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丁寿兴

审判员陆文德

审判员苏琼

公诉人

本案十名被告人

辩护人

本案受到媒体广泛关注

东方网视频直播

图文直播
2010年8月5日13:00直播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12:48:37]
  • [主持人]:
    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上海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东方网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理的一起起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进行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12:49:49]
  • 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12:50:01]
  • 主持人: 为牟利,周某等十人采用在互联网上向他人购买、网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骗取求职者投递个人简历、利用在信息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复制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予以出售。
    2010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李某、张某等10人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提起公诉
    [12:50:26]
  • 主持人: 今日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是浦东新区法院丁寿兴院长,审判员是我院刑庭的陆文德法官和苏琼法官,担任庭审记录的书记员是杨仲兰。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12:51:2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 未经许可,不准录音、摄影和摄像;
    二、 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 不准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 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移动电话调整至振动档或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经审判长决定,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6:23]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12:58:27]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2:58:3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各位被告人的身份和刑拘事项已经核对完毕,请审判长开庭。
    [12:59:58]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周某等十人到庭。
    [13:00:31]
  • [审判长]:
    十名被告人,本院在6月12日-18日之间向你们送达了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们都收到了没有?
    [13:04:49]
  • [被告人]:
    都收到了。
    [13:04:59]
  • [审判长]:
    现在开庭。请法警将被告人戒具解除。
    [13:05:1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李某某、张某、胡某某、李某某(女)、张某(女)、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本案由审判员丁寿兴、陆文德、苏琼组成合议庭。由丁寿兴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杨仲兰担任记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陆吉敏、代理检察员吴菊萍出庭支持公诉。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诚出庭担任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秉睿出庭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秀芝出庭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和芳、夏仙辉出庭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一君出庭担任被告人余某某的辩护人。
    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恒出庭担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
    [13:05:4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被告人,你们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13:07:25]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13:07:4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的权利。
    [13:07:59]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听清了吗?
    [13:08:13]
  • [被告人]:
    听清了。
    [13:08:22]
  •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你们听清了吗?
    [13:08:34]
  • [被告人]:
    听清了。
    [13:08:4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3:08:58]
  • [公诉人]:
    宣读沪浦检刑诉(2009)11132号起诉书。(略)
    [13:09:14]
  • [审]: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没有?
    [13:24:04]
  • [被告人]:
    听清了。
    [13:24:16]
  • [审]: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是否属实?起诉书认定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此定性有无异议?
    [13:25:17]
  • [被告人]:
    没意见。
    [13:25:30]
  • [审]: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有无异议?
    [13:25:50]
  • [辩(周某)]:
    没有。
    [ 辩(李某某)]:
    没有。
    [ 辩(张某)]:
    对事实和定性没有意见。对数量有意见。
    [ 辩(张某某)]:
    没有。
    [ 辩(余某某)]:
    没有。
    [ 辩(陈某某)]:
    没有。
    [13:26:34]
  • [审]:
    鉴于10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10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审理程序可以简化,法院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能够认罪,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对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有无异议?
    [ 公]:
    没有。
    [ 审]:
    被告人,对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有无异议?
    [ 周某]:
    没有。
    [ 李某某]:
    没有。
    [ 张某]:
    没有。
    [ 胡某某]:
    没有。
    [ 李某某(女)]:
    没有。
    [ 张某(女)]:
    没有。
    [ 王某某]:
    没有。
    [ 张某某]:
    没有。
    [ 余某某]:
    没有。
    [ 陈某某]:
    没有。
    [ 审]:
    辩护人,对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有无异议?
    [ 辩(周某)]:
    没有。
    [ 辩(李某某)]:
    没有。
    [ 辩(张某)]:
    没有。
    [ 辩(张某某)]:
    没有。
    [ 辩(余某某)]:
    没有。
    [ 辩(陈某某)]:
    没有。
    [ 审]:
    法庭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13:26:57]
  • [审]:
    公诉人可以发问。
    [ 公]:
    被告人周某、胡某某、李某某(女)、张某(女)、王某某,公诉人注意到,刚才你们都向法庭供称认可起诉书对你们指控的事实、罪名,下面公诉人将在此基础上补充讯问你们。听清公诉人的讯问,如实向法庭供述。你们听清楚了吗?
