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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晓蕾。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道路翻新影响西瓜出售 瓜农告公路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57:11]
- [主持人]:本案由我院民一庭法官邱琳承办。
承办法官邱琳,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自2006年独立办案以来,累计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600余件,无一错案,调撤案件1000余件,调解率为65%。于2006年、2007年、2008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获调宣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8年被评为办案能手,并荣立个人三等功;2010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好党员。办理过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串子纠纷案”等一批大案、要案。[13:58:32] - [主持人]: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7月16日,原告高凤芹起诉至法院称: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港北村村民,承包了村里的土地种植西瓜,此地块在任李路的两侧。2010年6月9日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公路局对宋庄镇任李路进行翻新修建,而恰逢此时正是西瓜成熟的时期,因任李路无法正常通行,影响了西瓜的出售,20%的西瓜因为无法及时出售而烂在地中,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万余元。[13:58:59] - [主持人]: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3:59:22]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宣读完毕。[13:59:52]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高凤芹,女,1960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港北村农民,住北京通州区宋庄镇港北村。[ 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帆,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斌,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阚少启,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14:01:39]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14:02:0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20条、第146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高凤芹诉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23条第2款、第145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邱琳独任审理,书记员田古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14:02:37]
- [审判员]: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14:03:01]
- [审判员]: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员]: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14:03:3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14:03:5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由4000元增加到16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0年6月9日,被告对宋庄镇任李路进行翻新修建,原告为北京市宋庄镇港北村村民,承包村里土地种植西瓜,此地块在任李路的两侧。被告修路期间正逢西瓜成熟的时期,因任李路翻修,无法正常通行,影响了原告种植西瓜的出售,西瓜价格下跌,20%的西瓜因无法及时出售烂在地中,现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裁判。[14:06:52]
