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外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人

公诉人

辩护人
8月10日9:30,直播东城法院审理“女经理筹备公司中饱私囊 虚报费用侵吞10余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峥职务侵占一案。
    [09:31:41]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狄启骋、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纪淑英。书记员是张辉。
    [09:34:10]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09:35:52]
  • [主持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系北京乐摇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5号楼1108室)经理, 2009年1月至6月间,其利用筹备公司成立事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支出费用的方式将人民币107840元非法占为己有。200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在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124弄18号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抓获。部分赃款已扣押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37:20]
  • [主持人]:
    张某正值美好青春年华,却贪图物质利益、怀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未能严于律己,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自身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欲知该案详情、结局如何,敬请关注庭审实况。
    [09:38:56]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47:21]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58:09]
  • [审判长]: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现在开庭。被告人你的姓名?
    [ 被告人]:
    张峥。
    [ 审判长]:
    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 被告人]:
    张灏轩。
    [ 审判长]:
    还有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出生日期?
    [ 被告人]:
    1985年。
    [ 审判长]:
    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 审判长]:
    出生地?
    [ 被告人]:
    上海市静安区。
    [ 审判长]:
    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大专。
    [ 审判长]:
    职业、职务?
    [ 被告人]:
    北京乐摇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 审判长]:
    家庭住址?
    [ 被告人]:
    上海市静安区。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涉嫌本案你何时被羁押?
    [ 被告人]:
    2009年12月20日。
    [ 审判长]:
    被告人,涉嫌本案你何时被逮捕?
    [ 被告人]:
    2010年1月20日。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何时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 被告人]:
    2010年7月26日。
    [10:08:1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峥职务侵占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狄启骋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纪淑英组成,书记员张辉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里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铭,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炳接受被告人张峥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听清?
    [ 辩护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09:42]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峥系北京乐摇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5号楼1108室)经理, 2009年1月至6月间,其利用筹备公司成立事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支出费用的方式将人民币107840元非法占为己有。200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峥在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124弄18号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抓获。部分赃款已扣押在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委托书、虚假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综合查询明细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峥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峥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10:12]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 被告人]:
    存在。
    [ 审判长]:
    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 被告人]:
    成立。
    [ 审判长]:
    经庭前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决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自愿认罪。
    [ 审判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可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该法律后果你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根据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12:59]
  • [公诉人]:
    被告人,公诉人现在向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公诉人]:
    你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 被告人]:
    打理日常的事情。
    [ 公诉人]:
    公司日常的事物筹备的都是由你负责?
    [ 被告人]:
    对。
    [ 公诉人]:
    报账的票据有没有假发票和收据?
    [ 被告人]:
    有。
    [ 公诉人]:
    你在司法机关的供述属实吗?
    [ 被告人]:
    属实。
    [ 公诉人]:
    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数额上有异议,其他没有。
    [10:30:01]
  • [公诉人]:
    你向百业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报销的八万五千六百二十元,你花费两万八千元这笔你虚报了五千多元,你认可吗?
    [ 被告人]:
    认可。
    [ 公诉人]:
    你向北京市迪微创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报销发票八千元,对吗?
    [ 被告人]:
    对。
    [10:30:52]
  • [公诉人]:
    共支付了四千多元,对吗?
    [ 被告人]:
    对。
    [ 公诉人]:
    你支付四千九百三十元的花费?
    [ 被告人]:
    第一次两千五,第二次两千。
    [ 公诉人]:
    你向北京市仁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房租的名义支付二万二千六百元,实际上有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北方深海亿嘉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费用四千六百元,有吗?
    [ 被告人]:
    不认可。
    [ 公诉人]:
    你向北京宝隆兴业工贸有限公司报销虚报了一百八千多元,你认可吗?
    [ 被告人]:
    认可。
    [ 公诉人]:
    你拿到公司的钱怎么花了?
    [ 被告人]:
    给公司买了两车。
    [ 公诉人]:
    有相关的证据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过户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在哪买的?
    [ 被告人]:
    昌平。
    [ 公诉人]:
    石某知道是什么车吗?
    [ 被告人]:
    知道。
    [10:40:09]
  • [公诉人]:
    你平时开这车干什么?
