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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二十法庭公开审理赵梦林诉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富贵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属纠纷一案。[13:56:09]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樊静馨、邓旭明、亓蕾。书记员是曹静。[13:59:22]
- [主持人]:审判长樊静馨,知产庭审判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1997年来院参加工作。历任民一庭、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审判员亓蕾,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5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北京市法院指导案例》发表多篇调研文章。其撰写的《程序 自治 选择》一文曾获北京法院系统论文研讨会三等奖。
审判员邓旭明,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7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人民法院报》发表多篇调研文章。[14:00:12]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诉称:1992年,原告经朝华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2003年1月再版时改名为《中国京剧脸谱画册》),原告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该画册自第一次出版至今已再版十次。画册中的568幅京剧脸谱、21幅京剧人物都是原告独立创作,并在本领域享有极高的权威性,已被翻译成英法等国文字用于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作为中国戏曲文艺发展的重要资料被各文艺团体、各地的图书馆收藏。后发现,二被告在生产和销售的“国韵”餐具、“富贵红――国粹脸谱”8头瓷瓶等“富贵红”系列瓷器产品上,擅自使用了原告《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权产品,在《法制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1595元。[14:01:02]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4:01:21]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赵梦琳委托代理人石磊,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吕青、闫萍,被告福建省富贵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建萍、关少卿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14:09:05]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梦琳诉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富贵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原告]:赵梦林,男,汉族,1952年出生,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0号。法定代表人郭泰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青,男,1957年出生,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单位。闫萍,女,1977年出生,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住单位。[ 被告二]:福建省富贵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供销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徐少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萍,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少卿,1982年出生,该单位职员,住西城区黄寺后身36号院。[14:09:39]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二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告知双方合议庭成员,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不回请回避。[ 二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14:10:15]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权产品;2、要求二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4、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95元;5、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1992年,原告经朝华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2003年1月再版时改名为《中国京剧脸谱画册》),原告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该画册自第一次出版至今已再版十次。画册中的568幅京剧脸谱、21幅京剧人物都是原告独立创作,并在本领域享有极高的权威性,已被翻译成英法等国文字用于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作为中国戏曲文艺发展的重要资料被各文艺团体、各地的图书馆收藏。后发现,二被告在生产和销售的“国韵”餐具、“富贵红――国粹脸谱”8头瓷瓶等“富贵红”系列瓷器产品上,擅自使用了原告《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14:10:42]
