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原告

被告
2010年8月12日14:00直播黄浦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不服环保行政处罚案
  • [书记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13:48:45]
  • [原告]:
    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青浦区。
    [13:50:42]
  • [被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本市黄浦区。
    [13:51:33]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53:17]
  • [审判长]:
    坐下。
    [13:53:53]
  • [书记员]:
    审判长,经核对,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没有变化,可以开庭。
    [13:54:28]
  • [审判长]:
    好的。
    [13:54:59]
  • [审判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
    本庭今天对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的(2010)黄行初字第143、144、145号三案依法合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现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诉状副本十日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及裁定书。当事人是否听清?
    [13:57:44]
  • [原告、被告]:
    听清。
    [13:58:0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下面告知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王艳
    [13:59:41]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3:59:59]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4:00:15]
  • [审判长]:
    原告不服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第2120100012号、第2120100013号、第2120100014号三个行政处罚决定,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6月29日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于7月1日签收后,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的答辩状,并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已依法将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原告,于2010年7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听取了当事人对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的意见。鉴于原告向本院起诉的143号、144号、145号行政案件,原、被告均相同,案由均为环保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决定合并开庭审理。庭审之前,本院已经将合并开庭审理的情况告知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刚才法庭归纳的诉讼活动情况有无异议?
    [14:01:02]
  • [原告]:
    没有。
    [14:01:15]
  • [被告]:
    没有。
    [14:01:2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
    [14:01:44]
  • [审判员]:
    现在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原告明确(2010)黄行初字第143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撤销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第212010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2010)黄行初字第14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撤销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第21201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2010)黄行初字第143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撤销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第21201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是否确认?
    [14:03:51]
  • [原告]:
    确认。
    [14:04:11]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
    [14:04:27]
  • [原告]:
    详见诉状(略)。
    [14:04:39]
  • [审判员]:
    被告向法庭简要陈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及主要内容。
    [14:06:55]
  • [被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第212010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利用塑料水管和潜水泵构建排污通道向化工车间鼓风机东侧的地面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第21201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于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期间,利用西侧临近的公司的雨水通道向环境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的第21201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0年1月以来,原告在接受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时,隐瞒公司实际的水污染物产生、处置情况,多次提供虚假信息,扰乱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14:09:02]
  • [审判员]:
    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是否是被告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
    [14:09:35]
  • [原告]:
    是的。
    [14:09:53]
  • [审判员]:
    被告可以进行答辩。
    [14:10:06]
  • [被告]: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予以维持。
    [14:10:4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主要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今天的庭审主要围绕着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四个方面进行。下面首先审查被告的职权依据。
    [14:10:57]
  • [人民陪审员]:
    被告向法庭陈述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
    [14:11:24]
  • [被告]:
    (2010)黄行初字第143号案件中,被告作出第212010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用以证明被告具有行政处罚权。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用以证明被告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用以证明被告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4、《关于委托市环境监察总队对环保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40号用以证明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可以依据委托以被告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010)黄行初字第144号案件中,被告作出第21201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为: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证明被告具有行政处罚权;职权依据2、3、4与前案一致。
    (2010)黄行初字第145号案件中,被告作出第21201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七十条,证明被告具有行政处罚权;职权依据2、3、4与前两案一致。
    [14:12:33]
  • [人民陪审员]:
    原告有何异议?
    [14:13:00]
  • [原告]:
    没有。
    [14:13:18]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程序。
    [14:13:49]
  • [审判员]:
    被告,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应遵循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14:14:20]
  • [被告]:
    程序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37、38、39、40、41、42、43条。
    [14:14:45]
  • [审判员]:
    被告可就行政处理决定的执法程序出示相关证据?
    [14:15:16]
  • [被告]:
    1、立案报告表,证明被告对原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3、听证回执,
    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
    5、听证笔录,
    证据3、4、5证明被告应当事人要求,依法按期组织听证。
    6、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另外,(2010)黄行初字第145号案件中,没有责令改正通知书。
    [14:15:39]
  • [审判员]:
    原告有何异议?