    [ 被告人]:
    去新发地。
    [ 公诉人]:
    你愿不愿意退赔赃款?
    [ 被告人]:
    愿意。
    [10:40:45]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是否有发问?
    [ 辩护人]:
    第七项假发票你一分钱也没有多报,你为什么用假发票充这个费用呢?
    [ 被告人]:
    财务说需要发票。
    [ 辩护人]:
    财务谁说的?
    [ 被告人]:
    临时请的会计。
    [ 辩护人]:
    他怎么说的?
    [ 被告人]:
    他说需要报税了,就说临时买的发票。
    [ 辩护人]:
    这个发票为什么没有通过做账?
    [ 被告人]:
    因为我们吵架了,发生了矛盾,我就直接回上海,发票放在车上,开车回到上海。
    [ 辩护人]:
    你跟公司有没有其他纠纷?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你在公司干了多长时间?
    [ 被告人]:
    半年。
    [ 辩护人]:
    拿了多少工资?
    [ 被告人]:
    没有。
    [ 辩护人]:
    是义务的吗?
    [ 被告人]:
    对。
    [10:51:40]
  • [审判员]:
    被告人,七张发票是哪来的?
    [ 被告人]:
    买来的。
    [ 审判员]:
    通过谁?
    [ 被告人]:
    我们主管鄂某。
    [ 审判员]:
    四张收据呢?
    [ 被告人]:
    主管自己开的。
    [ 审判员]:
    发票收据的事石某知道吗?
    [ 被告人]:
    她应该知道,她让我买假发票报账。
    [ 审判员]:
    第三起你给了于某多少钱?
    [ 被告人]:
    四千五。
    [ 审判员]:
    怎么给的?
    [ 被告人]:
    第一次给了两千五,第二次给了两千。
    [ 审判员]:
    如果与预审期间所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 被告人]:
    现在为准。
    [ 审判员]:
    虚报及其设备你认为没有虚报?
    [ 被告人]:
    对。
    [ 审判员]:
    在哪买的?
    [ 被告人]:
    上海。
    [ 审判员]:
    侵占的钱都干什么用了?
    [ 被告人]:
    买了辆车。第一次买的车出了问题换了两次。
    [ 审判员]:
    以公司名义买的车为什么不过户在公司?
    [ 被告人]:
    这个车是公户就一直没有转。
    [ 审判员]:
    这个车花了多少钱?
    [ 被告人]:
    九万多。
    [ 审判员]:
    跟石某说过吗?
    [ 被告人]:
    她同意。
    [10:52:19]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对公安机关基本事实提出异议,本案不适用简化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辩护人还有问题要发问吗?
    [ 辩护人]:
    你买车子付款怎么付的?
    [ 被告人]:
    有付款有现金。
    [ 辩护人]:
    你的吃和住由谁来解决?
    [ 被告人]:
    石某。
    [ 辩护人]:
    你靠什么生活?
    [ 被告人]:
    大多数时间和她在一起。
    [10:52:43]
  • [审判长]:
    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第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峥的主体身份证据,首先出示被告人张峥的供述、石某的陈述、证人沈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于某得证言、证人金某的证言、证人谢某的证言、证人鄂某的证言、书证材料,委托书、石某出具的证明、名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略)。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10:55:59]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虚报方单方面的证据,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张峥的主体身份。记明证人和凭单的人名相差很大,公司举证的在工资表上没有在职期间是否共事关系,辩方表示不认可。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第二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峥以支付装修费虚报五万六千七百二十元的证据,首先是被告人张峥的供述、石某的陈述、证人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有发票四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综合查询明细、对北京百业通家具装修有限公司的发票查询情况,包括协查申请及复函(略)。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4:17]
  • [公诉人]:
    第三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峥以支付图纸设计费虚报四千元的证据,首先出示被告人张峥的供述、石某的陈述、证人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有发票一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综合查询明细、北京迪微创广告有限公司的发票查询情况(略)。审判长,上述证据出示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5:20]
  • [公诉人]:
    第四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峥以支付LOGO、名片设计费虚报一万二千二百元的证据,首先,宣读被告人张峥的供述,石某的陈述,证人于某的证言;书证有证据两张、北京东明企业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给北京乐摇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及项目明晰(名片样本及北京东明企业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作说明、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查询情况,略)。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这笔是不对的,我汇款给他并不是因为乐摇遥,另外给的费用跟这个没关系。
    [ 审判长]:
    预审期间的供述?
