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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这次庭审直播活动的主持人王道才。欢迎大家关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本次庭审直播。[09:53:54]
- [主持人]:今天我们直播的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合议庭正在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下面介绍一下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审判长王道强,代理审判员郑菊 、人民陪审员李洪梅。[10:00:19]
- [主持人]:审判长王道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中共党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审判经验丰富,被评为徐州市第二届“十佳”法官,多次被评为调解能手和业务骨干。擅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类型的民事案件。[10:01:52]
- [主持人]:代理审判员郑菊,中共党员,法律、中文双学位,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10:03:10]
- [主持人]:人民陪审员李洪梅,中共党员,心理学、法律双学位,任贾汪区成人培训中心讲师,党校工会主席。[10:04:51]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欧林学,被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8年4月6日6时许,原告因上班途中在311国道16KM+420m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徐州矿山医院抢救治疗,依照医嘱在家休息近一年。事故发生后,就向被告反映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被告没有依照相关规定为原告申报工伤。致使原告未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原告知道后依法申报工伤,但因申报工伤一年期限已过。因此,原告依据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9698元。[10:09:41]
- [主持人]: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10:10:1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10:13:06] - [审判长]:现在核实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10:13:37]
- [审判长]:现在核实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欧林学,男, 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姬村行政村姬村自然村658号。
委托代理人张新友,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贾汪)工业园区徐轮路1号。
法定代表人WAYNE WEINAN HUNG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该公司法律顾问。[10:15:15]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有无异议?[10:15:28]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10:15:53]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0:16:10]
- [审判长]: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对上述陈述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能否确认?[10:16:32]
- [原告代理人]:能。[10:17:09]
- [被告代理人]:能。[10:17:22]
- [审判长]:如果地址变更,要及时和本庭释明。[10:17:47]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10:18:18]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10:18:36]
- [审判长]: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手续、证件均无误,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10:18:55]
- [审判长]: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原告欧林学与被告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道强、代理审判员郑菊、人民陪审员李洪梅组成合议庭,代理审判员郑菊主审,书记员尹杨担任本庭记录。对本庭组成人员,双方有无异议?[10:19:25]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10:19:39]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0:19:50]
-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需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当事人对以上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20:14]
- [原告代理人]:听清。不回避。[10:20:33]
- [被告代理人]:听清。不回避。[10:20:4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0:21:04]
-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2008年4月6日6时许,原告因上班途中在311国道16KM+420m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徐州矿山医院抢救治疗,依照医嘱在家休息近一年。事故发生后,就向被告反映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被告没有依照相关规定为原告申报工伤。致使原告未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原告知道后依法申报工伤,但因申报工伤一年期限已过。因此,原告依据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变更请求事项为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9698元。[10:21:35]
-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10:21:55]
- [原告代理人]:无补充。[10:22:10]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10:22:31]
- [被告代理人]:一、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我单位不是适格被告,交通事故与我单位无关。三、不符合立案条件,即使起诉我们应履行工伤、评残程序,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才能申请诉讼请求。四、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损及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10:22:50]
-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10:23:07]
- [被告代理人]:无补充。[10:23:20]
- [审判员]: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起诉被告承担雇员人身赔偿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2、原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有无补充?[10:23:42]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10:24:08]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10:24:1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10:24:34]
- [原告代理人]:一、提供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原告无责任以及原告发生事故的事实。[10:24:51]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25:12]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能证明:第一点,本案已经经过法院处理结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一方赔偿过的,不能再向单位追诉赔偿请求。第二点,不能证明和我单位有劳动关系。[10:25:32]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10:25:48]
- [原告代理人]:提供原告两次住院的证明,第一次,2008年4月6日住院,出院是2008年5月23日,第二次,手术住院2009年4月24日,出院是2009年5月15日。[10:26:03]
- [审判长]:被告质证。[10:26:22]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10:26:43]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10:27:03]
- [原告代理人]:徐工徐轮建设有限公司为原告出据工资证据一份。证明系被告单位的职工。[10:27:21]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27:39]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公章与所注明的厂名不一致。不能证明是我单位的职工。[10:27:59]
- [原告代理人]:徐工轮胎金海分厂就是徐轮橡胶。[10:28:15]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10:28:31]
- [原告代理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据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以受理证明一份。因为原告一直在家里休养,不懂法律规定。没有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10:28:45]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29:03]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异议,证明立案案由错误。[10:29:18]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10:29:33]
