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外景

本案审判长崇仪梅法官

本案主审法官王瑞青

人民陪审员徐绍红参与案件审理

本案合议庭

本案公诉人

本案被告人

本案辩护人

旁听群众

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当庭宣判
9月28日,直播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审理一起“网游装备被盗引发的伤害”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程健,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09:24:09]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故意伤害案,欢迎大家关注。
    [09:24:45]
  • [主持人]:
    案情介绍:2010年5月4日晚,高后明在本市大庆三路汪伟经营的“瀚城”网吧上网时,因所玩网游的帐号“装备”被盗,向网吧提出赔偿要求遭拒后,将网吧玻璃门砸坏。发生纠纷后,双方经大庆派出所调解,由高后明负责赔付安装大门。2010年5月8日晚,高后明到该网吧,将网吧内正在上网的人员轰走,并拉闭网吧电闸。5月10日晚11时许,高后明再次到该网吧,将上网人员轰走,并留下电话号码,约汪伟到大庆花园见面商谈。双方见面后,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汪伟用拳头将高后明鼻部及眼部打伤。高后明随后报警,汪伟被带至大庆派出所。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后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25:23]
  • [主持人]:
    现在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崇仪梅、审判员王瑞青、人民陪审员徐绍红,由审判员崇仪梅担任本案的审判长。
    [09:26:08]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请大家和我一起走进法庭。
    [09:27:0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审判区;
    2、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审判人员可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7、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28:13]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宣布开庭。传被告人汪伟到庭。
    [09:29:10]
  • [审判长]: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伟故意伤害一案。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公诉案件。
    [09:29:27]
  • [审判长]:
    现在查明被告人的身份。被告人汪伟,陈述你的身份。
    [09:29:48]
  • [被告人汪伟]:
    汪伟,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7503171218,汉族,中技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299号金厦苑3栋4单元10号。
    [09:30:07]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何种处分、什么时间处分的?
    [09:30:31]
  • [被告人汪伟]:
    2005年1月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2008年4月刑满释放。
    [09:30:47]
  • [审判长]:
    这次何时因何问题被刑事拘留?
    [09:31:04]
  • [被告人汪伟]: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
    [09:31:27]
  • [审判长]:
    何时被执行逮捕?
    [09:31:43]
  • [被告人汪伟]:
    2010年6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09:31:58]
  • [审判长]:
    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是否超过十日?
    [09:32:14]
  • [被告人汪伟]:
    收到,已超过10日。
    [09:32:3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已经超过十日,说明今天的庭审符合法律规定。
    [09:32:5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庭由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崇仪梅担任审判长,并与审判员王瑞青、人民陪审员徐绍红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丁强担任法庭记录。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宗权、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吕木素到庭参加诉讼。
    [09:33:0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八十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回避权、调取证据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申请补正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09:33:19]
  • [被告人汪伟]:
    听清楚了。
    [09:33:40]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09:33:56]
  • [被告人汪伟]:
    不申请回避。
    [09:34:13]
  • [审判长]: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34:38]
  • [公诉人]: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蚌禹检刑诉[2010]98号
    被告人汪伟,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7503171218,汉族,中技文化,个体经营网吧,住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299号金厦苑3栋4单元10号,2005年1月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2008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蚌埠市禹会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5月4日晚,高后明在本市大庆三路汪伟经营的“瀚城”网吧上网时,因所玩网游的账号“装备”被盗,向网吧提出赔偿要求遭拒后,将网吧玻璃门砸坏。发生纠纷后,双方经大庆派出所调解,后高后明负责赔付安装大门。2010年5月8日晚,高后明到该网吧,将网吧内正在上网的人员轰走,并拉闭网吧电闸。5月10日晚11时许,高后明再次到网吧,将上网人员轰走,并留下电话号码,约汪伟到大庆花园见面商谈。双方见面后,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汪伟用拳头将高后明鼻部及眼部打伤。高后明随后报警,汪伟被带至大庆派出所。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后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汪伟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高后明的陈述;3证人王芳、朱凤侠、刘凯、任宗燕等人证言;4、案件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罪犯出监鉴定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情况说明、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宗权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汪伟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3、《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意见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09:35:12]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09:36:23]
  • [被告人汪伟]:
    听清了,一致。
