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员张海遥

审判席人员

直播员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

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

被告出示证据

哥哥坐在原告席上
8月17日9:30,直播通州法院审理“为争拆迁补偿款 亲兄弟对簿公堂”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晓蕾。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
    [09:28:53]
  • [主持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为争拆迁补偿款 亲兄弟对簿公堂”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7:11]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民一庭法官张海遥承办。
    承办法官张海遥,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自2004年独立办案以来,累计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600余件。于2005年、2008年、2009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08年、2009年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2年、2003年获调宣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9年被评为通州区优秀法制副校长;2005年至2009年连续五年被评为办案能手;办理过如“蓝山国际天然气爆炸案”、“齐天乐园拆迁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09:39:33]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崔忠与张振英夫妇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崔宝山、崔宝珍、崔宝玉,李伟系崔宝珍之女,崔杨系崔宝玉之子。原告崔宝山、李伟称1998年5月崔宝山、崔宝玉与张振英三人共同出资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永顺东街19号院内建房五间,2005年张振英去世。2010年4月,该房屋被拆迁,原告得知这五间房屋所在的19号院被被告崔宝玉、崔杨恶意串通,分离出永顺东街20号院,二被告以所有权人的身份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走了补偿款52万余元,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为原告崔宝山所有,三分之一为张振英的遗产,即为崔宝山、李伟、崔宝玉共有。
    [09:40:0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40:45]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9:41:19]
  •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崔宝山,男,1950年出生,汉族,北京光学仪器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南路。
    委托代理人:韩利民,北京市保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伟,男,198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马庄小区。
    委托代理人:韩利民,北京市保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杨,男,1979年出生,汉族,北京同仁堂药酒厂工人,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
    委托代理人: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宝玉,男,1957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村民委员会保洁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路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7:50]
  • [审判员]:
    二原告对二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二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二被告对二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二被告]:
    无异议。
    [10:00:40]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20条、第146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崔宝玉、李伟诉被告崔杨、崔宝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10:02:42]
  • [审判员]: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23条第2款、第145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海遥独任审理,书记员冯静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 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 审判员]:
    二原告是否听清
    [10:03:23]
  • [二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 二原告]:
    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二被告是否听清?
    [ 二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是否申请回避?
    [ 二被告]:
    不申请回避。
    [10:04:21]
  • [审判员]:
    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轻视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0:05:16]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二原告是否听清?
    [ 二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二被告是否听清?
    [ 二被告]:
    听清了。
    [10:05:5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原告是否听清了?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07:51]
  • [原告崔宝山、李伟]:
    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永顺东街道20号院的拆迁补偿款524958元中有三分一之即174986元为原告崔宝山所有,有三分之一即174986元为原告崔宝山母亲张振英遗产,即为原告崔宝山、李伟与被告崔宝玉共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崔宝山父亲崔忠、母亲张振英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崔宝山,即原告之一,次子崔宝玉,即被告之一,长女崔宝珍即原告李伟母亲,1995年原告父亲崔忠死亡。1998年5月份,原告崔宝山母亲张振英与原告崔宝山、被告崔宝玉共同出资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永顺东街19号院内建房五间,原告李伟母亲崔宝珍共生育有一个孩子,即原告李伟,1999年10月3日,崔宝珍死亡,2005年4月原告崔宝山母亲张振英死亡。2010年4月份,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拆迁时,两原告才得知原告崔宝山与母亲张振英、被告崔宝玉共建的这五间房由被告以所有权人的身份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取走了补偿款524958元,两原告认为,被告崔杨与被告崔宝玉恶意串通,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永顺东街19号院内的原告崔宝山与母亲张振英、被告崔宝玉共建共有的五间房分离出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永顺东街道20号院,并且由被告崔杨把拆迁补偿款领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崔宝山作为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原告李伟作为代位继承人,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10:08:53]
  • [审判员]:
    被告崔杨、崔宝玉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崔杨、崔宝山]:
    首先我们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诉争的房屋是1995年张振英和崔宝玉通过通州区公证处各分得为当时门牌号永顺87号的一共6间房产,张振英分得北房东侧1间,和东厢房两间,崔宝玉继承北房西侧三间,1995年张振英生前有遗嘱,将其继承的北房五东侧第一间和东厢房两间,全部由崔宝玉继承,2005年张振英去世之后,由通州区公证处于2005年5月12日出具公证书,根据张振英的遗嘱,刚才所述张振英的遗产全部由其子崔宝玉继承。本案诉争夺的20号院落和87号院落是同一个院,20号院建房的时候,当时原有的在19号院内建房是没有错误,但是,1998年左右,建房是由崔宝玉夫妻二人出资,在一些亲友的帮助下,把房子建立起来,与崔宝山没有关系,张振英也没有出资,所以,这个房子是由崔宝玉一家建设,应该对其所有,那么在拆迁的时候,由其子崔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没有不妥的地方。所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10:09:5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 审判员]:
    原告方举证。
    [10:11:33]
  • [原告]:
    证据1、遗嘱公证书,证明印证87号院变成19号院。原告与张振英崔宝玉崔宝珍之间的亲属关系。原告张振英遗嘱处分新建的9间房在遗嘱中没有列出来。当时遗嘱中还没有这9间房。
    证据2、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001年1月28日出具的,87号变更为永顺东街19号。
    证据3、证明一份,87号变更为19号在19号建房屋,又新分出来一个20号。
    证据4、永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崔忠的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张振英出生日期,与崔宝玉及崔宝玉父子父女关系。
    [10:12:29]
  • [原告]:
    证据5、永顺派出所出具的证据,证明崔忠的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地址,其死亡时间,张振英出生日期和死亡时间。
    证据6、永顺派出所证明,证明崔宝珍出生日期,户籍等级地址,崔宝珍之子李伟的出生日期,崔宝珍与李伟的母女关系。
    证据7、崔宝珍的死亡医学证明,证明崔宝珍已死亡去世。
    证据8、永顺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崔忠与张振英的夫妻关系,二人的死亡时间。崔宝山、崔宝珍是二人的子。李伟是崔宝珍的子女,是崔忠、张振英的外孙。
    [10:15:22]
  • [原告]:
    证据9、证人刘某的出具的证明。证明购买旧的建房材料和支付的款额。崔宝山与母亲共同建房买料。
    证据10,证人李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崔宝山从刘某购买旧的建材。
    证据11、、证据12律师与证人的调查笔录,证明崔宝山是与母亲共建的房屋。
    证据13、拆迁补偿协议的部分照片,证明19号院拆迁补偿款91万多。
    证据14、20号院拆迁补偿协议的部分照片,证明原告崔宝山与母亲、崔宝玉共建5间房的拆迁补偿款为52万多。
    [10:17:26]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证据1至8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证据9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是1996年购买建材与1998年相隔两年,这份被告不清楚的一个人证明崔宝山建房的因果关系是无法证明的。
    证据10李某是与崔宝山朋友关系,仅凭李某出具的书面材料就认定崔宝山对20号院房屋有所有权也一样不成立。
    证据11、12对于原告的律师这种代理关系对二证人所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崔宝山对20号院房屋有所有权。
    证据13的19号院拆迁与本案没有关系。
    证据14一会儿我们提交拆迁协议。20号院房款是523187元,加上移机费等共524958元。
    [10:22:01]
  • [审判员]:
    死亡证明书原件退还给原告。
    [ 审判员]:
    被告方举证?
    [10:22:36]
  • [被告]:
    证据1、1995年公证书,证明87号六间房屋分别为张振英、崔宝玉各自继承三间。
    证据2、2005年公证书,证明张振英立有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由崔宝玉继承。
    证据3、拆迁协议,印证20号院的拆迁款数额。
    证据4、四份村委会证明,证明87号院演变为19号院及20号院的证明,19号院一直是由张振英、崔宝玉、崔刚等一家人居住,20号院一直为崔杨一家人居住,没有其他人在此居住。
    [ 审判员]: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证据1、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共有五间房屋没有关系。
    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20号院是共有的,不应由崔杨行使权利,对补偿数额没有异议,崔杨不应该是被拆迁补偿人。
    证据4四份证明真实性没有意义,不能证明房屋所有权是是崔宝山与其母亲所有。且19号院的证明与20号院没有关联性。
    [10:24:42]
  • [审判员]:
    双方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 原告]:
    还有证人出庭。
    [ 被告]:
    有。
    [ 审判员]:
    现在证人刘某到庭。
    [ 审判员]:
    首先核实证人的身份
    证人刘某,1950年出生,农民。
    [ 审判员]:
    作为本案证人,如实客观地向法庭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作伪证或者虚假陈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审判员]:
    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 证人]:
    我和原告是一般的普通关系。
    [ 审判员]:
    你认识被告吗?
