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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15:14:50]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欢迎大家参与蚌埠中院庭审直播。[15:15:12]
- [主持人]:本网和中国法院网今天同步图文直播的是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的二审公开开庭。[15:17:07]
- [主持人]: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审原告诉称,2007年11月其应被告周某的要求为被告物资回收公司和周某垫付26.5万元。2008年5月7日,其与周某结算,周将所有垫付的费用出具一份收据。之后,其向周某催要时,周说此款是入股其公司的注册资金。2008年9月15日,其找周某要款,周授权其变卖汽车抵偿73087元,仍欠191913元。其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双方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协议无效;2.被告支付191913元及利息,利率按1分计算;3.被告物资回收公司、周某与刘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中,准许原告申请,追加田某和张某为被告并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周某给付原告出资款77561.15元;2.被告田某给付原告出资款49382.6元;3.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出资款15595.65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以及被告周某、田某、张某均不服,分别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15:17:39] - [主持人]:马上就要开庭,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15:17:57]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书记员韦艳丽开始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15:18:54]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不遵守法庭秩序、又不听劝告,本庭将勒令退出;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他人讲话,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到庭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四、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宣告判决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起立,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本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书记员:请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到庭,可以开庭。[15:19:4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书记员韦艳丽开始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虎,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建平,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无为县人民法院干部,住安徽省无为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宝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
法定代表人:周天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永谭,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天友,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宝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上诉人:刘玉兰(系周天友之妻),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范永谭,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铁城,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上诉人:张从忠,男,194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长青新村。[15:28:29] - [审判长]:请问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15:28:45]