- [审判员]:原告,对增加的诉讼请求,七天内补交诉讼费,否则法庭将不予审理。原告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方,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是否要求答辩期?[ 被告]:不需要答辩期。我们现在可以当庭答辩。[14:07:32]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我们现在答辩如下:第一,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任李路大修工程是北京市工程,涉及通州,顺义两个区,答辩人作为工程招标单位,行使政府管理职责,施工方为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中的一切责任由施工方承担,答辩人不存在施工行为,也不会存在施工中的侵权责任,原告起诉主体有错误。第二,道路建设和道路交通管制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依行政许可施工不存在对他人通行权的侵犯。1、任李路大修工程有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批准,2、2010年6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第42期公告《关于通州区任李路施工期间部分路段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公告》,已行政公告任李路由徐辛庄至区界禁止机动车通行,机动车可绕行京榆路,右堤路,通行权的管制与该路的承发包方无关。第三,任李路大修是造福当地百姓,便利人民群众,发展当地经济的好事,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不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原告根据《通告》告知完全可以克服和解决通行问题,而不是不可解决的困难。第四,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为了便利当地群众,进行了道路导行并且没有完全依《通告》断路施工,施工中实际为半幅施工、留口施工的施工方法,对道路通行无实质影响。第五,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施工中会不同程度影响通行,种植户有反映,宋庄镇人民政府为了解决此问题,同意对尚未出售的西瓜进行收购,可实际到了西瓜地里,根本没有尚未出售的西瓜。第六,举一个现实的事例,现在通州区人民法院门前就在修路,一定程度会影响两侧的商户生意,两侧商户如都起诉通州区人民政府和施工方赔偿营业损失,公共设施将无法进行建设,起诉行为恰是侵害了公共利益,显然不成立。综上,答辩人的答辩意见是,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其请求也不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14:10:17]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方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方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14:11:52]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1、港北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告是种植5亩西瓜的事实。证据2、港北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施工期间,原告种植的西瓜正值成熟,因修路,挖大坑,通行不便,造成西瓜无法正常销售,影响西瓜的价格,西瓜烂在地中,损害极大。[14:13:18]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证据1,2010年7月16日关于原告种植西瓜5亩的这份证据,因为我们无法判断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我们认为原告种植5亩西瓜的事实,应该有承包协议。我们了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在几年前已经完成,原告说确权没有完事,不是事实,原告的这种证据,在证据效力和相关问题上不能是真实证明。对证据2,真实性我们不予认可。理由如下:第一,在2010年7月16日,村委会已出具证明,为什么又出具相关的证明?时间同一,但出了两份证明。第二,西瓜烂在地里,不是一个证明就可以证明的,应当有相应的录像,照相,或者公证机构的证据材料,才能证明确实存在这种西瓜烂在地里的真实情况,村委会以自己的说法,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佐证西瓜烂在地里,所以我们不予认可。原告证明的相关问题我们也不予认可。[14:19:04]
- [审判员]:原告,种植西瓜,和村委会从来没有签订过承包协议吗?[ 原告]:我们原来的合同已经到期,新的合同已经签了,但没有发给我们。[ 审判员]:原告,你最开始从哪年开始种植西瓜?[ 原告]:已经有20多年了,从1993年开始有合同的,一直都在队上。[ 审判员]:以前已经到期的合同,你手里是否有原件?[ 原告]:原件都在生产队,都没有发放给我们。[14:20:26]
- [审判员]:你手里有无复印件?[ 原告]:没有。[ 审判员]:你一份合同都没有吗?[ 原告]:原来的合同已经到期了。[ 审判员]:合同为什么不发给你本人?[ 原告]:合同没有弄完。[14:21:57]
- [审判员]:从1997年西瓜承包人是你本人吗?[ 原告]:是我本人。[ 审判员]:现在由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证据1、原告单位文件通知,列明了通州区第五项为任李路大修计划表,证明任李路大修纳入了北京市路政局大修计划,是国家行政范围之内,有行政许可的。证据2、北京市公安工程开工报告,2010年4月28日。审批机关是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安养路处,我们证明任李路大修经过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进行的开工建设。有国家行政许可能力。证据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管理局通告,证明任李路截断是经过批准的,不是我们自行断路施工的,断路施工是完全合法的。证据4、中标通知书,证明具体的施工方是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证据5、一组照片,共四张,是照片打印件,证明开工时,对所修道路进行了导行指示。在修路两侧的西瓜地,在施工过程中,为了通行的便利,特意没有进行断路,而是作了留口施工。为了通行便利是半幅施工。[14:29:39]