    [14:15:54]
  • [原告]:
    没有。
    [14:16:05]
  • [审判长]:
    下面审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被告,向法庭陈述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14:16:37]
  • [被告]:
    (2010)黄行初字第143号案件中,被告认定原告利用塑料水管和潜水泵构建排污通道向化工车间鼓风机东侧的地面排放污水的行为。
    (2010)黄行初字第144号案件中,被告认定原告于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期间,利用西侧临近的公司的雨水通道向环境排放污水的行为。
    (2010)黄行初字第145号案件中,被告认定2010年1月以来,原告在接受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时,隐瞒公司实际的水污染物产生、处置情况,多次提供虚假信息,扰乱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
    [14:17:03]
  • [审判长]:
    被告可以向法庭出示证据。
    [14:17:22]
  • [被告]:
    (2010)黄行初字第143号案件:
    1、询问笔录,证明原告私设暗管、偷排污水且存在主观故意。
    2、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自认2010年4月10日、4月13日、4月19日向厂区北侧围墙内排放一吨左右废水。
    3、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认为2010年4月22日、4月29日在被告处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属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三项事实:原告自认2010年4月10日、4月13日、4月19日向厂区北侧围墙内排放废水;现场挖出积存有发黑、发臭污水的水泥管,与原告私设暗管、偷排污水的自认保持一致;现场土壤中存在大量凝胶物,与此处曾大量排放来源于胶水生产过程产生废水的事实保持一致。
    5、举报人摄制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存在私设管道、偷排污水的行为。
    6、原告在2010年5月31日所作的情况说明一份,说明原告的生产工艺和主要生产水性胶黏剂。
    7、废水监测报告一份(项目编号:TJ20100016),证明原告偷排的废水污染物浓度高且具有毒性,环境影响程度大。
    8、证人曾某某、盛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往厂内的土壤上排放废水。
    9、对朱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朱某某曾根据原告的要求,埋设偷排废水的管道。
    10、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制作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曾使用胶管、水泥管多次排放污水且自认对整个污水事件负责。
    11、12369热线群众举报记录,证明原告偷排废水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0)黄行初字第144号:
    1、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自认将生产废水通过某公司的雨水管道排放到河道。
    2、证人曾某某、盛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证明原告长期通过隔壁厂的雨水口排放废水。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原告长期利用雨水口排放废水;原告经常于半夜1-2点间排放废水,逃避监管;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三次实施偷排,污染河道。
    4、举报人摄制照片一组,证明河道被废水污染的情况。
    5、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取证某公司的雨水排放口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污导致来自胶水生产的污水沉积,河道长期被污染。
    6、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取证所摄原告厂区内最北侧和次北侧废水池照片,通过对比证明废水池中的水量明显减少。
    7、询问笔录,8、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对1月8日至1月27日期间减少的大量废水去向无法作出解释。
    9、听证笔录,证明当事人主观状态为故意,社会影响程度大。
    10、12369热线群众举报记录,证明原告利用雨水口排污的行为造成河道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的健康。
    11、青浦区环保局信访处理单,用以证明群众多次投诉原告利用雨水口排放废水。

    (2010)黄行初字第145号:
    1、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制作的情况说明,原告称:自2008年7月开始,废水交由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处理;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的合同包括五联单被“另一执法科”拿走。
    2、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证明及相关单据。用以证明:2008年7月11日至2009年7月20日期间未与原告签订合同,未处理危险废物;并不存在五联单被“另一执法科”拿走的情况。
    1、2证据的对比,用以证明原告在接受检查时虚构废水的去向,干扰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3、原告提供的废水使用记录表用以证明原告每次生产产生废水0.1吨-0.2吨。
    4、原告2010年4月28日制作的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每次生产产生污水约1.3吨;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每次生产产生污水约0.3吨。
    5、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每次生产产生废水0.7吨。
    证据3、4、5证明:原告提供的生产、试验原始记录、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中,废水产生量大相径庭,严重干扰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6、现场检查笔录。
    7、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6、7通过对废水容积勘测、池中废水水位记录证明池中废水量与原告提供的废水使用记录表反映的信息差异巨大。
    8、原告提供的2010年4月的废水使用记录表,用以证明废水池中水量为6.45吨。
    证据6、7、8的对比,用以证明原告提供虚假的废水使用记录。
    9、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自述每次生产回用的废水量为1吨。
    10、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自述每次生产回用的废水量为0.35吨。
    11、对证人曾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1月份生产回用的废水量为0.1吨。
    证据9、10、11对比,用以证明原告在不同场合向执法人员提供差异显著的废水回用数据,干扰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
    12、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自称从2005、2006年开始回用废水。
    13、原告2010年4月28日所作的情况说明,原告自称从2009年5月开始废水回用。
    证据12、13对比用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废水回用开始时间混乱。
    [14:18:19]
  • [审判长]:
    原告有何异议?
