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与书记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庭审现场

庭审全貌
8月11日13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水沐年华’明星大变脸 卢庚戌公司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关兴。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13:01:02]
  • [主持人]:
    我国著名组合水木年华曾推出许多脍炙人口的歌曲,如《一路有你》、《在他乡》等。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就是由水木年华组合之一的卢庚戌开办的,卢庚戌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下面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水木晶世(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4月23日,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为其生产热罐装其他类饮料,商品名称为“水沐年华”自然饮清春和枫恋两款。合同签订后,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向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提供了产品的配方、企业标准及原材料。2009年5月中旬,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商标不正、无标、瓶上水木年华两位明星图像的脸部严重变形,且饮料内出现絮状物等质量问题,要求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及时处理,但直到2009年6月26日最后一批订单止,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在营销推广以上产品时客户要求提供生产企业生产资质,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才得知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生产自然饮的权限,致使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无法进入销售终端,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诉至平谷法院,要求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库存货物损失、租赁费用、青松岭库房包材损失以及因质量问题承担的运费共计517101.64元。
    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并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给付尚欠的产品加工费14034.22元。本院依法对本诉反诉一并审理。
    [13:04:00]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3:04:4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3:05:3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13:06:00]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水木晶世(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玉春、池延军,被告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华、王志强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3:07:02]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13:07:15]
  • 原告水木晶世(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6号楼30层F06室。
    法定代表人卢庚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春,女,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水木晶世(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池延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水木晶世(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平谷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3:08:42]
  • [审判员]:
    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3:09:02]
  • [审判员]: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水木晶世(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平谷法院法官张贤独任审判,书记员朱雪成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13:09:27]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3:09:41]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3:09:58]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4月23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生产热罐装其他类饮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向被告提供了产品的配方、企业标准及原材料。2009年5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产品商标不正、无标、封口不严、散包、有异物、装卸人员把产品倒装,造成瓶盖擦伤等质量问题,要求被告及时处理,但直到2009年6月26日最后一批订单止,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在营销推广以上产品时客户要求提供生产企业生产资质,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才得知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生产自然饮的权限,致使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无法进入销售终端,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水木晶世食品有限公司诉至平谷法院,要求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库存货物9155件损失329022元、租赁费用11400元、青松岭库房包材损失156879.64元以及因质量问题承担的运费19800元,以上共计517101.64元。
    [13:10:42]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13:11:03]
  • [被告代理人]:
    一、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答辩人于2009年4月23日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答辩人从2009年4月底至2009年7月初为原告加工产品,之后原告便没有下过订单。原告派员对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答辩人加工的产品、配方及配料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工艺进行的,产品的包装材料也是由提供,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包装。在原告提走产品前,派出的驻厂人员对产品的质量、包装均进行了检验,并且大部分产品已经销售。现在库存的产品是由于产品积压造成的,截止到现在已经过一年的质量保证期。答辩人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说法不认可,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关于是否获得食品成产许可证问题。双方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之前,原告对答辩人生产车间、设备、生产环节都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且原告审查了答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原告明知答辩人生产许可证不涵盖“其他饮料”,但其表示市场不等人,只要生产的内在质量符合要求,是不影响生产和销售的,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责任由原告承担。及时如此,答辩人还是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内申请增加了“其他饮料”的许可范围,使得加工范围更加规范,但原告因为产品销售不畅,自2009年7月后近10个月的时间从未再下订单委托答辩人加工。原告将加工的饮料运走后,从没有对答辩人的许可范围提出质疑。由此看出,原告所称的库存产品并非生产许可原因所致,而是市场销售不畅所致。
    三、对原告的损失答辩人不承担责任。答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加工的任务,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方的损失。包装材料存放在答辩人的库房,原告可以随时拉走。至于原告未销出的产品,生产成本没有原告说的那么高,每箱仅为14.81元,并且是由于滞销造成的产品过期,后果应该有原告承担,原告没有任何损失,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四、对于答辩人为其加工的产品,还有产品加工费14034.22元未支付,对此答辩人将提出反诉,要求其支付。
    [13:12:05]
  • [审判员]:
    本诉、反诉一并审理,下面反诉的原告陈述一下反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或者宣读一下反诉状。
    [13:12:37]
  • 被告代理人(反诉原告):2009年4月23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由反诉人为其加工“热灌装其他饮料”,合同期限为一年,加工费为每瓶0.18元。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从2009年4月到7月为被反诉人生产加工产品。加工的产品、配方及配料是按照被反诉人提供的工艺进行的,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均有被反诉人派员对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加工后,产品已经被反诉人验收合格并提走27458箱,经过核算,被反诉人至今尚欠14034.22元加工费未付。
    [13:13:01]
  • [审判员]:
    被反诉人,也就是本诉的原告,针对反诉人提出反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13:16:01]
  • 原告代理人(反诉被告):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我们要求4232.22元加工费,被告称不合格的产品我们已经支付过24718.5元的加工费,现用24718.5元减去4232.22元等于20486元,这是被告应该返回我们的加工费。因为被告方不合格的产品有9155件,每件15瓶,每平0.18元加工费,加工费为24718.5元,扣除4232.22元,被告应返回我们不合格产品的加工费20486元。
    [13:20:08]
  • [审判员]:
    本诉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13:20:29]
  • [原告代理人]:
    本诉反诉的证据一并提交法庭,我们的证据有:
    一、委托加工合同,证明被告违反了该合同第7条第8条,被告按照约定应该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库存货物损失,1、2010年5月5日仓库租赁合同书,证明原告现在租赁的库房中有1548件质量不合格产品;2、关于水木年华(自然饮)产品退货的函及退货明细,证明原告销往宁夏的产品有2690件质量不合格,宁夏申请退货;3、退货申请,证明原告销往廊坊的产品有1035件质量不合格,廊坊申请退货;4、退货申请,证明原告销往益鑫经贸的产品有2560件质量不合格,益鑫经贸申请退货;5、退货申请函及退货明细,证明原告销往北京源丰硕辉(小井)的产品有980件质量不合格,小井申请退货;6、退货申请书,证明原告销往京北沁园商贸的产品有200件质量不合格,京北沁园商贸申请退货;7、致水木晶世退货申请,证明原告销往雍和天顺商店的产品有49件质量不合格,雍和天顺申请退货;前面七点都是等待退货的证明,而且必须要退货。8、出库单及收据,证明原告销往祥尔顺商贸的产品有17件质量不合格,原告已退赔该货;9、出库单及收据,证明原告销往丰台振荣祥的产品有30件质量不合格,原告已退赔该货;10、出库单及收据,证明原告销往丰台兰光的产品有24件质量不合格,原告已退赔该货;11、出库单及收据,证明原告销往星海华城的产品有22件质量不合格,原告已退赔该货。8到11点证明原告因为被告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已经退赔了不合格产品。三、租赁费损失,仓库租赁合同书11份,证明原告租赁库房存放质量不合格产品产生租赁费的损失共12300元(2009年8月―2010年7月)。目前该费用还在继续支付。四、材料损失,水木晶世材料不消耗及库存表―北京青松岭,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制作产品的部分原材料及包材共156879.64元,该材料无法继续使用。五、水木晶世(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调味饮料,该企标第6页6.2包装中明确规定产品的包装执行标准,该标准是得到各方认可的标准。六、律师函及顺丰速运单据,证明原告于2010年3月5日给被告发过律师函,被告方由梁连营签收。七、2009年4―8月运费统计分析表、发票、保险单据,证明原告于2009年4月―8月自然饮发货数量、运费及保险费用。八、渤海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凭证、电汇凭证、转账支票及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加工费收据,证明原告共支付被告加工费40983.67元。九、废品清春530箱2009年5月22日―7月4日成本计算表,证明废品清春530箱所用原材料金额为8371元;十、物证,饮料,证明被告给原告生产地饮料内部有异物,外包装不合格,如将明星的肖像印的变形或印歪了,以上原因直接导致客户退货给原告。十一、有关青松岭生产工艺标准的。十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原材料明细及出库单。十三、仓库租赁合同书。
    [13:21:23]
  • [审判员]:
    被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13:30:08]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一认可;对证据二库存货物损失第一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为租赁合同的形式不和常规,且将库存商品的数量也写进了租赁合同,我方认为该合同时虚假的,该合同并不能证明我方加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此项开支与我方无关。对于证据二库存货物损失第2至7项不予认可,理由为退货申请集中在2010年1月份,生产提货日期是在2009年的6月份左右,在产品出厂时均有原告的驻厂代表和拉货人检验,我方不认可,如有质量问题,原告方应该拒提或者是尽量退货,但我公司是在2010年3月份才接到律师函才知道此理由。可以看出,原告产品销售不出去并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原告产品品牌不硬和攻击销售不畅原因造成的。对于证据二库存货物损失第8至11项不予认可,理由是因为证据形式不规范,且不能证明我方生产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对于证据三租赁费损失,与被告无关,租赁费属于原告正常的经营成本。对于证据四材料损失,的质证意见为,1、原告应当根据自身的市场销售规模印制,订购包装材料和原材料。2、2010年12月初,我方已经具备相关生产资质,原告再也没有给我方下过生产订单,由此造成的包装材料剩余等损失应由原告自负;3、对于库存表中的单价没有异议,但是数量应由双方清点确定。对于证据五,我们生产是由原告驻厂的质检员检查被告的工艺和包装,此份标注我们没有见到过。原告用现在的标准来检验我们已经生产的产品,我们表示反对。对于证据六,律师函我们收到过,被告发律师函却没有在发函的同时给我们任何产品不合格的证据,实际情况是销售旺季夏季已过,并且十一节和春节都过了,被告最后一批是2009年的7月2月,快过保质期。原告库存的饮料产品并非被告产品质量不合同,而是过了销售旺季,并且面临着已到保质期,所以原告才给被告发律师函,这不能证明被告产品不合格。对于证据七,是原告内部和他人买卖的证据,与本案所谓的损失无关,我们不认可。对于证据八认可,对于证据九,是原告自己算出来的,每项原材料的单价认可,530箱被告为原告生产出来了,原告没有提货,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对于证据十,因为内在质量过了保质期,在保质期因为没有双方共同约定的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来说明我们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过了保质期出现的问题我们不承担责任。关于瓶底变形的问题,瓶子的原材料(如瓶盖和包装)是原告提供给被告,如果瓶子的塑料体比较软,造成在搬运过程中变形,那是原告的责任,并且我们当庭另一个代理人当场把瓶底给弄好了,可见不是我们的责任。关于商标图像变形问题,这些商标是原告方提供给被告的,并且贴封的过程是原告驻厂的代表现场监督,在出厂的时候,原告也认可这种包装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包装是没有问题,至于明星的肖像问题,既然明星自己开公司,明星就应该承担自己形象被扭曲的后果,如果被侵犯肖像权,那是另案处理,综上,我们不认可原告的实物证据,对于证据十一,没有被告公司的签字和盖章,因此不认可;对于证据十二,我们认可;对于证据十三,我们认为该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这个合同是为了本次诉讼而签订的,仓储的货物及数量不用记载在合同中。
    [13:33:15]
  • [审判员]:
    被告(反诉的原告)举证。
    [13:34:57]
  • [被告代理人]:
    本诉反诉的证据一并提交,证据一,委托加工合同,证明原告将热罐装其他类饮料委托被告加工的法律关系,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据二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1.原告将“清春”、“枫恋”饮料委托给被告加工,2.原告派李维东代表该公司到被告公司进行生产监督等工作,并委托李维东发货订货等工作。证据三2008年12月30日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证明被告按照双方约定提交了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许可范围没有隐瞒原告,原告对被告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许可范围是明知的;证据四、2009年12月2日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证明2009年12月2日被告在生产许可的范围中增加了茶饮料和其他类饮料的范围;证据五、被告就委托加工饮料情况统计表,证明原告已销售产品获利338422.47元,被告现有库存原材料商标等价值155126.47元,原告尚拖欠被告加工费14034.22元。
    [13:35:11]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3:35:24]
  • [原告代理人]:
    对于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被告违反了改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约定,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我们授权李维东只是生产协助作用,主要生产责任及质量保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现在被告以我公司派出了人员推脱其应该承担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被告对于自己加工的产品应该按照合同法第262条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为了经济利益隐瞒了没有生产其他饮料类许可证的事实,原告在营销推广产品过程中,客户要求提供被告的其他饮料类许可证时,才得知被告没有其他饮料类许可证,最终导致原告的产品因违法无法进入销售的终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在未取得其他饮料类许可证时不得生产该产品,原告不得经营未取得其他饮料类许可证得产品;对于证据四,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双方签订加工合同的时候被告没有生产其他饮料类许可证的事实,向原告隐瞒而签订了委托合同,主观上存在过错,理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证据五,被告提供的原告公司销售利润核算表与本案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关于水木晶世库存材料表,因包装上已经印有被告公司的字样,原告无法继续使用,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公司赔偿。
    [13:35:38]
  • [审判员]:
    核实几个问题,原告,说一下合同签订的背景。
    [13:38:10]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是2008年成立的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把水木年华的品牌打出去,在2009年原告公司和被告进行合作,原告员工也到被告公司进行考察,被告公司是一个新的公司,而且设备比较先进,就和被告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
    [13:38:41]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公司的加工工艺是熟练的,否则原告也不至于和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13:40:16]
  • [审判员]:
    被告是根据什么进行生产的?