    [ 被告人]:
    预审刚开始问我,我没有搞清楚,公司的帐特别多,我记不清了。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09:33]
  • [公诉人]:
    第五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峥以支付北京乐摇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租虚报两万两千六百二十元的证据,首先宣读被告人张峥的供述、石某的陈述、书证有发票一章(略)。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这个设备是有的。
    [ 审判长]:
    什么设备?
    [ 被告人]:
    两台榨汁机。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短信跟本案没有关联性。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11:42]
  • [公诉人]:
    第七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峥虚报一万八千三百七十元的证据,首先宣读被告人张峥的供述、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证人鄂某的证言、书证有北京宝隆兴业工贸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略)。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现在宣读其他证据,有抓获经过和到案经过,第二份是扣押物品清单,第三分是朝阳刑侦支队的工作回复,第四份是张峥的身份情况(略)。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辩护人]:
    有,租赁保证金的相关证据。
    [ 审判长]:
    请法警向辩护人和被告人提交。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意见吗?
    [ 公诉人]:
    本院认为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的联系。
    [11:23:3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张峥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宣读、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已清楚地表明,本案被告人张峥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张峥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峥目无国法,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关于本案量刑方面。被告人张峥被抓获后,始终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当庭认罪,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考虑在五年到五年半之间量刑。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峥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判长,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 审判长]:
    被告人有辩护意见发表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1:26:46]
  •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张峥的委托,担任张峥职务侵占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并根据本案事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提出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关于涉案金额因为是职务侵占,最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不采用购买价。关于张峥的职务问题,本案被告人和北京乐摇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某之间有着个人的感情的关系,被告人和北京乐摇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没有从公司领取过工资,他们之间只是私人的关系,来帮助石某,她侵占的还是石某的资产,请法庭注意到,关于工资问题宣读了北京乐摇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这些都是事发之后被告人和石某之间发生的,但没有证据,也没有张峥的名字。这些说明被告人犯有侵占罪,但他侵占的对象是石某而不是单位。关于侵占的数额,公司没有帐,公司钱的来源有两部分,第一是代理人石某给的,这钱用以上海公司的支出、石某的支出、张峥本人生活费的支出,公安机关由于不能查清,一方面张峥为公司这笔钱款没有票据,我们不考虑这张假发票没有支出和侵占的部分,公诉人这种方法就这记帐发票收据本身来说一点意义都没有。张峥为公司所支出的钱款综合来说对张峥来说是不公平的,我们审查的是侵占案件不是发票案件,虚假票据有的没有支出,在同样另一部分支出这部分没有报账,她跟石某闹翻之后,这个帐也没有财会人员签字,辩护人认为,事实上公诉人就虚假票据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说明没有意义,但是辩护人认为张峥在为石某服务期间,她应该拿出多少钱,她合理支出多少钱,辩护人认为这个算帐的方式应该予以考虑。综上所述,请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1:43:41]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 公诉人]:
    被告人身份情况,辩护人屡次提到被告人与石某的关系,在我们起诉书中,被害人石某是因为她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但是有实质的劳动关系,对于有无发工资,本案提供了被告人陈述每月从北京乐摇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相应的金额,所以在职务身份认定上是没有问题的。对于数额的认定方式,公诉人认为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担任经理期间,她是首先从石某拿出数十万金额来运营,我们有理由认为在虚假发票认定为张峥的侵占数额没有不足,她是先拿钱后做事,她拿自己的钱向石某报账的情况,公诉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认定,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控辩双方的观点法庭都已听清并记录在案,将在合议时予以考虑。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很不幸,导致了现在这种事情的发生,我愿意认罪,希望法庭能够对我从轻处理,因为我现在还在上学,我的母亲年纪也比较大,身体也不是很好,这个事情对我本人而言可能是人生的一个转变,但对我的家人的影响可能更大一点,不管什么结果我都希望法庭能够看在我认罪态度较好的情况下从轻处罚。
    [ 审判长]:
    现在闭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1:45:1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王晓明、李晓萌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12:40:58]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