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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14:06:37]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少女惨被轧伤脚 舞蹈梦碎索赔偿”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年仅十岁的小佳在路边玩耍时,不幸被路过车辆严重轧伤左脚,因受伤严重,小佳的舞蹈梦提前破碎。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其左脚致残,今后将无法从事所喜爱的舞蹈职业,对其今后的漫长人生路产生了深远影响。故此,将周某及车主高某、车辆投保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056元。[14:07:48]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代理审判员杨为民独任审判。[14:08:33]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4:08:49]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14:10:00]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14:10:23]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小佳与被告周某、高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14:11:52]
- [原告方]:原告小佳,女,1999年出生,汉族,小学生,住门头沟区(未到庭)。法定代理人任某(小佳之母),女,1976年出生,汉族,门头沟区某村农民。法定代理人姚某(小佳之父),男,汉族,门头沟区某村。委托代理人郭建震,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4:14:47]
- [被告方]:被告周某兼第二被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出生,汉族,司机,住门头沟区。被告高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门头沟区,某公交公司售票员。(未到庭)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4:20:02]
- [审判员]:原被告对双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 被告方]:没有。[14:21:00]
- [审判员]: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各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杨为民独任审判,书记员王英俊担任法庭记录。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方]:不申请。[ 被告方]:不申请。[14:22:22]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进行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各方都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14:24:20]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2009年7月11日,被告周某由北向南通过门头沟某街道时,将在路边的原告左脚压伤,皮肉剥脱,血肉淋漓。原告被送到医院救治,背部取走131.25平方厘米皮肤一块,施行全麻醉植皮手术。先后三次全麻醉,三次做手术,左脚大拇指的筋被车轮碾没了,现在拇指不能活动,永远处于僵直状态,经诊断为足剥脱伤。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其左脚致残,今后将无法从事所喜爱的舞蹈职业,大学的某些专业将对原告关闭大门,原告是个女孩,以后原告将不能光脚穿鞋,背部和脚部取皮植皮的巨大阴影,对其今后的漫长人生路产生了深远影响。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505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中护理费15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乘以38天,共19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3476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95056元。[14:34:1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首先由第一被告周立强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方]:当时因为我前方有车,因躲避不及撞上原告。当时为抢救伤者,我移动了现场,在去医院的路上报警,所以交通事故责任书没分清责任。原告称无法从事舞蹈职业,其事实上是否学习舞蹈不得而知,而且并不会因此影响到其上大学。另外,原告监护人具有责任。此外,我还支付了急诊费60元,放射和西药费260.5元,两次取药费用217元和 123.98元.每次都是我送原告去医院,交通费不应赔偿。另外,护理费应以原告母亲一人护理为限,按37天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合理。伤残补助费和鉴定费具体怎样计算我不知道。二次手术如果需要,我负责赔偿。[14:35:42]
- [审判员]:被告方保险公司有什么答辩意见?[ 某保险公司]:1、护理费没有依据,没有护理必要。住院期间护理应1人为限,标准应以农民为限。2、营养费没有医嘱,不应赔偿。3、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民标准确定。4、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原告父母有过错,数额偏高。5、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14:36:44]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方]:原告从小即由学习舞蹈意愿,而且也有这方面的天赋,有学校证明。此外护理绝大多数父母都在医院,应按两人计算。住院伙食补助是给原告本人的,应予补偿。针对保险公司意见,我方认为原告还需二次手术,而且还不能走路,不能视为治愈出院。营养费是必须的。关于精神抚慰金,现在原告经常半夜惊醒,做恶梦。对一个11岁的孩子来讲,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不高。小佳家出门口就是马路,尽注意义务就应该是司机,即被告。和孩子以及监护人无关。[14:42:56]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方]:证据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证明被告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机动车查询结果,证明车主为高某,保险公司为被告保险公司3、积水潭医院证明,证明住院38天以及伤情状况。4、医疗费票据,41879.74元,被告已经支付。5、司法鉴定书,证明10级伤残。6、原告背部照片,证明原告取皮痛苦。7、原告所在学校证明,证明原告受伤后不能参加舞蹈活动。8、鉴定费原件,证明鉴定费2000元、9、营养费票据,证明花费2000元。[14:53:50]
- [审判员]:下面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方]:购买肉的发票不认可,不全是给原告的营养。伤残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未经被告同意。而且原告只伤到一趾,不构成10%的伤残,因此鉴定费也不认可。诊断书不认可,原告出具的学校证明与本案无关。伤残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未经被告同意。而且原告只伤到一趾,还没到缺失2趾的程度,因此明显不构成10%的伤残,因此鉴定费也不认可。[14:56:13]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方]:原告系委托律师事务所,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而且法律并未规定委托鉴定应经过被告同意。被告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结果不合理,鉴定结论属于书证,其程序和内容均合法。关于营养费系人之常情,肯定需要。另外买东西不是每一次都开发票,而是一次性开发票。原告伤的是脚部,出院后无法行走自理,不能算是治愈出院。[14:57:00]
-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被告方]:有。出示原告出院后取药发票2张,被告陪原告看病时的停车票,还有我买东西时的发票。[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方]:医疗费票据真实性认可,也确实是被告1出的费用.停车费收据应该没有那么多。被告应说明时间。[ 所以]:保险公司有无异议?[ 保险公司]:无异议。[15:00:15]
-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被告方]:还有一张去301医院检查的票据。[ 审判员]: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出示某医院开具的住院清单原件。[ 审判员]:原告对该证据质证?[ 原告方]:真实性无异议。其中有一项陪住费,我们视为护理证明。[ 审判员]:保险公司质证?[ 保险公司]: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提交的证据总额是多少?[ 被告方]:医药费、停车费等共计42551.37元。其他汽油钱目前没有证据。[ 审判员]:原告有无意见?[ 原告方]:以计算结果为准。油钱不认可。[ 审判员]: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方]:没有。[ 审判员]:举证完毕。[15:01:40]
- [审判员]: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护理费每天80元是什么标准?[ 原告方]:是北京护工标准,没书面文件规定,是我们询问的。[ 审判员]:护理有医嘱吗?[ 原告方]:没有。但有门诊随诊的证明,需要休息2个月。[15:02:34]
- [审判员]: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 原告方]:按北京其他法院判决标准。[ 审判员]:营养费是什么期间发生的费用?[ 原告方]:住院期间和出院后2个月,一共2000元。[ 审判员]:原告参加过舞蹈班或相关培训吗?[ 原告方]:没有。但学校有证明她有这方面特长。[ 审判员]: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告方]:我问过医生,类似情况医院都没有开过护理证明,但原告确需陪护。[ 审判员]: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被告方]:关于伙食补助,我当时还给过原告100元现金。[15:07:30]
- [审判员]: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方]:不变更。[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变更答辩意见?[ 被告方]:不变更。[ 审判员]:被告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无意见、[ 被告方]:无意见。[ 审判员]:车辆在哪里投保,什么险种?[ 被告方]:在被告保险公司,投的交强险和第三者不计免赔险。[ 审判员]:原告伤残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方]:因原告父亲系居民,我们按居民计算的。[ 审判员]:由于小佳本人系农民,应按农民标准计算。[ 原告方]:我们同意按2009年农民标准确定伤残补偿金数额。[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 审判员]:鉴于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到本案赔偿标准和数额,待重新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开庭。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5:29:1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王英俊、胡羽,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5:31:21]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3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