- [上诉人]:无异议。[15:28:56]
- [被上诉人]:无异议。[15:29:08]
- [审判长]:到庭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属实,可以参加诉讼。[15:29:2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谢志光,李丰年,白峰三人组成,由是这个担任审判长,白峰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韦艳丽担任法庭记录。[15:29:5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上诉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作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15:30:06]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听清?[15:30:15]
- [上诉人]:听清了。[15:30:27]
- [被上诉人]:听清了。[15:30:3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15:30:54]
- [上诉人]:不申请。[15:31:07]
- [被上诉人]:不申请。[15:31:17]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15:31:47]
- [主审法官]:上诉人宣读上诉状。[15:32:20]
- [黄建平]:王虎不是宝丰公司的股东,宝丰公司是一人公司,在他们签协议之前就已经成立,一审认定协议成立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5:36:15]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宝丰公司答辩。[15:44:08]
- [范永谭]:一、宝丰公司认为上诉人王虎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周天友在2007年的九十月份,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周天友、田铁成等筹建组成一家物资回收公司,2007.12,周天友设立了一家独资公司即宝丰公司,宝丰公司成立后和成立前本案的上诉人始终上周天友、张、田在蚌埠组建公司进行了半年之久的组建流动。2008.2,田铁成、周天友、张和上诉人王虎签订了一份协议,是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王虎是宝丰公司的股东,认为这份协议是内部协议。宝丰公司一审时多次提到这份协议能说明一个事实,四个人在宝丰物资回收公司的平台进行经营,所以签订了这部分协议。这份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宝丰公司认为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二、关于刘玉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刘玉兰和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所以上诉人请求刘玉兰和周天友连带偿还无法律依据。三、关于上诉人的出资款应当如何来分担。宝丰公司认为四个人合伙进行经营,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和偿还。[15:52:27]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周天友答辩。[15:52:47]
- [范永谭]:同宝丰公司答辩意见一致[15:53:00]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刘玉兰答辩。[15:53:16]
- [范永谭]:同宝丰公司答辩意见一致。本案和刘玉兰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驳回对刘玉兰的诉讼请求。[15:53:34]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田铁城答辩。[15:53:53]
- [田铁城]:一、周、田、王、张在2008.2.21日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仅与四股东拟设立的公司相关。二、王虎与一人公司的出资和收款纠纷,与田铁成无关。三、一人公司与四股东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公司。一人公司不存在隐名股东。[15:54:24]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张从忠答辩。[15:54:49]
- [张从忠]:我是周天友找去办事,一开始并没有说股东的事,2008.2月成立公司,从2007年租房、办营业执照,都是我办的,一直也没有给我工资。绝大部分时间我都在公司,本来约定每月给我2200元工资,但一直到最后都没有给我。希望判决的时候考虑我的工资。[15:57:23]
- [主审法官]:上诉人周天友宣读上诉状。[15:57:55]
- [范永谭]:投资协议是有效的,公司没有能够按协议设立,投资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合伙资产尚未清算,所以不能主张退还投资款。[15:59:08]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王虎答辩[15:59:39]