- [审判员]: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证据1、证据2,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这两份文件对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没有说修路是过错,作为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职责修路是造福百姓的,这本身没有错误,我们所说是在正当修路中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的地是死的,就在任李路两侧,我们的地不可能绕行的。对证据4,我们认为是被告系统运行的事情,与原告起诉没有关系,在起诉之前,正像所说的,村委会和宋庄镇政府对这件事很重视,进行协调,被告从来没有提出说是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我们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没有问题。对证据5,被告施工的时候没有考虑周全,没有留足够通行的路,对原告造成损害,我们对照片是否真实有异议,照片不是真实性的,我们和顺义交界有500多米,已经挖断了,车无法通行,西瓜运不出来。[14:34:2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原告方几个问题。原告,如果法庭去港北村核实的话,是否可以调取到你们和村委会签订种植西瓜的协议?[ 原告]:可以。[ 审判员]:你种植西瓜地的具体位置?[ 原告]:在任李路东侧,在港北村的北侧。[14:39:33]
- [审判员]:被告从什么时间开始对西瓜外运造成影响?[ 原告]:被告6月9日开始施工,我们西瓜开始成熟,以前每天我们和顺义的路都通畅,今年道路不通,商贩不来,我们让其来了,装车以后,在路上都坏了,商贩还跟我们讲价,我们造成了损失.[ 审判员]:西瓜每年具体的成熟时期?[ 原告]:每年的6月份。[ 审判员]:修路之后,运西瓜的车能否开到地里?[ 原告]:开始是不能,我们又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用铲车给我们垫石头。[ 审判员]:有多长时间路不通完全进不了车?[ 原告]:有半个多月。从6月9日开始大概到6月25日左右,这段时间路是不通的。[ 审判员]:是任何车辆都进不了吗?[ 原告]:对。[14:58:04]
- [审判员]:除了修路的路段外,有无其他的路可以绕行?[ 原告]:没有。[ 审判员]:你地里种植的西瓜有多少没有卖出去?[ 原告]:我们找到宋庄的信访,让我们自己先找车,先把西瓜拉出去,减少损失,有的西瓜是拉不出去的,没有找到车,有的就坏了,造成了重大损失。[ 审判员]:你诉讼请求变更,将损失数额增加到16800元,数字怎么计算出来的?[ 原告]:5亩西瓜,亩产8000市斤,约20%的西瓜烂在地里,出售批发价为0.9元/市斤,完全烂掉的西瓜损失为7200元;往外运西瓜的过程中西瓜有损失,所以单价少了0.3元,除去烂掉的西瓜。[14:59:45]
- [审判员]:你正常亩产8000斤是怎么来的?[ 原告]:是这几年种植西瓜平均数据。[ 审判员]:有购买西瓜籽的发票吗?[ 原告]:有。[ 审判员]:七天内向法庭提交购买西瓜籽的发票。[ 审判员]:你们计算有20%的瓜烂在地里依据什么?[ 原告]:这是我们估算。[ 审判员]:起诉的有几户?[ 原告]:暂时只有我一户。[15:01:23]
- [审判员]:西瓜批发价0.9元如何得来?[ 原告]:是批发市价。[ 审判员]:西瓜价格变化幅度很大,9角是批发价还是市场价?[ 原告]:6月份的批发价是9角。[ 审判员]:每车的运费是400到500元,商贩到你们这里运西瓜你们出运费吗?[ 原告]:我们雇车拉到市场。[ 审判员]:雇车拉到市场的发票有吗?[ 原告]: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这个运费没有单据。这也没有作为单独请求的一部分。[15:03:56]
- [审判员]:每市斤西瓜价格降低0.3元如何计算?[ 原告]:现在卖0.6元/市斤,是我们卖西瓜的均价。[ 审判员]:原告,对损失数额还有其他证明材料吗?[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修路从什么时候?[ 被告]:2010年6月9日开始。[ 审判员]:现在修完了吗?[ 被告]:已经修完了。[ 审判员]:竣工时间。[ 被告]:没有竣工验收,但施工完毕,在2010年8月10日左右施工完毕。[ 审判员]:施工过程中任李路两侧都是西瓜地吗?[ 被告]:部分是西瓜地,具体西瓜地这部分施工多长时间不清楚。[15:15:16]
- [审判员]:路段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你们和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相关问题有无约定?[ 被告]:产生的事故责任由施工方承担。交通事故工商事故由施工方承担。[ 审判员]:你们认为西瓜责任由施工方承担法律依据?[ 被告]:施工方是具体的施工人,我们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力对道路进行发包进行管理,并不是具体的施工方不是具体的施工人。[15:15:47]
- [审判员]:施工单位在经过你们单位授权的前提下,对经过行政审批的路段施工,在施工过程,原告认为给西瓜销售造成损失,由施工方承担责任依据?[ 被告]:我们并不认为是施工方承担责任,施工方也不应该承担责任。我们提出原告起诉主体有错误,只有施工行为才能对西瓜侵权产生侵权问题,我们不存在侵权行为,不产生侵权问题。[ 审判员]:被告,原告主张从6月9日到25日期间,路是断的,没有车通行属实吗?[ 被告]:不属实,当时完全具体一定的通行条件,在通行上可能受到一些障碍,但不是通不过去,是可以走的,事实上车是可以通行的。原告已经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了,车是可以通行的,只是有颠簸问题。[ 审判员]:刚才你陈述6月9日到25日期间是可以通行还是完全不可以通行?[ 原告]:从顺义交界到我们村是不能通行的。[ 审判员]:能否绕行过去?[ 原告]:无法绕行。西瓜只能从这路段运出去。[15:16:42]
