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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庭审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18:40]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的李哲,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并参与讨论。[09:19:36]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被告人杨立红信用卡诈骗案。[09:20:03]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09:20:19]
- [主持人]:201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杨立红在北京南站二楼候车室肯德基餐厅门前进行清洁工作时,在门前的座椅上捡到事主栾某遗失的钱包一个,内有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家电下乡产品标示卡一张,后杨立红于次月10日使用事主栾某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从北京南站的花旗银行、北京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共取走人民币八千四百元。杨立红后被查获。[09:21:42]
- [主持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立红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立红的刑事责任。[09:22:20]
- [主持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周浩独任审判。[09:23:13]
- [主持人]: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本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丁建伟。[09:23:28]
- [主持人]: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09:24:36]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未经法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六、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09:25:48]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传被告人杨立红到庭。(法警带上)[09:26:00]
- (敲法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27:11]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 杨立红]:杨立红。[09:28:22]
- [审判员]:有无其他姓名?[ 杨立红]:没有。[09:28:32]
- [审判员]:出生年月日?[ 杨立红]:1972年5月29日。[09:28:44]
- [审判员]:民族?[ 杨立红]:汉族。[09:31:11]
- [审判员]:出生地?[ 杨立红]:辽宁省XX县。[09:31:20]
- [审判员]:文化程度?[ 杨立红]:初中。[09:31:30]
- [审判员]:职业?[ 杨立红]:北京XXX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09:31:40]
- [审判员]:住址?[ 杨立红]:辽宁省XX县XX镇XX社区XX组。[09:31:51]
-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杨立红]:没有。[09:32:03]
- [审判员]:你这次是什么时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什么时间被拘留的?什么时间被宣布逮捕的?因为什么?[ 杨立红]:我因涉嫌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抓,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17日被逮捕。[09:32:41]
-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间收到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 杨立红]:2010年8月6日。[09:32:5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立红信用卡诈骗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XXX、XX、代理审判员XX组成,XXX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丁建伟担任法庭记录。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洪出庭支持公诉。[09:33:00]
- 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乾召出庭为被告人杨立红辩护。 [09:33:1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杨立红,你是否申请回避?[ 杨立红]:不申请。[09:33:5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除了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可以在法庭上自行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就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对本案有什么想法和要求或者想要说明的问题,还可以作最后陈述。[09:34:11]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各项权利,被告人杨立红是否听清了?[ 杨立红]:听清了。[09:34:25]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4:33]
- [公诉人]:宣读京铁检刑诉[2010]0050号起诉书。(宣读)[09:34:48]
-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无异议?[ 杨立红]:没有异议。[09:37:09]
- [审判员]:公诉机关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在庭审中将对讯问及举证、质证过程进行简化。[09:37:20]
-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你听清了吗?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杨立红]:听清了,我同意。[09:37:30]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辩护人]:我同意。[09:37:38]
-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杨立红进行讯问。[09:37:48]
- [公诉人]:被告人杨立红,你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的是否属实?[ 杨立红]:属实。[09:37:57]
- [公诉人]:你在何单位工作?[ 杨立红]:我在北京XXX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任保洁员。公诉人:你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杨立红]:我主要在北京南站候车室打扫卫生。[ 公诉人]:你的工作时间?[ 杨立红]:我一直上的是中班,下午14点30分接岗,晚上10点钟下班。[09:38:48]
- [公诉人]:2010年4月26日晚上21时是你当班吗?[ 杨立红]:是我当班。[ 公诉人]:你在工作中发现了什么?[ 杨立红]:2010年4月26日晚上21点多钟,我在北京南站二楼肯德基餐厅门前打扫卫生时发现在餐厅门前的座椅上放着一个黑色的皮制钱包。[09:39:05]
- [公诉人]:你发现钱包时,周围有旅客吗?[ 杨立红]:没有。[ 公诉人]:说一下这个钱包的特征?[ 杨立红]:是一个黑色的对折的钱包,是皮质的。[ 公诉人]:你将发现的钱包是如何处理的?[ 杨立红]:我把这个黑色的钱包给拿起来了,拿起来后我到卫生间里打开钱包看了一下。[09:39:27]
