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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08:27:3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感谢大家对蚌埠中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08:27:59]
- [主持人]: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案件的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是蚌埠中院的民事审判第一庭。[08:29:40]
- [主持人]: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审原告诉称,2005年8月,淮河方邱湖河道整治切滩工程征用其承包地4.19亩,后政府又对原被征地户进行生产生活救助,其实际应得救助款15756.79元。该款由镇政府发放,但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相互推诿,至今没有将该款发放给原告。请求判令镇政府和村委会发放该救助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不是土地的发包方,也不是救助款的发放主体,故不支持原告对镇政府提出的主张。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代为发放救助款,应当按时足额向被征地户发放救助款,辩称垫款扣发的证据不足,且属另一法律关系。故判决村委会向原告发放该款。
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08:30:44]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开庭,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08:31:07]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不遵守法庭秩序、又不听劝告,本庭将勒令退出;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他人讲话,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到庭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四、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宣告判决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起立,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本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08:35:41] - [书记员]:请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到庭,可以开庭。[08:35:58] - [审判长]:请坐下。[08:36:1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淮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孙克才、原审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08:36:51] - [书记员]: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淮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淮上村。
法定代表人:孙瑞鲁,村委会主任。(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明光,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孙克才,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 倪长文,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
法定代表人:岳红卫,镇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肖峻峰,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田万林,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08:37:26] - [审判长]:请问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8:37:48]
-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异议。[08:38:12]
- [审判长]:到庭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属实,可以参加诉讼。[08:38:3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赵晓兵、方晶、王朝霞三人组成,由赵晓兵任审判长,方晶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王伟担任法庭记录。[08:38:4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作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08:39:1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08:39:28]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听清?[08:39:38]
- [上诉人、被上诉人]:听清了。[08:39:55]
- [原审被告]:听清了。[08:40:2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08:40:51]
-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不申请。[08:41:1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以下的庭审工作。[08:41:27]
- [主审法官]:首先由上诉人宣读上诉状。[08:41:55]
- [上诉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被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张秀平1.8万余元。后上诉人被判决偿还该钱款。因此我们扣发孙克才土地补偿款是合理合法的。[08:44:35]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答辩。[08:44:53]
- [被上诉人]:宣读书面答辩状:一、上诉人的上诉内容与被上诉人一审起诉的内容不是一回事,一审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内容是上诉人扣发被上诉人的生活生活救助款15756.79元,而上诉人上诉人内容是被上诉人侵吞了张秀平的1.8万余元土地补偿款,他们根本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所以上诉人的上诉内容是驴头不对马嘴;二、孙克才与张秀平的征地款已经两审法院的判决所确认,在(2006)龙民一初字第498号判决书认定“由于原告所述款项的发放及暂扣方均非初等孙克才,故原告向孙克才提出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是驳回原告张秀萍对被告孙克才的诉讼请求,而市中院(2006)蚌民一终字第434号判决书维持了龙子湖区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因此现在上诉人仍然以这一理由上诉显然是错误的,法院不应该支持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所以上诉人在本案中所举的证据一方面与本案没有联系,不能证明上诉人上诉主张,另一方面他的证明力也不能与这二份生效判决书相对抗,所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不应支持,应予驳回,维持原判。[08:45:54]