    [14:18:50]
  • [原告]:
    ( 2010)黄行初字已143号案:证据12询问笔录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车间主管所做,被告认为该笔录中的内容可以证明原告主观故意的内容。从笔录内容看,2007年排设排污管道,2008年被查处过。两份笔录的内容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根据规定,笔录最后的表述内容是笔录与陈述一致的内容,但是现在笔录上没有这样的表述。笔录是在被谈话人受恐吓和逼迫的情况下制作的。证据3是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陈述笔录,但是其中是有矛盾的供述,不能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被询问人在笔录的最后下的内容不能代表笔录内容是否真实。原告在被恐吓的情况下进行的自认,该笔录是不能被采信的。法定代表人在制作笔录时,写了“但是”的内容,同一组证据中是有矛盾的。笔录的补强也是有问题的。证据15是法定代表人在逼迫下的自认。证据16现场照片是被告是举报群众拍摄的,该照片不能确切反映地点,不能作为案件直接的依据。证据17与排污没有关联性。证据18没有说明检测水取自何处,所以建议原、被告双方共同进行检测。证据19是工人的陈述,但是其真实性是需要进行待证的。我们认定工人的证词是合法有效的。三位工人共同陈述且三人的意思表示一字不差,原告认为工人应当分别陈述,才可以表明陈述笔录的真实性。笔录中也没有陈述是真实意思表述的内容。证据20是案外人朱某某的回答,该笔录仅仅证明2007年安装管道没有得到环保部门同意,2008年已经取得的了处罚,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所认识。对举报情况真实性、合法没有异议,但是其反映出被告与其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原告要求环保执法要刚性化、常态化。
    [14:37:29]
  • [原告]:
    (2010)黄行初字第144号案:证据14和21是被告所做,该笔录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13可以证明违法排水的故意。三人一字不差的陈述。证据15―18是现场照片,该照片不能确切反映所拍摄的地方和物品。有两张照片拍的是车子,车子与排污是无法证明的。证据19不能证明待证事实。证据22、2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同(2010)黄行初字第143号案。
    (2010)黄行初字第145号案:证据13真实性没有异议,没有合同不表明原告没有合同法律关系。证据12、13相对照,不能证明原告阻碍调查的情况。工人是被告的证人,证人也在干扰被告的调查取证。证人的证言是有关联性的。证据16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据15、16对照,被告的查处与工人的陈述是基本一致的,也没有干扰被告的调查。证据17、18是被告单方制作,不能证明被告要证明的目的,合法性有异议,异议的内容是程序不合法,取得的方式和手段不合法。证据19是原告提供,如实反映,该证据与证据14、15是相吻合的,不存在原告提供虚假记录的情况。证据20、21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也是不文明执法造成前后矛盾的不真实的笔录。证据22是工人的陈述,这是合法有效的。证据20、21、22对照,之所以存在废水利用的差异,是有被告不文明执法的因素。证据23、24和20、21、22相同。
    [14:45:31]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有何意见?
    [14:45:57]
  • [被告]:
    需要申请证人出庭。
    [14:46:14]
  • [审判长]:
    被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告陈述一下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理由,以及要证明的对象?