    [ 证人]:
    我不认识。
    [ 审判员]:
    你要证明什么问题?
    [ 证人]:
    在1996年1997年的时候,原告从我这里购买了相应的建房材料,并给我500元。
    [10:25:50]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是你签的吗?
    [ 证人]:
    是我本人签的。
    [ 审判员]:
    你还有其他需要证明的吗?
    [ 证人]:
    没有。
    [ 审判员]:
    崔宝山从你这里购买这些材料,用途是什么?
    [ 证人]:
    家里盖房使用。
    [ 审判员]:
    什么地方盖房?
    [ 证人]:
    说其母亲盖房。具体的地方不我知道。
    [ 审判员]:
    你去过盖房的现场吗?
    [ 证人]:
    没有。
    [ 审判员]:
    谁给你的材料款?
    [ 证人]:
    崔宝山给我的。
    [10:30:48]
  • [审判员]:
    材料怎么送的?
    [ 证人]:
    崔宝山找车拉走。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有问的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有问的吗?
    [10:32:24]
  • [被告]:
    具体的材料数量还能说清楚。
    [ 证人]:
    檩14根。砖瓦记不清楚。到1993年我就不卖东西了。
    [ 被告]:
    你说和原告是普通的朋友关系,对于当时购买材料什么用途,是原告主动说的吗?
    [ 证人]:
    是原告主动说的。原告主动说是其母亲盖房使用。我知道有这个事。
    [ 被告]:
    原告说给母亲盖房,是原告提醒你还是你记得清楚?
    [ 证人]:
    我有印象,我后来就不卖东西了。
    [10:35:02]
  • [被告]:
    你知道材料的去向,是否到过盖房现场?
    [ 证人]:
    我没有去过盖房现场。
    [ 被告]:
    你只能确认把钱给你?
    [ 证人]:
    对。
    [ 审判员]:
    原告怎么和你说的?
    [ 证人]:
    原告说家里盖房,说其母亲盖房需要东西。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原告]:
    我补充问问题,原告从你这里买料,盖几间房?
    [ 证人]:
    两间房。
    [10:36:30]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证言真实,我们予以认可。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被告]:
    时间这么长了,证人说1993年已经经营买卖材料,不能证明崔宝山的出资,也不能证明崔宝山说给其母亲建房的事实,原告和证人是普通朋友,不可能记这么清楚,我们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 审判员]:
    刘某,这个询问笔录是你本人按手印吗?
    [ 证人]:
    对。也是我真实的想法。
    [ 审判员]:
    是否存在胁迫情形?
    [ 证人]:
    没有。
    [ 审判员]:
    证人刘某退庭。
    [10:42:48]
  • [审判员]:
    证人到庭。证人李某,1948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仓头村农民,住该村。
    [ 审判员]:
    作为本案证人,如实客观地向法庭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作伪证或者虚假陈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审判员]:
    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 证人]:
    朋友关系。
    [ 审判员]:
    你认识被告吗?
    [ 证人]:
    不认识。
    [11:12:08]
  • [审判员]:
    你出庭作证证明什么?
    [ 证人]:
    原告说盖两间房,买十多根木头,我帮刘某装车。别的就没有了。
    [ 审判员]:
    崔宝山从谁那里买木头?
    [ 证人]:
    从刘某那里购买的木头。
    [ 审判员]:
    购买木头做什么?
    [ 证人]:
    盖两间房。
    [ 审判员]:
    在哪里盖房?
    [ 证人]:
    具体位置不清楚。说是在永顺。
    [ 审判员]:
    证人证言是你本人书写的吗?
    [ 证人]:
    是我本人书写的。
    [11:13:25]
  • [审判员]:
    你说你跟着装车,有谁在场?
    [ 证人]:
    崔宝山、刘某。
    [ 审判员]:
    原告有发问的吗?
    [ 原告]:
    2010年对你作了询问笔录,是真实情况吗?