    [13:28:01]
  • [周某]:
    听清了。
    [ 胡某某]:
    听清了。
    [ 李某某(女)]:
    听清了。
    [ 张某(女)]:
    听清了。
    [ 王某某]:
    听清了。
    [13:28:16]
  • [公]:
    被告人周某,泰梦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13:28:25]
  • [周某]:
    2005年3月或者5月。
    [13:28:31]
  • [公]:
    泰梦公司的经营地在哪里?
    [13:28:48]
  • [周某]:
    浦东南路4950弄5号401室、上南五村56号402室。
    [13:28:56]
  • [公]:
    你原来在公安机关供称:泰梦公司成立是通过“一条龙”服务设立的,你并没有实际出资,而且泰梦公司虽然名义上有你、李某某、盛少敏三个股东,实际上他们只是挂名而已,公司由你一人经营,收来的货款也都交到你这里,由你负责分配,是吗?
    [13:29:08]
  • [周某]:
    是的。
    [13:29:18]
  • [公]:
    胡某某、李某某(女)、张某(女)、王某某分别是在什么时候到泰梦公司来跟你做买卖信息的事情的?他们在公司具体做哪些事情?
    [13:29:27]
  • [周某]:
    具体不太清楚了,有的06年,有的06-07年底,具体负责送货。他们的收入是我负责分配的。
    [13:30:05]
  • [公]:
    起诉书认定,李某某、张某、张某(女)在2008年6月后陆续离开泰梦公司自己单做,是否属实?
    [ 周某]:
    属实。
    [13:30:23]
  • [公]:
    被告人周某,你原来在公安机关供述称,你们经营的这些信息来源是在网上购买或和别人交换的,是吗?主要卖给谁?
    [ 周某]:
    是的,主要卖给需要业务的人。
    [13:30:49]
  • [公]: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对公安机关在泰梦公司的经营地点依法扣押到的电脑、移动硬盘等设备上的信息进行清点并制作了列表,其中2009年3月1日以后的个人信息共有987112条,曾让你仔细阅看并签字认可,对此,你有无意见?
    [ 周某]:
    没意见。
    [13:31:03]
  • [公]:
    你们还有其它业务么?
    [13:31:15]
  • [周某]:
    做工艺品,但是不是我们公司。
    [13:31:32]
  • [公]:
    你们公司营业额多少?你个人所得多少?
    [13:31:48]
  • [周某]:
    一百多万。我拿了三十余万。
    [13:31:57]
  • [公]:
    其它被告人,周某所说是否属实?
    [13:32:08]
  • [被告人]:
    属实。
    [13:32:15]
  • [公]:
    被告人李某某,起诉书上对你的指控是否属实?
    [13:33:06]
  • [李某某]:
    属实
    [13:33:11]
  • [公]:
    你个人获利多少?
    [13:33:18]
  • [李某某]:
    三四万。
    [13:33:25]
  • [公]:
    你分配的依据是什么?
    [13:34:04]
  • [李某某]:
    张某分得多,因为他联系客户,做的是“技术活”
    [13:34:29]
  • [审]:
    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节犯罪事实,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的?
    [13:35:10]
  • 辩护人:不需要发问。
    [13:35:21]
  • [审]:
    公诉人可以就该两节事实进行举证。
    [13:35:35]
  • [公]:
    宣读第一组证据,关于上海泰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的一组证据: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被告人周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略)
    [13:36:00]
  • [审]:
    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13:36:23]
  • [被告人]:
    无异议。
    [13:36:56]
  • [审]: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13:37:09]
  • [辩护人]:
    没意见。
    [13:37:20]
  • [公]:
    下面宣读第二组证据,证实十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出售牟利的事实:相关网页截屏、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的同乡)的证言、证人孙某(《新闻晨报》记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王某某、孔某某、谢某某、高某、汤某及朱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略)
    [13:37:31]
  • [审]:
    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13:38:43]
  • [被]:
    没有异议。
    [13:38:48]
  • [审]:
    辩护人有没有异议?
    [13:38:58]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3:39:05]
  • [公]:
    下面宣读第三组证据,证实十名被告人非法获取信息的数量: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涉案计算机送检表、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检查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本院制作的信息清点统计表、各名被告人的供述。(略)
    [13:40:10]
  • [审]:
    被告人对此有无异议?
    [13:41:20]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3:41:26]
  • [审]:
    辩护人有没有异议?