    [14:46:34]
  • [被告]:
    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所采信的证据中,包括多名证人提供的证言,为充分说明情况,申请证人冯某某、夏某某、曾某某、盛某某出庭作陈述。
    [14:46:50]
  • [审判长]:
    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庭予以准许。请法警传证人冯某某。
    [14:47:31]
  • [证人]:
    冯某某。
    [14:47:52]
  • [审判长]:
    告知证人作证权利义务(略)。
    [14:48:24]
  • [证人]:
    听清。
    [14:48:43]
  • [审判长]:
    证人可以陈述本案的情况。
    [14:49:18]
  • [证人]:
    原告的污水是经常排放的,以前的排放是隐蔽的,我们就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反映,排污的情况基本上是天天有的。2009年12月污水是在晚上凌晨一二点时开始放的。河道排污的水就在我们厂门口,我们晚上出去看到河道里是雪白的。
    [14:52:00]
  • [审判长]:
    被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14:52:18]
  • [被告]:
    证人,原告是何时开始排污的?
    [14:52:55]
  • [证人]:
    2003年。
    [14:53:04]
  • [被告]:
    你何时在厂里工作?
    [14:53:13]
  • [证人]:
    十五年。
    [14:53:34]
  • [被告]:
    发问完毕。
    [14:53:42]
  • [审判长]:
    原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14:53:52]
  • [原告]:
    你的工作是连续的?
    [14:54:07]
  • [证人]:
    是的。
    [14:54:14]
  • [原告]:
    发问完毕。
    [14:54:43]
  • [审判长]:
    出示笔录,笔录是否你本人的签名?
    [14:54:56]
  • [证人]:
    是的。
    [14:55:04]
  • [审判长]:
    你怎么知道原告的排污情况?
    [14:56:04]
  • [证人]:
    我是每天上班的,有时原告在晚上排污,有时是白天,我们看到河道里是白的。
    [14:56:35]
  • [审判长]:
    证人冯某某退庭,传证人盛某某到庭。
    [14:57:06]
  • [证人]:
    盛某某。
    [14:57:39]
  • [审判长]:
    告知证人作证权利义务(略)。
    [14:57:58]
  • [证人]:
    听清。
    [14:58:28]
  • [审判长]:
    你陈述原告的排污情况。
    [14:58:45]
  • [证人]:
    水是从三面排污。
    [14:59:18]
  • [证人]:
    被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14:59:33]
  • [被告]:
    证人,原告是何时开始排污的?
    [15:00:39]
  • [证人]:
    我是2006年开始上班的,这时就有排污的。
    [15:00:57]
  • [审判长]:
    原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15:01:58]
  • [原告]:
    你怎样知道是原告进行排污?
    [15:02:31]
  • [证人]:
    原告是星期六、星期天排污的。我们星期一上班就看到水面是白的。
    [15:03:02]
  • [原告]:
    发问完毕。
    [15:03:09]
  • [审判长]:
    出示笔录,上面是否你的签名?
    [15:03:21]
  • [证人]:
    是的。
    [15:03:29]
  • [审判长]:
    你怎样知道是原告在排污?
    [15:03:48]
  • [证人]:
    水面上是白的。
    [15:03:59]
  • [审判长]:
    证人可以退庭,传证人曾某某到庭。
    [15:04:31]
  • [证人]:
    曾某某。
    [15:04:41]
  • [审判长]:
    告知证人作证权利义务(略)。
    [15:04:55]
  • [证人]:
    听清。
    [15:05:07]
  • [审判长]:
    证人陈述本案的情况。
    [15:05:21]
  • [证人]:
    厂里有三面排水,我们是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的。
    [15:05:57]
  • [审判长]:
    被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15:06:06]
  • [被告]:
    证人,原告是何时开始排污的?
    [15:06:16]
  • [证人]:
    星期一到星期五是正常的,星期六、星期天就偷排。
    [15:06:50]
  • [审判长]:
    原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15:07:08]
  • [原告]:
    证人,你现在是离开原告工厂了?
    [15:07:39]
  • [证人]:
    是的。还进行了诉讼。
    [15:08:09]
  • [原告]:
    发问完毕。
    [15:08:24]
  • [原告]:
    出示笔录,上面是否你的签字?
