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

上诉方

被上诉方
2010年9月8日,天津二中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27:4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关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我们将通过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我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13:28:12]
  • [主持人]:
    下面我简要介绍以下天津市二中院民二庭的情况。
    [13:28:25]
  • [主持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成立于2002年5月。主要从事商事类(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了适应天津滨海新区改革发展的需要,2009年10月,成立了专门从事金融类案件审判的金融审判合议庭,充分发挥金融司法的规制指引作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的可持续发展。
    [13:28:37]
  • [主持人]:
    2008年至2009年,该庭连续两年荣立集体三等功。该庭紧紧抓住滨海新区改革开放机遇,依法处理各种商事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以司法裁决、司法建议等为模式,参与社会管理,规制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观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3:28:48]
  • [主持人]:
    借款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成员:梁辉,方哲,刘春贵。
    [13:29:01]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
    [13:29:1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3:30:44]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
    [13:31:0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3:31:14]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世友,男。委托代理人薛涛,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东丽农村合作银行华明支行。负责人孟惠,该行行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金龙,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蔡洪强,男。(特别授权)
    [13:31:2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资格有异议吗?
    [13:31:47]
  • [均]:
    没有异议。
    [13:32:22]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对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世友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东丽农村合作银行华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梁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方哲、刘春贵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毕云生。速录员贾玉维担任法庭记录。需要向双方说明一下:今天由于工作原因,合议庭成员的张帆替换成刘春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可以自行和解,申请撤诉,当事人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纪律,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讲的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3:33:10]
  • [均]: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3:33:3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实事调查。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及理由。
    [13:34:02]
  • [上诉人]: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请求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原审判决存在多处事实不清之处。原审判决内容错误,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原审查明事实中多处不符合客观事实;合同并没有履行完毕,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起诉的资格,也就没有不安抗辩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不应当如此适用。本案上诉人个人并没有该贷款,也没有获取利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债权清偿协议书》,实为担保合同,被上诉人为了让上诉人保证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能够偿还被上诉人的贷款,单方拟制的协议书。依照担保法约定的保证期限,不能构成债务承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债务清偿协议书后,并没有将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债权免除,将原贷款人变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一直接受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偿还贷款,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并没有放弃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就不可能出现债务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上诉人并没有承担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债务。本案中被上诉人从未让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维持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07年6月被上诉人所接受的所有还款均是由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还款的,证明本案不存在债务存在;上诉人既是自然人也是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本案恰恰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在案件审理中,首先应审查合同的效力基于哪个身份主体。本案中可以看到在还款协议书中,起用的是新的还款协议。经庭审核实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前所形成的企业债权,并不是上诉人黄世友的个人债权。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是上诉人唯一的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是上诉人黄世友代表个人的话,根本不存在对自然人行为的说法;还款协议的签订并不是自然人行为,而是法人行为。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在,被上诉人仍可以要求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偿还贷款,不应将该债务让上诉人承担。通过法律司法解释,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经营执照被吊销,并不影响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更不影响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不应以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被吊销为名向上诉人黄世友主张权利。本案被上诉人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该合同约定每月还款5千,只是为了使债权延续,与约定最终还款时间的案例是不一样的。本案中没有约定总还款数额和还款的截止时间,每月还款的形式只是为了延续诉讼时效,本案中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应予以保护。(详见诉状)
    [13:34:3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13:34:51]
  • [被上诉人]: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我们认为原债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否债务转到被告的名下的争议。实际上在原审中通过被上诉人举证,大量的证据能证明债务已经转让到本案的上诉人的名下,这是毫无争议的;关于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上诉人的代理人以没有明确最后期限进行抗辩是没有根据的。只要是对什么时间内还多少钱进行约定,本案属于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可以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期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体谅上诉人一方,尽量维持了债务的状态也是无可非议的。我们从司法解释有关条款可以看出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总体上是以保护债权人,也就是在当前金融危机下缓解矛盾,建立和谐社会,被上诉人体谅上诉人的困难让其分期清偿的行为现在形成了他逃避债务的借口,根据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并没有丧失。上诉人应该履行清偿责任,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国家的金融资产不受流失。
    [13:35:28]
  • [审判长]:
    本案争议焦点:1.上诉人黄世友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是否应该向被上诉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2.本案诉争的这笔债务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异议吗?有补充吗?
    [13:36:35]
  • [均]:
    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13:37:55]
  • [审判长]:
    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双方看一下一审判决第2页,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一审判决第2页列明的这四份,对吗?
    [13:38:33]
  • [被上诉人]:
    (看)对。
    [13:39:16]
  • [审判长]:
    证明目的与一审判决列明的是否一致?
    [13:39:43]
  • [被上诉人]:
    一致。
    [13:40:23]
  • [审判长]:
    二审期间有新的证据提供吗?
    [13:42:23]
  • [被上诉人]:
    没有。
    [13:42:35]
  • [审判长]:
    上诉人,你们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是一审判决列明的两份吗?
    [13:43:29]
  • [上诉人]:
    (看)是。
    [13:43:56]
  • [审判长]:
    证明目的和一审判决列明的一致吗?