    [13:41:35]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3:41:40]
  • [审]: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3:41:55]
  • [公]:
    第一、第二节事实举证完毕。
    [13:42:07]
  • [审]:
    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需要举证?
    [ 被告人、辩护人]:
    不需要。
    [13:42:25]
  • [审]:
    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节事实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讯问。请将其余被告人带下去候审。
    [13:43:25]
  • [审]:
    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讯问。
    [13:44:06]
  • [公]: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对公安机关在你的住处扣押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台式电脑、两个三星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上的信息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列表,其中2009年3月1日以后的个人信息一共有1057万余条,曾让你仔细阅看并签字认可,对此,你有无意见?
    [13:44:21]
  • [张某某]:
    没意见。
    [13:44:34]
  • [公]:
    这些信息是哪里来的?
    [ 张某某]:
    主要是向“上海易通信息”的李某某他们买的。
    [13:45:09]
  • [公]:
    你买这么多个人信息是用来做什么的?
    [ 张某某]:
    用来卖的。我之前是做房地产方面的,本来是自己用的。后来我看到他们的帖子,从去年5月份开始自己卖。总共获利九千余元。
    [13:46:16]
  • [审]:
    辩护人可以对张某某发问。
    [13:46:27]
  • [辩护人]:
    你之前做什么工作的?
    [13:46:38]
  • [张某某]:
    做房地产销售的。
    [13:46:45]
  • [辩]:
    你向深圳人买了什么?
    [ 张某某]:
    买了一个硬盘,里面有股民信息、婴幼儿信息等等,我买的时候也不知道里面有这么多信息。我之前本来只想要买业主信息的,后来卖家说这些东西算是打包送给你的,这些信息都很陈旧的,不见得用得上的。
    [13:48:17]
  • [辩]:
    你向易通信息买了什么东西?
    [ 张某某]:
    主要是业主信息。
    [13:48:37]
  • [辩]:
    清单里面有多少信息你知道么?
    [ 张某某]:
    我也不知道,没数过。
    我对起诉书的指控都认可,只是请求法官对我从轻处理。
    [13:49:41]
  • [审]:
    就此节事实公诉人可以举证。
    [13:49:58]
  • [公]:
    主要有三项证据,一个是网页截屏和证人张某某、孙某(新闻晨报记者)的证言笔录。证实张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13:51:40]
  • [审]:
    被告人和公诉人有没有异议?
    [13:51:59]
  • [被告人、辩护人]:
    没有异议。
    [13:52:15]
  • [审]: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 公]:
    下面举证的是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张某某出售的信息数量。
    [13:53:29]
  • [审]:
    被告人有没有异议?
    [ 被]:
    没有异议。我之前确实不知道有这么多数量,但是看过清单之后我也表示认可。
    [ 审]:
    辩护人有没有异议?
    [ 辩]:
    被告人已经确认过了,剔除了重复的信息,我也表示认可。
    [13:54:44]
  • [审]: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 公]:
    第三节事实举证完毕。
    [13:54:57]
  • [审]:
    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需要举证?
    [ 被、辩]:
    不需要。
    [13:55:16]
  • [审]:
    公诉人可以就第四节和第五节事实发问。
    [13:55:49]
  • [审]:
    请法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下去,将被告人陈某某和余某某带上来。
    [13:56:10]
  • [公]:
    被告人余某某,你从什么时候开始从事个人信息的买卖活动?
    [ 余某某]:
    2007年9月开始出售。
    [13:58:51]
  • [公]:
    你出售的个人信息来源?
    [ 余某某]:
    一是从以前工作的上海人才有限公司、上海招聘网这两家公司自己负责保管的资料中复制获取的。之后也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的简历。
    [13:59:28]
  • [公]:
    你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信息的过程简要描述一下。
    [ 余某某]:
    有客户要买我手头又没有,便向原来的同事陈某某购买了并与他分钱。
    [14:00:18]
  • [公]:
    你的这些信息储存在哪里?
    [ 余某某]:
    就是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里。
    [ 公]:
    你获利多少?
    [ 余某某]:
    七千多。
    [14:00:58]
  • [公]:
    陈某某,他说的是否属实?
    [ 陈某某]:
    属实。
    [ 公]:
    你的信息哪里来的?
