩护人、公诉人入庭。
    [09:09:55]
  • [导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09:10:09]
  • [导播]:
    审判长:请坐。
    [09:10:21]
  • [导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09:10:34]
  • [导播]:
    审判长:传被告人陈遐龄到庭。(法警带上)
    (敲法槌)现在开庭。
    [09:10:54]
  • [导播]:
    审判长:现核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陈遐龄。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人:没有。
    [09:11:10]
  • [导播]: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62年9月13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09:11:26]
  • [导播]: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上海市。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大学本科。
    [09:11:39]
  • [导播]: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原系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管理科科长,曾担任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产业化科科长。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152弄4号401室。
    [09:11:55]
  • [导播]: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如隐瞒前科,一旦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清楚了吗?
    被告人:清楚了。
    [09:12:11]
  • [导播]:
    审判长:你因本案是什么时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什么时间被拘留的?什么时间被宣布逮捕的?
    被告人:我在2010年2月23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10日被逮捕。
    [09:12:29]
  • [导播]: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
    被告人:2010年7月20日。
    [09:12:42]
  • [导播]: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遐龄受贿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正华、审判员张凯、代理审判员杨婷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金正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轶娜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谷晓丽出庭支持公诉。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的是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仲兴律师。被告人陈遐龄出庭参加诉讼。
    [09:12:59]
  • [导播]:
    告知: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对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提出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09:13:13]
  • [导播]:
    告知: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检查;(2)享有辩护权利,在法庭上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3)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对本案有什么想法和要求或者想要说明的问题,还可以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09:13:29]
  • [导播]:
    审判长: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沪宝检刑诉(2010)482号起诉书。
    [09:13:58]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内容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09:21:18]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是事实,没有异议。
    [09:21:31]
  • [导播]:
    审判长: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陈遐龄,公诉人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向法庭供述,你在听清公诉人的问题后,简要、清楚、明确的向法庭作出回答,知道了吗?
    被告人:知道了。
    [09:21:50]
  • [导播]:
    公诉人:你在2007年1月至2009年9月,你在任职区科委技术产业化科科长,负责该科工作,是吗?
    被告人:是的。
    [09:22:03]
  • [导播]:
    公诉人:你是否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和科技小巨人工程资金的审核、推荐工作?
    被告人:是的。
    [09:23:03]
  • [导播]:
    公诉人:你作为初审者,怎么审核?会不会有一个书面意见?
    被告人:有的。
    [09:24:07]
  • [导播]:
    公诉人:是否会形成是否合格,是否推荐到市科委的意见?
    被告人:是的。
    [09:24:24]
  • [导播]: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先后多次收受中介机构甲公司总经理凌某某共计199000元,是否属实?
    被告人:是。
    [09:24:41]
  • [导播]:
    公诉人:该公司的经理凌某某为什么要多次给予你钱款?
    被告人:因为我帮他介绍申报企业。
    [09:25:17]
  • [导播]:
    公诉人:他是否需要你审核?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钱是怎么给你的?
    被告人:在车上,以现金的方式。
    [09:26:17]
  • [导播]: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收取乙公司经理许某某给予的钱款2万元,是否是事实?
    被告人:是。
    公诉人:是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给的?
    被告人:在车上以现金的方式。
    [09:27:06]
  • [导播]:
    公诉人:许某某为什么送你钱款?
    被告人:不清楚。
    公诉人:你以前供述说是因为你介绍项目?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09:28:24]
  • [导播]: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收受丙公司的谭某某给予了存有1万元的银行卡,是否是事实?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是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给的?
    被告人:在办公室,是银行卡。
    [09:28:54]
  • [导播]:
    公诉人:丙公司申请该资金,是由你负责初审后推荐到市科委的,是吗?
    被告人:是的。
    [09:29:23]
  • [导播]:
    公诉人:你在被传唤到检察院接受讯问时,是否交代了三节犯罪事实?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到案后有无检举揭发其他人?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案发后赃款是否已退赔?
    被告人:是的。
    [09:30:22]
  • [导播]: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你是在检察院对你刑事拘留之前交代的还是之后交代的?
    被告人:刑事拘留之前交代的。
    辩护人:你是办事之前收钱还是办事之后收钱?
    被告人:办事之后收钱的。
    辩护人:你之前有无商量过要钱?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有无违规操作过?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有无因违规被上级撤消过?
    被告人:没有。
    [09:32:27]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陈遐龄,起诉书指控的你收受钱款时间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审判长:为什么要给你钱?
