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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8:53:02]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贺维,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08:54:22]
- [主持人]:大兴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杰担任审判员,由书记员张晶担任法庭记录。[08:55:08]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雷玉娟通过我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于2009年12月9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三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但是被告仅缴纳了4000元居间费,其余款项未交纳。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佣金58000元(含居间服务费46500元、审查代书费11500元)。[08:56:12]
- [主持人]: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08:56:28]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08:58:12]
- [审判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08:58:45]
- [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睿,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爽,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富力又一城。委托代理人,唐浩波、吴培锋,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08:59:53]
- [审判员]:原、被告对双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00:47]
- [审判员]:(敲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在本院1号法庭依法对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大兴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杰担任审判员,由书记员张晶担任法庭记录。[09:01:0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2提出回避申请。3提出新证据。4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5原告可以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对本诉进行反驳或反诉。6有最后陈述权。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了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必须履行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09:01:3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01:54]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09:02:09]
- [审判员]: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09:05:53]
- [原告]:被告徐爽与雷玉娟通过原告提供的成功的居间合同服务于2009年12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M9113907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购买雷玉娟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北里丙区11号楼4层2单元401的房屋,并且三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46500元及审查代书费15500元,但至今被告只支付4000元佣金。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第2条之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佣金共计58000元(其中包括居间服务费46500元,审查代书费1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徐爽负担。[09:05:59]
- [审判员]:原告的代书费是什么意思,指带什么内容。[ 原告]:审查业务等和书写相关合同。[09:09:21]
- [审判员]:原告方对起诉书的内容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告]:没有。[09:14:14]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一、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虚报瞒报国家税款,不能履行。二、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在居间合同中有义务提供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义务。原告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无权要求审查代书费及居间服务费。[09:15:03]
- [审判员]:房屋过户了吗?[ 被告]:没有过户,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合同违法后,决定不履行合同。[09:15:14]
- [审判员]:双方什么时候决定不履行的?[ 被告]:签订合同几天之后,双方都同意不履行了。现在房子卖给别人了。[09:15:25]
- [审判员]:现在双方举证质证。[ 原告举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证明真是有效的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费用。房产证复印件,证明房屋没有不能出售的情节存在。业主当时出售房屋时是受到共有权人同意。[09:15:45]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居间服务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合同中约定,审查代书费一共是15000元,费用由乙方徐爽全部承担,根据约定原告应当审查合同合法性,第四条三项约定原告应遵守国家政策,不得违法,同时约定原告为双方提供咨询。提供法律咨询。原告应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供法律指导。对买卖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房屋真实成交价格不相符,对86万元价格与真实成交价格不符,为了偷税,原告存在违法行为。产权证与本案无关。声明书,没有日期,被告也没有见过这个,不知道是不是共有权人。[09:21:41]
-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被告一共有六份,居间服务合同,证明原告收取46500元,根据文件通知,房屋买卖真实价格是310万元。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真实价格是310万元而不是86万元,原告存在虚报瞒报成交价,不应当履行。原告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知道双方依法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未正确指导。原告属于偷税漏税违法行为。售房信息,证明同地方的房屋价格,证明原告86万元的价格存在虚报瞒报真实价款。判决书,与本案性质基本一致,原告的请求被驳回,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25:53]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居间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买卖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房屋价款是被告方提出并且与业主协商一致,与我公司没有关系。补充协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的与我公司无关。录音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售房信息,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价格并不具有指导性,两份判决书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国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被告的证明内容不认可。[09:38:22]
- [审判员]:当时房屋在区位的单价是多少。86万元的价款怎么计算出来的?[ 原告]:单价不清楚,总价大概是300万左右。86万元是被告及卖房人协商的。[09:41:41]
- [审判员]:被告当时为什么同意86万元。[ 被告]:当时原告说自己有资质,我方就同意了。后来打热线一咨询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就不履行了。[09:44:29]
- [审判员]:双方有新证据提交吗?[ 均]:没有。[09:44:5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对于被告说我公司偷税漏税的情形,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并且签订时被告是同意的。被告说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不履行合同是没有依据的,房屋是否另行出售不清楚。[ 被告]:原告应当正确引导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本案双方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原告为偷税漏税,瞒报真实价款。详见代理词。[ 原告]:被告坚持我公司偷税漏税的情形,获得的利益应该是被告获得。我公司没有必要。[09:45:18]
- [审判员]:双方是否申请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不同意。[09:45:4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09:45:54]
- [审判员]:休庭。[09:46:03]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红星法庭速录员刘征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09:47:0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4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