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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晨,感谢大家再次对邳州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08:52:28]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劳动争议案。庭审开始之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马士振,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南杨庄村145号。
原告:彭志明,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后马寨村。
原告:张猛,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南杨庄村15号。
原告:李东,男,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南杨庄村16号。
原告:鹿玉勤,女,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邳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南杨庄村160号。
被告:徐州市中泰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四户镇。
法定代表人:晁永礼,经理。
原告诉称:
2009年12月2日23时许,原告乘坐鲁D2602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淮徐公路到被告单位上班途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前王村南路段与一车发生交通事故,到四原告受伤,一原告鹿玉勤家人死亡,对方车辆逃逸。原告认定工伤过程中,被告不承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遂向邳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因原告不服邳劳仲案字(2010)第024、025、026、027、028号仲裁裁决,具状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8:53:45] - [主持人]:本案由审判员范昱晖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魏东娟。[08:54:38]
- [主持人]: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8:55:12]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五原告是否到庭?[08:56:17]
- [原告代理人]:原告鹿玉勤,已到庭。原告彭志明,已到庭。原告马士振,已到庭。原告李东、张猛未到庭[08:58:33]
- [书记员]:被告徐州市中泰石膏有限公司是否到庭?[08:58:59]
- [被告代理人朱仕宝]:已到庭。[08:59:31]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为确保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09:00:1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00:32]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09:00:42]
- [审判员]:请坐下!邳州市人民法院铁富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五原告诉被告徐州市中泰石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因五案系同一案由同一案情,本院决定合并进行审理。 现在宣布开庭。(敲击法槌)[09:01:41]
- [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自然情况![09:03:17]
- [审判员]:原告李东,男,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南杨庄村16号。未到庭。原告鹿玉勤,女,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邳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南杨庄村160号。原告张猛,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南杨庄村15号。未到庭。原告彭志明,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后马寨村。原告马士振,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南杨庄村145号。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增念,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宿舍。特别代理。被告徐州市中泰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四户镇。法定代表人晁永礼,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朱仕宝,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邳州市建设中路时代广场3楼西首。特别代理。[09:04:04]
- [审判员]: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9:04:42]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09:04:47]
- [审判员]: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9:04:58]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09:05:07]
