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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上午好!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黄硕。[09:26:05]
- [主持人]: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爱车被啤酒瓶砸 车主向酒店负责方索赔”案。[09:26:42]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此案的相关情况:
朱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今年5月10日21时50分左右,朱先生因参加单位培训入住酒店并将车停入该酒店停车场,次日早晨朱先生发现自己的车顶上方被啤酒瓶砸了一个大坑,天窗严重损坏,车表多处磨损,地面及车表面有很明显的清扫痕迹,但仍有很多玻璃残渣并未清理干净。
朱先生表示,事发后及时联系了酒店的安保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而酒店负责安保的主管人员声称车子并不是在酒店砸坏的,汽车在朱先生开进来的时候已经是这种情况。后朱先生查看了开车进入酒店停车场的录像,录像清楚显示了车顶光滑反光,并无其他破损变形的现象,天窗也无磨损迹象,由此可以证明朱先生的车是在驶入酒店停车场后被砸的。
朱先生认为,龙鼎华公司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在交涉中还推诿责任、态度粗暴。故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龙鼎华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5445元,其他损失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09:27:43]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三)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四)对违反法庭纪律且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09:35:24]
- 审判员:现在开庭。本案由审判员白小莉独任审判,书记员陈一铮担任法庭记录。
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收到了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要求回避?[09:36:03] - [原告]:收到了,不要求回避。[09:36:21]
- [被告]:收到了,不要求回避。[09:36:37]
- [审判员]: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先生诉被告北京龙鼎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09:38:01]
- [审判员]: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09:38:15]
- [原告]:今年5月10日21时50分左右,我因参加单位培训入住酒店并将车停入该酒店停车场,次日早晨我发现自己的车顶上方被啤酒瓶砸了一个大坑,天窗严重损坏,车表多处磨损,地面及车表面有很明显的清扫痕迹,但仍有很多玻璃残渣并未清理干净。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5445元,赔偿原告误工费1200元,误工每天是600元左右,耽误了两天,是出事的当天2010年5月10日和5月14日两天。[09:40:35]
- [审判员]:只有汽车修理费和误工费两项是吗,明确一下[09:40:44]
- [原告]:对,就这两项,其他的不主张了。[09:40:55]
- [审判员]:被告方答辩[09:41:07]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驶出时应该有我方停车场出示停车单,而原告并没有缴费。我方认为原告的车损是在停入我方停车场之前损坏的。[09:41:39]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09:45:37]