- [公诉人]:这个钱包里有何物品?[ 杨立红]:里面有一张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一张火车票,另外还有400元人民币。我看了之后就把钱包里面的银行卡、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人民币拿出来了,装进自己兜里,我把钱包和火车票扔到垃圾桶里去了。[ 公诉人]:钱包内除了银行卡外,有多少人民币?[ 杨立红]:有四百多元人民币,四张百元面值的,剩下的是些零钱。[09:39:49]
- [公诉人]:你捡的钱包内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的号码是多少?[ 杨立红]:我只记得卡号的第一个数字是6,末尾是个4字。[ 公诉人]:这张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有什么特征?[ 杨立红]:我记得那张银行卡卡面是绿色的,在卡的左侧上方有一个牛的标志。[ 公诉人]:你知道这张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的密码吗?[ 杨立红]:在这张中国银行卡的正面下方贴着一张纸条写着密码呢,我记得是XXXXXX。[09:40:08]
- [公诉人]:你将这张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是如何处理的?[ 杨立红]:我到一个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这张中国银行卡内的金额,但是没查出来,我就把银行卡装回家了,钱包内的钱我就花了。[09:40:23]
- [公诉人]:后来你又使用这张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了吗?[ 杨立红]:2010年5月10日晚上7点多钟,我在北京南站麦当劳餐厅旁边的一个自动取款机查我的工资卡时,又查了一下我在4月26日捡到的那张中国银行卡,发现卡内有人民币8400元,我就把这张中国银行卡里的钱给取出来了。[09:40:40]
- [公诉人]:你使用这张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从哪里通过什么方式取的钱?[ 杨立红]:我是从北京南站的自动取款机里取的钱。[ 公诉人]:你是从几个自动取款机里取的钱?[ 杨立红]:我是从两个自动取款机里取的,一个自动取款机里取了8000元,另一个取款机里取了400元。[09:40:56]
- [公诉人]:你把这8400元人民币取出后是如何处理的?[ 杨立红]:这8400元人民币我取完后先放到自己包里,然后拿回家了,过了两天,我把取出的8000元人民币存到我自己的一个邮政储蓄卡里了,是在北京站附近的一个邮政储蓄银行存的,另外的400元我就花了[ 公诉人]:你的邮政储蓄卡号码是多少?[ 杨立红]:邮政储蓄卡号码是:XXXXXXXXXXXXXXXXXXX。[09:41:30]
- [公诉人]:你使用这张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取出8400元后,里面还有钱吗?[ 杨立红]:没了,我都给取出来了。[ 公诉人]:你使用这张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把钱取出来后,你将这张银行卡是如何处理的?[ 杨立红 ]:这张银行卡当时我还带在身上,过了几天我又去取款机查询时,这张银行卡就被取款机吞了。[ 公诉人]:为什么这张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被取款机吞了?[ 杨立红]:好像屏幕上显示这张银行卡挂失了。[09:41:49]
- [公诉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杨立红 ]:是2010年5月31日16时10分,民警把我从北京南站候车室内传唤至北京南站派出所的。[09:42:01]
- [公诉人]: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员]:辩护人对被告人杨立红有无问题进行发问。[ 辩护人]:公安传唤你有无反抗?[ 杨立红]:没有。[ 辩护人]:取钱的时候的心理?[ 杨立红]:紧张。[ 辩护人]:你为什么把钱存起来?[ 杨立红]:不敢花,我自己有病要用钱做手术。[ 辩护人]:你做农民一年的收入?[ 杨立红]:一年一万。[ 辩护人]:你的家庭情况?[ 杨立红]:孩子跟着父亲呢,我得负担一部分孩子的费用。[ 辩护人]: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你什么时候取的钱?[ 杨立红]:事隔了几天以后,具体记不清除了。[ 审判员]:你对自己的行为的认识?[ 杨立红]:我知道错了。[09:47:43]
- [审判员]: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09:47:56]
-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杨立红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发还物品、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照片、银行提供的存、取款记录及监控录像等证据。上述证据已于庭审前移送法庭。下面公诉人将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上述证据。[09:48:06]
- [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二份,见证据卷27、29页,证明公安人员根据被害人XX报案,分别调取了自动取款机的监控录像,通过让证人辨认监控录像,经侦查后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5月31日16时10分将被告人杨立红抓获的事实。 (宣读)[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听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48:19]
- [公诉人]:宣读被害人XX陈述,见证据卷32―35页,证明2010年4月26日20时30分左右,XX在北京南站二楼候车室肯德基餐厅门前的座椅上遗失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一张等财物,发现钱包丢失后其随即办理了临时挂失手续,此后其去银行补卡时发现在2010年5月10日他人使用其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分8次共取走人民币8400元的事实。 (宣读)[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听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48:29]
- [公诉人]:宣读证人吴XX的辨认笔录,见证据卷38页,证明通过进行辨认,证人吴XX辨认出冒用被害人XX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从北京南站的花旗银行、北京银行的自动取款机骗取钱财的人是北京XXX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杨立红的情况。 (宣读)[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听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48:38]
- [公诉人]:宣读证人周XX的辨认笔录,见证据卷40页,证明通过进行辨认,证人周XX辨认出冒用被害人XX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从北京南站的花旗银行、北京银行的自动取款机骗取钱财的人是北京XXX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杨立红的情况。 (宣读)[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听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48:49]
- [公诉人]:出示公安机关调取的北京银行取款记录、花旗银行自动取款机流水单,见证据卷43、44―47页,证明被告人杨立红,于2010年5月10日冒用被害人XX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从北京南站的花旗银行、北京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共取走人民币八千四百元的事实。(法警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48:59]
- [公诉人]:出示公安机关调取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明细表,见证据卷48页,证明被告人杨立红冒用被害人XX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从自动取款机取走人民币,将其中8000元存入中国邮政储蓄卡中的事实。(法警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49:09]