    [09:36:39]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09:36:55]
  • [被告人汪伟]:
    没有异议。
    [09:37:10]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发言。
    [09:37:25]
  • [公诉人]:
    被告人汪伟对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已向贵院提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意见书》,建议对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进行审理,请法庭裁定。
    [09:37:41]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现在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首先,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其次,法庭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09:38:04]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否明白?是否同意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汪伟的辩护人是否同意?
    [09:38:17]
  • [被告人汪伟]:
    明白,同意。
    [09:38:35]
  • [辩护人]:
    同意。
    [09:38:51]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汪伟自愿认罪,法院当庭征询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告知被告人相关的法律后果,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那么在具体的审判环节,将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09:39:09]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汪伟讯问。
    [09:39:31]
  • [公诉人]:
    你为何会和被害人发生纠纷?
    [09:39:48]
  • [被告人汪伟]:
    因为他去我店里闹事。
    [09:40:06]
  • [公诉人]:
    你如何实施伤害行为的?
    [09:40:54]
  • [被告人汪伟]:
    那天我在家,接到店里电话,说高后明又到我店里闹事,后高后明留下了电话号码,我与其联系在大庆花园见面后言语不合,起了争执。
    [09:41:13]
  • [公诉人]:
    你一个人去的?
    [09:41:41]
  • [被告人汪伟]:
    刘凯也去了。
    [09:42:02]
  • [公诉人]:
    你有无带东西去?
    [09:42:19]
  • [被告人汪伟]:
    没有。
    [09:42:33]
  • [公诉人]:
    再详细说一下具体过程。
    [09:42:50]
  • [被告人汪伟]:
    他挥拳打我,没有打到我,我就挥拳打了他,打到他两下。
    [09:43:07]
  • [公诉人]:
    你实施伤害行为后的态度和表现?
    [09:43:26]
  • [被告人汪伟]:
    后他被送到医院,我就去医院送钱,事后与他协商,没有协商好。后我家里人与其协商,给了他三万元。
    [09:43:42]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对汪伟发问。
    [09:44:05]
  • [辩护人]:
    被告人汪伟,你和高后明之前是否认识?事前有无矛盾?
    [09:44:22]
  • [被告人汪伟]:
    认识。没有。
    [09:48:17]
  • [辩护人]:
    高后明一共到你网吧闹过几次?
    [09:48:33]
  • [被告人汪伟]:
    三次。
    [09:48:54]
  • [辩护人]:
    你是否向公安部门反映过?
    [09:49:10]
  • [被告人汪伟]:
    前两次我通过大庆派出所调解,但他不同意调解。
    [09:49:28]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你现就下列问题逐一回答法庭的讯问。
    [09:49:50]
  • [审判员]:
    你向公安机关反应后,公安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09:50:05]
  • [被告人汪伟]:
    派出所调解,让他赔偿我的门,但隔了两天他又去了。后又经调解,但未起效果。
    [09:50:24]
  • [审判员]:
    当时高后明是否喝了酒?
    [09:50:43]
  • [被告人汪伟]:
    没有在意,好象喝了。
    [09:51:04]
  • [审判员]:
    你用何种方式殴打高后明的?
    [09:51:21]
  • [被告人汪伟]:
    用拳头打。
    [09:51:42]
  • [审判员]:
    你打在高后明何部位?
    [09:52:03]
  • [被告人汪伟]:
    脸上。
    [09:52:27]
  • [审判员]:
    当时高后明鼻子和面部是否流血了?
    [09:52:44]
  • [被告人汪伟]:
    没有。
    [09:53:00]
  • [审判员]:
    你是如何归案的?
    [09:53:19]
  • [被告人汪伟]:
    后来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就过去了,后我就被拘留了。
    [09:53:3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当庭举证、质证以及认证。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定罪事实部分的证据进行当庭举证。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做出说明。
    [09:54:02]
  • [公诉人]:
    现在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关于被告人汪伟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部分,证据分组向法庭出示。
    第一组证据: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
    1、被害人高后明报案材料,见侦查卷宗第31页。
    陈述了2010年5月10日晚上被汪伟殴打的情况,请求司法机关处理。
    2、被害人高后明陈述,见侦查卷宗第32~38页。
    证实高后明在被告人汪伟开设的网吧上网,因高后明所玩网游的账号“装备”被盗,向网吧提出赔偿要求遭拒后,高后明将网吧玻璃门砸坏,后经大庆派出所调解,高后明将网吧玻璃门修好。2010年5月8日晚,高后明又到“瀚城”网吧要钱未成,将网吧内正在上网的人员轰走,并拉闭网吧电闸。5月10日23时许,高后明喝过酒再次到“瀚城”网吧,将上网人员轰走,并留下电话号码,约汪伟见面商谈。后两人在大庆花园见面后发生争执,汪伟用拳头将高后明鼻部及眼部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的事实。
    [09:54:32]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对公诉人出具的该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
    [09:54:54]
  • [被告人汪伟]:
    有异议,5月10日晚被打的经过不属实。
    [09:55:13]
  • [辩护人]:
    没有异议。但补充说明,被害人多次去网吧闹事,且最后一次喝了酒,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09:55:29]
  • [公诉人]:
    本院的指控没有采纳被害人陈述。
    [09:55:4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6:11]
  • [公诉人]: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09:56:27]
  • [公诉人]:
    被告人汪伟供述与辩解,见侦查卷宗第13~30页。
    证实2010年5月4日晚,高后明在汪伟经营的“瀚城”网吧上网时,因所玩网游的账
    号被盗,向汪伟提出赔偿要求遭拒后,高后明将网吧玻璃门砸坏,后经大庆派出所调解,高后明负责赔付安装大门。2010年5月8日晚,高后明到“瀚城”网吧,将网吧内正在上网的人员轰走,并拉闭网吧电闸。5月10日23时许,高后明再次到“瀚城”网吧,将上网人员轰走,并留下电话号码,约汪伟到大庆花园见面商谈。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汪伟用拳头将高后明鼻部及眼部打伤的事实。
    [09:56:46]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对公诉人出具的该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
    [09:57:03]
  • [被告人汪伟]:
    没有。
    [09:57:20]
  • [辩护人]:
    没有。