    [ 证人]:
    是。
    [ 审判员]:
    原告有发问吗?
    [ 被告]:
    你说帮忙装车,有谁装车?
    [ 证人]:
    我帮刘某装车。
    [ 被告]:
    你是兄弟姐妹一个人吗?
    [ 证人]:
    我有几个兄弟姐妹。
    [11:14:27]
  • [被告]:
    你自己建房吗?
    [ 证人]:
    我自己建房,我兄弟姐妹帮我拉材料。
    [ 被告]:
    崔宝山在现场买材料,你怎么确认崔宝山对所建的房屋有所有权?
    [ 证人]:
    所有权我不知道。
    [ 审判员]:
    询问笔录是你本人签字按手印吗?
    [ 证人]:
    对。
    [ 审判员]:
    当时你帮忙装车,是你主动去的,还是谁邀请你去的?
    [ 证人]:
    我和刘某是朋友,我们总一块玩牌,说崔宝山买材料,让我帮忙,刘某,崔宝山让我帮忙装车。
    [11:15:21]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原告]:
    我们认可证人证言。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被告]:
    我们基于其与原告是朋友关系,当时装车就三个人在场,这个情况来说不符合实际情况,我们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 审判员]:
    证人李某退庭。
    [11:16:17]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 二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二被告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 二被告]:
    我们有一位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 审判员]:
    证人到庭。
    证人翁某,汉族,无职业,住张家湾镇太玉园村。
    [ 审判员]:
    作为本案证人,如实客观地向法庭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作伪证或者虚假陈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7:33]
  • [审判员]:
    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 证人]:
    我是被告崔杨的大姨夫。
    [ 审判员]:
    你和二原告有关系吗?
    [ 证人]:
    我们没有亲属关系。
    [ 审判员]:
    你出庭作证什么?
    [ 证人]:
    盖房的时候,杨宝玉和我借钱,盖房的时候我去过人,我给盖的一部分。
    [11:19:09]
  • [审判员]:
    杨宝玉和崔宝玉是什么关系?
    [ 证人]:
    是夫妻关系。
    [ 审判员]:
    在哪个地方盖房?
    [ 证人]:
    在其家里的前院。具体的门牌号不清楚。
    [ 审判员]:
    盖什么房?
    [ 证人]:
    盖两间北房。
    [ 审判员]:
    还盖别的吗?
    [ 证人]:
    还有几间倒坐房。
    [11:20:56]
  • [审判员]:
    你负责做什么?
    [ 证人]:
    他们家的事情都找我,崔杨当时当兵去了,我给找的人。
    [ 审判员]:
    当时建房的料谁买的?
    [ 证人]:
    是其自己买的。
    [ 审判员]:
    向你借多少钱?
    [ 证人]:
    大概借了2.5万元人民币。
    [11:21:34]
  • [审判员]:
    崔宝玉、张振英两人是否出钱?
    [ 证人]:
    我不知道。
    [ 审判员]:
    哪年建房?
    [ 证人]:
    我记不清楚了。
    [ 审判员]:
    崔宝山是否往哪里拉过建房的料?
    [ 证人]:
    盖前院的两间房的时候,我基本在那里帮忙,崔宝山是否添料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其去过一次。
    [ 审判员]:
    后院谁建的?
    [ 证人]:
    是其家里的祖业产,我不知道。
    [11:22:17]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 被告]:
    你说建两间北房,有几间倒坐房吗?
    [ 证人]:
    具体间数不记得了。
    [ 被告]:
    正房两间是建了上盖和建倒坐房是你弄的吗?
    [ 证人]:
    我具体帮忙。过了几天,我有瓦工等,盖的倒坐房,和两间房装修。
    [ 被告]:
    借钱还了吗?
    [ 证人]:
    2008年才还清。
    [11:24:02]
  • [审判员]:
    当时建房共几间?
    [ 证人]:
    两间北房。一大一小,倒坐房一共几间我说不清楚。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 原告]:
    什么时间建的房?
    [ 证人]:
    这么多年了我记不清楚,大概有十多年了。
    [ 原告]:
    借款什么时候还的?
    [ 证人]:
    钱是陆续还的。头盖房借的。2008年才还清。
    [ 原告]:
    你借款的性质?
