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外景

北京新闻广播

节目主持人高婷、庄兵

姜在斌庭长对撤销权问题进行介绍

姜在斌庭长与主持人在进行交流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主持人与姜在斌庭长在节目现场
8月12日10:20,直播东城法院法官作客广播电台讲解债权人撤销权法律问题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今天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姜在斌作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节目讲解债权人撤销权法律问题,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图文直播节目过程,欢迎大家关注!
    [10:24:37]
  • [主持人]:
    面对追讨无门的债权,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为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条出路。日前,东城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援引古语教育感化案件当事人,并将《孝经》引入判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下面,我首先介绍一下这起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0:25:01]
  • [主持人]:
    陆老太与自己的女儿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过户后,张某一直未支付购房款,陆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经生效判决确认,张某应向陆老太支付房款。后陆老太申请执行时发现,张某已将涉诉房产以买卖合同的方式过户至自己女儿汤某名下,合同金额38万余元。陆老太认为女儿在未履行债务情况下,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第三人作为张某的女儿,明知张某有债务纠纷却接受了房产,显然二人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且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损害了陆老太的合法权益,故陆老太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张某与汤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审理法院判决撤消了张某与汤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10:25:21]
  • [主持人]:
    今天做客节目嘉宾是东城法院民三庭庭长姜在斌,下面首先对做节目嘉宾进行介绍。
    [10:26:09]
  • [主持人]:
    姜在斌,民三庭庭长、审判员,从1991年来院至今主审过千余件民商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其审理的案件中有重大影响、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百余件。
    [10:26:29]
  • [主持人]:
    今天,针对此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姜在斌庭长将结合目前审判及执行实践,讲解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与条件,并讲述将传统道德规范辅助裁判文书说理的考量与价值,同时对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做出提示。
    [10:26:49]
  • [主持人]:
    现在,姜在斌庭长已经进入直播间,直播马上就要开始了。
    [10:27:25]
  • [主持人高婷]:
    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收听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法治北京》节目之《警法在线》,我是节目主持人高婷,今天我们的主题是债权人撤销权法律问题。我们请到的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姜在斌。我们今天谈及的官司是一家人为了房产而产生的纷争。下面请姜庭长首先介绍一下案情。
    [10:31:19]
  • [姜在斌]:
    原告陆老太,一位八十五岁的高龄老人,2008年8月,原告陆老太与女儿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陆老太将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北街40号院一套近54米房屋以37.861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女儿。此后,陆老太女儿带陆老太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却没有支付购房款。
    [10:32:36]
  • [姜在斌]:
    2009年2月,陆老太将其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支付购房款37.861万元。其女儿却以陆老太卖房时没有要求购房款为由拒绝支付。经过审理法院确认陆老太女儿应当给付陆老太购房款37.861万。陆老太女儿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10:34:04]
  • [姜在斌]:
    拿到生效判决的陆老太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女儿已经在2008年12月将房产以38.21万元的低价过户给了自己的外孙女汤某。据调查,被告陆老太女儿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汤某时,房屋所在地段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周边二手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应为每平方米1.8万元至2万元。
    [10:35:10]
  • [姜在斌]:
    在陆老太女儿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陆老太再次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起诉要求撤销女儿与外孙女的房屋买卖合同。
    [10:38:06]
  • [高婷]:
    女儿说买房没有给钱有合理理由吗?
    [10:47:17]
  • [姜在斌]:
    如果是无偿的赠与应该是赠与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偿的,买卖合同也确定了给付37万元房款。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确定,应该支付37万元。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找不到女儿了。经过执行庭查找除了一些银行帐号很少的存款之外,只剩下这套房屋。执行人员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看,2008年12月陆老太的女儿已经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女儿,也就是陆老太的外孙女,价款是38万元。所以就无法执行外孙女。陆老太经过咨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以其女儿为被告。
    [10:49:29]
  • [高婷]:
    什么是行使撤销权?
    [10:49:58]
  • [姜在斌]: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0:50:19]
  • [主持人庄兵]:
    陆老太的女儿将房屋卖给其女儿,也即陆老太的外孙女吗?
    [10:51:30]
  • [姜在斌]:
    是的,价款是38万元。根据我院调查,2008年12月的价格,价格是每平米1.8万元到2万元。所以本案首先构成了明显低价,低于30%就是明显低价。还有按照法律规定,转让的时候,受让人要知道这个情形,也是本案特殊性,本案的被告欠原告的钱,作为第三人外孙女应该是知道的。在庭审时,法官询问外孙女,购买房屋的意思,其陈述,知道我姥姥与母亲之间的有债务纠纷,她是想购买这个房屋,再把钱还给姥姥。法官询问,为何不直接支付给其姥姥?但是外孙女无以对答。
    [10:52:36]
  • [高婷]:
    陆老太太撤销权的案件是否胜诉?
    [10:52:57]
  • [姜在斌]:
    法院判决撤销了女儿与外孙女之间的合同。
    [10:53:20]
  • [高婷]:
    我们注意到,本案法律说理外,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 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中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父母,更应善待父母,不应因一己私利而妄言、反目。本案原告已经是八十五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母亲、善待母亲……。一般的判决书中引经据典讲人情世故的道理很少见,本案很特殊,祖孙三代之间的案件,为何把孝经写入判决书呢?
    [10:53:53]
  • [姜在斌]:
    这也是法院首次尝试,把传统文化引入判决书,增强判决书说理。
    [10:54:20]
  • [高婷]:
    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的反映?
    [10:54:38]
  • [姜在斌]:
    现在本案的被告要求上诉。但是网上的反映很强烈,受到了广泛的舆论支持。
    [10:55:29]
  • [姜在斌]:
    我国五千年的文明史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宝贵财富。现在法院面临的问题,在判决书中说法的比较多,法院要求判决书要符合清理、法理、事理,法院要求向陈燕萍同志学习,用老百姓认同的语言进行判决。最好的资源就是祖先的道德规范来诠释法律。让判决书让当事人受到感化、感动。
    [10:57:18]
  • [高婷]:
    关于撤销权是否可以多给听众们介绍一下?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撤销权?
    [10:57:50]
  • [姜在斌]:
    法律制订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债权人不能影响后续的合同履行。合同法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恶意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债权人撤销权的问题的共性为,债务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际的非法目的规避自己的债务。在撤销权的过程中,也有很多的情况,债务人明显的延长到期债务履行期限。比如说债务今年年初到期,债务人把应该得到的债权延长期限,债权人要钱的时候,我可以抗辩,我的债务还没有到期。有以很有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还有一种方式是更加隐蔽的,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本身货物就值10万元,我以20万元价格购买。最后我的财产实际就剩10万元。还有一种方式,债务人到期债权设定了抵押或者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把自己的抵押担保放弃,目的就是让债权人拿不到钱。这几种情况都是很恶劣的逃债行为。新合同法解释二已经把这些情况囊括了,这也是实际审判中的问题。
    [11:00:51]
  • [高婷]:
    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1:01:57]
  • [姜在斌]:
    首先是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另外是到期的债权,债权没有到期不牵扯债务人的履行,除非提起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撤销权必须是到期的债权。
    [11:02:15]
  • [高婷]:
    是否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撤销权?
    [11:02:40]
  • [姜在斌]:
    行使撤销权的问题,还有一点就是转让财产应该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前,如果转让的财产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前,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本案的女儿把房产卖给了外孙女,在欠老太太钱之前卖的。在不知其有给付义务的时候,撤销权是不能行使的。撤销权的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变更房产登记。房产登记是被撤销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地产部门接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就会履行房产变更手续。
    [11:03:10]
  • [高婷]:
    撤销权对普通百姓而言的有何具体意义?
    [11:03:33]
  • [姜在斌]:
    通过法律的形式打击运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逃债的行为,给予打击。有一些行为表面是合法的,但是深究是违法的。在商业和日常交往中要讲诚信。
    [11:03:55]
  • [高婷]:
    非常感谢姜庭长的到来,作客我们的节目。再见。
    [11:04: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节目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崇晓峰、叶衍英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11: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