- [黄建平]:不同意周天友的上诉意见。一、宝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合伙,这个不但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周天友应为一人公司向王虎所借的钱、王虎为其垫付的费用是周天友个人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16:00:00]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刘玉兰对周天友的上诉理由有何意见?[16:00:36]
- [范永谭]:没有意见。[16:00:47]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宝丰公司对周天友的上诉理由有何意见?[16:01:04]
- [范永谭]:没有意见。[16:01:12]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张从忠答辩。[16:01:35]
- [张从忠]:没有意见。[16:01:45]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田铁城答辩。[16:06:28]
- [田铁城]:我确实都不知道王虎给周天友多少钱,让我拿五十万,我都没有一分钱。周天友说给我工资,后来没有给我工资,我在宝丰公司没有股东的行为,所以我不能承担这个责任。 钱怎么花的,怎么用的我都不知道。[16:06:44]
- [主审法官]:上诉人田铁城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16:07:04]
- [田铁城]:一、周、田、王、张在2008.2.21日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仅与四股东拟设立的公司相关。二、王虎的出资与一人公司的收款纠纷与田铁成无关。三、一人公司与四股东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公司。一人公司不存在隐名股东。[16:07:49]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王虎答辩。[16:10:30]
- [黄建平]:一、田铁城对债务主体上认识有误,债务应该产生于王虎和周天友之间,因为一人公司是周天友独立成立的。一审的证据也显示公司设立费用由设立人承担,不是由一人公司设立了公司,债务应当于周天友承担,而不是周天友设立的一人公司承担。[16:21:29]
- [主审法官]:宝丰公司答辩。[16:21:53]
- [范永谭]:田铁城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四个人签订协议以后所形成的债务,应当由上诉人和三个被上诉人之间进行承担,而田铁城浊淆两个公司。虽然从文字上能看到组建宝丰公司,但事实是其它三个人不是宝丰公司的股东,而是利用宝丰公司的平台经营,形成的债务当然由四个人来进行承担。田铁城认为这笔债务应当由宝丰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为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然有事实上有关系,但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宝丰公司不应承担合伙期间形成的债务。[16:22:03]
- [主审法官]:周天友发表答辩意见。[16:22:21]
- [范永谭]:同宝丰公司答辩意见一致。[16:22:34]
- [主审法官]:刘玉兰发表答辩意见。[16:23:38]
- [范永谭]:同宝丰公司意见一致。[16:23:46]
- [主审法官]:张从忠发表答辩意见。[16:25:56]
- [张从忠]:我没有什么意见。[16:26:08]
- [主审法官]:通过各方上诉人陈述的上诉理由及答辩,原审法院认定的案由是出资款纠纷,上诉人王虎认为是借款或是垫付纠纷,上诉人王虎认为双方是合伙关系。上诉人田铁城认为周天友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周田王张四人设立的公司是不同的公司。[16:27:21]
- [主审法官]:王虎,你认为26.5万元是向周天友垫付的费用,有哪些证据?[16:27:42]
- [黄建平]:证据:收据,(蚌山区法院285号卷P27)。证明:26.5万元是王虎前期开办公司费用。但王虎前期没有开办企业,而是周天友开办公司。钱是平时借款和垫款的混合,王虎一审时提供了相应的借条和收条,虽然不是原件,但是说明了一个事实,钱是王虎为周天友垫付或借的,因为不可能有原件,原件交给了周天友。虽然是公司开的收据,但等同于周天友的欠据。[16:27:58]
- [主审法官]:收据上面为什么有“介入公司股份”?是谁的股份?[16:28:29]
- [黄建平]:应该说股份或资产都是周天友的,他为了扩大自己的股份,才这样写的。[16:28:43]
- [主审法官]:2009禹民二初字第0195号卷,P32-39,上诉人王虎的代理人,你看是不是你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原件或复印件?[16:28:57]
- [黄建平]:是的。[16:29:08]
- [主审法官]:但上面并没有周天友出具的借条。[16:29:23]
- [黄建平]:张从忠出具收条行为代表周天友的职务行为。[16:29:38]
- [主审法官]:但张从忠出具的数额远远少于26.5万元。[16:29:54]
- [黄建平]:就是提供了部分。[16:30:09]
- [主审法官]:周天友代理人对刚才提到的收据及借条,是否认可?[16:30:22]
- [范永谭]:对2008.5.7出具的26.5万元收据真实性予以认可。[16:30:44]