    [ 证人]:
    是现金借的,是一次借走的。我那时候干企业,我自己有这借款的钱
    [11:24:50]
  • [原告]:
    谁还的钱?
    [ 证人]:
    杨宝玉一点一点还的。
    [ 原告]:
    崔杨什么时候当兵?
    [ 证人]:
    我说不清楚。盖房的时候就没有在家,当兵不是二年就是三年。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原告]:
    我们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杨宝玉借款,但与本案没有关系。证人不能说清自己借款的时候,数额是比较巨大的。证人有可能说假。证人说崔杨当兵,从崔杨出生日期看,其没有能力建房,没有收入,所以不予采信。
    [11:25:27]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被告]:
    我们认为证人陈述是真实的。
    [ 审判员]:
    证人退庭。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原告方几个问题, 五房屋的坐落位置?
    [ 原告]:
    永顺镇永顺东街20号院。87号变19号,从19号分离出来。
    [ 审判员]:
    说一下变化的时间?
    [ 原告]:
    87号变19号是在2004年2005年的时候。
    [ 审判员]:
    什么时候出20号院?
    [ 原告]:
    大约2004年2005年。
    [ 审判员]:
    争议的房是几间?
    [ 原告]:
    是五间房。
    [ 审判员]:
    是什么房?
    [ 原告]:
    正房三间,倒坐房两间。
    [11:26:34]
  • [审判员]:
    这五间房来源?
    [ 原告]:
    是由原告崔宝山与张振英被告崔宝玉三方共同投资建的。
    [ 审判员]:
    建房的时间?
    [ 原告]:
    1998年左右。
    [ 审判员]:
    建房的时候是多少号?
    [ 原告]:
    建房的时候是87号。
    [ 审判员]:
    土地性质?
    [ 原告]:
    集体土地。
    [11:27:11]
  • [审判员]:
    宅基地使用人是谁?
    [ 原告]:
    是我爷爷崔起凤。
    [ 审判员]:
    崔起凤去世时间?
    [ 原告]:
    1959年去世的。
    [ 审判员]:
    去世以后,宅基地使用人是否变更?
    [ 原告]:
    去世以后,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的名字没有变更。
    [ 审判员]:
    永顺东街87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吗?
    [ 原告]:
    有,在公证处,一直登记是崔起凤的名字。
    [ 审判员]:
    1998年建房之前,87号院有几间房?
    [ 原告]:
    有六间房,其中四间上房,两间东厢房。
    [11:28:04]
  • [审判员]:
    1998年建房的时候,在原来房屋的哪边重新建设?
    [ 原告]:
    在老宅子南边重新建设5间房。
    [ 审判员]:
    1998年建房的时候和后边的房,同时建在87号院吗?
    [ 原告]:
    都是在87号院内。
    [ 审判员]:
    分离出20号院跟原来19号院怎么划分?
    [ 原告]:
    20号院和19号院在原有的87号院变更为19号院和20号院。北边是19号院,南边是20号院。
    [ 审判员]:
    87号院变更19号院20号院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变更?
    [ 原告]:
    没有。
    [11:28:48]
  • [审判员]:
    为什么没有变更?
    [ 原告]:
    崔起凤是老的宅基地。
    [ 审判员]:
    分离出来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否变更?
    [ 原告]:
    只是分离门牌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没有变更。
    [ 审判员]:
    双方提交的继承的房屋和后建的有无关系?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崔宝山,你的结婚时间?
    [ 原告]:
    我是1976年结婚的。没有分家。
    [ 审判员]:
    婚后一直和父母生活吗?
    [ 原告崔宝山]:
    我和我爱人在单位宿舍住,不和父母一块住。
    [11:32:53]
  • [审判员]:
    你在外边是否单独买房?
    [ 崔宝山]:
    单位分了福利房。
    [ 审判员]:
    你结婚之后,夫妻二人的收入怎么支配?
    [ 崔宝山]:
    我们自己支配。老人看病我们管。
    [ 审判员]:
    建20号院之前,父母和谁一块住?
    [ 崔宝山]:
    和崔宝玉一起住。
    [ 审判员]:
    张振英的工作单位?