    [ 陈某某]:
    购买各大招聘网站的企业账号,登陆后下载。还有一个办法是发虚假招聘信息。
    [14:01:51]
  • [公]:
    买来做什么?
    [ 余某某]:
    主要是卖给需要招聘的公司。
    [ 公]:
    你获利多少?
    [ 余某某]:
    一万余元。
    [14:02:19]
  • [辩]:
    被告人陈某某,你被抓之前是否知道这种行为违法?
    [ 陈某某]:
    我不知道,之前咨询过律师,他们说中国还没有相关的立法。
    [ 辩]:
    你是专职还是兼职?
    [ 陈某某]:
    我主要是做招聘的,卖信息是兼职。
    [ 辩]:
    你的信息主要卖给谁?
    [ 陈某某]:
    就是将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卖给招聘的。
    [14:04:33]
  • [审]:
    被告人余某某的辩护人可以发问。
    [ 辩]:
    你之前做什么工作的?
    [ 被]:
    我在09年3月之前在上海招聘网、上海人才服务公司等三家公司工作。
    [14:06:12]
  • [审]:
    公诉人可以就该两节事实进行举证。
    [ 公]:
    该组证据证实的内容主要是被告人余某某和张某某工作过的情况,他们复制这些信息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要是上述公司的聘用证书和相关证人的证言。
    [14:08:10]
  • [审]:
    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 陈某某]:
    我从08年9月份之后才开始获取信息的,之前工作的单位没有复制。
    [ 余某某]:
    没有意见。
    [ 辩(陈)]:
    对真实性没意见,发生在09年3月份以前的证据我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 辩(余)]:
    没意见。
    [14:10:10]
  • [公]:
    下面第二组证据证实的是两名被告人获取公民信息的数量。主要是扣押物品清单、信息清点表、公安机关的物证鉴定书等等证据。证实陈某某获取信息24万余条。余某某向陈某某买的是2000余条。该组证据同时证实了两名被告人获取信息的渠道。
    [14:12:20]
  • [审]:
    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没有异议?
    [ 被、辩]:
    没有异议。
    [14:12:45]
  • [公]:
    该组证据举证完毕。
    [ 审]:
    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需要举证?
    [ 被、辩]:
    不需要。
    [14:13:06]
  • [审]:
    请法警将其余被告人带到庭。
    [14:13:22]
  • [公]:
    问一下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十名被告人到案后有没有检举揭发?
    [14:18:27]
  • [余某某]:
    检举了陈某某。
    [ 张某某]:
    提供了陆某某的信息。
    [ 其余被告人]:
    没有。
    [14:21:45]
  • [公]:
    下面举证的是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到案情况。被告人余某某检举了陈某某的信息,张某某提供的陆某某的信息实际上是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举证完毕。
    [14:23:33]
  • [审]:
    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没有异议?
    [ 被、辩]:
    没有异议。
    [14:23:49]
  • [审]:
    被告人和辩护人就全案是否需要举证?
    [ 被、辩]:
    不需要。
    [14:24:08]
  • [审]:
    被告人周某,你聘用这些“员工”是做什么的?
    [ 周某]:
    主要是送货。
    [ 审]:
    他们知道里面的内容是违法获取的吗?
    [ 周某]:
    他们不知道是违法的。但是内容是知道的。
    [14:25:18]
  • [审]:
    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女)、王某某,周某的供述对么?
    [ 被告人]:
    对的。
    [14:26:05]
  • [审]:
    被告人李某某,你为什么要离开公司另起炉灶?
    [ 李某某]:
    工资太低,我就跳槽了。
    [ 审]:
    其它的员工是你聘用的吗?