- [原告]:我有一个计时小票,应该有一个看管义务,我是在对方酒店入住的,我是在对方酒店消费的,他们对我的车是有看管义务的。对方所说我是在进入停车场之前损坏的,虽然当时是黑天,我当时停车时他们的停车管理员还告诉我哪里有停车位,而且当时是有灯光的,并非是光滑的表面记录。[09:45:47]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下面由原告方出示你方证据[ 原告]:1、当晚的停车小票,证明我当晚将车停在酒店停车场。2、入住酒店的发票,证明我入住过该酒店,3、维修证明和发票,证明我的修车费,4、结算单及支付明细,证明我的修车费,5、交通费发票,证明我的交通费,6、工资收入证明和参加活动的证明,证明我的误工费。7、车辆损坏照片,8、年检结果。我开车进去的时候,有我同事看见了,车是好的。我的同事可以作为证人到庭作证。[09:46:26]
- [审判员]:被告质证[09:56:57]
- [被告]:对证据1认可,证据2认可,证据3、4、5真实性认可,但与我方没有关系,证据6、只能证明原告的工资金额,但不能证明原告在修理车辆期间在原告公司扣除了工资,且与我方无关,损失不是我方造成的。原告确实入住了我方酒店,但到底是谁砸的我们不清楚。[09:57:06]
- [审判员]:下面法庭展示原告提交的照片,原告说一下损坏的部位[ 原告]:车损坏的部位在天窗的地方,白色的地方是有一个坑,上面有玻璃残渣,可以看出是啤酒瓶子,从车辆车顶左侧也可以看出。[09:57:13]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照片只能证实原告车辆的现状,不能证明是在被告停车场砸的,而且看不出是不是啤酒瓶,到底是不是一个大坑我们也看不清楚,我只是对照片发表意见。[09:57:27]
- [审判员]:原告提交的企业年检结果有无异议[ 被告]:我们认可。[09:57:40]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有两张照片提交[09:57:48]
- [审判员]:展示照片,双方看一下[ 被告]:证据一是照片两张,第一张是酒店北门的入口,第二张被告的车辆是停在酒店的后面大概是这个位置,证据二是光盘一张。[09:57:58]
- [审判员]:当庭播放光盘。[09:58:13]
- [被告]:光盘中有几张照片[10:10:49]
- [原告]:可以看出旁边是一个火锅店,然后对方的楼层很高,从高层扔下来肯定是可以砸到我车的。[10:10:57]
- [被告]:我方的平台是没有人上去的,如果是从酒店的房间中扔出来的应该会溅到四周,如果是在夜间发生的声响应该是很大的,其他车辆的报警器也会响,双方不会听不到,不会到第二天才发现,从现有证据看是能证明原告的车辆并不是在酒店的停车场被损坏的。[10:11:05]
- [审判员]:播放录像,双方看一下[10:11:12]
- [被告]:可以很清楚看到原告的车辆进入时看不出原告的证明目的看不出车辆有无损坏,监控录像是黑白的,也没有办法看出原告的车辆是什么情况。[10:11:22]
- [原告]:进去的时候,保安跟我说这边没有车位了,我就倒出去,往那边开了,这可以判断出播放的是我的车辆。[10:11:28]
- [审判员]:原告针对录像发表意见[10:15:11]
- [原告]:首先我说一下照片,被告说是住的地方房间的窗户伸不出一只手,这是错误的,我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能认可,被告的窗户是完全可以打开这么大的,因为我是住在这个酒店的房间的,不同的楼层的房间的窗户都是可以打开的,窗户是推拉的,打开的空间完全可以伸出去。第二不是所有的车辆都有警报,我的车没有安装,作为四周对方说都是玻璃茬子,但是贵酒店有没有对现场做过处理,我是没有看到第一现场,现场是被被告处理过的,因为我看到的是零零散散的残渣,没有整块的,而且有清扫的痕迹,录像肯定是我车进入的,这肯定是我的车,我的车进入时肯定是完好的车,这是没有问题的。[10:15:21]
- [审判员]:被告对质证意见有无补充?[10:15:27]
- [被告]:首先住宿停车是免费的,如果果真有高空赘物砸下去的,如果原告的车没有安装警报但周围其他车辆肯定会有警报,声音肯定会很大,不能是第二天清早才发现,对方说有清扫的痕迹我们可以认可,但是如果真是我方去清扫,为什么我们不清扫的再干净些呢会遗留一些残渣,而且旁边的车辆都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不能确定原告的车是在我方停车场损坏的。[10:15:33]
- [审判员]:原告在庭前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法庭准许,现在请证人出庭[10:15:39]
- [证人]:朱女士,工商银行方庄支行负责人。我记得是2010年5月10日晚上9:45我从龙鼎华酒店出来要回家,看到原告开着车要进酒店,跟他打了个招呼。[10:21:39]
- [审判员]:看到了原告的车了是吗,有没有什么问题?[10:22:06]
- [证人]:对,看到了原告的车,他的车没有什么问题。[10:22:21]
- [审判员]:是在酒店那里碰到的[ 证人]:应该是酒店的北门吧。[10:22:27]
- [审判员]:原告有无问题问证人[ 原告]:无。[10:30:34]