    [ 崔宝山]:
    是永顺村农民。
    [11:33:32]
  • [审判员]:
    建永顺东街87号院,在1998年建房之后,这房谁住?
    [ 崔宝山]:
    我母亲和我弟弟崔宝玉住。后来建这5间房租出去了。
    [ 审判员]:
    1998年的时候,你母亲有劳动能力吗?
    [ 崔宝山]:
    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经济来源,大队每年给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有3000多元的时候,有4000多元的时候。两间房的房租是属于老太太的。
    [ 审判员]:
    租什么房
    [ 崔宝山]:
    我父亲去世以后,有我老太太三间,租的是老房子。老房子里有租的,也有住的。
    [11:34:25]
  • [审判员]:
    谁让你们拉料?
    [ 崔宝山]:
    我管拉料,钱我来出。
    [ 审判员]:
    你出资多少钱?
    [ 崔宝山]:
    一共出资1000元,有料钱,工钱。料都是旧的。
    [ 审判员]:
    你母亲出多少钱?
    [ 崔宝山]:
    钱分不清楚。
    [ 审判员]:
    崔宝玉出多少钱?
    [ 崔宝山]:
    我不知道。
    [ 审判员]:
    1998年建房的时候你住在哪里?
    [ 崔宝山]:
    我在单位宿舍楼居住。
    [ 审判员]:
    建房这事谁主持?
    [ 崔宝山]:
    崔宝玉他们组织,我上班没有时间。
    [11:35:11]
  • [审判员]:
    除了证人证言,关于你出资,还有补充吗?
    [ 崔宝山]:
    没有。
    [ 审判员]:
    房屋什么时间拆除?
    [ 崔宝山]:
    2010年4月拆除的。
    [ 审判员]:
    被告,87号和20号19号什么关系?
    [ 被告]:
    我们和原告说的大致相同,最早87号,报户籍的时候出现19号。建房的时候出20号。
    [11:36:02]
  • [审判员]:
    20号这5间房,跟你们公证遗嘱的有关系吗?
    [ 被告]:
    公证书有东厢房两间,在1998年就拆除了。新建的房屋没有处理。是在原址新建的房。
    [ 审判员]:
    宅基地土地的性质。
    [ 被告]:
    一直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后来也没有办过。分号也没有办。不是说有产权登记。
    [ 审判员]:
    1998年的时候,建房谁出资?
    [ 被告]:
    由崔宝玉和其妻子杨宝玉出资的,建的前院房屋。请杨宝玉的姐夫到现场盯着。
    [11:36:36]
  • [审判员]:
    崔宝玉结婚时间?
    [ 被告]:
    1987年结婚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
    [ 审判员]:
    婚后崔宝玉分家了吗?
    [ 被告]:
    没有分家。一直和母亲在87号院居住。
    [ 审判员]:
    1998年建房之前,张振英有经济来源吗?
    [ 被告]:
    没有。1998年左右的时候,也就几百块钱这几百块钱是每年的。没有其他的经济收入。
    [ 审判员]:
    1998年建房的时候张振英出资的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关于你们出资,除了证人证言有别的证据吗?
    [ 被告]:
    张振英没有能力出资,这个房屋是由崔宝玉出资建设的。
    [11:37:20]
  • [审判员]:
    出资多少
    [ 被告]:
    当时建房出资的详细数字记不清楚了,大概花了3万多元,有一部分是借的。经济实力不是很好。
    [ 审判员]:
    共建多少钱
    [ 被告]:
    三间正房,两间稻作。
    [ 审判员]:
    谁在居住使用
    [ 被告]:
    开始出租。崔杨结婚之后,后来由崔杨和其妻子居住。
    [ 审判员]:
    1998年建房崔杨出资了吗?
    [ 被告]:
    其在当兵,没有能力,没有出资。
    [ 审判员]:
    崔杨什么时候结婚?
    [ 被告]:
    2005年2月6日结婚的。
    [ 审判员]:
    房屋拆迁时间?
    [ 被告]:
    2010年4月月底的时候拆迁的。加搬迁补助等是52万多。
    [ 审判员]:
    拆迁补偿款领取了吗?
    [ 被告]:
    已经领取了,是崔杨领取的。
    [ 审判员]:
    除了补偿款,别的有安置房屋吗?