- [审判员]:原、被告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范煜辉独任审判,书记员陈平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 有就民事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 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 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五)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六)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提出说明的权利;(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八)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09:05:25]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09:05:31]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09:05:3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你们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09:05:50]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09:06:05]
-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09:06:1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09:06:31]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09:06:38]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09:06:4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者宣读起诉状。[09:09:04]
- [原告代理人]:(宣读诉状,略)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五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09:24:18]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09:24:30]
- [被告代理人]:五原告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从未在我单位上班。[09:24:46]
- [审判员]:双方有无问题相互发问?[09:25:29]
- [原告代理人]:没有。[09:25:33]
- [被告代理人]:没有。[09:25:35]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向法庭举证。[09:25:42]
- [原告代理人]:提供工商登记资料一份,由邳州市工商管理局出具,证明被告单位具有用工资格。[09:26:13]
- [审判员]:被告质证。[09:26:18]
-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原告诉讼请求无关联。[09:26:35]
- [审判员]:对该证据真实性法庭予以确认。下面由原告继续举证。[09:27:05]
- [原告代理人]:提供2009年8月11日至8月20日工资单一组,证明被告公司工区长马君付提供,证明五原告在2009年9月11日至9月20日在被告处工作。[09:28:13]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有无异议?[09:28:23]
- [被告代理人]:对于该组证据我们不认可,这不是工资发放表,仅为工资明细,且为马君付自己书写的明细,对真实性与关联性我们均有异议,因马君付在我单位工资发放表中签字确认的三工区的工人没有这五人,我们不认可。该组工资明细不仅没有我单位签字认可的任何痕迹,也没有相对人签字的痕迹,仅仅是马君付个人的自书的所谓的工资明细,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09:31:31]
- [审判员]:原告对该组证据有无补充说明?[09:31:41]
- [原告代理人]:首先马君付系被告单位三工区工区长,该单位工人流动性较强,工资的发放是根据工人具体付出劳动及产量由工区长根据其记录进行发放的, 并且每个工人每个月领取的工资数额均不一致,该证据与被告处马君付签收的工资单虽有冲突,但是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及客观性。[09:33:28]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说明补充?[09:33:45]
- [被告代理人]:按照原告代理人说法马君付在我单位给工人所做的工资发放表的明细,马君付是认可的,而其工区人员流动性较大,也就是说是马君付找人,马君付擅自找人顶岗,而没有在我单位备案,该行为与我单位无关,相关责任应当由帮工人及被帮工人和安排帮工的人承担。[09:35:3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35:43]
- [原告代理人]:提供点名考勤表一份,证据来自马君付提供,证明至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份工人考勤情况,同时证明五原告系马君付三工区职工,即被告单位职工。[09:37:30]
- [审判员]:被告质证,有无异议?[09:37:37]
- [被告代理人]:该证据是马君付自己书写,与工资明细不一致,且该证据除马君付自己记录外无其他任何人的痕迹,不应当采信。[09:38:33]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说明?[09:38:40]
- [原告代理人]:马君付作为被告三工区的工区长,工人的出勤情况只有其才有详细记载,因此此证据具有真实性。[09:39:27]