- [被告]:证人你与原告是否认识,[ 证人]:认识,我们是同事,[ 被告]:你是住在我们酒店吗[ 证人]:我们是经理去培训,我是去看看,我没有在该酒店住。[ 被告]:你是开车去的吗[ 证人]:没有,我们是打车去的。[ 被告]:证人,你认识原告的车吗[ 证人]:我认识,是迈腾还是速腾,这两款我分不太清楚,车号是3063。[ 被告]:你看到原告停车了吗[ 证人]:还没有停,是在酒店正门的方向看到的原告。[ 被告]:你刚才回答法官是说在酒店的北门看到的,而你现在说是在酒店正门。[ 证人]:我是从那个门出来的,到正门我碰到了原告。[10:30:51]
- [审判员]:你在原告的哪一侧[ 证人]:应该是在他的右侧走过去,我是先看到他的车,当时天比较黑,原告有没有摇下车窗我没有注意,但构造在车里打了个招呼[ 审判员]:你与车的距离有多远[ 证人]:大概是两、三米之内,我是能看到车顶的。[ 审判员]:你们碰面时光线程度如何[ 证人]:不至于看不到东西那种,是可以看到东西的。[ 审判员]:你当时有没有注意到原告左侧车顶上有何异样[ 证人]:他车上没有任何东西[ 审判员]:证人你看一下照片,你有没有看到照片中的状况[ 证人]:没有。[10:30:59]
- [审判员]:当时你和原告的距离是能看到车顶位置还是只能看到侧边[ 证人]:可以看到仰角45度左右。[ 审判员]:你可以看到车头吗,车头上有没有什么东西[ 证人]:可以,确定可以看清楚上面没有东西。[ 审判员]:证人,你与原告为何同事关系[ 证人]:只是认识,我们岗位不一样。[10:31:35]
- [审判员]:被告还有问题吗[ 被告]:你刚才说是先往出走,然后看到它的车,你是怎样特别留意到他车的状况[ 证人]:如果车辆有磨损你会很明显看到,当时看到车的时候是没有看到任何状况[ 被告]:那你是没有留心看,你当时是着急回家,而且车是开着大灯,你在出门时原告的车有没有停下来[ 证人]:没有停,看到他停进去,但是出了门后好象看到他往后倒车,一般的人看到这个东西是没有问题的就不会仔细去看了[ 被告]:你确定车是好的就没有留心去看了[ 证人]:我当时看这车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一般外观如果有特别明显的伤痕都不用仔细看。[ 审判员]:原告方有无问题。[ 原告]:无。[ 审判员]:证人有无补充[ 证人]:无。[ 审判员]:证人退庭,请下一位证人出庭,告知证人权利义务[10:38:28]
- [证人]:赵女士,工商银行方庄支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三级经理[ 审判员]: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就你所[ 证人]:今年5月11日早上应该是7:20左右,因为我们要在8点前赶回单位,我们是作朱磊的车,原告说车被砸了,我们就下车了,看到车的上面被砸了挺大一块,往酒店上方一看,想看看什么砸的,上面有一平台,车上有碎渣,车轱辘边上也有,后来我们就跟看门的人进行交涉,他们就不承认,朱磊说让我先回去怕我上班晚了。[ 审判员]:你是和原告一起培训的吗[ 证人]:对,我是他们班主任[ 审判员]:证人,你上车前没有看到车辆有什么状况[ 证人]:没注意,当时我上了车,车都没动,原告用雨刷器刷了一下把碎玻璃都带下来了,当时我们看到了这个情况,我是坐在前面的。[10:38:50]
- [审判员]:证人你看到的是照片中的酒店吗[ 证人]:对,车是停在照片中的位置,和照片中显示的情况是一样的,玻璃茬是在车辆的左前轱辘,他说车被砸了我就下车就过去了,碎片有多少我没有注意,但是不多,有扫过的痕迹。[ 审判员]:当时你拍照了吗[ 证人]:我没拍。[ 审判员]:照片中前窗玻璃是没有碎玻璃的[ 证人]:是在雨刷的缝隙当中有[ 审判员]:原告你是什么时候看到的[ 原告]:是发现时看到的[ 被告]:证人,你与原告认识吗[ 证人]:认识,也业务上我是他上司[ 被告]:你住在哪个房间[ 证人]:被告你去查一下吧,因为五月份的事不记得了[ 被告]:你是和原告一起过去的吗,从哪个门[ 证人]:不牵扯从哪个门,我们是从酒店里出来的,[ 被告]:您认识原告的车吗[ 证人]:具体的车的什么名我不知道,反正是大众的。[ 审判员]:证人,你入主的酒店窗户是可以打开的吗[ 证人]:我没太注意这个问题,因为当天去酒店是培训,然后第二天匆匆忙忙就走了,我记得那天还有人说昨天晚上刮大风什么的,反正我们当时想了想怎么个情况,就想有可能是刮风刮的,也有可能谁喝醉酒砸的。[ 审判员]:双方还有问题问证人吗[ 双方]:无。[ 审判员]:证人退庭,双方陈述意见[10:44:19]
- [原告]:证人陈述的是事实[10:44:30]
- [被告]: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证人与原告是有关系的不能作为证人证言,而且第一位证人说在酒店出口看到了原告打了个招呼就走了,而她说看到原告的车还没有停稳,当时原告的车开了大灯,第一位证人就打了个招呼很快的时间内,我也反复问了证人,她觉得原告的车没有什么异样就过去了,所以不能确定原告的车进入之前是什么样的情况。第二位证人说和原告一起坐车回家,他说没有看到原告的车有什么情况,她应该先经过原告的车头才能进入车,而在大白天第二位证人都没有看到车有什么异样,第一位证人在晚上怎么能看到。还有证人说雨刷附近有虽渣,如果真有碎渣原告应该会拍照。如果真是被告所为,我们应该清理的很干净,不会留下痕迹,即使是有碎渣也许是风吹落,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原告车的现状,无法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10:51:01]