- [原告代理人]:提供铜山法院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的误工费的天数是310天。而且计算误工费是按照21.06元,低于了原告真实的计算数额。[10:29:53]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30:07]
- [审判员]:真实性异议,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费已经得到了肇事司机所在的公司的赔付。判决书第四页第四段提到了原告所提供的那份工资证明与印章不符,不予采信。[10:31:30]
- [审判员]:真实性异议,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费已经得到了肇事司机所在的公司的赔付。判决书第四页第四段提到了原告所提供的那份工资证明与印章不符,不予采信。[10:31:30]
- [审判员]:请原告方解释一下为什么提供的工资证明没有采信。[10:32:11]
- [原告代理人]:因为证明上的公章和厂名不符。[10:32:32]
- [审判员]:原件退回,保留复印件。[10:32:49]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10:33:00]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33:31]
- [审判员]:被告方举证[10:33:50]
- [被告代理人]:无证据。[10:34:05]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供[10:34:24]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0:34:39]
-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0:34:48]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询问原告,原告铜山法院判决之后,你上诉了吗?[10:35:43]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35:57]
- [审判员]:判决书判决之后,损失是否得到了赔偿。[10:36:14]
- [审判员]:判决书判决之后,赔偿到位了。[10:36:29]
- [审判员]:原告这个案由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立案时为什么不按工伤要求赔偿。[10:37:04]
- [原告代理人]:因为工伤评定已经过了时效,所以我们要求雇员受害赔偿进行处理。[10:37:19]
- [审判员]: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真实性都予以采信。你如何证明你是在从事雇佣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的。[10:37:36]
- [原告代理人]:第一工资证明。第二发生的时间是上下班的途中。其他无证据。[10:38:22]
- [原告代理人]:原告发生事故的时候是和同事一起一人骑一辆车走的。[10:39:04]
- [审判员]:原告当时发生交通事故你有没有过错。[10:39:17]
- [原告代理人]:没有。过错人是曹新国、曹新国是华美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华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责任。[10:39:39]
- [被告代理人]:情况属实。[10:39:55]
- [审判员]:询问被告,原告在发生事故时是否是原告的职工或者是雇员。[10:40:14]
- [被告代理人]:不是的。[10:40:29]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没有要提醒法庭注意和向对方发问的[10:40:45]
- [原告代理人]:被告有没有金海分厂。[10:41:04]
- [被告代理人]:没有。[10:41:18]
- [审判员]:你们是不是都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10:41:32]
- [被告代理人]:都有。[10:41:54]
- [被告代理人]:无发问。[10:42:1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对能确认的事实作法庭小结:2008年4月6日,欧林学与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曹新国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8月31日,欧林学诉至铜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新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请求赔偿,2009年11月16日,铜山县人民法院酌定按误工时间310天,核定欧林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损失13962.6元,扣除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的1000元,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赔付。判决生效后,欧林学未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将赔偿赔付到位。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欧林学提供落款徐工轮胎金海分厂、印章为“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工资证明一份,证明工资收入,铜山县法院认为未提供扣发工资的相关证明,且提供的工资证明上的单位名称与印章不符,未予采信,按照欧林学农业家庭户口支持其每天20.16元的误工费。并按照欧林学的主张支持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的诉讼请求。2010年1月22日,欧林学向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工伤超过申请期限不予受理。2010年3月23日,欧林学以雇员受害赔偿案由向本院起诉。在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主要证据之一仍然为2009年7月24日徐工轮胎金海分厂出具的工资证明,该证明加盖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印章,被告仍然不予认可。原被告对法院总结的事实有无异议?[10:45:42]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10:46:05]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0:46:17]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46:32]
- [原告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以及原告提供工资证明来看,原告是被告的职工,徐工轮胎金海分厂就是徐工徐轮橡胶厂,在网上都能查到。原告每天是骑摩托车上下班,发生事故后,被告应该履行他的法律义务,但是被告没有申报工伤。原告最后一次治疗终结是在2009年5月15日,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虽然获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款,不影响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赔偿当中计算的误工费偏低。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计算方式明细)。[10:53:02]
- [被告代理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案本身是交通事故并且铜山法院已经判决结案。原告也不是我单位职工,与我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后,不能再支持工伤赔偿。费用清单不发表辩论意见。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54:0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10:59:01]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0:59:18]
-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0:59:28]
- [审判员]:根据辩论意见,询问原告方希望法院根据什么来判?[11:01:39]
- [原告代理人]:按工伤待遇请求[11:01:54]
- [审判员]:你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先行劳动仲裁的证据,是怎么回事?[11:02:08]
- [原告代理人]:我们没有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因为劳动局没有按工伤待遇来受理。[11:02:3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1:04:10]
-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1:04:28]
- [被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04:44]
- [审判长]: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1:04:57]
- [原告代理人]:同意。[11:05:23]
- [被告代理人]:同意。[11:05:42]
- [审判长]:现在做调解工作:原告,你按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你的事故已经铜山法院审理过,且已获得赔偿,不能支持你获得两次赔偿,你主张改为按照工伤请求赔偿,又缺少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因此,原告你应该清楚你目前的情况。被告,你单位曾经为原告出具过盖过公章的工资证明,你单位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你们也清楚。停工留薪工资,被告应予以考虑(调解详情略……)[11:06:27]
- [审判长]: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下列协议:被告于2010年9月1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5000元(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双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1:36:47] - [原告代理人]:签字确认。[11:37:15]
- [被告代理人]:签字确认[11:37:40]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与。[11:38:1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