    [ 被告]:
    没有别的安置房屋,我们自己找房租的。
    [ 审判员]:
    现在补偿款谁保管?
    [ 被告崔杨]:
    现在由我保管。
    [ 审判员]:
    19号院拆除了吗?
    [ 被告崔杨]:
    已经拆除了,是我父亲签的协议。
    [11:39:18]
  • [审判员]:
    关于1998年建房,你们说崔宝玉出资,是谁出资?
    [ 被告]:
    是崔宝玉夫妻共同出资。
    [ 审判员]:
    本案涉及到1998年建房是在崔宝玉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之间,因此下一次庭审追加杨宝玉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原告崔宝山,李伟,在87号院落,19号20号院居住过吗?
    [ 被告崔宝山]:
    我在结婚两年后才搬出去的,1983年以前在那里居住。
    [ 审判员]:
    1998年,在什么时候建的房屋?
    [ 被告]:
    原来的两间东厢房,空出来一米左右,当走漏。占了东厢房的位置。
    [11:39:56]
  • [审判员]:
    东厢房拆除以后,料用什么了?
    [ 被告崔杨]:
    当时我在当兵,我不太清楚。我只知道1999年探亲回来的时候,房屋已经盖完了。
    [ 审判员]:
    东厢房料拆除以后怎么处理?
    [ 被告崔杨]:
    当时没有价值,作为垃圾处理。
    [ 审判员]:
    原告,1998年建房把东厢房拆除了吗?
    [ 原告]:
    拆除了,用那个料建的房屋,能用都用了,不能用就扔了。
    [ 审判员]:
    都有什么可以用?
    [ 原告]:
    瓦可以用,房屋比较老,能用就用。三五根檩可以用。能用的不多。
    [11:40:31]
  • [审判员]:
    1998年建房一共花多少钱?
    [ 原告]:
    我不知道。一共建5间房,花多少钱我估计不好。
    [ 审判员]:
    被告说花2万多你们认识吗?
    [ 原告]:
    我们不认可。我们认为顶多到2万。
    [ 审判员]:
    1998年建房以后,你们居住过吗?
    [ 被告崔宝山]:
    我们一直没有居住过,一直在出租,到拆为止这房没有住过家里人。
    [ 审判员]:
    出租房屋由谁控制?
    [ 原告]:
    由崔宝玉和杨宝玉控制。
    [ 审判员]:
    原告刚才说的属实吗?
    [ 被告]:
    属实,拆迁以前头2个月不再出租了。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 被告]:
    没有。
    [11:41:2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 房屋应该认定为共同共有的财产。
    [ 被告]:
    诉争房屋一直由崔宝玉所建,所居住,使用,并且获得收益。崔宝对玉对该房有所有权;我们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二条及第八条规定,原告在张振英去世之后,没有主张继承权,表明,房屋由被告有所有权;从建房理由上,张振英经济上没有收入,村里在当时给几百元钱,也只能维持生活,所以无能力建房,1995年的公证书,确实当时有张振英一间正房和两间厢房,但当年张振英有遗嘱,这房给崔宝玉。所以再建房,张振英没有理由再投资建。只有崔宝玉为了儿子以后的生活建房。两个公证书都能推断张振英的真实意思。其把房子给了崔宝玉,也没有能力再建房;在当时农村建房,谁也没有保证兄弟姐妹一钱不帮任何忙,即使崔宝山提供了一些帮助,也是顺应民俗民风,不能认为对房屋有份额。对证人所说的,虽然我们提交证人在时间上记不很清楚,这恰恰印证是客观真实的反映,如果一个陌生人或者说关系不太好的人,十几年前记很清楚,这不可能,原告一方不记得二代身份证,原告要求证人回忆十几年前的事情不客观不真实,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房屋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没有任何的所有权,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41:59]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辩论意见?
    [ 原告]:
    所有权可以分离,原告母亲张振英与被告生活过。不能证明张振英没有任何财产。是三人共有的财产。
    [ 被告]: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诉求。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由于建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涉及杨宝玉,开庭后双方可以进一步沟通,尽量调解。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开庭后沟通,此开庭笔录五日内可阅看,庭下双方可以进一步协调,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的办法。双方看笔录签字。
    [ 双方]:
    好的。
    [11:43:0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民一庭王伟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44:19]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