-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意见?[09:39:34]
- [被告代理人]:我们单位有证据证实马君付工区的清单,待我们举证时提供。马君付是五原告所主张权利涉及到该事故的一方责任人,马君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马君付所提供的自己单方书写的材料均不应当采信,其抗辩不了自己在我单位签字确认的三工区的工人名单。[09:41:08]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41:32]
- [原告代理人]:提供电话通话详单一组,说明该详单中至2009年12月3日19时期间,马君付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员晁永礼12次通话,证明1、晁永礼向马君付通话。2、2009年12月3日0时(事故发生时)马君付当场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晁永礼,此后直至当日19时14分,马君付与晁永礼之间联系10次,共计12次。[09:45:12]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有无异议?[09:45:28]
- [被告代理人]:对通话的存在认可,但通话内容不是原告主张的,我们事后了解是马君付向晁永礼借款发工人工资,原来马君付在三工区做工。该组证据只能证明通过话,但不能证明通话内容及事实,关联性有异议。[09:47:0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47:42]
- [原告代理人]:提供彭志明、马士振及张猛提供被告矿井内分析图,证明原告作为被告矿的工人对于矿内的分布情况十分熟悉,矿井下除工人外,一般不允许其他人参观。[09:49:26]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有无异议?[09:49:38]
- [被告代理人]:原告提供该草图,从形式上不符合民事证据的规定,是四人在一份证据上签字,不符合书证的规定。因四原告在仲裁及本案诉讼前充分接触了马君付,完全可以通过马君付的描述来形成这样的草图,所谓的矿井下也就是一条主巷,并且到过现场的人知道我矿工作环境的人不能必然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09:52:27]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供?[09:53:52]
- [原告代理人]:提供支款收据二张,该证据是由马君付提供,并且晁永礼的签字,证明在2009年8月12日至2009年10月11日二次在被告处支工人工资,证实工资工资是矿内向马君付提供,马君付根据工人工作产量支出工资,与工资明细表、工资发放记录相印证。[09:56:21]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有无异议?[09:56:32]
- [被告代理人]:对于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所有三工区人员的工资由马君付代领,马君付应当按照工资发放表确认的数额给其工人发放工资,如果从中有挪用和克扣,相关人员可以向马君付主张权利,由此不能改变本案所要审查的五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10:02:2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02:34]
- [原告代理人]: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1、本事故的发生地系峄城至被告单位途经的地点。2、该事故造成马士振、李东、彭志明受伤、陈永梅死亡的结果。3、此责任认定书认定马君付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并且被告代理人所述马君付并非是规避自身的责任。[10:05:34]
- 审判员:被告质证有无异议? [10:05:45]
- [被告代理人]:不能证明是在上班的途中,也不能证明马君付没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上非法搭载的乘客可以依据乘车或实际乘车的乘客向车主和驾驶员主张权利。所以马君付承担的责任不是本事故认定的事故中的责任,事实上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等也是马君付实际支付的。[10:07:21]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07:27]
- [原告代理人]:提供证人证言六份,证人分别为马君付、付瑞青、马士健、赵正利、郭非非、刘允峰,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证明2009年12月3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10:14:40]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有无异议?[10:14:56]
- [被告代理人]:我的质证意见同仲裁卷第15至至第45页中开庭笔录中的质证意见,也同仲裁裁决书第2页至第3页的意见。[10:15:5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16:21]
- [原告代理人]:提供2009年11月1日至10日的马君付自己书写的工资记录一份、马君付在2009年9月至12月份整个工人出勤、工资发放详细记录一册,2009年12月3日收款收据一份,证实事故发生时被告单位曾给付20000元的现金,要求马君付以借支款的名义给工人支付的医疗费。[10:19:22]
- [原告代理人]:补充一下,最后这份证据虽然是借支款,但通过证人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会计均到医院看望原告,并拿20000元现金,由马君付以借支款名义给付的原告。[10:20:39]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有无异议?[10:20:49]
- [被告代理人]:马君付提供的2009年11月1日至10日工资明细形成于什么时间?[10:21:42]
- [原告代理人]:形成于2009年11月份发放工资的时候。[10:22:15]
