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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王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将开庭审理“超保险限额 该否全部理赔 ”一案,我们将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5:42:00]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者调至振动状态,不得在法庭上接打电话。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16:02:27]
- [审判员]:请坐下。[ 审判员]: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刘尊玉,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宋楼镇李川楼374号。委托代理人孙鹏,丰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荟苑商厦。负责人李丰生,该支公司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庆学,该支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孟宪超,该支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16:04:1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异议。[ 被告]:没异议。[ 审判员]:经当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6:05:28]
- [审判员]: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丰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今天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尊玉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尹普普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袁敏担任记录。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法庭组成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16:08:1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原告]:2010年1月19日,原告刘尊玉驾驶苏CL8160号小型轿车沿丰县宋楼镇环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川楼段碰撞王丽花及其电动自行车,致王丽花受伤。事故发生后,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了此事故中王丽花及其电动自行车在发生事故时的行使状态无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王丽花诉至法院,要求本案原告刘尊玉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刘尊玉赔偿王丽花超出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的医疗费15000元。原告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以原告在事故中存在逃逸行为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16:08:5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答辩。[16:09:20]
- [被告]:1、对于原告起诉所发生的事故无异议,原告在事发后私自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导致该起事故无法认定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故原告起诉证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若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原告起诉的保险金数额有异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国家规定扣除非医保用药。[16:16:33]
-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一下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保险公司能否根据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约定而免除赔偿责任。2、如果被告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则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何异议及补充。[ 原告]:没有异议及补充。[ 被告]:没有异议及补充。[16:17:04]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第一组证据: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各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条款,以此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16:19:03]
- [审判员]:被告质证。[16:19:29]
- [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16:20:30]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6:20:40]
- [原告]:1、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2、保险车辆行驶证及刘尊玉驾驶证各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同时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在有效的保险期间内。[16:21:04]
- [审判员]:被告质证。[16:21:12]
- [被告]:对车辆的行驶证及原告的驾驶证无异议;对交通事故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发生交通事故也无异议,但在该事故证明中,明确记载了在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驶离现场,因此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明。[16:24:2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6:24:51]
- [原告]:(2010)丰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2、赔款证明一份;3、受害人王丽花住院病案一份;4、王丽花的医疗费发票3张及王丽花的住院清单;5、王丽花的身份证复印件;6、王丽花的代理人王锦秀所出具的收到原告赔偿款的收条一份,证明受害人受伤的程度及治疗的过程,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保险金的证据。[16:30:57]
- [审判员]:被告质证。[16:32:20]
- [被告]:除收条之外,我们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请法院依法核实原告是否已实际履行实际赔偿义务。[16:32:33]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供。[16:32:47]
- [原告]:没有证据了。[16:32:5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16:33:10]
- [被告]:我们在庭前申请法院调取了一份证据,其他没有证据提供。[16:33:40]
- [审判员]:在庭前,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从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取的刘尊玉和王丽花关于交通事故一案的卷宗材料,原被告双方对此组证据进行质证。首先由被告质证。[16:34:34]
- [被告]:对该组卷宗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我们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完全可以由原告和受害人的家属一起将受害人送至医院进行抢救,而无需原告一人将受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16:36:00]
- [审判员]:原告质证。[16:36:10]
- [原告]:对该组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从该组证据中可以看出原告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其目的是为了救人,而不是逃逸,从照片中也可以证明事故车辆是停靠在医院,可以证明原告驶离现场是为了救人,而不是逃逸。[16:38:39]
- [审判员]:本院于2010年8月6日依法对受害人王丽花的丈夫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原被告双方对此份证据进行质证。[16:39:08]
- [原告]:对该份询问笔录无异议,从这份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而是拉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也可以证明原告已按与受害人达成的协议履行了赔付义务。[16:40:32]
- [审判员]:被告质证。[16:40:43]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受害人丈夫陈述的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也无异议,但对于受害人丈夫陈述的在事故发生后原告驾车带受害人到医院抢救有异议,因当时受害人丈夫并没有在场,他也只是听说。[16:42:29]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证据提供。[16:42:48]