    [15:08:42]
  • [证人]:
    是的。
    [15:08:57]
  • [审判长]:
    你知道原告何时利用隔壁厂的雨水管排污?
    [15:09:48]
  • [审判长]:
    2006年开始的。去年有一次。
    [15:10:03]
  • [审判长]:
    证人可以退庭,传证人夏某某到庭。
    [15:10:36]
  • [证人]:
    夏某某。
    [15:10:52]
  • [审判长]:
    告知证人作证权利义务( 略)。
    [15:11:27]
  • [证人]:
    听清。
    [15:11:44]
  • [审判长]:
    证人可以陈述案件事实。
    [15:12:00]
  • [证人]:
    原告每个星期六、星期天排污水。
    [15:12:23]
  • [审判长]:
    被告可以向证人提问。
    [15:12:34]
  • [被告]:
    原告是何时开始排污水的?
    [15:12:54]
  • [证人]:
    2006年。
    [15:13:54]
  • [审判长]:
    原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15:14:05]
  • [原告]:
    你现在已经被开除了?
    [15:14:19]
  • [证人]:
    是的。
    [15:14:26]
  • [原告]:
    发问完毕。
    [15:14:39]
  • [审判长]:
    出示笔录,这是否你的陈述?
    [15:14:58]
  • [证人]:
    是的。
    [15:15:04]
  • [审判长]:
    你为什么会记得原告排污的情况?
    [15:15:17]
  • [证人]:
    因为我们是星期一上班的,原告是在星期六、星期天排放污水的。
    [15:15:42]
  • [审判长]:
    证人可以退庭。原告对证人陈述有何异议?
    [15:15:59]
  • [原告]:
    后三位证人因与原告有劳动争议纠纷,现在还在诉讼中。他们只是知道水变少了,并不知道是怎么排水的。
    [15:17:38]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有何意见?
    [15:17:48]
  • [被告]:
    被告制作的笔录是真实情况的反映。在对主管的笔录中不存在恐吓逼迫的情况。在对原告法定代表人制作笔录时,也是让原告法定代表人先进行陈述,之后再进行提问。在阅看笔录时,也是让原告法定代表人仔细阅读,并可以提出修正。现场检查笔录是真实的情况反映。
    [15:27:46]
  • [人民陪审员]:
    对本案有关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6份证据材料,现在由原告出示相关证据。
    [15:28:04]
  • [原告]:
    1、胶水生产工艺及废水生产情况,证明原告单位是有废水,但废水不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而是洗锅的废水,原告自认产生废水的数量;
    2、原告单位的支票存根及废水处理发票,证明原告重视环保,每年投入较大资金有偿排污、处理废水,原告的废水一部分自用,一部分通过废水公司有偿处理掉,还有一部分交由南通一公司使用,还排了一批;
    3、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制作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尚存不依法获取证据之情况,当事人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制作笔录;
    4、原告单位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证明原告虽然发展比较困难,仍重视环保,希望被告以教育为目的作出适当处罚,被告处罚畸重;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规定,证明被告存在处罚畸重,违反“过错相当”原则;
    145号案单独出示:6、朱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的态度是积极配合的。
    [15:28:28]
  • [人民陪审员]:
    被告有何异议?
    [15:28:42]
  • [被告]:
    2008年时,原告因排水被处罚过,但是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证据4与本案无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存在过重的情况。朱某某的证言没有异议。关于笔录的制作问题,被告坚持刚才的辩驳意见。
    [15:30:42]
  • [人民陪审员]: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有何异议?
    [15:31:02]
  • [原告]:
    没有。
    [15:31:17]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15:31:33]
  • [审判员]:
    被告,向法庭出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15:31:51]
  • [被告]:
    (2010)黄行初字第14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用以证明原告私设管道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用以证明对原告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及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用以证明被告按照自由裁量规范确定对原告的处罚金额。

    (2010)黄行初字第144号: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以证明原告利用雨水口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及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用以证明被告按照自由裁量规范确定对原告的处罚金额。

    (2010)黄行初字第14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以证明原告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用以证明被告按照自由裁量规范确定对原告的处罚金额。
    [15:32:24]
  • [审判员]:
    原告有何异议?