    [ 李某某]:
    是的。
    [14:27:11]
  • [审]: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4:27:46]
  • [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代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本院指控的被告人周某等十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刚才的法庭调查就本院起诉书指控十名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查证,公诉人所出示的所有证据均是公安机关具有侦查职责的侦查人员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证据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因而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提请合议庭采纳为本案的诉讼证据。
    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揭露本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使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进一步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公诉人现就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建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14:28:28]
  • [公]:
    一、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等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周某、李某某、张某、胡某某、李某某(女)、张某(女)、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陈某某为了出售信息牟利,先后共同或者单独,采用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骗取求职者投递简历等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4:30:25]
  • 首先,起诉书指控的十名被告人非法获取的信息均是公民个人信息。
    经梳理,涉案的电子存储设备中有大量的股民信息、车主信息、婴幼儿名单、银行卡会员名单、高收入人群名单、别墅名单、高尔夫会员名单、电信和移动电话资料、航空数据、楼盘业主信息、失业人员信息、求职者信息等等信息,这些都是直接与公民个人身份相关,且一般公民均不愿为社会所知的,具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14:30:33]
  • [公]:
    其次,十名被告人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是非法的。
    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窃取以及与窃取具有相当性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本罪的非法获取手段。那么,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与窃取具有相当性的行为?从窃取的特征分析,公诉方认为这些行为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具体到本案,起诉书指控十名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向他人购买;二是与他人交换;三是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骗取求职者投递简历,而究其实质,与他人交换是以物换物,与以钱换物的购买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骗取简历的行为本质是一种骗取行为。因此本案十名被告人获取信息的手段概括起来无非是收买和骗取两种,均符合违背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信息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个特征,与窃取信息的行为具有等质性、相当性,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二款中的非法获取行为。
    [14:31:42]
  • [公]:
    第三,被告人周某等人的行为已达“情节严重”。
    目前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一般认为,刑法中的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多次作案、多人作案、手段恶劣、非法获利较大、造成损失较大以及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等。具体到本罪,公诉人认为“情节严重”应当是指非法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获利、后果等情形。本案中,十名被告人出于非法牟利目的,把公民个人信息当作商品大量、多次进行倒买倒卖,需要说明的是,在将2009年3月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以前的信息和非个人信息进行剔除以后,陈某某、周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涉案信息数分别还有24万条、98万、1057万、3247万之多,因此本案各名被告人的行为当属“情节严重”。
    [14:32:32]
  • [公]:
    第四,被告人周某等人的行为不成立单位犯罪,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所确定的事实,一方面,上海泰梦公司是通过“一条龙”代办注册成立,股东未实际出资,虽有三人挂名股东,但实际经营者和利益归属者是周某一人。因此从单位成立的形式、组织结构来看,缺乏单位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不成立单位犯罪。另一方面,上海泰梦公司成立后就一直从事贩卖信息的活动,因此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综上,被告人周某等人虽以上海泰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但仍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14:33:04]
  • [公]:
    21世纪已进入信息化的时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也给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留下了隐患。近年来,随着网络和电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我们对这样的情况往往有着切肤之痛:一次购房、买车,一次求职、住院之后,就会经常接到房产中介公司、保险公司、母婴用品公司、炒股软件公司的电话,不仅影响了我们正常的工作、生活,而且造成了个人信息安全无从保障社会信任危机。我们甚至看到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凭着手中买来的、偷来的,骗来的个人信息,实施短信诈骗、电话诈骗,被害人往往对能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电话、银行帐号的骗子不再设防,骗子一次次得手。个人信息安全到了不得不管的地步。而其中,信息买卖市场则是我们打击的重点。一方为了所谓商业用途甚至是违法犯罪活动大量收买信息,另一方为了出售牟利则大肆收集信息,个人信息买卖俨然成为了一个供需两旺的市场。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为个人信息的泛滥推波助澜,而且也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极易引发次生犯罪。
    为了严惩这样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2009年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公诉人希望,本案的审判,不仅能够警醒十名被告人,而且能够告诫仍在从事或企图从事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们,尊重他人,远离犯罪。
    [14:35:06]
  • [公]:
    二、本案各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本案十名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涉案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不尽相同,公诉人认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4:37:41]
  • [公]:
    1、共同犯罪。
