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刘青

本案书记员谷娟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

法庭质证认证

法庭质证认证

法庭辩论

审判员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本案庭审现场
8月16日9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巨款不翼而飞 父子对簿公堂”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3:4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贺维,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杨书兰、吴瑞祥诉被告吴国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04:25]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代理审判员刘青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谷娟担任法庭记录。
    [09:05:32]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杨某与吴某系夫妻,被告为两原告之子,原告称,2010年1月因原告房屋拆迁,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153.2946万元。领取拆迁款后,吴某将这笔巨款存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储蓄账户中。2010年1月29日,杨某夫妇突然发现自己储蓄账户上的巨款竟然不翼而飞,焦急的杨某夫妇经过多方打听得知,自己的拆欠款竟然是被自己的儿子取走了。杨某和吴某认为,拆迁款是自己的财产,未经同意即使是亲生子女也不能擅自领取侵占。因此,杨某和吴某将儿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9:07:47]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08:01]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10:57]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9:11:45]
  • [原告]:
    杨书兰,女,193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
    [ 原告]:
    吴瑞祥,男,192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
    [ 委托代理人]:
    吴国民,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幸福西街。
    [ 委托代理人]:
    陈铁生,北京陈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12:48]
  • [被告]:
    吴国君,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西二条。
    [09:13:4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14:3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原告杨书兰、吴瑞祥诉被告吴国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刘青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谷娟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09:15:44]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权利]:
    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 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16:06]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16:33]
  • [审判员]:
    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讲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09:23:21]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两原告返还财产人民币1532946元;2、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上述财产利息损失人民币1246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24:11]
  • [原告]:
    事实理由:原告杨书兰与原告吴瑞祥系夫妻,被告吴国君为两原告之子。2010年1月26日因房屋拆迁,两原告获房屋拆迁款人民币1532946元。该款由有关部门存入户名为原告吴瑞祥,帐号为6010053542xxxxx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大兴区念坛支行。2010年1月29日,在两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吴国君擅自将原告吴瑞祥帐户内的人民币1532946元取走。后两原告向被告吴国君追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5:47]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有变更吗?
    [ 原告]:
    没有。
    [09:29:41]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原告所述情况不属实。这个是我9号院落的拆迁款,与原告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0:07]
  • [审判员]:
    原告,你有几个子女?
    [ 原告]:
    4个,儿子是吴国君、吴国民,女儿是吴俊玲、吴俊琴,两个女儿都已经出嫁了,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家了。
    [ 审判员]:
    你要求被告返还的钱是哪个房屋的拆迁款?
    [ 原告]:
    是两个原告共同所有的房屋拆迁的拆迁款。当时是委托给被告办理的,所有拆迁手续都在被告处。门牌号码不清楚。
    [ 审判员]:
    当时是谁居住在拆迁房屋的?
    [ 原告]:
    两个原告。
    [ 审判员]:
    什么时间拆迁的?
    [ 原告]:
    2009年11月份。
    [ 审判员]:
    拆迁之前一直是两个原告在居住吗?
    [ 原告]:
    是。
    [09:31:09]
  • [审判员]:
    被告,拆迁房屋门牌号是多少?
    [ 被告]:
    庞各庄镇东街西二排9号。
    [ 审判员]:
    拆迁之前原告是在这里居住吗?
    [ 被告]:
    是,但这个房屋是我的。
    [09:31:44]
  • [审判员]:
    被告,你父母是四个子女吗?
    [ 被告]:
    是。
    [ 审判员]:
    你说的13号院落是谁的?
    [ 被告]:
    不知道。我父母的户口不在我这里,只是在我这里居住。
    [ 审判员]:
    拆迁时间是什么时候?
    [ 被告]:
    11月开始拆迁。
    [ 审判员]:
    签订拆迁协议是什么时间?
    [ 被告]:
    2009年12月20日左右,记不清楚了。
    [09:33:15]
  • [审判员]:
    原告,你的子女是怎么赡养你的?
    [ 原告]:
    我们是自己单过,拆迁的房屋就是我的。在两个儿子那里各居住10年,轮流居住。
    [ 审判员]:
    拆迁的房屋到底是不是你的?
    [ 原告]:
    是我的,我的4分地,4间房。
    [ 审判员]:
    那你怎么在两个儿子那里轮流居住啊?
    [ 原告]:
    在这里住10多年了。我是自己居住。
    [ 审判员]:
    那怎么说在两个儿子之间轮流居住?
    [ 原告]:
    原告是单独居住。
    [09:36:26]
  • [审判员]:
    什么时间分家的?
    [ 原告]:
    有20多年了。
    [09:36:46]
  • [审判员]:
    被告,拆迁是按面积还是按人口补偿的拆迁款?
    [ 被告]:
    我家两个儿子,4口人,按国家法律18周岁就是成年人了,但拆迁协议说要到22周岁才可以分家。拆迁是按面积补的,没有按人口补钱。
    [ 审判员]:
    对原告起诉的拆迁款数额认可吗?
    [ 被告]:
    不认可。一共拆迁了410多万元,我是一个大院子,一共29间房子。
    [09:37:44]
  • [审判员]:
    原告,你所起诉的是这个院落吗?
    [ 原告]:
    是。
    [ 审判员]:
    一共多少间房屋知道吗?
    [ 原告]:
    不知道,我们主张的就是大院落里的4间房屋的拆迁款,并不是全部的。
    [ 审判员]:
    你要求的房屋在什么位置?
    [ 原告]:
    院落里正房靠西4间房屋、4分地。
    [ 审判员]:
    你说的4分地是院子吗?
    [ 原告]:
    包括我4间房屋及前面的院落共4分地。
    [09:38:3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
    [09:39:04]
  • [原告]:
    1.户口本,证明两个原告是夫妻关系,没有4个子女的户口,他们都已经迁出单过了。
    2.存折,证明户名是吴瑞祥,存款数额及时间,这个是原告补领的,原来的在被告手里。
    3.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名下的拆迁款,被被告领取了。
    4.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有住房4间。
    5.协议,证明该房屋是从其他人那里购买的。
    [09:39:20]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
    [ 审判员]:
    被告,存折上的钱是你领取的吗?
    [ 被告]:
    是,这个钱是我的,所以我领取了。
    [ 审判员]:
    这个钱是存在吴瑞祥名下吗?
    [ 被告]:
    不是。
    [ 审判员]:
    你在那个银行领取的?
    [ 被告]:
    邮政储蓄大兴区埝坛支行。
    [ 审判员]:
    这个钱是在谁名下领取的?
    [ 被告]:
    在我爸爸名下。
    [ 审判员]:
    对户口本也不认可?
    [ 被告]:
    不认可,都是假的。
    [09:46:36]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
    1.准建证,这个是国家发的,证明本案涉案房屋的面积。2.户口本,证明我的院落是幸福东街西二条9号,我是户主。
    [09:48:03]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2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告,拆迁的时候是准建证的这个院落吗?
    [ 原告]:
    不是。
    [09:49:45]
  • [审判员]:
    原告,能提交拆迁协议吗?
    [ 原告]:
    不能,在被告处。
    [09:50:24]
  • [审判员]:
    被告,拆迁协议是在你那里吗?
    [ 被告]:
    我想不起来了。
    [ 审判员]:
    你是签订的拆迁协议吗?
    [ 被告]:
    是。跟兴展拆迁公司签订的。
    [09:53:18]
  • [审判员]:
    原告,申请法院调取拆迁协议吗?
    [ 原告]:
    申请。
    [ 审判员]:
    原告,要提交书面的申请,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提交户口本认可吗?
    [ 原告]:
    认可。
    [ 审判员]:
    传证人到庭。
    [ 原告]:
    既然被告认可是从原告吴瑞祥名下取走的钱,我们就不申请证人出庭了。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房子是我的,我就是取走我的钱,所以就取走了。
    [09:53:58]
  • [审判员]:
    被告,你父母是单独居住还是轮流在两个儿子处居住?
    [ 被告]:
    轮流居住。
    [ 审判员]:
    对父母赡养有约定吗?
    [ 被告]:
    有,分家单,但起诉之后我就找不到了。
    [ 审判员]:
    在你那里怎么居住?
    [ 被告]:
    每家留两间房给父母居住,我弟弟那边也是这样,北正房靠西留两间房居住。
    [ 审判员]:
    怎么轮班?
    [ 被告]:
    一边一年。
    [ 审判员]:
    这样持续了多少时间?
    [ 被告]:
    轮流了一阵子。后来因为打架,到今年5月就应该到我弟弟那里了。分家的时候约定两个儿子一人养一个。
    [ 审判员]:
    分家单涉及房屋的问题了吗?
    [ 被告]:
    涉及了,分家的时候我要的南院,我弟弟要的是北院,两个院落留给父母两间房屋居住,是居住权。南院落就是争议的院落。
    [09:55:30]
  • [审判员]:
    吴国民,你对被告陈述的分家情况认可吗?
    [ 吴国民]:
    具体情况我忘了。
    [ 审判员]:
    有书面的分家单吗?
    [ 吴国民]:
    之前有,现在找不到了。
    [ 审判员]:
    杨树兰,分家是这个情况吗?
    [ 杨树兰]:
    是。
    [ 审判员]:
    两个老人赡养的情况是这样吗?
    [ 杨树兰]:
    我自己单过的,两个儿子都没管过。
    [ 审判员]:
    当时是这么说的吗?
    [ 杨树兰]:
    是。
    [ 审判员]:
    有书面的东西吗?
    [ 杨树兰]:
    没有。
    [ 审判员]:
    当时是谁主持的分家?
    [ 杨树兰]:
    大队的人,都已经去世了。
    [ 审判员]:
    实际上是怎么执行的?
    [ 杨树兰]:
    一边留两间房给我们居住。两个院落,一个院落5间房屋,各个留出两间给我们居住。
    [09:56:16]
  • [审判员]:
    被告还有补充吗?
    [ 被告]:
    我的分家单丢失了,我已经报警了。
    [09:56:3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6:55]
  • [原告]: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的房屋因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处置,被告擅自取出款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09:57:12]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房子都是我盖的,拆迁的时候按实际拆迁面积补偿的,拆迁款是我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7:56]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意见吗?
    [ 均]:
    没有。
    [09:58:22]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8:39]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字。
    [09:58:5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一庭速录员王小涛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59:0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