    被告人:他们为了感谢我,我帮他们介绍业务,他们获得利益。
    [09:33:57]
  • [导播]: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09:34:28]
  • [导播]:
    公诉人:首先出示第一组证据:证明主体身份
    区科委提供对《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的《主体身份证明》、《任职通知》、《干部履历表》及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遐龄系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于2007年1月至2009年9月担任区科委科技产业化科科长,具有对本区科技发展基金项目审定和管理,对本区企业申报市高新企业、申报国家和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本区范围内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初审、推荐和管理工作职责。(法警协助出示)
    [09:34:49]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陈遐龄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没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09:36:47]
  • [导播]:
    公诉人:接下来出示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遐龄收受他人贿赂款的犯罪事实。
    1、证人凌某某、安某某的证言、甲公司提供的在区科委代理业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的财务凭证、银行凭证、代理合同、被告人陈遐龄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遐龄对该公司代理申报“创新基金项目”及“科技小巨人工程资金”具有审核、推荐权,该公司总经理凌某某因得到陈遐龄的审核推荐及代理业务的介绍,先后多次给予陈遐龄共计人民币199000元。(法警协助出示)
    [09:39:08]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陈遐龄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对于凌保国的证言,他们送我钱,是因为我帮凌某某介绍企业,和审批没有关系,审批我都是按照规定来办的。他每次都是一下子给我的,但是具体是什么钱我不清楚。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请法庭注意到,这份记录可以显示凌某某是行贿人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是否应当追究凌某某的刑事责任,不是今天应当讨论的范围。
    [09:50:12]
  • [导播]:
    公诉人: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乙公司提供的代理合同、发票联、记账联、银行凭证、被告人陈遐龄的供述证实,乙公司于2009年通过甲公司申报创新基金,许某某通过电话向负责审批该基金的被告人陈遐龄打招呼要求给予帮助,后申报成功,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陈遐龄人民币20000元。(法警协助出示)
    [09:50:55]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陈遐龄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没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09:56:05]
  • [导播]:
    公诉人: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丙公司提供的合作合同、银行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相关账户查询明细,被告人陈遐龄的供述证实,丙公司于2008年通过陈遐龄的审批及推荐上报,获得了科技小巨人工程资金,为表示感谢,谭某某于2009年1月送给陈遐龄一张已告密码的农业银行卡,内有人民币10000元。(法警协助出示)
    [09:57:18]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陈遐龄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没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10:01:46]
  • [导播]:
    公诉人:最后出示第三组证据:证明案发经过及相关的酌定量刑情节。
    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宝山区纪律委员会制作的《谈话笔录》证实,被告人陈遐龄因涉嫌受贿在接受纪委调查谈话时否认犯罪事实,后于201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
    [10:02:56]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陈遐龄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宝山检察院和我说今天交代了还算自首,但公诉人没有提,其他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采取刑事拘留和被告人供述肯定有前后,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应当认定供述在先,刑事拘留在后。
    [10:04:46]
  • [导播]:
    公诉人: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陈遐龄的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
    [10:05:01]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陈遐龄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没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10:05:13]
  • [导播]:
    公诉人:公诉人提供证据完毕。
    [10:05:24]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陈遐龄,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10:05:53]
  •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在卷宗笔录中,宝山区科委对陈遐龄工作的评价,可证实被告人的相关职责。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10:08:08]
  • [导播]:
    审判长: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决定是否确认。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08:40]
  • [导播]: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我受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就被告人陈遐龄受贿一案,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0:08:55]
  • [导播]:
    公诉人:在刚才的庭审中,法庭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宣读并出示了有关的书证,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证实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形式有效,在程序上依法具有可采性。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也注意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几个辩护意见。但经庭审调查,公诉人认为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遐龄犯有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10:09:19]
  • [导播]:
    公诉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0:09:41]
  • [导播]:
    公诉人:被告人陈遐龄作为区科委产业化科科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区科委组织机构代码证、任职通知、干部履历表等书证证实,对于被告人符合受贿罪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件,这点并无分歧,公诉人不再展开。
    [10:10:00]
  • [导播]:
    公诉人:关于被告人陈遐龄具有职务便利。被告人陈遐龄主要从事创新基金、科技小巨人工程资金等科技发展基金的审核推荐工作。三家公司分别申报过上述项目。可以看出三家公司与陈遐龄从事的工作之间存在业务上的制约关系,并且相关证人证言也多次提到,他们之所以向被告人行贿,正是基于陈遐龄的工作岗位对他们各自公司的项目申报存在直接的约束,并且被告人在多份笔录中也承认该三家公司的项目申报是在其区科委审批,由其初审。因此,陈遐龄作为创新基金等科技发展基金的初审人,对申报企业及代理申报的中介结构而言,是存在职务上的管理和制约关系。
