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10:05:45]
- [主持人]:先向大家介绍案情:东方京宁公司与睿达华通公司是经营相同项目的公司,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睿达华通公司在自己公司的网站和BBS上发表了一些文章,东方京宁公司认为这些文章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要求睿达华通公司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责任。[10:07:23]
- [主持人]: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审理,团河法庭负责审理北京市大兴区基层法院移送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10:08:39]
- [主持人]:团河法庭是一个团结向上、朝气蓬勃的集体,团河法庭曾在2009年荣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外宣工作先进集体。[10:10:39]
- [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已经到庭,庭审即将开始。[10:11:05]
- [审判长]:我宣布,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10:14:16]
-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郝从宇会同审判员章坚强、王雷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郝从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由胡春萌担任法庭记录。[10:15:16]
-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以下权利义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当事人有权提供证人、证物;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自行和解;有权请求调解;有权提起申诉;当事人如果有理由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或打断对方发言。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15:55]
- [上诉人]:听清楚了,不申请。[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不申请。[10:16:5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本案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核实确认,并对证据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且明确双方的诉讼请求及主要的证据,针对一审判决双方进行确认。需说明的是一审中已经庭审质证过的证据,本庭不再进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庭原则上不再进行开庭。首先由上诉人说一下你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10:17:33]
- [上诉人]:华通公司在网上发表颠倒黑白的文章,对京宁公司的名誉造成巨大伤害,让他人误以为在质量和服务等方面,京宁公司不如华通公司,大大降低了京宁公司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评价。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依法改判。一审法庭认为只要有侵权事实的发生,只要在其网上删除侵权事实的文章就可以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显然与现行法律规定背道而驰。[10:20:09]
- [上诉人]:上诉人聘请公证处的人员到施工现场拍照取证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公证处的职权范围,不是违法行为,一审法庭无权认定取证拍照的非法性。一审法庭针对上诉人提供大量的公证处的公证下的保全证据没有采用,特别是对李某的电话录音公证完全拒绝采用,进而采用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张所谓李某得书面材料,两者内容有重大区别。一审法庭的失误是有关上诉人破坏被上诉人的现场材料缺乏证据支持,仅有被上诉人单方面认为,显然是不能被法庭采纳。至于赔偿3000元的事实只是为了补偿被上诉人顺利撤场,并非赔偿损害材料。[10:23:54]
- [审判长]:原审的诉讼请求与上诉请求与一致?[ 上诉人]:一致。[10:24:17]
- [审判长]:被上诉人说一下答辩意见。[10:24:46]
- [被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作为名誉侵权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诋毁和诽谤必需是伪造事实。结合本案,我公司公布的内容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即徐某以欺骗的方式进入我公司工地进行拍照,被发现后写了保证书,因此不存在捏造、伪造的事实。故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10:27:44]
- [被上诉人]:09年5月23日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公司的员工徐某再一次擅自去我公司工地拍照,被发现后,对我公司进行了赔偿。李某的录音资料的中表明,上诉人确实给我公司3000元,李某就这个事实进行了说明。综上,我认为,我公司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是有事实依据的,不存在侵权的行为。结合本案,上诉人公司技术顾问未经我公司同意采取欺骗的方式多次进入我公司工地现场拍照,作为同一个行业,有竞争情况存在的情况下,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情形。[10:32:02]
- [审判长]: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部分有什么异议?[ 上诉人]:有异议。李某证词部分,被上诉人在原审的时候提交了一个书面的字条,因此李某没有出庭,我方不予认可。原审法院采用证据方面存在很大错误。李某在原审拒绝出庭,我公司找到公证处对李某的录音进行了证据保全。被上诉人在其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我方不予认可。认为其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原审法院采纳的证据是错误的。[10:36:21]
- [审判长]:原审法院判决书中采纳了李某哪一部分的证言是错误的?[ 上诉人]:原审判决书第六第三段,徐某拍照给我公司造成损失赔偿3000元。当时是我公司也在当地施工。绞断铁丝被罚款3000元也是错误的。[10:38:11]
- [审判长]:原审判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中哪些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08年5月31日这一段都不对。[10:38:41]
- [审判长]:6月5日那一段?[ 上诉人]:也是与事实不符。应当是2008年5月29日。[10:39:01]
- [审判长]:还有对原审查明事实部分有异议的吗?[ 上诉人]:有4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原审法院有2项没有认定。其它没有了。[10:39:26]
-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部分有什么异议?[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还有没有补充事实?[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10:48:20]
- [审判长]:有没有补充证据?[ 上诉人]:有。这个证据是我方拍摄的照片。说明两个工地是一个事情。[10:48:45]
- [上诉人]:两件事情,在昌平的拍照是公证处拍照的。徐某不是私自闯入这个工地,这个工地同时也是我公司施工的工地,我公司在该工地有样板间,两个公司的人都可以凭借证件进入工地。[ 被上诉人]:徐某等人第一次去京客隆工地,从保证书等内容都可以看到事实情况。[ 审判长]:上诉人起诉的时候要求经济损失10万元,损失是怎么计算的?[10:52:52]
- [上诉人]:我公司曾经参与多个奥运工程。被上诉人在网上发布对我公司不利的信息,导致我公司名誉受损,使客户不再找我公司,业务咨询等电话也少很多,因此要求赔偿10万。[10:53:10]
- [审判长]:你主张的公证费费票据向法院提供过吗?[ 上诉人]:提供过。[ 审判长]:认可吗?[ 被上诉人]:不认可,公证费和律师费在民事案件中不能作为请求。[10:53:44]
- [审判长]:公证书后附的文字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公司在09年5月23日发表的文章中说明绞断铁丝等情况,有事实证据吗?[ 被上诉人]:我公司在原审提交照片了,将破坏情况照下来了。[ 审判长]:照片中如何看出是徐某破坏的?[ 被上诉人]:赔偿金、保证书可以佐证。[10:54:56]
- [审判长]:现在开始辩论。[ 上诉人]:同我的上诉意见。从照片上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公司的产品破损很严重,摆放杂乱无章。我拍照就是为了取证证明我公司的产品比对方好,以反驳对方文章中的观点。对方的产品本身就有破损情况。被上诉人5与19日发表的文章,对我公司名誉造成很大的损失。[10:57:50]
- [被上诉人]:同答辩意见。[10:58:02]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解决纠纷,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是否有调解方案?[ 上诉人]:不考虑。[10:58:21]
- [被上诉人]:考虑。[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最后意见。[ 上诉人]: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庭审结束。双方在庭审笔录上签字。[10:59:55]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11:00:34]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