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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某施工公司起诉北京某市政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27:15]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0:27:26]
- [主持人]:北京一市政公司将其承包的丰台区旱河污水截留管工程部分分包给了北京一施工公司,但是施工公司垫付管道材料款并完成全部工程后,市政公司拖欠工程款至今未付清。为此,施工公司将市政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材料款和工程款共计57万余元。[10:27:44]
- [主持人]:施工公司起诉称,2004年初,公司经分包得到了北京一市政公司承包的,丰台区旱河污水截留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施工地在大红门、右安门和马家堡等地,工程总价款110万元。施工中,公司购买管件等材料,替市政公司垫付了材料款近43万余元。工程竣工后,市政公司进行了验收,也接收了工程。在市政公司07年11月最后一次付款之后,至今尚欠工程款共计57万余元。[10:27:51]
- [主持人]:施工公司认为,完成的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多次催要工程款后,市政公司既不进行工程结算,也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公司已经完成了分包的全部工程,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拖欠的全部工程款57万元。[10:27:56]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振宇独任审理。[10:28:10]
- [主持人]:本案主审法官李振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来院工作,2009年任我院助理审判员。[10:28:22]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0:28:2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1:34:21]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1:34:31]
- [原告]:北京某施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蔡某,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正永,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计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钢,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智,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11:35:15]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11:35:23]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施工公司与北京某市政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丰台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振宇独任审理,书记员董丽娟担任法庭记录。[11:41:55]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11:42:06]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11:42:12]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1:42:33]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垫付的主要材料款429393元。事实理由为2004年初,公司经分包得到了北京一市政公司承包的,丰台区旱河污水截留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施工地在大红门、右安门和马家堡等地,工程总价款110万元。施工中,公司购买管件等材料,替市政公司垫付了材料款近43万余元。工程竣工后,市政公司进行了验收,也接收了工程。在市政公司07年11月最后一次付款之后,经核算至今尚欠工程款共计42万余元。[11:44:21]
-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代理人]:对事实不认可。被告承揽的工程分为四个段,其中有三个工程中有劳务部分包给了原告方,当时约定了20万,2004年4月份工程完成,2004年5月份我们组织了验收通过,2005年我们就交给发包方投入使用了。2006年1月25日我们给了原告工程款10万元。[11:45:21]
- [被告代理人]:2006年7月17日双方进行了进一步的约定,扣除原告15000元,由我们替原告编制竣工材料,实际我们欠原告85000元。另外原告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自2006年7月17日之后原告一直没有找过我们,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该驳回其诉求。我们对于570607元不认可。材料款和原告没有关系。[11:45:28]
- [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一、购买管件的票据,管件是由被告垫付的材料款,人工和沙石是由我们提供的。二、2006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明确了旱河工程的三部分是分包给原告的,另外证明,双方没有进行明确的结算,没有对剩余工程款的结算时间进行约定。[11:48:14]
- [审判员]: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三、工程结算书。另外对于被告刚才陈述的给付我方10万工程款的时间有异议,待举证质证后再核实。双方应该有书面合同,但因为时间久了,我没有找到。[11:48:23]
- [审判员吧]: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一、真实性无异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没有进行结算的证明目的,该证据证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协商。[11:49:12]
- [审判员]:继续质证。[ 被告代理人]:三、原告从来没有向我们出示过该结算书。真实性无法确定,原告之前曾起诉过我们,在今年7月份曾起诉过我们,在那次诉讼中原告没有提交过这个结算书。我们之间不是工程分包,而是劳务分包,如果是工程分包,不可能由我们垫付材料款,也不可能定死价格,因为材料的价格变化会比较大。我们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如果是工程分包不可能不签合同的。7月份原告起诉我们的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的。[11:49:34]
-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工程款给付发票。[11:50:07]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支付的金额无异议,但我需要回去核实支付的日期。该发票的真实性认可,但实际付款时间可能晚于发票时间,我回去核实。[11:50:21]
- [审判员]:原告何时开始接的工程?[ 被告代理人]:2004年。[ 原告代理人]:2003年。[11:50:38]
- [审判员]:为何几张管件发货单日期是2003年的?[ 被告代理人]:工程是2004年实施的,材料是我们将工程交给原告时已经买好了的。[ 原告代理人]:工程是2003年下半年到2004年上半年实施的。不是被告事先买好了管件,而是由原告从第三方处买的管件。[11:50:59]
- [审判员]:还有需要补充吗?[ 被告代理人]:我们和材料提供商签订过买卖合同,只是时间长了,可能查不到了,但管件确实是我们买的。[ 原告代理人]:收货人都是原告单位的人。[11:52:3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1:53:26]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代理人]:请求给与一定的时间回去商量。[11:54:09]
- [审判员]: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1:54:36]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1:54:5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李辰和董丽娟。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1:55:13]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5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