- [公诉人]: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2010)年公受字第003号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见证据卷25、26页,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XX报案,对杨立红信用卡诈骗一案予以立案侦查的事实。 (法警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49:19]
- [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获经过,见证据卷31页,证明被告人杨立红于2010年5月27日再次冒用被害人XX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借记卡被北京南站的北京银行自动取款机保留,并打印出凭条,公安人员根据杨立红的供述,于2010年5月31日21时许,在北京南站地下8出口20、21 西出站扶梯南侧保洁员更衣室内的杨立红更衣柜中,在杨立红的挎包内起获该凭条的事实。(宣读)[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听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49:46]
- [公诉人]:出示北京银行凭条、北京银行广安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见证据卷49、50页,证明被告人杨立红冒用被害人XX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卡号6013***************)从自动取款机共取走人民币8400元后,于2010年5月27日再次冒用被害人XX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因该借记卡已挂失,借记卡被北京南站的北京银行自动取款机保留,并打印出凭条,后由银行于设立在北京南站的自动机具(-RS)中将借记卡取回的事实.(法警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52:00]
- [公诉人]:出示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证明2010年4月2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立红在北京南站二楼候车室肯德基餐厅门前的座椅上捡到被害人XX遗失的钱包一个,钱包内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特征,及杨立红冒用被害人XX的借记卡取走人民币8400元,将其中8000元存入中国邮政储蓄卡,该邮政储蓄卡的特征。(法警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52:15]
- [公诉人]:出示公安人员从杨立红的个人物品中查获的被害人XX贴在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上的密码纸条,见证据卷56页,证明被告人杨立红在北京南站二楼候车室肯德基餐厅门前的座椅上捡到被害人XX遗失的钱包一个,钱包内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上被害人XX所贴的密码纸条的特征。(法警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52:31]
- [公诉人]:播放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杨立红从北京南站的花旗银行、北京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的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杨立红冒用被害人XX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于2010年5月10日从北京南站的花旗银行、北京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共取走人民币8400元的事实。(播放)[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52:50]
- [公诉人]: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见法律文书卷16―18页,证明公安机关将起获的被害人XX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被告人杨立红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北京银行凭条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事实。(法警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53:01]
- [公诉人]:宣读北京XXX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见证据卷59页,证明被告人杨立红捕前系北京XXX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洁员的事实。(宣读)[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听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听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53:17]
- [公诉人]:出示被告人杨立红的户籍证明,见证据卷60页,证明被告人杨立红的自然情况,及杨立红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的事实。(法警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看清了吗?有无异议?[ 杨立红]: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09:53:32]
- [公诉人]:公诉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杨立红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向法庭举证、说明完毕。[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与指控相反的证据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杨立红]: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没有。[09:56:59]
-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杨立红]:不申请。[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辩]:不申请。[09:57:12]
-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杨立红]: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杨立红]:不申请。[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员]: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将在合议庭评议时决定是否确认。[09:57:2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09:57:42]
- [公诉人]: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立红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杨立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立红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法庭上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人建议在对被告人杨立红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立红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以上公诉意见请法庭予以综合考虑,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09:58:24]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杨立红]:没有要说的。[09:58:35]