    2009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胡某某、张某(女)、李某某(女)、王某某成立共同犯罪,其中周某系主犯,胡某某、李某某(女)、张某(女)、王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张某(女)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某系主犯,张某、张某(女)系从犯。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张某(女)在2009年3月至5月期间周某处帮助送货、收货款,2009年6月至案发在李某某出帮助送货、收货款,在2009年6月前后分别与周某等人和李某某、张某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五名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而对于周某和李某某两名主犯,则适用《刑法》第26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14:38:05]
  • [公]:
    2、应当考虑的其它量刑因素
    被告人余某某在到案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68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上陈述其检举了陆某某,但是因为当时陆某某已经被抓获,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立功,只是交代犯罪事实的一个行为,但是充分体现了他的悔罪表现。
    各名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此次系初犯。到案后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4:42:08]
  • [公]:
    综上公诉人认为十名被告人可分别作如下量刑:
    1、被告人周某、李某某系主犯,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达98万、3247万余条,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被告人张某、张某(女)、胡某某、李某某(女)、王某某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分赃较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能自愿认罪,又是初犯,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张某与其他几名从犯相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分赃较多,因此,在量刑上应当与其他几名从犯有所区别。
    3、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1057万余条,能自愿认罪,且是初犯,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分别达2000条和24万条,且获取的手段为骗取和窃取,较之于一般的收买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和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更大,建议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两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4:42:43]
  • [审]:
    十名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 李某某(女)]:
    我参与得比较少,后来就去做工艺品生意了,偶尔去帮忙。
    [ 张某某]:
    我虽然是犯了错误,但是我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也希望法官能够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 其它被告人]:
    没有意见。
    [14:44:45]
  • [审]:
    下面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周)]: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意见。在量刑方面,考虑到被告人周某属于初犯,情节较轻,又自愿认罪,有彻底悔悟的表现,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请求合议庭对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让周某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是初次犯罪,一向表现良好,遵纪守法。被告人周某从小就是一个很听话的孩子,性格温柔,心地善良,乐于助人,学习十分刻苦,学业成绩优秀。工作之后也一向表现良好,工作兢兢业业,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犯罪前科。
    第二,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周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完全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且有彻底悔改的表现,并明确表示自愿认罪服法,认罪态度很好。本案也适用了普通程序简化审,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周某不是恶意地故意要从事犯罪活动。在律师会见被告人周某的时候,周某明确表示说自己不知道自己所作的事情是犯罪行为,也不知道全国人大公布了新的刑法修正案,不然自己是不会去做这种事情的。不难看出,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不属于那种明知是犯罪而为之的情形。这种不知情的偶然性犯罪与那些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积极主动地去实施的情形相比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事实上被告人的行为还没有给社会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周某所经营的主要是企业信息,很少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根据被告人回忆,其公司电脑里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曾经有人借用公司的电脑刻制光盘,光盘刻好后忘记删除,结果就留在公司的电脑里了。
    第五,如果对被告人周某判处缓刑,让其在社会上进行教育改造,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
    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建议在一年以内量刑,并判处缓刑。
    [14:55:24]
  • [审]:
    李某某的辩护人,现在你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14:56:03]
  • [辩(李某某)]: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李某某一向遵纪守法,一向表现良好,工作兢兢业业,之前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犯罪前科。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完全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且有彻底悔改的表现,并明确表示自愿认罪服法,认罪态度很好。
    三、被告人李某某不是恶意地故意要从事犯罪活动,主观恶性小。
    请求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14:58:40]
  • [审]:
    张某的辩护人,现在你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 辩(张某)]: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一向表现良好。二、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三、被告人张某不是恶意地故意要从事犯罪活动。四、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五、如果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让其在社会上进行教育改造,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
    综上,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4:59:27]
  • [审]:
    张某某的辩护人,现在你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15:00:03]
  • [辩(张某某)]: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某不知其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明显不深,并且购买此信息只是用于开发客户。二、被告人张某某仅出售了少量的业主信息,且获利甚少,仅9000余元。与本案同案犯和其它从事同类事务的人相比都较少。三、张某获取的大多数都是2004年到2008年间的陈旧信息,不具有市场交易性,也无人愿意购买,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的信息中绝大部分是2004年到2008年间的陈旧信息,不具有市场交易性,也无人愿意购买,因此危害性很小。五、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公民信息未给相关公民造成经济损失,也未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也未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其情节轻微。六、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一直如实供述事实,且有悔罪表现;虽然公安机关未认定其有立功行为,但其如实陈述为公安机关破获其他案件,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帮助。七、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这次因为法律意识淡泊,触犯了法律。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建议量刑过重,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在一年以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15:04:30]