- [原告]:我们现在补充提交法庭一份(2010)丰民初字第0436号王丽花起诉本案原告刘尊玉及本案被告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的起诉状复印件一份,证明王丽花本人在诉状中也陈述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并没有驾车逃逸,而是送王丽花到医院抢救,该份起诉状保险公司也收到了。[16:47:49]
- [审判员]:被告质证。[16:47:58]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刘尊玉驾驶事故车辆送王丽花到医院抢救的。[16:48:3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证据提供。[16:48:46]
-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6:48:58]
- [审判员]:下面法庭就有关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作如实陈述,如作虚假陈述,根据法律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双方是否听明白。[ 原告]:明白。[ 被告]:明白。[16:49:27]
- [审判员]:原告,你把事故发生的经过陈述一下。[16:49:44]
- [原告]:我当时是刚出庄,就撞到了受害人,受害人说她的胳膊断了,当时我先报的警,在报完警后,我就把受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了,当时路两边都是砖头,我也没看到受害人是骑的车子还是停在那儿的。[16:51:57]
- [原告]:在报完警后,我也给保险公司报险了。[16:52:25]
- [审判员]:事故发生的地点。[16:52:40]
- [原告]:是在乡村的公路上,公路上也没有其他的汽车。[16:53:11]
- [审判员]:当时有没有王丽花的其他的亲属在场?[16:53:42]
- [原告]:有,还有其他的亲属在旁边,他们是骑的电动三轮车。[16:54:09]
- [审判员]: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用你的事故车辆施救受害人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途径对受害人进行施救?[ 原告]:没有了。[16:55:00]
- [审判员]:在你报险后,保险公司有没有去现场?[16:55:19]
- [原告]:没有到现场。[16:55:29]
- [审判员]:保险公司有没有去医院?[16:55:53]
- [原告]:没有去医院。[16:56:02]
- [审判员]:被告,对于免责条款的部分,你们有没有对原告明确告知。[16:56:58]
- [被告]:在原告投保时,我们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讲解。[16:57:16]
- [审判员]:被告,你们现在有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保险条款的免责部分已经完全了解?[16:59:03]
- [被告]:没有证据。[16:59:14]
- [被告]:没有证据,只是当时我们的保险人员对原告进行了讲解。[17:02:3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问题向对方进行发问的。[17:03:07]
- [原告]:没有要问的。[17:03:15]
- [被告]:我想问一下原告,事发地点离宋楼医院有多远?[17:03:35]
- [原告]:有4公里。[17:03:44]
- [被告]:没有要问的了。[17:03:52]
- [审判员]:根据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下面进行法庭小结。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刘尊玉与受害人王丽花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刘尊玉已经向受害人王丽花支付了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15000元,上述事实双方均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仍然存在的争议问题是:原告刘尊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逃逸行为、被告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部分是否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保险金数额为多少。[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7:04:24]
- [原告]:1、原告驾驶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是逃逸行为,而是出于救人目的,在第一时间把受害人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且是原告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报警;2、原被告双方已经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而且是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已合法、合情、合理的支付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依据保险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已赔偿的理赔款,综述,原告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客观真实,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7:15:2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7:15:42]
- [被告]:1、原告在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属于免责范围;2、依据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机动车在保险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责任并没有作出认定,以致保险公司无法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理赔,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无法查明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推定由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仅仅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来说是不适用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其权利义务;3、即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也应按照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对于超出该标准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7:22:02]
- [审判员]:第一轮辩论结束,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双方当事人注意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如有新的观点可以发表意见。[17:23:39]
- [原告]:在(2010)丰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的第二条内容是本案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条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所以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是认可原告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当时保险公司是参与调解的,也签字了。[17:24:29]
- [被告]:我们认为这份调解协议是属于本案原告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对被告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被告保险公司仅是依据交强险参与的诉讼与调解。[17:25:2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17:26:05]
- [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7:26:24]
- [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7:26:39]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庭可以主持调解或在休庭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7:30:20]
- [原告]:同意。[17:30:36]
- [被告]:同意。[17:30:49]
- [审判员]:由于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本庭将在庭后主持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休庭![17:37:25]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丰县法院民二庭的大力支持,感谢王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丰县法院办公室史宝光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二庭书记员李苏娴和研究室袁鹏、郑飞的辛勤劳动。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7:49:0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7:56: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