    [10:10:22]
  • [导播]:
    公诉人:关于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根据出示的证据可正是陈遐龄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29000元。为什么送钱,为什么收钱,他们心里都很清楚。
    [10:14:37]
  • [导播]:
    公诉人:关于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现有证据证实,对于凌某某所在的甲公司、许某某所在的乙公司、谭某某所在的丙公司而言,作为区创新基金、科技小巨人工程资金的申报企业,都已从陈遐龄处通过初审获得推荐,后取得拨付的资金。三家公司最终受到拨付的资金,和被告人陈遐龄是密不可分的。
    [10:14:50]
  • [导播]:
    公诉人:被告人陈遐龄初审、推荐项目申请,系其依职权行使的职务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陈遐龄行使的行为虽是合法的正当职务行为,使凌某某等人获取的利润也是合法利益,但这仍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陈遐龄因凌某某等人获取利益而收受了凌某某等人的财物,其行为无疑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综上,陈遐龄的行为已具备受贿罪的客观构成特征。
    [10:17:14]
  • [导播]:
    公诉人:关于量刑,犯受贿罪,数额在十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受贿229000元,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结合陈遐龄在本案中系行使职务行为后收受财物,与收受财物后违法行使职权、与主动索取财物等相比,主观恶性、对公务活动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由其家属配合退赃,且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辩护人推定被告人的交代在刑事拘留之前,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自首,应当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所谓强制措施包括纪委的调查谈话,被告人陈遐龄在纪委谈话时并未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对上述因素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10:22:46]
  • [导播]: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10:23:03]
  • [导播]:
    审判长:由被告人陈遐龄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10:23:23]
  • [导播]:
    审判长:由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就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并没有要求法庭将被告人陈遐龄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赞赏公诉人对被告人酌定情节的评价。被告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对定罪没有影响,但辩护人还是要说明这个问题,陈遐龄都是按照程序来审批的。政府将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是政府需要完成的目标,而不是企业获得利益。被告人家属已经退赔了全部赃款。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在量刑上从轻处罚。辩护人另外想说明的二点,一是希望国家能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二是请国家加强政府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管。
    [10:33:51]
  • [导播]: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公诉人:对于被告人陈遐龄职务行为是正当的行为,并不能弱化其对职务廉洁性的侵犯;对于三家企业是否获利,专项基金是对企业来一项无偿的资金。
    [10:36:30]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
    [10:36:41]
  • [导播]: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0:37:47]
  • [导播]: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10:40:03]
  • [导播]: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陈遐龄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抵住诱惑,在纪委谈话时也未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我的犯罪对组织、家庭是莫大的伤害,我要及早回头。希望法庭看在我认罪态度较好,并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对我从轻处罚,能早日回归社会。
    [10:40:16]
  • [导播]: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将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陈遐龄带出法庭。(法警带下)
    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
    现在休庭。(敲法槌)
    [10:41:16]
  • [主持人]:
    现在已经休庭,各位网友可以稍事休息,也可以到直播讨论区就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讨论。
    [10:42:10]
  • [主持人]:
    现在合议庭已经进入法庭,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10:51:22]
  • [导播]:
    审判长:传被告人陈遐龄到庭。(法警带上)
    [10:53:44]
  • [导播]:
    审判长:(敲法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遐龄受贿一案,经开庭审理,核实有关证据,听取并充分地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辩护人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现在进行一审宣判。
    [10:54:20]
  • [导播]: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遐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对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的审核、推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22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办案机关再掌握被告人陈遐龄受贿犯罪事实之后找其谈话,被告人陈遐龄未作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但鉴于被告人陈遐龄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0:56:19]
  • [导播]:
    书记员:全体起立。
    [10:56:30]
  • [导播]:
    审判长:
    一、被告人陈遐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扣押在案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10:56:57]
  • [导播]:
    书记员:请坐。
    [10:57:26]
  • [导播]:
    审判长:今日系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0:57:38]
  • [导播]:
    审判长:被告人陈遐龄,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10:58:00]
  • [导播]:
    审判长 : 今日法庭审理到此结束,被告人在退庭后可阅看笔录,如有遗漏和错误可要求补充或改正,并签名。
    闭庭。
    [10:58:23]
  • [主持人]:
    谢谢大家!这起案件的直播就到这里。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会!
    [10:58:43]
  • [主持人]: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法律效力。
    [10:5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