  • [审]:
    余某某的辩护人,现在你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15:04:47]
  • [辩(余某某)]:
    刚才辩护人聆听了公诉人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社会危害的动情的陈述,但是现在让我们回归到法律的理性。一、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罪的问题。本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也就是说在2009年2月28日前,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起诉书指控余某某在上海人才公司等三个人力资源公司任职期间不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非罪行为,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起诉书认定的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以600元价格向陈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000条,这才是犯罪行为,相对本案其它被告人显著轻微。二、针对该2000条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有以下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行为,有别于周某等共同犯罪行为。本案一并审理的周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但这些犯罪行为与余某某是没有牵连的。余某某的犯罪过程中,没有固定组织,没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具有犯罪的分工,主观恶性程度低。被告人余某某和陈某某之间的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对偶制犯,不是共同犯罪。2、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于其他犯罪分子,被告人余某某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是最少的,只有2000条,次数也不多。也没有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相比于其他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余某某具有立功情节。起诉书已经认定,不再赘述。4、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的情节。三、被告人余某某的一些案外酌情从轻因素。1、2007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作为组织者和参与者向湖南凤凰希望小学捐款15000元。2006年7月,被告人余某某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2006年3月,在上海市血站无偿献血200CC。
    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余某某从轻处罚。最后想说明的是,希望法庭参照其它被告人对被告人余某某作出最轻的判决。
    [15:10:34]
  • [审]:
    陈某某的辩护人,现在你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15:10:50]
  • [辩(陈某某)]: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今天的法庭上也是如此。可以认定其坦白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从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陈某某获取信息的量不大,只有24万余条,与其他被告人相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陈某某单独利用其了解招聘行业之便,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并从中牟利,而其他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有严密的组织分工,进行公司化的运作,并以此为业。三、从主观恶性来看:1、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不大。2、至案发前,被告人还不知其行为是犯罪行为。之前,被告人还咨询过律师,律师认为不违法。四、从社会危害性来看:1、基于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2、从本案获取手段、来源、信息的内容来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求职者简历、在网上骗取求职者简历的手段来获取,这与法条上列举的从国家机关及其它从事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部门窃取或者其他方法获取还是有区别的。另外,从信息的内容来看,都是静态的个人简历,这与动态的公民信息也是有所区别的。3、从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被告人主要出售给保险公司和正当的招聘公司,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等公司获取信息后也从事正当的工作。从一般大众生活经验来看,经常会接到诸多推销电话,就是感觉很烦,然后不予理睬就结束了,不会给相关人员造成经济损失,也不会严重影响到相关人员的正常生活。从另一个层面看,有些电话对当事人是有好处的。如保险推销员的推销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的话,还是有好处的。五、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看,被告人一直是合法的公民,无前科劣迹。六、从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人刚结婚生子,妻子和三岁的儿子正急盼他回家。在其被羁押期间,母亲因为高血压犯病,父亲刚刚做完手术也来到庭审现场,他们都急切地希望被告人能够在日回家。
    综上,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15:16:03]
  • [审]:
    辩护人的意见我们已经充分听取。请公诉人进行答辩。
    [ 公]:
    几名辩护人的意见有以下共同点:第一,被告人不知法,第二,情节显著轻微,公诉人认为这几名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显著轻微,从他们获利的数额和出售的信息数量来看,这些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显著轻微。刚才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行为只有他的供述证实,但是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也与其相互印证了。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针对量刑建议方面的意见,请法庭注意公诉人量刑建议和辩护人各自的理由。下面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是不是不知法就不构成犯罪?十名被告人从事的属于“信息”行业,因此更加需要关注国家的相关规定的更新,既然他们从事这个行业,就负有更高的义务去了解相关的规定。法律所关注的是被告人是否知道自己从事的行为是“恶”的行为,而并不要求其知道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被告人陈某某之前曾经咨询过律师的意见,问过律师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可见他知道这种行为“恶”的性质,相信其它被告人也有同样的认识。
    第二,辩护人提到过这种行为有时候对公民还是有益的,针对这种意见,我不能认同,例如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制假行为,如果有人以便宜的价格买到了假货,那么我们能够认为制假行为是有益的吗?
    第三,量刑方面,本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貌似对本案被告人都能适用缓刑。但是,量刑对社会存在一种宣示的意义,所以我们在判决时应当体现对被告人区别对待的精神,这种区别既存在于刑期长短上,也存在于适用方式上。如果都适用了缓刑,那么普通老百姓就会认为,这种行为没事,都放出来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和张某某不宜适用缓刑,因为他们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相对被告人张某(女)对犯罪贡献较大,也不宜适用缓刑。应当体现区别。
    [15:30:29]
  • [审]:
    被告人有没有辩护意见?