    [13:40:47]
  • [原告代理人]:
    根据我方提供的工艺配方及配料表进行生产,而且提供了技术标准给被告,这个标准在朝阳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了。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派李维东来我厂,而且给李维东授权了,监督我厂的加工情况,我们是按照原告方提交的技术标准加工的。对于技术标准我们没有得到,手头上也没有。
    [13:51:41]
  • [原告代理人]:
    被告说没有得到技术标准,那被告公司按照什么去生产。对于饮料的生产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去生产。
    [13:58:40]
  • [审判员]:
    在大批量生产前,是否进行了试生产?
    [13:58:47]
  • [原告代理人]:
    根据饮料生产工艺的特殊性,有小试、中试和大试,原告和被告也经过了小试;而且李维东在被告公司的授权已经很清楚,实质是进行材料的对接,加工过程是被告公司自己进行的,发现问题后,李维东只是向原告公司汇报,当生产结束后,李维东是和被告公司清点发货数目。
    [ 被告代理人]:
    对于原告说的有小试、中试和大试认可,我们的确是按照原告提供的标准生产的;至于李维东的授权,李维东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李维东对产品的所有的生产过程都有监督权的,如果产品存在问题,李维东是可以拒绝产品出厂的。
    [14:12:22]
  • [审判员]:
    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工艺配方及配料表能否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
    [14:25:19]
  • [原告代理人]:
    可以。
    [ 被告代理人]:
    可以。
    [14:25:49]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你方客户退回部分饮料的原因。
    [ 原告代理人]:
    因饮料内部有异物,存在质量问题,且饮料外包装上商标不正、明星图像严重变形,瓶盖擦伤等等,影响销售,经销商给我们退货,有退货了和待退的。
    [ 被告代理人]:
    饮料不存在质量问题,饮料除了水之外,其他的都是原告提供的,原告提供的东西已经过了保质期,而且产品原告的代表李维东已经进行了检查,没有问题,运输过程中也可能引起包装和瓶体变形。内在的异物,原告也没有在保质期内提出,也没有在保质期内委托权威部门鉴定,因此过错不在于被告。
    [14:26:07]
  • [审判员]:
    被告方今天有没有带来原告方提供的原辅材料?
    [14:26:56]
  • [被告代理人]:
    带来了,我们认为原告拿过来的东西,只要入库我们就认为是合格的。
    [ 原告代理人]:
    是我方提供的,我们的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质量问题,补充一点,李维东没有监督被告生产的权限。问题出在被告的工艺问题。
    [14:27:22]
  • [审判员]:
    双方比对一下没有套装的商标?
    [ 原告代理人]:
    (比对商标),没有问题。
    [ 被告代理人]:
    被告认为从我们这出厂的没有问题,原告在过了质量保质期后才提出异议来,过错在于原告,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 原告代理人]:
    我们立案是在5月份,在立案的时候,我们的饮料没有过保质期,而且我们起诉前协商的时候,也向被告展示了有质量问题的饮料,当时也是在保质期内,因此饮料出现问题不是因为过保质期的原因,而是由于被告的工艺存在问题导致的。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不认可原告所说,商标是原告提供的,我们生产加工后,必须经过原告检查,产品才能出厂,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
    [14:28:22]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什么时间发现饮料有质量问题的?如何处理的?
    [14:33:01]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5月底6月初,我们发现的。在卸货的时候发现明星的外包装变形。被告认可自己的产品存在问题,因此赔补了我们的运费,而其重新进行的加工。
    [14:33:30]
  • [审判员]:
    原材料是谁提供的?
    [ 原告代理人]:
    原辅材料都是我方提供的,经被告方检验后入库,如果我方提供的原辅材料不合格的话,被告方有权拒绝入库。
    [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方所说无异议,原告方提供的原辅材料都是经我方检验合格后才入库的。
    [14:33:43]
  • [审判员]:
    被告方今天有没有带来原告方提供的原辅材料?
