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现场全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答辩

庭审质证

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调解

被告代理人最后陈述
8月12日9:45,直播丰台法院审理“国际知名品牌‘ports’眼镜被假冒销售引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商贸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1:41]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42:00]
  • [主持人]:
    原告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代理销售国际知名品牌眼镜的企业,一直独家拥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35468号“ports”品牌系列眼镜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生产权和总代理权。
    [09:42:09]
  • [主持人]:
    该公司认为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从事销售假冒商标眼镜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品牌系列眼镜在市场竞争中已经创立的良好声誉和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ports”商标的眼镜产品,并登报澄清侵权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09:42:17]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丕赋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康运、张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09:42:29]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44:04]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46:56]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47:04]
  • [原告]:
    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某,女,汉族,1983年3月出生,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房山区。
    [ 被告]: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商贸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北省孝感市。
    [09:50:03]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50:11]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商贸公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知识产权庭庭长李丕赋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代理审判员康运、张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叶晓担任法庭记录。
    [09:50:35]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50:51]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是陈述事实。
    [09:51:01]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51:24]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51:31]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为原告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代理销售国际知名品牌眼镜的企业,一直独家拥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35468号“ports”品牌系列眼镜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生产权和总代理权。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从事销售假冒商标眼镜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品牌系列眼镜在市场竞争中已经创立的良好声誉和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公司诉至法院。
    [09:52:03]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ports”商标权的眼镜产品;2、判令被告登报澄清侵权事实,以消除对“ports”品牌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1.2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9:53:56]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以何种方式何种媒体进行发布?
    [ 原告代理人]:
    在眼镜行业有影响力的报纸如《法制日报》进行发布。
    [09:54:26]
  • [审判长]:
    诉讼请求第三项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计算方法?
    [ 原告代理人]:
    经济损失请法院酌定,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等其他费用3000元。
    [09:54:5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的产品有合法的来源,与原告的代理商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5:21]
  • [审判长]:
    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商标注册证、证据2转让证明续展证明,证据3两份授权书,证明原告代理人:是涉案商标在大陆地区商标许可使用权人,有权对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09:58:4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对上述三份证据均无异议。
    [09:58:51]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证据4四份荣誉证书,证明涉案商标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09:59:14]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证据5京方正内经字第4366号公证书和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代理人侵犯原告代理人: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09:59:30]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公证书及鉴定报告不能证明被告代理人侵犯原告代理人:商标权,也不能证明崇文分局查封扣押的眼镜是假冒的,而且鉴定是自我鉴定,不能证明被告代理人侵权的事实。
    [09:59:51]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证据6崇文工商分局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代理人侵权事实存在,侵权商品已经被扣押。
    [10:00:15]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被告代理人侵权,原告代理人:既是运动员还是裁判员。工商局说该眼镜是假的,我们也没办法,我们有合法来源。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
    [10:00:21]
  • [原告代理人]:
    证据7律师函、授权委托书和邮件寄存人联,证明原告代理人:曾经就侵权行为向被告代理人主张权利。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不认可,被告代理人没有收到相关邮件。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
    [10:00:29]
  • [原告代理人]:
    证据8公证费、律师费和购买眼镜的发票、洗照片的发票和交通费用票据,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费用也不合理。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还有没有证据出示?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02:5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明确证明目的。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被告代理人和英派丽眼镜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补充协议和特约经销合同,证明被告代理人和英派丽公司存在协议,我公司销售的产品有正当渠道。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代理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销售协议和补充协议和本案无关,不涉及涉案商标。特约经销合同也不能证明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10:09:53]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英派丽公司是涉案商品眼镜代理商吗?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公司的供货渠道除了英派丽公司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渠道?
    [ 被告代理人]:
    只有英派丽公司这个渠道。
    [10:11:01]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证据2对账单复印件、出货单和发票原件,证明我公司销售的眼睛是从英派丽公司进的,有合法来源。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对账单是复印件,待被告代理人提交原件再发表质证意见,出货单和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10:11:31]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证据3授权书,证明被告代理人销售有合法来源。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英派丽公司有无出具授权书的资格,需要核实。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还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11:43]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12:17]
  • [审判长]:
    被告回答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是每个月以英派丽公司进行的结算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对被告证据2对账单
    [10:23:33]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核实被告证据3的授权书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没有授权英派丽公司再授权的资格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23:46]
  • [审判长]:
    下面合议庭就案件事实部分询问双方当事人。原告,明确商标注册证放弃international专用权的含义
    [ 原告代理人]:
    international是通用名称,放弃专用权,我方的商标是指“ports”。
    [ 审判长]:
    被告的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应以商标注册证的形态为准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27:18]
  • [审判长]:
    原告,明确崇文工商分局查封的眼镜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
    [ 原告代理人]:
    与公证查封的眼镜商标使用形态一致。
    [ 审判长]:
    原告,有没有你方生产的眼镜实物
    [ 原告代理人]:
    带来了,现向法庭提交
    [10:27:28]
  • [审判长]:
    被告有无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原告将“ports”加上EYE WEAR的组合并不是原告的注册商标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及被告的价格
    [ 原告代理人]:
    我方是1400元,被告实际购买的价格是900元。
    [ 审判长]:
    被告的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我公司是平价眼镜店,是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我公司的销售策略是销售眼镜送镜片,还是存在很大利润空间的。我们的进货价格是低于900元。
    [10:27:39]
  • [审判长]:
    被告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
    [ 被告代理人]:
    900元。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销售事实有无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生产的眼镜商标的普通使用形态
    [ 原告代理人]:
    是使用在眼镜片上的
    [10:27:48]
  • [审判长]:
    被告,关于涉案眼镜的型号你方是否能够在出货单上进行具体明确
    [ 被告代理人]:
    我方从英派丽公司的进货即使是同一型号不同批次在实物上也存在不同,所以在出货单是有反映的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 被告代理人]:
    现在没有停止销售相关产品,我们是有合法来源的。
    [10:27:56]
  • [审判长]:
    被告明确为什么对行政处罚未提出复议
    [ 被告代理人]:
    主要是担心英派丽公司不再与我公司合作,所以没有提出复议。
    [ 审判长]:
    双方就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可英派丽公司有代理销售我公司产品的资格,但英派丽公司无权对第三方出具授权书。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28:1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方]:
    一、第1135468 号“ ”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且该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二、被告商标侵权行为成立,过错程度明显,且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原告对涉案商品的《鉴定报告》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被告应对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亦应由被告进行赔偿。
    [10:29:10]
  • [被告方]:
    1、被告认为本案涉及的商标不是注册商标,只是一部分;
    2、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和合法来源,并且被告和英派丽公司有相应的经销合同、出货单据和销售发票;
    3、原告作出的鉴定报告是没有证据效力的,不能一方面作为本案原告,一方面作为鉴定方。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29:3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法定程序,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庭前,本案承办法官受合议庭委托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问题进行了沟通。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0:31:10]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调解条件
    [ 原告代理人]:
    将经济损失降为5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 审判长]:
    被告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愿意承担部分律师费4000元,其他不予认可。
    [10:31:38]
  • [审判长]:
    法庭调解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本庭在此不再进行调解工作。庭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考虑调解方案,及时与合议庭沟通。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下面休庭,请当事人阅读笔录签字。
    [10:32:1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李辰和叶晓。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39:2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