    [ 张某某]:
    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我表示尊重,但是我虽然涉案信息量比较大,但是这些都比较陈旧的,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小,希望法官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 余某某]:
    我是07年9月份开始从事出售信息的工作的,但是我之前获取这些信息并不是想要出售的,而是为了增强自己从事人才行业的业务能力的,出售信息仅仅是我的一个副业,数量也很小。
    [ 陈某某]:
    我出售信息可以说是因为别人认为我比公司出售信息更“适合”,可以说是受到了别人的诱导。
    [ 其它被告人]:
    没有意见。
    [15:34:01]
  • [审]:
    辩护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 辩(周某)]:
    对于被告人周卷的行为,被告人周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辩护人对定性也没有异议,但是公诉机关前面的量刑认为太重,对于具体出售多少条信息应当判多少,目前尚没有定论。本罪的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周某这种出售98万余条信息的就判处接近三年,那么对于之后出售量达到千万、亿条的人应当如何处罚呢?
    新的法律从颁布到案发不到半年时间,新法公布后还有一个实施的时间,周某当时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她也表示如果自己知道是犯罪绝对不会做的,我不否认她是构成犯罪的,但是主观恶性相对那些明知是犯罪而为之的还是比较轻的。在量刑上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如果本罪名通过充分宣传让更多人知晓,那么之后犯罪的人主观恶性肯定比较大,如果周某就判得比较重,以后如何量刑呢?
    另外,其出售的主要是企业信息,而不是个人信息。其获利的主要部分也是来自于企业信息。
    [15:38:56]
  • [辩(李某某)]: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样认为量刑过重。本罪的具体细化的标准还没有出来,同意之前周某辩护人的意见,如果现在量刑就重的话以后如何量刑呢?
    [15:41:16]
  • [辩(张某)]:
    张某属于从犯,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张某获利较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合议庭注意。
    [15:42:44]
  • [辩(张某某)]:
    张某某之前咨询律师的行为我认为不是认为他的行为是一种“恶”,目前是一个法治社会,可以说张某某的行为主要是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
    [15:50:31]
  • [辩(余某某)]:
    第一,我刚才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并不是刑法第十三条中所说的显著轻微,只是一种与其它被告人犯罪情节相比较得出的结论。第二,被告人有主动供述的行为;第三,本案具有典型性,但是本案本身不是一个很严重的案件,本案虽然具有危害性,但是并不明显,主要是潜在的危害性。
    [15:52:09]
  • [审]:
    被告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15:52:17]
  • [周某]:
    我认罪服法。当时我被抓走的时候我女儿就在旁边,我觉得这行为对我女儿的影响很大,后悔的不得了。在关押期间我的表现也很好,有悔罪表现。恳请对我从轻处罚。
    [ 李某某]:
    我现在很后悔,希望对我从轻处罚。
    [ 张某]:
    希望法官看我年龄尚小,社会阅历浅,对我从轻处罚。
    [ 李某某(女)]:
    我母亲知道我的事情也生病了,我女儿也还小,我真的很后悔,恳请对我从轻处罚。
    [ 张某某(男)]:
    以后我一定吸取教训、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 余某某]:
    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对不起我曾经出售过个人信息的人,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再次深深表示抱歉。我不求得到社会和法律的饶恕,只求政府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以后出去后一定多做公益事业,弥补自己的过错。
    [ 陈某某]:
    我的悔过书已经上交法庭。我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这么大的危害,我很后悔。希望媒体加大法律宣传和普法的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法律的规定。
    [ 其它被告人]:
    没有意见。
    [15:57:45]
  • [审]:
    现在休庭1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宣判。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各名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法警将被告人还押)
    [15:58:32]
  • [审]:
    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周某、李某某、张某、张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女)、余某某、陈某某、张某(女)、王某某到庭。
    [16:17:27]
  • [审]: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认为:
    被告人周某、李某某、张某、胡某某、李某某(女)、张某(女)、王某某、张某某、余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人周某、胡某某、李某某(女)、王某某、张某(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女)、王某某、张某(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女)、张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女)起辅助作用,被告人张某系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女)、张某(女)、王某某、张某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10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信息自由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某(女)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张某(女)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九、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于刑事处罚;
    十、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十一、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16:23:14]
  • [审]:
    各名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将在押的被告人还押。闭庭!
    [16:23:47]
  • 主持人: 本次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