- [审判长]:具体针对的被告?[ 原告]:销售时第一被告,生产时第二被告。侵权产品用了8幅作品,用了两次,每幅20000元。购买产品费用970元,公证625元,共1595元。[14:11:16]
- [审判长]:原告是否陈述完毕?[ 原告]:完毕。[14:16:45]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一]:对原告购买产品的脸谱是否就是原告本人出版图书的脸谱请求予以核对证明。我公司没有侵权事实,我公司是与其他公司联合经营,其负责产品的来源审查,我公司不负责。所以我们认为我们公司不应承担侵权的责任。我方要求追加蕾迪斯公司为共同被告。[ 被告二]:1、我方认为,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我们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带有圈地性质的行为,把属于公共领域的财富,打上个人名义,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2、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原告是否有著作权的前提。原告不具有独创性。我们所看到的原告绘制的京剧脸谱与传统脸谱的差别,只是一些技巧改变,没有创新,无法构成独创性的不同。原告只是依据已经形成的东西进行复制。对于独创性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希望原告举证证明。3、被告烧制的瓷器中只有两个产品使用了脸谱,每套8个,富贵红的茶具10套,除此之外,没有烧制,只是烧制了样品。但是样品都没有卖出去,被告的销售方式是订购销售,没有消费者订购,原告是该系列产品的首个消费者和购买者。扣去成本,被告没有获利。原告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请。[14:19:20]
- [审判长]:原告方的意见?[ 原告]:我认为本案与上次开庭的案子有很大不同。侵权产品我们知道来源,从本案来说,没有必要再追加蕾迪斯公司为共同被告。[14:20:11]
- [审判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1、画册《中国京剧脸谱》,证明原告是画册《中国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人,其作品受法律保护。证据2、(200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8730号公证书,证明二被告在生产和销售的“富贵红”系列瓷器产品上,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赵梦林先生《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的脸谱美术作品。证据3、公证、购买费用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证据4、被告企业相关资料,证明被告为陶瓷行业的龙头企业,营销网点遍及全国,侵权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均超过以往侵权人。证据5、侵权产品获奖证书,证明侵权产品8头国粹面铺曾获得金奖。证据6、被告使用的京剧脸谱在《中国京剧脸谱》中的具体位置及脸谱的复印件,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14:21:16]
- [审判员]:原告提交证据原件。[ 原告]:提交。本案主张两套侵权产品,一套购买了,一套虽然没有购买,但是公证书里有。产品上是用的脸谱的叫做刘宗敏。画册的第76页第197幅。脸谱是被重复使用,用了两次。[14:21:52]
- [审判员]:具体哪几幅脸谱?[ 原告]:公证书的第2页,最下面第一个用的是画册中第54页第110幅,叫王彦章。第二幅公证书上76页197幅,刘宗敏。第三幅公证书上照片第3页左边,画册29页第9幅,叫钟离春。第四幅公证书上照片的第3页右侧,画册73页185幅,叫做蓝彦龙。第五幅左边,画册37页44幅,叫做周仓。第六幅右端叫做金甲,画册48页85幅。第七幅第三张照片左边,画册47页83幅,叫做单雄信。第八幅第三张照片右边,画册50页94幅,叫做苏宝童。[14:28:5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一]:证据1-6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于关联性不认可。我们不是生产厂家,由被告二核实。[ 被告二]: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6因为没有经过公证,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法人情况是真实的,但获奖证书真实性无法核实。关于京剧脸谱的一致性我方不认可。以刘宗敏为例,直观上可以感觉这两幅图是不一样的。原告画册上的脸是黑线,我们是金线。脑门上的云彩图案,原告图册上是没有的。54页王彦章的图,比例不同,底色不同,画册上脸是绿色,我们是蓝色的。钟离春图,比例不同,底色不同,画册底册是青色,我们是蓝色。鼻沟颜色、头顶莲花颜色不同。蓝颜龙,头部、鼻沟颜色不同。周仓图,头部颜色不同,头顶太阳图案,原告是圆,我们是四个圆圈,画法不同。脸部底色不同。金甲图,原告头顶是一个是色块,我们是黄色中间鎏金。眼睛左右两侧云纹颜色不同。单雄信图,眼睛上方图案、脑门中间是红色线条,我们是金色。眼睛上方的圆圈,原告是黄色,我们是绿色。眼睛两侧云纹颜色不同。苏宝童图,脸谱基色不同,鼻纹中间画法不同。所有照片比例不同。[14:44:08]
- [审判员]:被告一卖的瓷瓶是你方生产的吗?[ 被告二]:是的。[14:44:54]
- [审判员]:被告一举证。[ 被告一]:提交要求追加被告的合同,证明我们和蕾迪斯公司联合经营,经营过程中,只是负责对人员管理,对产品来源不进行审查,我方没有侵权事实。[14:45:31]
- [审判员]:原告提交的发票是你方所开的吗?[ 被告一]:是的。[ 审判员]:被告提交证据原件。[ 被告一]:提交。[ 审判员]:原告提交的发票是你方所开的吗?[ 被告一]:是的。[ 审判员]:被告提交证据原件。[ 被告一]:提交。[14:46:07]
- [审判员]:原告、被告二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联营合同第10条,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对抗本案的原告,合同具有相对性。[ 被告二]: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没有异议。[14:46:30]
- [审判员]:被告二举证。[ 被告二]:没有证据。[14:46:57]
- [审判员]:原告方,本案中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 原告]:第一被告在提供的协议中可以看出,双方不是简单的租赁关系,在销售过程中,有利润分成,对于产品的来源,应具有更高的审查义务。[14:47:28]