    [13:44:50]
  • [上诉人]:
    一致。
    [13:45:22]
  • [审判长]:
    除了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外,二审期间有新的证据提供吗?
    [13:45:40]
  • [上诉人]:
    没有。
    [13:46:22]
  • [审判长]:
    你们对对方的质证意见和一审庭审的质证意见一致吗?有补充吗?
    [13:46:45]
  • [上诉人]:
    一致,没有补充。
    [13:47:0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同意一审的质证意见吗?
    [13:47:26]
  • [被上诉人]:
    同意。
    [13:47:52]
  • [审判长]:
    对于原审事实查明部分,被上诉人有异议吗?
    [13:48:15]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13:48:28]
  • [审判长]:
    上诉人,对原审事实查明部分有异议吗?
    [13:48:52]
  • [上诉人]:
    没有异议。但是第3页“关于原、被告双方于05年7月20日签订还款协议”,关于还款协议的签订我们认为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来签订的。还款协议已经对原来的清偿债务协议书进行了变更,而且协议当中约定的非常不清楚,与原协议冲突的,与本协议为准。
    [13:49:48]
  • [审判长]:
    其他的呢?
    [13:50:17]
  • [上诉人]:
    过程是对的。
    [13:50:37]
  • [审判长]:
    而且在05年7月20日还款协议签订后的还款金额是偿还了一共7万元钱到07年6月21日,对吗?
    [13:51:18]
  • [上诉人]:
    具体这块我不知道是怎么认定的,包括利息,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最后统计出来的利率是不一样的,原审开庭的时候对这块的解释我不太懂。
    [13:51:3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你们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是千分之6.3375,对吗?
    [13:52:06]
  • [被上诉人]:
    对。
    [13:52:23]
  • [审判长]:
    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
    [13:52:50]
  • [被上诉人]:
    月利率。
    [13:53:16]
  • [审判长]:
    上诉人,认可吗?
    [13:53:32]
  • [上诉人]:
    我认为应当是年利率。
    [13:53:48]
  • [审判长]:
    现在被上诉人的名称是天津东丽农村合作银行华明支行,是由原来保证合同里贷款人天津市东丽区荒草坨农村信用合作社更名过来的,对这个事实上诉人认可吗?
    [13:55:30]
  • [上诉人]:
    认可。
    [13:56:08]
  • [审判长]:
    你刚才讲到05年7月20日还款协议上面黄世友有一个竞合的身份,你手里有这份还款协议吗?
    [13:57:51]
  • [上诉人]:
    有。
    [13:58:40]
  • [审判长]:
    你看一下,甲方是被上诉人,乙方写的是黄世友,最后落款签字也是签的是黄世友,对吗?
    [13:59:32]
  • [上诉人]:
    对。
    [14:00:43]
  • [审判长]:
    协议的主体是什么?
    [14:01:56]
  • [上诉人]:
    得看合同约束的是谁,合同的主体就是谁。尚欠甲方的贷款本金乙方黄世友并不是个人行为,是单位的行为。乙方作为东海岸的债权人已经确定了乙方合同约定的主体,原审已提供证据证明天津东海岸的债权人是法人,所有的合同当中所约束的事项是企业,而不是个人,所以我们认为合同主体应该是单位,而不是个人。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该选择的是继续履行或者是终止,本协议当中并没有约定。被上诉人在原审过程当中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本案应该审查的事实。凡是冲突的地方,尤其是约束的对象冲突应该以本协议为准,我们认为是法人行为。
    [14:02:4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这份协议你们认为是跟谁签订的?
    [14:03:30]
  • [被上诉人]:
    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是和黄世友作为自然人签订的,根本不存在和单位签订,从内容看和双方的签订来看,黄世友作为个人自然人的意思表示。
    [14:04:08]
  • [审判长]:
    事实部分上诉人还有需要讲的吗?
    [14:04:38]
  • [上诉人]:
    没有。
    [14:05:14]
  • [审判长]:
    事实部分被上诉人还有需要讲的吗?