- [被告代理人]:如果说明不了形成的时间,我们认为该证据是编造的。该证据上的手印是否是由姓名的人员按的?[10:23:00]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根据被告的要求对证据形成的时间、33人签字按印情况说明![10:24:34]
- [原告代理人]:该证据系由马君付提供,作为代理人对于形成时间及签字按印我不知道,我需要询问马君付。[10:25:12]
- [被告代理人]:通过上述二点的询问,我们认为该证据在本案庭审中是审理五原告诉被告的劳动争议案,案外人无须也无权向本庭提供证据,五原告应当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请,该证据并非五原告提供,也与本案无关联。[10:26:07]
- [被告代理人]:对于2009年12月3日借支款,与我们没有关联,上面没有我单位的任何文字,也没有人员签字,即便按原告主张是我公司出的20000元,也仅是借款,应为借贷关系。[10:27:48]
- [被告代理人]:我们想问原告问题。[10:30:45]
- [审判员]:可以。[10:30:48]
- [被告代理人]:原告,马君付提供工人出勤、工资发放册的形成时间?[10:31:52]
- [原告代理人]:具体形成时间询问马君付得知是平时工作时形成的。[10:32:19]
- [被告代理人]:马君付写的出庭草稿的形成时间?[10:32:42]
- [原告代理人]:是庭前书写。[10:33:10]
- [被告代理人]:我们申请法庭对该册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且其中缺页的二张与33人签字的那页相符合。我们当庭书面提供鉴定申请(提供)。[10:34:36]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吗?[10:39:12]
- [原告代理人]:事故发生后由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作出的调查笔录三份(宣读,略),询问人马君付、马君银、吕四全,证明五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0:41:43]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有无异议?[10:41:59]
- [被告代理人]:该证据上三人是原告申请工伤时所附的证人证言,今天的民事庭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应当到庭接受质证,并且根据该组笔录的内容,已经终止了劳动工伤认定,目前没有产生法律效力。[10:47:36]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10:51:27]
- [原告代理人]:我们有证人需要作证。[10:51:33]
- [审判员]:传证人到庭作证。[10:51:40]
- [证人]:我叫马君付,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福临庄村16号。[10:53:40]
- [审判员]:(交代证人权利、义务,略)证人你能保证你说的都是事实吗?[10:54:03]
- [证人]:能保证。[10:54:47]
- [审判员]:证人,你与五原告是何关系?[10:54:59]
- [证人]:都是一起干活的。[10:55:10]
- [审判员]:你与被告是何关系?[10:55:18]
- [证人]:我们跟被告干活的。[10:55:25]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向证人发问。[10:55:43]
- [原告代理人]:证人,请你明确说明五原告与被告的关系?[10:56:18]
- [证人]:五原告是被告矿的职工。[10:56:27]
-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在被告单位从事什么职业?[10:56:42]
- [证人]:我是被告三工区的工区长。[10:56:53]
- [原告代理人]:2009年12月3日0时30分出现交通事故时你是否在车上?[10:57:27]
- [证人]:我在上车了。[10:57:30]
- [原告代理人]:你们当天干什么去的?[10:57:42]
- [证人]:我们去上夜班的,0时至8时。[10:58:01]
- [原告代理人]:为何0时30分还没有到单位?[10:58:15]
- [证人]:因为上大雾,车走不动。[10:58:23]
- [原告代理人]:在事故发生前,五原告他们在被告单位干了多久?[10:58:59]
- [证人]:具体时间,李东是2009年4月份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张猛是2008年12月份开始工作,马士振也是2008年12月份开始工作,彭志明是2009年6月开始工作.[11:00:46]
- [原告代理人]:你及五原告是否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11:01:01]
- [证人]:没有。[11:01:05]
- [原告代理人]:你工区职工的工资如何发放?[11:01:38]
- [证人]:矿上让我代领工资发放工人,根据记录10天预支一次工资。[11:02:10]
- [原告代理人]:对于工人平时的工作情况你是否进行过记录?[11:02:23]
- [证人]:我平时都做记录。[11:02:30]
- [原告代理人]:你看下这三份证据是否是你提供的?(出示)对于工人的出勤情况你说明一下。[11:03:20]
- [证人]:这个是当天的记录,谁和谁一伙、谁干什么活的记录,记的都很明确的。[11:03:55]
- [原告代理人]:请你说一下20000元的收据形成的原因?[11:04:06]
- [证人]:出事时,我给老板打电话,老板让矿长曹永华和会计郭金启、放炮员肖元科(13852064679)到的现场,走了一段因为有雾他们就回去了,第二天早晨10时9分时晁永礼矿长、郭金启、曹永华三人到台儿庄医院,我出来后迎他们,晁永礼当天借给我20000元,让我写的借条。[11:08:10]
- [原告代理人]:证人,被告单位对于工区工人出勤情况是否点名?[11:09:12]
- [证人]:单位不问来几个人,都是由我来点名,其实他们也不考勤,来多就多干,来少就少干。[11:09:41]
- [原告代理人]:证人,在事故路段是你从家到矿的必经路段吗?[11:10:11]
- [证人]:是必经路段。[11:10:17]
- [审判员]:被告向证人发问。[11:10:23]
- [被告代理人]:证人,发生事故的车辆是谁的?[11:11:02]
- [证人]:车是我的。[11:11:06]