- [原告]:朱女士在过了三个月后的回想情况不会很清楚,当时是一个熟人她看到了我的车,我印象很深,进门时保安拦住我,住萌看到我打了个招呼,保安说这里没有车位,我问哪里有,他说那边有我才倒了一下过去的,你说一个熟人要是碰到你那么注意你的车有没有什么异样,那不可能,那是吃饱了撑的。你说赵女士白天没有发现,我们当时都在谈论业务上的事都没有注意,我也没有注意,我是上车打开雨刷器刷了一下才看到碎玻璃,才知道车被砸了,你让一个人注意她不知道的事那不可能。[10:51:08]
- [审判员]:被告,当时原告找了你们是吗[ 被告]:对,当时报警了。[10:51:15]
- [被告]:刚才原告说了和朱萌比较熟,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是推论的事实,假如朱萌确实不是很清楚当时的情况那不能用推论的语气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还有我想澄清一下,原告的车前盖应该也有划痕,当时赵兰戈没有发现也正常,但是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们想申请法院调查相关的现场和报警的记录,我们只能是陈述事实。原告的车维修情况我们现在也看不出来,现在原告拍的照片也不能看出是什么东西损坏的,无法认定是怎么砸的,什么高度砸的,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11:03:37]
- [审判员]:被告申请由法院调查取证吗[ 被告]:是。[ 审判员]:当时出警的情况如何[ 被告]:当时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已经离职了,我们不清楚。[ 审判员]:原告报警后你方参与了整个过程吗[ 被告]:对。[ 审判员]:被告,向你方释明,你在答辩意见中称不知道原告的车辆是不是在进入你方酒店前损坏的,你方有无证据证明[ 被告]:当时是晚上,管理人员也无法注意车辆的情况,如果果真发生砸车的情况管理人员不可能听不到,而且本案是原告提出诉讼主张,不是由原告证明。[ 审判员]:原告在进入酒店时已经是被砸的状况你方是没有证据证明的是吗[ 被告]:对,当时天黑,管理员也看不清楚。[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双方]:无。[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作为被告代理人对证人作证时有意引导证人,可以引导证人回想当时的情况,我觉得有些过激,另外,站在本案角度上,我作为原告希望是与被告是站在事实上看这个问题,我记得当时民警也是照了照片,而我的车确实是在该酒店被砸的。[11:04:07]
- [被告]:基本和刚才说的一样,我并不是刻意诱导证人,证人的义务就是要陈述事实,而且原告的车辆受损是很遗憾的事情,但是我认为任何车辆受损不应该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停车场的责任,不能说你交了停车费所有的损坏都由停车场负责,我们现在已经尽可能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况,帮助法院查清事实,而无法证明的事实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原告]:事情出现的是事实,不是推论,确实是在酒店的停车场被砸的,我们之间也有相互的合同,我住在酒店也有票据作证,我们没有推论,车辆进入酒店前确实是完好的,我走的时候车被砸了这也是事实,我没有推论,所有的都是事实,我也没有诚心说赖咱们酒店,谁也不会在外面砸了车回来讹酒店,您说还原现场,我们都没有能力完全还原,从录像照片都可以看到,而酒店有一个工作人员一直在陪同我解决这个事情。[ 被告]:原告所说的这个工作人员已经离职我们无法让他过来。[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双方同意协商吗[ 原告]:已经给过一次,对方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11:06:51]
- [审判员]:休庭,择日宣判。[11:07:30]
- [主持人]:庭审结束,感谢今天直播的工作人员谢树君、曹璐,北京法院网的支持。感谢您的关注。[11:12:07]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