    [14:05:58]
  • [被上诉人]:
    没有。
    [14:06:59]
  • [审判长]: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就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4:07:36]
  • [上诉人]:
    对于这个案件当中刚才上诉人在上诉状宣读过程当中已经提到部分辩论意见。与被上诉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合同主体,是由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签订的合同的利益并没有涉及到黄世友个人本身,上诉人并没有取得个人的利益,黄世友只是公司的法人,只是承担股东身份的法律权益。债务清偿协议书,所签订的内容是由被上诉人单方拟制的,在原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已经认可了。对于原审确定的债务清偿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属实,人民法院应该予以考察。就工商登记材料,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是如实出资、如实缴资等,由公司按照银行贷款的用途购买相应的材料,并不存在个人使用贷款的问题。债务清偿协议书上双方认可的事实是虚假的事实,这个事实不是上诉人客观认可的。被上诉人在拟制过程当中要求的是作为一个担保责任,而并不是作为代偿责任。首先通过对于代偿协议书,如果是代偿的话,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里面加上保证期限,担保法当中有明确法律规定,约定担保期限的这么一个条款,说明了他们并不想放弃原有债权,他要求的是在企业债权之外,还有要有一个个人或者是自然人的担保责任,也就是他是一个双保险,他并不是把原有企业债权放弃,重新获得债权,由债权人来单独承担。通过这个协议可以看出,正是基于这个,他们在所谓的双方共识的情况下又加上了担保期限;通过这个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我们也可以看出,在这个案件当中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代偿人来偿还这笔贷款。他们为了自己的双保险而形成了一个模糊的概念,这个概念还是应该通过合同。还款协议当时乙方并没有向被上诉人贷款,这笔钱是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用,用的是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钱去还,而且通过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完全都是由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来偿还的这笔债务,黄世友本人从来没有还过,被上诉人在此之前从来没有向黄世友主张过。这个协议的内容完全可以与清偿债务协议当中所矛盾的地方进行了更正。在这个案件当中黄世友个人根本不应当对这个案件的贷款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在诉讼当中,作为上诉人在原审过程当中也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外环煤炭的资产情况和信息,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有能力还,他的主体并没有消失,在诸多的情况下,作为被上诉人一方他应当起诉的就是他约束的主体,而他没有约束的主体是不应当在这个案件当中承担责任的,而且只有唯一性,不能进行选择,被上诉人只能认可的是天津市外环煤炭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在原协议当中约定的担保期限,按照现状来看,已经超过了担保责任的时效,上诉人不应当对这个案件承担任何责任。关于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时效的解释当中是尽可能的保护合理债权,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诉讼时效的认识,他要求在债权当中首先他应当是同一个债权,其次应该是完整的债权,应该是确定的债权,才能按照分期付款来计算。本案中,这个债权并不完整,在这个债权期间内不断产生利息,利息是不确定的,只能按照固定债权来计算。假设本案按照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我提出几点意见,按照还款协议每月还款5千,按照还款协议假设这个案件约定的是黄世友个人的话,约定黄世友个人的合同违约行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这个案件如果产生了每个月不能归还5千元,作为被上诉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还是终止,终止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履行的是哪个协议,恐怕这个协议是没有约定的,就不能起诉上诉人全部偿还,应当按照终止协议之后的其他的履行协议或者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来诉,现在原审法院根本不考虑这些问题,直接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依据、合同、法律理论上的依据、事实理论上的依据都没有,因此作为上诉人来讲,原审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错误。
    [14:08:1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4:08:43]
  • [被上诉人]:
    我们在一审诉讼中也提供了书面的诉讼代理意见,以那个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颁布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时候已经说的很明确,符合同一债务的特征,是它的唯一性。双方约定的主体非常清楚。清偿债务协议书,甲方天津市东丽华明信用社作为债权人,黄世友是债务人,作为黄世友个人多年从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他很清楚。内容、主体、形式都是双方确认认可的;关于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这个立法用意是明显的。我认为合议庭会做出正确公正的判定。我们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09:23]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清偿债务协议书、还款协议,这两份协议当时在拟定的时候是你们提出的合同条款吗?
    [14:09:41]
  • [被上诉人]:
    双方经过协商以后我们拟定的。
    [14:10:10]
  • [审判长]:
    上诉人,发表新的辩论意见。
    [14:10:28]
  • [上诉人]:
    关于债务清偿协议书,即便协商的话,也是担保责任,否则不会出现担保期限。为什么原审约定是债务承担呢,而且在原审诉讼当中为什么被上诉人说是他们自己定的,二审又改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讲到了符合同一债务特征,也就是说这个债务在履行期限过程当中不能存在变化,而我们的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是时时存在变化的。再有,他认为保护双方合理信赖的利益是不违反诉讼时效的。对于还款协议书,不管现在被上诉人主张的是终止本协议,还是继续履行原协议,不管是哪点,按照合同约定怎么履行,是分期,还是一次性,也是人民法院应该考虑的问题,假设上诉人应该承担债务的义务的话,那么按照这个合同应该怎么给,也是双方应该协商的,或者按照原来的贷款协议,要求原来的贷款单位,那么没有约束到自然人的情况下,就不能起诉自然人,不能要求自然人偿还,也是这个案件当中的焦点问题。
    [14:11:2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新的辩论意见。
    [14:11:45]
  • [被上诉人]:
    没有。
    [14:12:0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如果需要提供书面辩论意见,可以于庭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首先由上诉人作最后陈述。
    [14:12:33]
  • [上诉人]:
    坚持上诉请求。
    [14:12:5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上诉人作最后陈述。
    [14:13:15]
  • [被上诉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13:32]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4:14:10]
  • [上诉人]:
    同意。
    [14:14:35]
  • [被上诉人]:
    同意。
    [14:14:51]
  • [审判长]:
    上诉人,讲一下调解方案?
    [14:15:21]
  • [上诉人]:
    得跟当事人协商。
    [14:15:40]
  • [审判长]:
    庭下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今天的开庭到此结束,合议庭将认真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待充分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判日期另定。庭后各方当事人查阅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4:15:5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此次直播的支持,感谢天津二中院民二庭邱健庭长的指导。
    [14:16:09]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直播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4:16:23]
  • [郑重声明]:
    以上内容仅作为直播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4: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