- [被告代理人]:为了治疗你花费了多少?[11:11:16]
- [证人]:我都没有算,大约有十七、十八万。[11:11:27]
-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的详情记录单都是当日写的吗? [11:11:55]
- [证人]:是的,都是当天写的。[11:12:01]
- [被告代理人]:你详情单中有为了仲裁形成的材料,该材料形成的时间?[11:12:30]
- [证人]:时间是出事之后,在仲裁时写的。[11:12:59]
- [被告代理人]:是仲裁庭前吗?[11:13:17]
- [证人]:是仲裁庭前。[11:13:26]
- [被告代理人]:33人工资发放单的形成时间?[11:13:44]
- [证人]:是2009年11月13日或14日。[11:14:15]
- [被告代理人]:上面的手印签字均没有别人代签或代按的?[11:14:38]
- [证人]:没有。[11:14:41]
- [被告代理人]:你今天庭上说的与仲裁庭说的,以哪个为准?[11:15:07]
- [证人]:哪个为准都行,都是一样的。[11:15:17]
- [审判员]:证人,你陈述出事车辆的车主是谁?[11:15:51]
- [证人]:我是车主。[11:15:58]
- [审判员]:张猛为何驾驶该车辆?[11:16:11]
- [证人]:他是我雇佣的驾驶员。[11:16:24]
- [审判员]:张猛还做什么工作?[11:16:34]
- [证人]:他还干矿井下搬运。[11:16:45]
- [审判员]:事故发生时你是否在车上?[11:16:52]
- [证人]:在车上。[11:16:55]
- [审判员]:车是从几点出发的?什么地方出发的?[11:17:06]
- [证人]:2009年12月2日23时出发的。从山东省邳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南杨庄村出发的。[11:17:21]
- [审判员]:你们距事故发生现场有多远?[11:17:36]
- [证人]:15、16公里。[11:17:41]
- [审判员]:谁安排张猛开车走的?[11:17:57]
- [证人]:是我安排的。[11:18:02]
- [审判员]:车上的伤者、死者坐在车上什么位置?[11:18:20]
- [证人]:都坐车厢里的。[11:18:30]
- [审判员]:车上有几人?[11:18:35]
- [证人]:有张猛、李东、马士振、秦永梅、彭志明、吕作伟(又名吕四全)、邵长学、邵明亮、赵正利、王明军、付瑞友、马君银、鲁凤颖和我本人。[11:23:40]
- [审判员]:你陈述你是被告矿三工区工区长与矿上工资如何结算的?[11:24:00]
- [证人]:10天一预支,一月预支三回。[11:24:12]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问题补充发问?[11:24:30]
- [原代]:补充一问,证人,对于你按手印的发放工资记录的手印是工人自己按的还是替按的,实话实说。[11:25:41]
- [证人]:就是每个人自己按的。[11:25:47]
- [审判员]:证人,以上你说的都属实吗?[11:26:02]
- [证人]:都是实话。[11:26:08]
- [审判员]:证人退庭,稍候看笔录无误后签字。原告还有何证据?[11:26:33]
- [原告代理人]:还有一位证人需要作证。[11:26:43]
- [审判员]:传证人到庭作证。[11:26:53]
- [证人]:我叫邵长学,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福临庄村103号。[11:27:31]
- [审判员]:(交代证人权利、义务,略)证人你能保证你说的都是事实吗?[11:27:47]
- [证人]:能保证。[11:27:57]
- [审判员]:证人,你与原被告是何关系?[11:28:20]
- [证人]:我与原告没有关系,一起打工的,我与被告也没有关系。[11:28:48]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向证人发问。[11:28:58]
-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与原告在哪干的?[11:29:15]
- [证人]:我不识字,我们一起在矿上干的,什么矿名不记得了,跟工区长马君付。[11:29:54]
- [原告代理人]:出现交通事故时你是否在车上?[11:30:07]
- [证人]:我在车上,我们去干活时,有15、16个人。[11:30:29]
- [原告代理人]:你们夜里干什么去的?[11:30:39]
- [证人]:我们去膏矿干活,我们只干活,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在这个矿干了有2个多月。[11:31:12]
- [原告代理人]:原告几人都在矿上干了多久?[11:31:26]
- [证人]:我去了有2个多月,其他人干了多长我没有问。[11:32:07]
- [原告代理人]:你们工区的工资是多少?[11:32:16]
- [证人]:干得多拿得多。[11:32:31]
- [原告代理人]:你们平时工作的分配都是谁来负责的?[11:32:54]
- [证人]:都是马君付,我们没有点名。[11:33:23]
- 原告代理人:谁记工作量? [11:33:36]
- [证人]:马君付。[11:34:18]
- [原告代理人]:你受伤了吗?在哪里住院?[11:34:26]
- [证人]:我受伤了,在台儿庄住院。[11:34:42]
- [原告代理人]:受伤后,你看到矿上的领导看望了吗?[11:35:00]
- [证人]:没有见到。[11:35:08]
- [原告代理人]:你们与矿上签合同了吗?是否进行过安全培训?有无胸牌?[11:35:37]
- [证人]:都没有。[11:35:41]
- [审判员]:被告向证人发问?[11:35:47]
-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的工资在谁那里领取?[11:36:35]
- [证人]:我在马君付那里领,多劳多得。[11:36:46]
- [被告代理人]:你领工资还要按手印签字吗?[11:36:59]
- [证人]:不需要签字按手印。[11:37:05]
- [被告代理人]:你按过手印吗?[11:37:14]
- [证人]:没有。[11:37:19]
- [被告代理人]:发生事故前有几天没有上班?[11:37:27]
- [证人]:31号、2号。[11:37:51]
- [被告代理人]:车上有无叫赵正利的?[11:37:59]
- [证人]:我不认识,认得人不一定记得名,我只认识我侄子和马君付。[11:38:31]
- [审判员]:11月30日干活吗?[11:39:16]
- [证人]:没有干活。[11:39:28]