    [14:48:58]
  • [被告代理人]:
    带来了,我们认为原告拿过来的东西,只要入库我们就认为是合格的。
    [ 原告代理人]:
    是我方提供的,我们的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质量问题,补充一点,李维东没有监督被告生产的权限。问题出在被告的工艺问题。
    [15:03:08]
  • [审判员]:
    双方比对一下没有套装的商标?
    [ 原告代理人]:
    (比对商标),没有问题。
    [ 被告代理人]:
    被告认为从我们这出厂的没有问题,原告在过了质量保质期后才提出异议来,过错在于原告,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5:03:32]
  • [原告代理人]:
    我们立案是在5月份,在立案的时候,我们的饮料没有过保质期,而且我们起诉前协商的时候,也向被告展示了有质量问题的饮料,当时也是在保质期内,因此饮料出现问题不是因为过保质期的原因,而是由于被告的工艺存在问题导致的。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不认可原告所说,商标是原告提供的,我们生产加工后,必须经过原告检查,产品才能出厂,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
    [15:03:52]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什么时间发现饮料有质量问题的?如何处理的?
    [15:04:06]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5月底6月初,我们发现的。在卸货的时候发现明星的外包装变形。被告认可自己的产品存在问题,因此赔补了我们的运费,而其重新进行的加工。
    [ 被告代理人]:
    的确存在这种情形,在没有查明包装变形的原因前,作为承揽方,应该为客户进行重新加工。而且当时发律师函的时候也没有提出明星外包装变脸的问题。
    [15:04:23]
  • [审判员]:
    原告接到退货函的是候联系过被告吗?
    [ 原告代理人]:
    联系过,但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一直没有达成一致。
    [15:06:18]
  • [审判员]:
    退回的饮料为什么没有返厂?
    [ 原告代理人]:
    返厂的费用太高。
    [ 被告代理人]:
    2009年6月份因为商标有问题,我们重新进行了封标的事实认可,但当时我们已经解决了问题,原告不应该以此作为现在起诉的依据,说我们生产的饮料不合格。当时原告也没有提出商标上明星脸部变形的问题。如果我们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什么还要销售。
    [15:06:36]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2009年8月6日的仓库租赁书上也提到了数量与之前提交的数量有出入,原因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少了的饮料在重庆,我们用水木年华的演出置换了,总数没有变,还是我们提供的数字。
    [15:06:51]
  • [审判员]:
    原告提供的原辅材料还能使用吗?
    [ 原告代理人]:
    不能使用了,因为上面有被告的地址。
    [15:07:03]
  • [审判员]:
    在下生产订单之前是一次提供给被告,还是分批次的提供?
    [ 原告代理人]:
    是分批次的提供的,提供的材料也是不同的。
    [15:07:34]
  • [审判员]:
    原告在起诉书中说是后来知道被告没有资质的,说一下当时的情况?
    [ 原告代理人]:
    在相关部门跟我要对方资质的时候,我们才知道被告没有资质。
    [15:07:44]
  • [审判员]:
    原告,作为食品公司,为什么委托没有资质的企业生产饮料?
    [ 原告代理人]:
    因为当时我们不知道被告没有资质。
    [15:07:55]
  • [审判员]:
    可在被告的全国工业许可证上明确写着经营范围了蔬菜汁、果汁?
    [ 原告代理人]:
    对于被告是否有其他饮料类的生产许可我不清楚。
    [ 被告代理人]:
    不认可,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中第20条写有,我方需提交许可证,原告说不知道我们是否有其他饮料类的生产许可是不真实的。
    [15:08:06]
  • [审判员]:
    被告,明知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接受委托生产,是什么性质?
    [ 被告代理人]:
    我们在原告委托的时候跟原告说清楚了,当时原告表示市场不等人,只要内在质量没有问题就可以,而且是以原告的品牌出售的。
    [ 原告代理人]:
    因为被告是一个很早的企业,后来到的平谷,有一定的实力,我们是一个新兴的企业,像被告这样的公司在北京可以找到数十家,我们认为是被告隐瞒了我们。
    [15:08:25]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先到这,双方有什么证据的话,下次开庭前提交。
    [ 原告代理人]:
    好的。
    [ 被告代理人]:
    好的。
    [15:09:02]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本案择期再审。
    [15:09:19]
  • [主持人]:
    今天庭审到这,谢谢大家关注,特别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技术支持。
    [15:10:22]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1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