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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商店失火‘殃及池鱼’店主赔付邻居后向出租人追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00:40]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万会兵,男,自2002年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由关洁担任。[10:01:45]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又旦夕祸福”。个体业主王鸿祥租用的店面无故失火,屋内商品及办公用品全部烧毁,然而霉运并未就此打住,火灾殃及相邻个体户屋内部分商品,经法院判决赔付后,王鸿翔转而将出租人北京燕山多元实业公司诉至法院。[10:02:27]
- [主持人]:原告王鸿祥诉称,2008年初,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24355元,用来经营体育用品。然而,在2009年1月18日凌晨该房屋无故失火,并殃及相邻个体户屋内商品,致其损失33050元,且该损失已经法院判决后赔付。另,经消防部门将火灾原因认定为起火原因不明。我认为被告所出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不符合建筑消防规定,且未依法在相关部门备案和取得房屋出租许可证,未对出租房屋尽到安全检查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58982元。[10:03:17]
- [主持人]:被告北京燕山多元实业公司辩称,火灾不是我方造成的,我们的出租业符合法律规定,且每年消防科都对房屋进行检查,虽然起火原因没有认定,但起火的部位已经确定,原告在那个部位摆放了一些物品,因此起火与我方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10:03:28]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0:07:08]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0:08:22]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10:08:43]
- [书记员]: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08:59]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鸿祥诉被告北京燕山多元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10:10:34]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10:11:23]
- [原告]:王鸿祥,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10:29:31]
- [被告]:北京燕山多元实业公司,住所地本区燕山工体商业街。法定代表人李敬,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景贵,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燕化公司法律事务室主管,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张海岩,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10:29:52]
- [审判员]: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代理审判员万会兵独任审理,书记员关洁担任法庭记录。[10:30:20]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10:30:47]
- [审判员]: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0:31:13]
- [审判员]: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0:31:38]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31:53]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10:32:12]
- [审判员]:以上宣读内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10:32:3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0:32:49]
- [原告代理人]:2008年元月初,我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每年给付被告房租金24,355余元,经营体育用品。2009年1月18日凌晨2时5分我所租赁的房屋起火,造成租赁屋内的商品及办公用品全部烧毁,损失458,982元。并殃及相邻个体业主商南屋内的部分商品,造成损失33,050元,此损失已被(2009)房民初字第08766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由我赔偿给商南。经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燕山消防监督科,火灾原因认定为起火原因不明,见(燕)公消认(2009)第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为此,我们认为是被告未将合格的房屋租赁给我,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被告负有防火、防盗和安全检查的义务。且对出租的房屋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建筑出租。现被告所出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不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也未依法在相关房屋主观行政部门备案和取得房屋出租许可证。据此。被告未对出租房屋尽到安全检查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法院查明上述事实,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上述损失。[10:33:21]
- [原告代理人]:现在,我们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见损失清单)共计458,9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34:09]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原告代理人]:没有变化。[10:39:1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租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建筑,并且被告每年都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消防局的消防科也对房屋的安全进行检查,造成原告的损失主要是因为房屋的中部分偏东南部起火,与房屋无关,主要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的。[10:39:44]
- [审判员]:原告,你方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细?[ 原告代理人]:见损失清单。最终以评估结果和相关证据来确认原告的损失。[10:40:05]
- [审判员]:起火原因是否认定了?[ 原告代理人]:没有认定,起火原因不明。[10:40:29]
- [审判员]:原告,有无证据提交?[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原告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证明经营的地点情况;证据二、我们申请调取3158号卷宗中的租赁合同,证明双方有租赁关系。证据三、判决书一份,我们已经履行完毕,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证据四、起火原因责任认定书,证明起火原因不明。证据五、3158号裁定书一份,证明我们曾经提起过诉讼。证据六、判决书3份,证明在其他法院有相似的案例。另外,我们申请法院调取3158号卷宗中评估损失报告及相关证据。[10:41:06]
-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调取了相关卷宗,首先出示租赁合同,被告方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租赁合同无异议。[10:41:25]
- [审判员]:出示评估报告书,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评估报告书不认可,它是按照进货价评估的,中间有一些货物已经出售了。[10:41:41]
- [审判员]:评估前双方对财产损失清单有无确认?[ 原告代理人]:确认了。[10:41:52]
- [被告代理人]:没有确认。[10:42:01]
- [审判员]:出示王鸿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0:42:12]
- [审判员]:出示火灾原因认定书,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0:42:24]
- [审判员]:出示(2009)房民初字第0876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和我方没有关系。[10:42:35]
- [审判员]:出示(2010)房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裁定书。[ 被告代理人]:没有意见。[10:42:45]
- [审判员]:出示(2010)一中民终字第12708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意见。[10:43:08]
- [审判员]:除了上述证据外,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代理人]:还有3158号卷宗中的照片。[10:43:18]
- [审判员]:出示照片,被告方有无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照片没有意见。[10:43:29]
- [审判员]:出示商业企业专用发票、送货单。[ 被告代理人]:不予认可。[10:43:43]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0:43:5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证据二、消防安全责任书,证明双方签有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有责任负责所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10:44:22]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方针对上述二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无异议。对消防安全责任书我们有异议,一不是原件,二签字不是我们签的,因此对此不予认可。[10:44:39]
-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原件?[ 被告代理人]:有,出示原件。[10:44:51]
- [审判员]:原告方对原件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签字不是原告本人签的。[10:45:02]
- [审判员]:被告,承租人王鸿祥是谁签的?[ 被告代理人]:是他本人签的。[10:45:14]
-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代理人]:提交房山区燕山建设委员会证明,北京市燕山建筑施工许可证、临时性审批规划通知书、通知4份、燕化工体商业街面积图表,证明我们所出租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10:45:3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丁颖以及照相任务的宋晓明,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1:06:1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