- [主审法官]:原审被告答辩。[08:46:16]
- [原审被告]:村里面付过一笔钱后,不能付二笔钱。村委会是自治单位,他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关系应独立承担,镇政府不应为其承担相应的责任。[08:46:45]
- [主审法官]:孙克才在这次生活救助款的发放过程中有15756元应发款,双方对此是没有争议的,是不是?[08:47:07]
- [各方当事人]:是的。[08:47:20]
- [主审法官]:双方争议的是另一笔应发给别人的救助款被孙克才占有,是不是?[08:47:35]
- [上诉人]:是的。[08:47:48]
- [主审法官]:关于被孙克才占有有没有证据?[08:48:13]
- [上诉人]:一审时我们提供了占地款发放花名册,也就是一审时我们提供的第四份证据,孙克才本人应得33000元,而实际却领了50000多元,多领了补偿款,证明了被上诉人领取土地款据为己有。[08:48:32]
- [主审法官]:孙克才应发的数额总共是多少?[08:48:59]
- [上诉人]:33000元,总共是三笔。[08:49:23]
- [被上诉人]:淮上村委会与镇政府做这些事与孙克才没有关系,孙克才也根本不予认可,孙克才也不是组长,孙克才领取款项是根据自己的土地承包书领取的。[08:49:34]
- [主审法官]:领款有三次,是不是?[08:50:42]
- [上诉人]:是的,前二次他领取的是自己的款项,第三次不是他自己的。[08:50:59]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讲一下你的征地亩数及补偿款?[08:52:29]
- [被上诉人]:讲不清楚。我们起诉的是今年的生产生活救助款,与上述的钱款不是一回事。[08:52:42]
- [上诉人]:不是这样的,生活生产救助款也是因为05年占地而发放的,也就是土地补偿款,只是变了一个名词,也是按土地亩数发放的。[08:53:02]
- [主审法官]:有没有关于生活救助款发放的要求?[08:53:39]
- [被上诉人]:这是国家发放的,是专款专用,上诉人与镇政府串通一所,不往下发放。[08:53:51]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有没有相反的证据?[08:54:06]
- [被上诉人]:有二份生效的判决书,证明对方所讲的这个事情已经经过了法院的处理,原龙子湖区法院06年498号判决书,证明钱应由村委会发放,但已经被村委会扣留,没有发给孙克才,也没有发给村民,村委会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维持了原一审判决。[08:56:28]
- [上诉人]:对方讲的不是事实,张秀萍起诉村委会是因为组长孙克才领取补偿款没有发放给村民,她才起诉村委会。法院判决村委会支付张秀萍少领的1.8万元。[08:56:49]
- [主审法官]:关于对方多领,原审时你们有没有提起反诉?[08:57:03]
- [上诉人]:没有。[08:57:14]
- [主审法官]:原审认为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另案处理,你们是如何认为的?[08:57:34]
- [上诉人]:我们认为都是一个法律关系,村委会不应支付二笔相同的补偿款,我们扣发是有理有据的。[08:57:46]
-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有无申请法庭补充调查的问题?[08:58:10]
-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没有。[08:58:26]
-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08:58:40]
-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没有。[08:58:55]
- [主审法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08:59:33]
- [上诉人]:上诉人上诉有理有据,孙克才在05年8月任三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了张秀萍的补偿款,现在发放第二笔补偿款,上诉人不能发放二笔相同的补偿款,因此上诉人扣发这笔款项是有理有据的,一审时孙克才也没有举证证明自己被征地4。19亩的事实,一审时证人也证明孙克才家人是四人,却利用职务之便改为五人,冒领了张秀萍户应得的土地补偿款,证实了这笔帐应由孙克才来承担,所以第二次发放土地补偿款村里予以扣发,孙克才不应领取已经发放的补偿款,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09:03:45]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09:03:59]
- [被上诉人]:1、关于生产生活救助款还是土地补偿款的问题,我们认为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起诉的就是上诉人扣发的生产生活救助款,当时村委会和镇政府有一个公示表,与土地补偿款是有区别的,现在上诉人将这二个概念混为一谈,我们认为是错误的,请合议庭考虑;2、上诉人讲不能给同一个发放二笔相同的土地补偿款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淮上村委会承认18000元是错发的,原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补发,但村委会一直不予补发,这个空子一直没有补,今年他们发现生活生产救助款与孙克才有关,就扣发了孙克才的相应款项,上诉人的作法是没有依据的,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是合情合理的。[09:10:17]
- [主审法官]:由镇政府发表辩论意见。[09:10:32]
- [原审被告]: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与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09:10:48]
- [主审法官]:进行二轮辩论。[09:11:03]
- [上诉人]:对方讲生产生活救助款与土地补偿款不一样是没有依据的,这次发放的生活生产救助款也是以当初占地情况为依据的;上一个案件也是与孙克才有关的,他多领取了款项,我们这次扣发是有依据的。[09:11:34]
- [被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孙克才是生产组长,但没有证据证明,孙克才也不承认自己是组长;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土地补偿款与生产生活救助款是一回事。[09:12:02]
- [原审被告]:没有新意见。[09:12:20]
- [主审法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09:12:39]
- [上诉人]:请求支持上诉请求。[09:12:50]
-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9:13:04]
- [原审被告]:请求依法判决。[09:13:15]
-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09:13:33]
- [上诉人]:不同意调解。[09:13:42]
- [主审法官]: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将不再组织调解。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休庭![09:13:55]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09:14:14]
- [主持人]: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民一庭、办公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直播员王亚群、书记员王伟、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09:14:23]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14: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