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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本案由青浦法院刑庭法官姚丽萍担任审判员,会同人民陪审员陈灏、马念慈进行审理。[09:23:44]
-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27:07]
- [审判长] 说: (敲法槌)现在开庭。 [09:27:38]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职务、住址等?[09:28:55]
- [被告1]:孙友多,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耿棚镇崔家湖村黄庄八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2村28号。[09:29:13]
- [审判长]:被告人,你过去是否受过法律处分?[09:29:27]
- [被告1]:没有。[09:29:50]
- [审判长]:被告人,你这次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09:30:08]
- [被告1]:2010年5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09:30:39]
- [审判长]: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09:31:06]
- [被告1]:收到,2010年9月25日收到。[09:31:22]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职务、住址等?[09:31:53]
- [被告2]:贺成君,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夏庄村77号。[09:32:12]
- [审判长]:被告人,你过去是否受过法律处分?[09:32:27]
- [被告2]:没有。[09:32:53]
- [审判长]:被告人,你这次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09:33:10]
- [被告2]:没有。[09:33:25]
- [审判长]:被告人,你这次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09:33:43]
- [被告2]:2010年5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09:34:02]
- [审判长]: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09:34:20]
- [被告2]:收到。[09:34:50]
- [被告2]:2010年9月25日收到。[09:35:05]
- [审判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由代理审判员姚丽萍、人民陪审员马念慈、陈灏组成合议庭,姚丽萍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漪、金岚担任本庭记录。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朝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依法到庭参加诉讼。[09:35:2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要求申请回避?[09:35:46]
- [被1]:不申请。[ 被2]:不申请。[09:36:1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今天你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你本人可依据事实与法律自行辩护,是否听清?[09:36:29]
- [审判长]:全体诉讼参与人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被告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自己为自己辩护。
三、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9:36:58] - [审判长]:被告人,你听清楚了没有?[09:38:13]
- [被1]:听清了。[ 被2]:听清了。[09:38:3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8:46]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39:05]
-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内容是否听清?[09:39:33]
- [被1]:听清了。[ 被2]:听清了。[09:41:32]
-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指控是否属实?有无出入?[09:41:46]
- [被1]:属实。[ 被2]:属实。[09:42:09]
-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自愿认罪?[09:42:15]
- [被1]:我自愿认罪。[ 被2]:我自愿认罪。[09:42:35]
-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本案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对此审理方式有无异议?[09:42:53]
- [被1]:没有异议。[ 被2]:没有异议。[09:43:12]
- [审判长]:告知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法庭将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此是否听清?[09:43:34]
- [被1]:听清。[ 被2]:听清。[09:43:55]
- [审判长]: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09:44:11]
- [被1]:没有。[ 被2]:没有。[09:44:25]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09:44:38]
- [公诉人]:不再讯问。[09:44:55]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向被告人讯问。[09:45:09]
- [公诉人]:不再讯问。[09:45:3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09:45:48]
-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略)。[09:46:04]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09:46:23]
- [被1]:没有。[ 被2]:没有。[09:46:38]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46:52]
- [公诉人]:出示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发票(略)。[09:47:06]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09:47:24]
- [被1]:没有。[ 被2]:没有。[09:47:4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48:08]
- [公诉人]:出示作案工具照片。[09:48:25]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09:48:42]
- [被1]:没有。[ 被2]:没有。[09:49:03]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49:18]
- [公诉人]:出示清点记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略)[09:49:33]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09:49:52]
- [被1]:没有。[ 被2]:没有。[09:50:1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50:38]
- [公诉人]:出示被告人户籍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司法鉴定意见书(略)。[09:50:49]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09:51:32]
- [被1]:没有。[ 被2]:没有。[09:51:48]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52:10]
-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09:52:24]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需向法庭出示?[09:52:35]
- [被1]:没有。[ 被2]:没有。[09:52:46]
-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检举或揭发情况?[09:52:57]
- [被1]:没有。[ 被2]:没有。[09:53:10]
- [审判长]: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09:53:3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就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发表公诉意见。[09:55:57]
- [公诉人]: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成君因一般违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孙友多判处3-5年有期徒刑 ,对被告人贺成军判处3-4年有期徒刑。[09:56:12]
-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09:56:26]
- [被1]:没有。[ 被2]:没有。[09:56:39]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意见?[09:56:50]
- [公诉人]:没有。[09:57:0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利。被告人可作最后陈述。[09:57:25]
- [被1]:家里条件困难,希望从轻处罚。[ 被2]:没有。[09:57:40]
- [审判长]:下面休庭十分钟,进行合议庭评议,待合议庭评议后对本案将依法当庭做出判决,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对笔录记载上有差错或遗漏的地方可申请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以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按印。[09:58:12]
- [审判长]: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是否听清?[09:58:17]
- [被1]:听清。[ 被2]:听清。[09:58:29]
- [审判长]:现将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还押候审。(法警执行)
(敲法槌)休庭。[09:59:27] - [审判长]:传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到庭。(法警执行)[10:05:19]
- [审判长]:(敲法槌)下面继续开庭。[10:05:35]
- [审判长]: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破坏电力设备一案,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庭核实了全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下面进行宣判:[10:05:56]
-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本案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成君因一般违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贺成君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贺成君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友多认罪态度较好,故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0:06:35]
- [审判长]:一、被告人孙友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贺成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作案工具撬棒1根、梅花扳手、自制钩子、三叉扳手、裁纸刀各1把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市路灯管理中心。[10:06:46] - [审判长]:被告人,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被告人听清了吗?[10:06:57]
- [被1]:听清了。[ 被2]:听清了。[10:07:10]
- [审判长]:下面将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带下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孙友多、贺成君带下法庭)[10:07:23] - [审判长]:(敲法槌)闭庭。[10:07:36]
- [主持人]: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关注!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3: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