- [主审法官]:2009禹民二初字第0195号卷,P32-39,上诉人王虎提供的证据,你们是否看一下,是否认可?[16:31:02]
- [范永谭]:不看,不认可。[16:32:04]
- [主审法官]:张从忠,2009禹民二初字第0195号卷,P32-39,上诉人王虎提供的证据,(详述每个收条内容),这些收条是否是你写的?[16:32:20]
- [张从忠]:是的。[16:33:00]
- [主审法官]:田铁城,P36页,借条是否是你出具的?[16:33:18]
- [田铁城]:是的,是我出具的,我已经还过了。[16:33:30]
- [主审法官]:2.11,你出具给王虎的借条,你看一下,是不是你本人出具的?你查看一下。[16:33:45]
- [田铁城]:是我写的。对真实性没有异议。[16:33:57]
- [主审法官]:王虎,你们四方所签订的协议,2008.2.21由周田王张四人签订的若干事项协议(蚌山285号卷P41),这家公司与周天友设立的一人公司即宝丰回收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16:40:15]
- [黄建平]:是两码事。[16:40:27]
- [主审法官]:你作为当事人之一,你参与发起人之一,你应该知道公司已经设立,已经核发了营业执照。为什么两公司名称要一致呢?什么用意?[16:40:39]
- [黄建平]:具体什么原因呢,他也没说,我不知道。但两公司应该是两码事。[16:40:51]
- [主审法官]:周天友回答这个问题。[16:41:02]
- [范永谭]:2007.10月四个人要准备成立这个公司,因周天友哥哥周天保是大公司老板,想用这个身份做物资回收生意,所以个人先成立这个公司,后来四个人利用这个公司平台进行经营,当时是这个想法。[16:41:16]
- [主审法官]:田铁成针对这个问题回答一下。[16:41:28]
- [田铁城]:这个公司与周天友一人公司是两码事,都是周天友自己说的,我们没有任何权利。让我出50万,我没有钱。[16:41:40]
- [主审法官]:协议上,你自己签字了,协议约定欠出50万,你为什么签字。[16:45:47]
- [田铁城]:一开始我想借钱,想卖房子。[16:46:00]
- [主审法官]:卖房子的钱,有没有放到公司?[16:46:12]
- [田铁城]:都陪周天友玩掉了。一人公司我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情况。[16:46:30]
- [主审法官]:张从忠对刚才法庭的提问进行回答。[16:46:42]
- [张从忠]:宝丰公司先是2007.11四个人要组建这个公司,后来周天友突然通知他要一个人成立公司。[16:46:54]
- [主审法官]:但协议是在一人公司设立以后签订的?[16:47:05]
- [张从忠]:一开始是大家酝酿好的。[16:47:16]
- [主审法官]:上诉人王虎,你在上诉状中陈述协议仅是框架性的文件,按协议16条约定每年修订一次,为什么每年都要修订一次?[16:47:31]
- [黄建平]:真实的意思,只有当事人心里清楚。[16:47:46]
- [主审法官]:周天友回答这个问题。[16:48:00]
- [范永谭]:根据合伙期间的经营,可能需要的资本越来越来,可能要增加资本金,要根据情况每年修订一次。[16:48:14]
- [主审法官]:田铁城回答这个问题。[16:48:26]
- [田铁城]:我当时很不重视,我当时考虑我没有钱,我当时要想起来不就作废掉了吗。[16:50:23]
- [主审法官]:张从忠回答这个问题。[16:51:04]
- [张从忠]:我考虑在一年的经营下来,无论盈亏,都有可能,这个需要修订。[16:51:17]
- [主审法官]:本案蚌山区法院285号卷P28,上诉人王虎一审时提供的2007年徽商银行进帐单,原件在哪?[16:51:29]
- [黄建平]:在徽商银行。[16:51:39]
- [主审法官]:王虎提供这一份复印件是想证明周天友在设立公司时在验资以后将出资款118万元又转回个人帐户,以证明他个人抽逃资金,是不是?[16:51:50]
- [黄建平]:是的。[16:52:05]
- [主审法官]:周天友对进帐单的真实性有没有异议?[16:53:20]
- [范永谭]:没有异议。[16:53:34]
- [主审法官]:当时为什么在验资以后将出资款118万元从宝丰公司又转回周天友个人帐户?[16:54:04]
- [范永谭]:这笔转帐是张从忠经办的,他比较清楚。[16:54:16]
- [主审法官]:张从忠能不能回答这个问题,你在宝丰公司担任什么工作?[16:54:29]
- [张从忠]:财务钱我不管,帐是我记的。这是由我经办的,转款是事实。[16:54:41]
- [主审法官]:当时为什么在验资以后将出资款118万元从宝丰公司又转回周天友个人帐户?[16:54:52]
- [张从忠]:周天友讲当时注册资金不够,是借的钱,验过以后又将钱转入个人帐户。[16:55:06]
- [主审法官]:钱全部转走了。[16:55:18]
- [张从忠]:周天友要求这样做。[16:55:29]
- [主审法官]:周天友,你们在一审庭审时陈述王虎的26.5万元是用于合伙企业的注资,合伙企业是对哪个公司?[17:02:06]
- [范永谭]:是用于合伙经营的股份。[17:02:19]
- [主审法官]:周天友,按照四个签订的协议,确认周天友不出资,田铁城和王虎各出50万元,你们认为是合伙经营,利用宝丰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你们也回答了118万元又转回了个人帐户,就周天友设立的个人公司而言,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问题?[17:02:34]
- [范永谭]::不存在。不属于抽逃注册资金问题,因为可能存在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混用的情形。118万元和四个人成立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有他们的钱。[17:02:48]