- [审判员]:由被告人杨立红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我受北京市浩盛事务所委托,担任被告人杨立红的一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刚刚够刑事犯罪的立案起点,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辩护人]:二、犯罪后,被告人配合侦察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被告家属为其积极缴纳了罚金,反映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 辩护人]:三、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辩护人]:四、被告人是一名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是社会弱势群体,迫于家庭压力才一失足成千古恨。[ 辩护人]:请求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我们认为从被告人触犯的罪名、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来看,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被告人不是累犯,且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所以请求法院酌情适用拘役缓刑。[09:58:5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人杨立红作最后陈述。[ 杨立红]: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对我宽大处理。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 审判员]:最后陈述结束。[10:00:36]
- [审判员]:现在休庭。20分后宣判。(敲法槌)[ 审判员]:把被告人杨立红带出法庭。(法警带下)[10:06:49]
- [主持人]:案件已经休庭,请大家稍事休息,20分钟后将会宣判。宣判后,我们将会采访一下审理此案的法官,欢迎大家继续关注。[10:08:11]
- [主持人]:欢迎各位网友回来。请大家关注案件的审判结果。[10:38:37]
- [审判员]:传被告人杨立红到庭。 (法警带上)[10:39:16]
- [审判员]:(敲法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10:39:49]
- [审判员]:现在进行宣判。对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立红信用卡诈骗一案,经开庭审理,核实有关证据,听取并充分地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查明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立红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立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金融管理秩序,且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立红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杨立红的辩护人提出的杨立红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杨立红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杨立红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杨立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宜宣告缓刑,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立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在案,本院酌情对杨立红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立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追缴在案人民币八千四百元、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发还事主栾某。[10:40:51]
- [审判员]:本判决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提起公诉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及被告人杨立红。如对本判决不服,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10:41:42]
- [审判员]:被告人杨立红,你是否听清了?[ 杨立红]:听清了。[10:41:54]
- [审判员]:现在闭庭。(敲法槌)[ 审判员]:把被告人杨立红带出法庭,送回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带下)[10:42:06]
- [主持人]:案件已经宣判。现在我们与案件的承办法官周浩聊一聊与本案相关的问题。[10:42:53]
- [主持人]:周法官,您好![10:43:25]
- [嘉宾 周法官]:主持人好!大家好![10:43:41]
- [主持人]:周法官,针对本案,您有什么与大家说的吗?[10:44:02]
- [嘉宾 周法官]:本案中,栾先生丢失借记卡固然是出于粗心大意,但丢卡前后他还犯了两个错误,才导致被人冒领的损失。[10:44:33]
- [嘉宾 周法官]:第一,栾先生所在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借记卡时,在每张卡的背面都粘贴了写有初始密码的纸条。栾先生没有及时将纸条揭下,更没有更换密码。[10:44:55]
- [嘉宾 周法官]:第二,栾先生发现借记卡丢失后虽然办理了临时挂失,但并不了解临时挂失有时效限制。银行卡的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临时挂失是指电话挂失和口头挂失,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办理正式挂失的会自动解除,一般这个时限是5到7天。正式挂失是指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发卡银行或指定网点办理。[10:46:01]
- [嘉宾 周法官]:在此提示大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持卡”一族日益增多,在充分享受银行卡方便快捷功能的同时,亦应加强保密防范意识,避免为犯罪分子所乘。[10:46:46]
- [主持人]:本案中,被告人冒用的是一张借记卡,而在金融业务中,信用卡指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那么法院为何认定本案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是“信用卡诈骗罪”呢?[10:48:05]
- [嘉宾 周法官]:随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中国人民银行为加强管理,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并将信用卡再细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10:48:43]
- [嘉宾 周法官]: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利用电子支付卡进行的犯罪活动,在适用法律上曾一度出现了不同的认识。[10:49:05]
- [嘉宾 周法官]:为解决这一问题,并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冒用他人借记卡的行为同样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0:49:55]
- [主持人]:谢谢周法官为我们作了如此详细的讲解。也谢谢广大网友对此次庭审的关注!这起案件的直播就到这里。参加此次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王丹、韩冰,网络维护王少杰,感谢刑事审判庭为此次直播提供便利,感谢北京法院网姚学谦、赵岩的鼎力支持和技术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会![10:50:24]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