- [审判员]:12月1日你干活了吗?[11:39:41]
- [证人]:1号之前那天我干了。[11:41:16]
- [审判员]:你能记清2009年11月1日至10日,你领了多少钱?[11:41:29]
- [证人]:应该领到400多、500多元,具体记不清楚了。11月1日至10日我一天也没有缺。[11:42:35]
- [审判员]:你领工资按过指印吗?[11:42:46]
- [证人]:我没有按过,可能是我侄子按的。[11:42:56]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补充发问?[11:43:07]
- [原告代理人]:没有。[11:43:10]
- [被告代理人]:没有。[11:43:14]
- [审判员]:证人退庭,稍候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1:43:29]
-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质证。[11:43:38]
- [原告代理人]: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11:43:52]
- [原告代理人]:我们举证完毕。[11:44:07]
- [被告代理人]:马君付的证言与原告主张的权利有利害关系,能够证明马君付在矿上工资单的签字是自己签的,马君付通过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两份自己书写的证据被邵长学否认是虚假的,更能证明马君付证言的可采性应当为零。对于邵长学的证词,至少证明其在矿上作工,不能证明五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邵长学不认识五原告,其证言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11:46:1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1:46:31]
- [被告代理人]:提供仲裁裁决书五份,证明援引仲裁卷宗开庭笔录(15页至45页)、提供由马君付签字确认的在我矿劳动人员名单,其中没有五原告。[11:47:54]
- [被告代理人]: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相互矛盾、虚假的,同时证明原告与我矿不存在劳动关系,最后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的佐证都远远不能推翻由马君付签字的其工区的人员名单。[11:49:00]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有无异议?[11:49:11]
- [原告代理人]:对于仲裁裁决书,现在没有生效。对于庭审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笔录中被告答辩及质证意见有异议,我们坚持自己的观点。对于工资单虽然有马君付的签字,其不能反映被告职工情况,被告单位并未建立职工花名册,该工资单职工名称基本不变,从2009年2月至11月份,事实上工人的流动性很大,原有的工人已经80%不干了,对这一事实通过证人马士健、郭非非在仲裁开庭时已经确认,工资单中有发放记录,但其早已不干了。[11:52:34]
- [原告代理人]:这说明该工资单缺乏真实性。通过仲裁开庭时六位证人及本案邵长学的证明工资发放是多劳多得,每个工资领取数额不一致,因此,我们仍然尊重马君付在仲裁开庭时的陈述,该工资单是为了应付劳务局检查时制作的,因此该工资单并不真实。[11:54:43]
-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补充说明吗?[11:54:59]
- [被告代理人]:说明一点,工资发放表及职工花名册并不是说必须同时俱在,根据劳动部2005第12号文件规定,至于原告主张五人在矿上上班,给谁帮工给谁顶岗是与马君付的关系。[11:56:27]
-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意见?[11:56:47]
- [原告代理人]:在册的职工有无劳动保险?[11:57:03]
- [被告代理人]:我不回答。[11:57:08]
-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供?[11:57:44]
- [被告代理人]:没有。[11:58:0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58:18]
- [原告代理人]:我们庭后提供书面辩论意见。[11:58:35]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58:43]
- [被告代理人]:我们也庭后提供辩论意见。[11:58:5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1:59:26]
- [原告代理人]: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1:59:58]
- [被告代理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2:00:06]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2:00:21]
- [原告代理人]:可以调解。[12:00:26]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调解。[12:00:34]
- [审判员]:被告不同意调解,如果能够庭后调解,法庭将择期主持调解,否则法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12:01:55]
- [审判员]: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敲击法槌)[12:02:43]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的技术支持,感谢邳州法院办公室主任朱玉军的现场调度,感谢邳州法院范雪强同志的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12:03:28]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0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