- [审判长]:合议庭就追加被告申请进行合议,鉴于原告表示不同意追加被告,在本案中本庭认定不予追加被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二被告]:听清了。[14:48:50]
- [审判长]:鉴于本案还涉及一套茶具,被告二是否是你方生产?[ 被告二]:是的。[14:49:16]
- [审判长]:关于茶具是否使用原告作品,是否具有一致性,被告二能否做明确答复。[ 被告二]:对方认为使用哪张图片?[ 原告]:刘宗敏。[ 被告二]:两幅图构图不同,茶具图上额头有金色的卷云,原告没有。茶具上的鼻子和原告画的鼻子勾画方法不同。脸部构成不同,原告图是整个红色色块,茶具上有金色的线条。下巴卷云图案颜色不同。[14:52:34]
- [审判员]:被告方,你们的产品是茶具和瓷瓶,上面的这8幅脸谱,你们是如何设计的?[ 被告二]:总公司委托外面的设计公司设计的。我们认为我们的画与原告主张的8幅脸谱有部分一样,但是基于共同的脸谱传统公共元素上的一致。[14:55:30]
- [审判员]:答辩意见中,所述产品是通过订购获得?[ 被告二]:是的,进入被告一是样品。现在原告购买的和看到的产品是样品,是通过蕾迪斯公司进入的工美。[14:55:56]
- [审判员]:蕾迪斯公司是你方在北京的经销商吗?[ 被告二]:我们是生产商、批发商,他们是销售商。他们进我们的产品,我们委托他们销售,蕾迪斯公司有我方的授权。[14:56:33]
- [审判员]:能否提供授权?[ 被告二]:今天不能提供。[14:57:04]
- [审判员]:你们是否进行材料审核?[ 被告一]:进行了审核,提交相应材料。(提交)[ 被告二]:我们认可蕾迪斯公司作为代表拿到了产品。[ 审判员]:原告对提交的材料及二被告的陈述认可吗?[ 原告]:授权书的公章不是被告公司的,不予认可。[14:57:54]
- [审判员]:被告二对公司授权认可,原告方的意见?[ 原告]:认可公证所拍摄的两幅产品是从被告二处到达了蕾迪斯公司进入工美的过程。[14:58:26]
- [审判员]:产品售价?[ 被告二]:对外销售价格,瓷瓶是6660元一套,批发经销商的价格是1980元。茶具销售价格是1000元,出厂价是400元。[14:59:39]
- [审判员]:原告方对于被告二陈述的脸谱不同,什么意见?[ 原告]:比例不同,但是画册是平面,而瓷瓶是一个凸面,比例有差异很正常,因为摆的面不一样。底色的不同、颜色的不同,颜色不同很正常,瓷瓶有烧制过程,过程中有颜色差异变化。颜色是公共元素,是不受保护的。保护的是勾画的笔法、线条、笔锋和位置。在这些勾画方法上是完全一样的。局部的不同,包括刘宗敏头部多了云彩,周仓的头部不同,苏宝通鼻子连线不同,但照用的时候是进行了部分的修改,为了摆脱侵权责任。但90%的图是一致的。[15:03:08]
- [审判员]:涉案产品的产量是否可以举证证明?[ 被告二]:茶具生产了10套,瓷瓶生产了3套。但不能举证证明生产数量。我们只是生产了一些样品。[15:03:36]
- [审判员]: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依据?[ 原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15:04:02]
- [审判员]:涉案产品使用的脸谱是委托设计公司设计,是否有设计合同和相应设计底稿?[ 被告二]:鉴于时间比较长了,所以无法提供。[15:06:10]
- [审判员]:网站打印的著名商标和获奖情况,回去核实。[ 被告二]:好的,庭后提交书面材料。[15:06:42]
- [审判长]:就本案事实,双方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了。[ 二被告]:没有。[15:06:56]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第一,本案原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有相应判决确认。原告无需举证证明其独创性。第二,被告二侵权事实明确,原被告双方对脸谱进行了比对,作品在线条等画法上完全一致,是复制行为。京剧脸谱的独创性在于线条等画法,因此侵权事实明显。第三,被告影响网点很多,侵权范围很大,侵权产品曾经获得过金奖,被告获得巨大收益。第四,被告一没有进行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共同责任。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应该向原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被告一]:第一,我们没有侵权事实。我公司是与蕾迪斯公司联合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我方的合理审查义务只是对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经营授权进行审查,对于脸谱的具体来源,无法对每个产品的图案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方没有责任。第二,根据相关判例,即使我方认定侵权事实,承担的也只是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我们公司在京剧脸谱的销售有可能侵权的情况下,我方已经撤掉了相关产品。[ 被告二]:第一,从庭审过程来看,原告在过程中并没有其独创性提供相应证明,无法证明作品具有独创性。第二,原告的赔偿数额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我公司只是生产了几套样品,并没有进行大规模批量的订购和生产。第三,我们的脸谱和原告方画册上的脸谱有一定的区别。第四,我们认为京剧脸谱是民间艺术,所有权是进入到公共领域,不能打上个人的烙印。[15:14:0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被告一]:不同意调解。[ 被告二]:同意调解。[ 审判长]:调解方案?[ 原告]:没有具体调解方案。[15:14:17]
- [审判长]:法庭调解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一]: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二]: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敲击法槌)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5:14:30]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研究室给予的技术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高翡、高旭等同志的辛勤工作![15:35:55]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36: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