- [主审法官]:根据协议约定,王虎负责财务工作,上诉人王虎出资26.5万元,按王虎陈述是为周天友设立宝丰公司垫付的款项,是不是?[17:03:02]
- [黄建平]:是的。[17:03:12]
- [主审法官]:26.5万元怎么用的?[17:03:24]
- [黄建平]:周天友怎么安排,怎么用的。[17:03:36]
- [主审法官]:按协议约定,王虎负责财务工作,是哪个公司的财务?[17:03:47]
- [黄建平]:协议中的公司,也就是四个人的公司。[17:03:59]
- [主审法官]:公司有没有设立?[17:04:10]
- [黄建平]:纯粹是协议。[17:04:21]
- [主审法官]:按你的陈述,王虎负责的是四人公司,不是一人公司宝丰公司。你们的陈述很矛盾。如果按你们的说法,四个人成立的公司能在工商部分得到核准吗?[17:04:32]
- [黄建平]:不可能。[17:06:11]
- [主审法官]:那王虎负责哪个公司的财务工作?你作为代理人能不能回答清楚这个问题?[17:06:29]
- [黄建平]:和张铁城一样,给周天友跑跑腿、记记帐。[17:06:44]
- [主审法官]:周天友回答:王虎负责哪个公司的财务?[17:06:57]
- [范永谭]:王虎在公司组建前已经负责财务。[17:07:14]
- [主审法官]:是不是周天友一人公司的财务?[17:07:36]
- [范永谭]:不是。是协议签订以后四人经营情况。[17:07:49]
- [主审法官]:还有一本帐?[17:08:00]
- [范永谭]:就这一本帐。[17:08:09]
- [主审法官]:指的是哪一个财务?[17:08:21]
- [范永谭]:不是宝丰公司的财务,而是四人经营的财务。[17:08:31]
- [主审法官]:你们陈述是利用宝丰公司平台进行经营,你们又不承认王虎负责的不是宝丰公司的财务。这不是很矛盾吗。[17:08:43]
- [范永谭]:张从忠可以回答清楚。[17:08:54]
- [张从忠]:实际就是宝丰公司财务。[17:09:06]
- [主审法官]:是不是周天友设立的一人公司的财务?[17:09:21]
- [张从忠]:是的。[17:09:31]
- [主审法官]:田铁城,王虎负责哪个公司财务?[17:09:41]
- [田铁城]:是负责周天友设立的一人公司的财务。[17:09:52]
- [主审法官]:按四人协议约定,你已经明确回答王虎负责的是周天友设立的一人公司的财务。在法庭调查开始时,你们这一方上诉理由及答辩多次强调,周天友设立的公司与四人公司不是一回事。那么,王虎负责财务的约定,是在你与周天友、张从忠、王虎之间进行的约定?[17:10:51]
- [田铁城]:不是。周天友就是骗王虎的钱。[17:11:01]
- [主审法官]:王虎到蚌埠投资,是不是你介绍的?[17:11:12]
- [田铁城]:是的,我也受骗了。[17:11:23]
- [主审法官]:你怎么与周天友相识的?[17:11:35]
- [田铁城]:通过一个朋友介绍的,后来听周天友说他哥哥在蚌埠做公司,王虎就是做废品的。[17:11:45]
- [主审法官]:王虎,有没有问题问对方?[17:11:56]
- [黄建平]:问张从忠,当时是不是约定给王虎和张从忠、田铁城发工资,周天友不拿工资?[17:12:06]
- [张从忠]:是的。[17:12:17]
- [主审法官]:周天友有没有问题要对方回答?[17:13:07]
- [范永谭]:没有。[17:13:19]
- [主审法官]:田铁城有没有问题要对方回答?[17:13:31]
- [田铁城]:有。问张从忠:在协议书签订以后,我就不干了,我把协议还给周天友,讲作废了,有没有这个事情?[17:13:42]
- [张从忠]:有这个事。[17:13:53]
- [主审法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针对案件性质是借款关系还是合伙关系,还是一人公司与四人公司各自独立的关系进行辩论。首先由王虎发表辩论意见。[17:14:05]
- [黄建平]:一、周天友成立的宝丰公司是他一个人的公司,与田王张没有关系。二、即使按照周天友代理人说的2008.2.11签订协议以后借用一人公司进行经营,但是按照周天友代理人说的,并没有开展业务,也没有亏损,那么,周天友也应当向王虎承担债务,因为平台是他一个人的,搭建平台的费用不能让王虎一人承担,搭建平台的费用就当是周天友个人。二、刘玉兰和周天友是夫妻,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能因为刘玉兰不知道这回事,没有共同经营就不承担债务。[17:26:26]
- [主审法官]:恢复法庭调查。[17:26:38]
- [主审法官]:宝丰公司代理人回答,宝丰公司近两年是否进行年审?[17:26:48]
- [范永谭]:2009年被工商营业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7:27:00]
- [主审法官]:被吊销后,有没有进行清算?[17:27:16]
- [主审法官]:周天友代理人回答:四个人合伙关系成立后,经营了几笔业务?有没有亏损?[17:27:30]
- [范永谭]:有两三笔业务,有亏损,有车、买办公用品、租房子。[17:27:41]
- [主审法官]:四个人什么时候散伙的?[17:27:54]
- [范永谭]:到现在都没有算过。[17:28:06]
- [黄建平]:我们不予认可,讲到有经营是不成立的。因为他们一审答辩时讲过没有经营活动。[17:28:30]
- [主审法官]:恢复法庭辩论。周天友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7:28:41]