    [15:33:11]
  • [原告]:
    没有。
    [15:33:26]
  • [审判长]:
    当事人对事实有何补充?
    [15:33:41]
  • [原告]:
    没有。
    [15:33:56]
  • [被告]:
    没有。
    [15:34:11]
  • [审判长]:
    被告,143号案件中,你局在作出第212010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曾经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为什么这份笔录上除了陈某某以外,还有张某某的签名?此人是什么身份?
    [15:35:35]
  • [被告]:
    因为张某某是车间主管,而且其是参与整个谈话过程的,笔录是真实情况的反映。
    [15:36:09]
  • [审判长]:
    被告,法庭注意到,在145号案件中,你局作出了第21201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没有责令原告改正,对此,被告是如何考虑的?
    [15:39:08]
  • [被告]:
    因为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处以相应的罚款。
    [15:40:04]
  • [审判长]:
    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40:34]
  • [原告]:
    原告对自己的行为是有认识的,但是原告希望可以减轻处罚,将这些钱用于调整设备、培训人员上。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现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
    [15:43:22]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44:01]
  • [被告]:
    在被告进行查处时,原告应当向被告如实陈述案件的真实情况。根据被告查处的雨水管的排水情况,因为当时的天气不存在下雨的情况,有如此大量排水是不正常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生产数据,查明了原告偷排污水174吨,而原告实际的生产量是不止这些的。原告为了追究利润的最大化,在生产过程中规避了应当投入到排污的成本。
    [15:53:14]
  • [审判长]:
    原告提出要求对行政处罚金额予以减免的理由是什么?
    [15:53:53]
  • [原告]:
    不再生产了,再加上有资产负债。
    [15:55:05]
  • [审判长]:
    原告的减免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15:55:35]
  • [被告]:
    因为原告表示要关闭厂家,所以对其提出减免处罚的要求将予以考虑。
    [15:56:36]
  • [审判长]:
    原告要求减免的金额是多少?
    [15:57:06]
  • [原告]:
    要求减免5万元。
    [15:57:21]
  • [被告]:
    具体的减免金额现在还不能决定。
    [15:58:23]
  • [审判长]:
    鉴于被告对减免的金额还不能确定。本案的合法性审查到此。现在休庭十五分钟。
    [16:00:22]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被告对于原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减免意见,有何意见?
    [16:16:36]
  • [被告]:
    被告将对原告的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后,再进行处理。
    [16:16:55]
  • [审判长]:
    原告对本案诉讼还有何意见?
    [16:17:05]
  • [原告]:
    撤回三个案件的起诉。原告对自己的行为有了认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因为考虑到企业负担重,所以要求减免处罚。
    [16:17:45]
  • [审判长]: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及依法可予准许。原告撤诉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16:18:15]
  • [原告]:
    听清。
    [16:18:30]
  • [审判长]:
    鉴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可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2010)黄行初字第143号、144号、145号三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分别为50元,各各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当事人是否听清?
    [16:19:44]
  • [原告]:
    听清。
    [16:19:51]
  • [被告]:
    听清。
    [16:20:01]
  • [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裁定,裁定书将在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16:20:21]
  • [审判长]:
    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不能被割裂的。原告是一家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尤其要注意处理好企业效益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企业效益是短期行为,而环境保护是长远利益,追求企业利益是当代人的行为,而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行为。作为一家化工企业,如果无法处理好自身短期利益和环境保护长期利益的之间的关系,将两者割裂开来,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仅违背了我国法律的最低排污要求,也将给我们的子孙后代带来更恶劣的生存环境,被迫花费更多的成本去进行环境治理,高昂的治理成本也必将使原告这类企业为排污行为付出更多的代价。所以,作为企业而言,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社会责任。
    [16:20:36]
  • [审判长]:
    本三案审理终结。当事人阅笔录签字。现在闭庭。
    [16:22:30]
  • [书记员]:
    请审判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16:22:4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6: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