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

审判员

独任审判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席

庭审全景
8月11日10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职工拉架时被打伤 单位要求返还垫付医药费”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董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河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职工拉架时被打伤 单位要求返还垫付医药费”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0:12]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魏永生,男,自1994年6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由张德光担任。
    [10:00:44]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电王精密电器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称:被告陈栋君本是原告的职工,2009年4月,由于原告的两名员工打架,被告见状便上前拉架时被打伤,此事原告替被告垫付了医药费4000多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 2010年4月,被告离开了原告单位,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为其垫付的医药费4000余元及2000元借款。
    [10:01:4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0:04:09]
  • [审判员]:
    原告电子精密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波,男,1982年出生,汉族,电子精密电器(北京)有限公司厂长,住北京市通州区。
    [ 审判员]:
    被告陈栋君,男,1987年出生,汉族,北京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10:12:52]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电子精密电器(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栋君借款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魏永生独任审判,书记员张德光担任法庭记录,
    [10:13:16]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诉讼权利
    1、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 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 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 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5、 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 诉讼义务
    1、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 如实陈述事实。
    3、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向法庭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则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10:13:42]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听清了?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0:14:0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0:14:2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被告原系我单位职工,2009年4月19日下午,因本单位职工李铁汉与王春宇打架的时候,被告前去拉架时被打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因被告经济困难,原告出于人道主义,替被告垫付住院费4265.82元,另于2009年12月24日、2010年2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各1000元,以上共计:6265.82元,现被告与2010年4月离开我单位,但以上欠款尚未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265.82元。
    [10:15:20]
  • [原告]: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陈栋君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住院费4265.82元,偿还欠款2000元,共计:6265.82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16:19]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没有。
    [10:35:2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我前去拉架应该得到奖励,但是他们却因为我请假太多为理由开除我,我觉得他们这么做不对,我认为原公司制定的病假管理制度不合法、不合理,而且我劝架是在工作的地点和在工作时间发生的,原公司应该负全部责任。
    [ 被告]:
    我提出1、要求原告偿还我精神损失费100000元,2、住院期间车费、营养费、伙食费、出院后三个月的营养费、伙食费、车费10000元,开除后三个月的经济补偿3000元,共计人民币113000元。
    [10:36:53]
  • [审判员]:
    你这些要求属于劳动争议,你可以另行起诉。
    [ 被告]:
    好的,我明白了。
    [10:37:1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1、借款单3张,
    [ 审判员]:
    说一下你要证明什么?
    [ 原告]:
    当时打架的两个人没有钱,我们是出于人道主义,所以才垫付钱给被告看病,这要证明被告欠我们钱。
    [10:37:44]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看看是不是你签字的,被告是否有异议?
    [ 被告]:
    是我签字的,没有异议。
    [10:38:0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了。
    [10:38:24]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 被告]:
    没有。
    [10:39:10]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原告说我索要500元,我从来没有要过,这是公司自己决定的,因为在公司受伤的,公司应该有义务给我看病。
    [10:39:40]
  • [审判员]:
    你是怎么受伤的?
    [ 被告]:
    我给人家拉架。
    [ 审判员]:
    打架的两个人给你赔偿了吗?
    [ 被告]:
    没有。
    [10:40:2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刚才提的500元钱,是被告拉完架之后,有5、6个月的时间,单位老总看到他都不能拿筷子了,才出于人道主义给了被告500元钱,当时也没有作笔录,被告当时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10:43:20]
  • [审判员]:
    被告,是4月19日发生的打架事件吗?
    [ 被告]:
    对。
    [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候去看病的?
    [ 被告]:
    第二天就去了医院一次。
    [ 审判员]:
    原告提出他给你垫付10000元,是你住院的费用吗?
    [ 被告]:
    对,是我住院的,但是不是垫付,单位都应该给我出这笔钱。
    [10:43:55]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答辩意见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44:15]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10:44:3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本庭不在试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同事打架不是公司应该管的,也不是公司支持的事情,而且大家都是成年人,应该能够自控,不要把这个事情摊在上班内,刚开始看病的费用我也没有追究,我诉讼的是后来你住院的钱和借的钱,我们已经仁至义尽了,坚持诉讼请求。
    [10:45:10]
  • [被告]:
    当时我看病的时候,第一次是公司给我按照工伤处理的,可后来第二次去住院的时候因为钱太多,就没按工伤了。打架的那两个人当时已经打起来了,不是刚要打,我不能看着不管,所以我劝架没有错,坚持答辩意见。
    [10:45:27]
  • [原告]:
    我补充一下,你拉架是没有错,但是你应该去找打架的那两个人赔偿你。
    [10:45:35]
  • [审判员]:
    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5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如无误请签字,签字后休庭。现在休庭。
    [10:48:1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庭审记录张德光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0:50:4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