- [范永谭]: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一审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二、本案争议焦点是四人之间是合伙经营还是两个公司。通过法庭调查,实际就是一个公司。因为周天友特殊的身份,组建了一人公司更有利于业务的开展,四个人后来进行经营,后来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对四个人持有的利润分配、持有、亏损的比例都进行了约定,是四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协议是无效的协议,因为与法庭并不相抵触。三、田铁城答辩讲一人公司和四人公司的问题,因为不存在四个公司的问题,就根据四个签订的协议书履行义务,而田铁城没有履行义务,没有出资,王虎出资不到位,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只有散伙。王虎投入到公司的钱应按有关事项的协议进行亏损的承担。而周天友在这份协议里并没有出资,以其独有的社会资源进行出资,不应承担责任。[17:28:53]
- [主审法官]:田铁城发表辩论意见。[17:29:03]
- [田铁城]:为方便陈述,所谓四股东公司仅指周田王张拟设立的公司。不管该公司是否成立,都不妨碍这种称谓。一、四人协议不是关于周田王张来合伙经营股东公司的协议。本案在诉讼中没有哪个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周田王张合伙经营了以股东经营的事实。一审诉讼中,王虎并未向请求田铁城给付出资款,原审法院判决田铁城给王虎出资款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此应予纠正。二、周田王张四人协议无效。协议约定周天友和张从忠暂不出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这是导致协议无效的原因。三、周田王张关于发起组建宝丰公司的协议,仅凭协议的话,就可断定,一人公司与四人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公司。尽管事后中止了四人公司的成立,如果要说四人2008.2.11签订的协议与周天友设立的一人公司是同一公司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错误的,说不通的。所以周田王张与一人公司不相干。不能依据此协议与四人公司无关的一人公司的债务来处理本案。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支持田铁城上诉请求。[17:34:33]
- [主审法官]:宝丰公司发表辩论意见。[17:34:45]
- [范永谭]:两个公司是各自独立的问题不存在,公司设立前发生的事情,法律规定要进行清楚。四个人有这个协议,都应该进行清算。[17:35:00]
- [主审法官]:刘玉兰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7:35:13]
- [范永谭]:关于王虎提到是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协议签订是四个人签订的,周天友在外面进行经营是周天友个人的行为,不应当是夫妻共同的行为。而不能形成刘玉兰的债务。而且刘玉兰和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17:35:25]
- [主审法官]:张从忠发表辩论意见。[17:35:36]
- [张从忠]:一审法院判决有些草率。公司要分清对错来进行分担,按比例分担是不妥当的。[17:40:03]
- [主审法官]:各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17:40:29]
- [黄建平]:认为协议是内部协议就不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的。[17:40:43]
- [范永谭]:没有意见。[17:40:59]
- [田铁城]:清算与否与我无关。因为我早已就声明作废。王虎清算是他俩的事情。我要求法院实事求是地讲。如果是我花了钱,我还钱,但我没有花钱。[17:41:17]
- [主审法官]: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17:41:28]
- [黄建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我方上诉请求。[17:41:39]
- [范永谭]:请求驳回王虎的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7:41:56]
- [田铁城]:请求支持田铁城的上诉请求。[17:42:07]
- [范永谭]:请求驳回王虎和田铁城的上诉请求。[17:42:19]
- [范永谭]:请求驳回王虎和田铁城的上诉请求。[17:42:28]
- [张从忠]:我没有什么要说的。[17:42:39]
- [主审法官]:庭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17:43:05]
- [主审法官]:闭庭。请双方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17:43:13]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17:43:23]
- [主持人]: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民三庭、办公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直播员王亚群、书记员韦艳丽、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17:43:40]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7:4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