- [审判员]:被告,刚才法庭询问原告损失数额,你们什么意见?[ 被告]:我们认为原告陈述的数字以及价格都没有任何的证据佐证,只是自己的说法,说法不能作为证据,根本起不到证据作用,说法是不成立。[ 审判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原告]: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员]:对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原告的西瓜卖出去了,不是没有卖出去了,既然原告说西瓜已经卖出去了,没有没卖出去的证据,原告自己讲道路是不能够通行的,产生了矛盾,如果确实根本不能通行,西瓜是卖不出去,说明道路是可以通行的。[ 原告]:损失的部分是20%,不是说全部损失,车辆不能完全通行时间是半个月左右,没有烂在地里要往外运,这并不矛盾。[15:17:47]
- [审判员]:双方在事实上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们对被告翻建并无意见,被告应当充分考虑到这行为给周边环境特别是农业生产带来的负面影响,应消除不利因素,被告的过错不是修路本身,而是没有统筹规划,降低对周边农业生产的影响,农业生产周期长,建设慢,利润低,农民挣不了几个钱,西瓜成熟的季节,被告修路导致原告的西瓜运输造成了堵塞,有部分西瓜烂在地里,损失的客观的,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计算方式以及价格包括生产正常的斤数根据正常的年份估算出来的。在西瓜受损时谁也不会想到作相关的鉴定,几十户瓜农和村委会相互可以印证,我们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5:19:08]
- [审判员]:原告,村委会协调过吗?[ 原告]:村里和镇里都协调过。[ 审判员]:当时协调的意见是怎样的?[ 原告]:暂时让我们减少损失,先把西瓜运出去。要不然损失越来越大。让我们西瓜卖完了以后再解决问题。[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针对刚才原告和原告代理人的表达,我发表新的辩论意见,第一,原告代理人承认了对于修路这样的行政行为是予以认可的。我们认为应当充分认识到修路是造福当地百姓,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每个修路不可能对通行不产生一点影响,但是,它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有国家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批准,又有交通部门的行政批准和相关的道路施工期间如何通行的相关的通告,它的行为是完全被法律认可和合法的,不存在非法性就不是侵权责任里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所以降低影响问题,我认为我们举出的照片已经能够证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了通行问题,充分考虑了各种条件,降低了影响,留口,半幅施工都是具体表现,不构成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上的过错,不是侵权责任的范围。第二,原告在开庭过程中,第一项变更诉讼请求,由4000元变更为16800元,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这种变更说明一些问题,原告在起诉之前,肯定知道损失是多少,在起诉中增长了4倍多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变更足以说明原告起诉事实是不真实的,是存在问题。原告声称自己的西瓜烂在地里,如果真正自己的西瓜烂在地里,马上反映一个问题,要举证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如果不主张权利,不保留这份证据,有可能灭失,但原告没有相关的证据。在修路过程中,宋庄镇人民政府给予协调,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在当时通州区的信访办在调整过程中,原告所产生的赔偿额度有几万过,在调解过程中,增加到几百万从低额度涨到很高的额得,宋庄镇出面,说如果出售,我们进行收购,相关部门到现场,根据不像原告所说的那样。第三价格问题,原告虽然讲了自己说出卖西瓜当时应当卖多少,但没有相关的证据佐证,原告的西瓜卖多少,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应由原告进行佐证。第四,原告既然想主张权利,就应该举出证据,综上,我们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15:20:0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告]:在宋庄镇政府协调过程中,损失赔偿数额对方提出过,我们这边没有完全接受,但是,协调的数额不足以弥补我们的损失。原告作为一个农民,举证过于苛求,绝对不可能对证据进行保留鉴定,昨天原告才找到律师,原告不可能有这个知识,这些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基于生活常识基于了解相关的情况,也能把事实还原出来。[ 被告]:没有。[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变更后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20:34]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不同意。理由是我们没有责任,所以不同意调解。[ 审判员]: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双方看过笔录后签字,庭审笔录五日内可以查阅,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可以申请补正。[ 双方]:好的。[15:21:40]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民一庭王伟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35:10]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3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