    [09:57:3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09:57:53]
  • [公诉人]:
    1、证人刘凯证言,见侦查卷宗第39~44页。
    证实2010年5月10日23时在大庆花园,刘凯看到汪伟用拳头打高后明并将其鼻子打淌血的事实。
    2、证人朱凤侠证言,见侦查卷宗第45~47页。
    证实2010年5月10日23时在大庆花园,朱凤侠看到汪伟用拳脚打高后明面部、胸和背部的事实。
    3、证人王芳证言,见侦查卷宗第48~50页。
    证实2010年5月10日23时许高后明到汪伟的网吧并将上网人员轰走的事实。
    [09:58:28]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对公诉人出具的该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
    [09:58:53]
  • [被告人汪伟]:
    没有。
    [09:59:11]
  • [辩护人]:
    没有。
    [09:59:4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0:07]
  • [公诉人]:
    第四组证据:书证和鉴定结论。
    [10:00:33]
  • [公诉人]:
    1、伤情鉴定申请报告和蚌公禹聘字〔2010〕21号,见侦查卷宗第51~52页。
    证实被害人高后明依法申请鉴定以及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依法聘请等事宜的事实。
    2、(蚌)公(法)鉴字〔2010〕001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相关照片,见侦查卷宗第53~57页。
    证实高后明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的事实。
    3、蚌公禹字〔2010〕005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见侦查卷宗第58页。
    证实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害人高后明的事实。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病历,见侦查卷宗第59~74页。
    证实被告人高后明曾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5、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见侦查卷宗第75~76页。
    证实被告人汪伟犯罪时现场位置的事实。
    6、被告人户籍证明,见侦查卷宗第82页。
    证明:被告人汪伟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7、抓获经过,见侦查卷宗第83页。
    证实被告人汪伟经公安机关打电话约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以及当晚被告人汪伟与其家人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
    [10:00:50]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对公诉人出具的该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
    [10:01:08]
  • [被告人汪伟]:
    没有。
    [10:01:22]
  • [辩护人]:
    没有。
    [10:01:3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2:01]
  • [公诉人]:
    第五组证据:相关的法律文书,见侦查卷第1~12页。
    证实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批捕等程序合法的事实。
    [10:02:20]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对公诉人出具的该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
    [10:02:40]
  • [被告人汪伟]:
    没有。
    [10:03:00]
  • [辩护人]:
    没有。
    [10:03:19]
  • [审判长]:
    公诉人就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继续举证。
    [10:03:39]
  • [公诉人]:
    关于犯罪事实和定罪方面的证据举证完毕。
    [10:03:57]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事实,你是否有证明你无罪的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
    [10:04:17]
  • [被告人汪伟]:
    没有。
    [10:04:35]
  • [辩护人]:
    没有。
    [10:04:50]
  • [审判长]:
    下面就量刑事实部分的证据进行当庭举证、质证,与量刑事实有关的证据已经出示的,可不再重复进行。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10:05:17]
  • [公诉人]:
    鉴于公诉人刚才在法庭上就被告人定罪事实部分的证据已提供,其中也涉及到量刑事实部分的证据,故在此就不一一列取。
    1、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见侦查卷宗第79页。
    证实被告人汪伟和被害人高后明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以及被告人汪伟赔偿被害人高后明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
    2、谅解书,见侦查卷宗第80页。
    证实被害人高后明谅解被告人汪伟的事实。
    3、收条,见侦查卷宗第81页。
    证实被害人高后明收到被告人汪伟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
    4、罪犯出监鉴定表,见侦查卷宗第84~87页。
    证实被告人汪伟2008年4月17日从江苏省句容监狱释放的事实。
    5、〔2005〕秦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见侦查卷宗第88~90页。
    证实2005年1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
    6、情况说明(补充材料)。
    证实案发起因是高后明所引起的事实。
    [10:05:36]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你对公诉人出具的量刑事实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
    [10:05:57]
  • [被告人汪伟]:
    没有。
    [10:06:12]
  • [辩护人]:
    没有。
    [10:06:28]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你可以就本案的量刑事实向法庭提交证据,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
    [10:06:47]
  • [被告人汪伟]:
    没有。
    [10:07:13]
  • [辩护人]:
    没有。
    [10:07:32]
  • [审判长]:
    经过征求合议庭成员意见,法庭认为控辩双方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均予以认可,经审查,这些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所证明的事实客观真实,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对这些证据的效力,当庭予以采信。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鉴于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控辩双方就定罪方面进行简要的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相应的公诉意见。
    [10:07:56]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事实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关于本案的定罪方面
    通过前面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举证并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认为,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0:08:36]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你可以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为自己辩护。
    [10:09:09]
  • [被告人汪伟]:
    委托律师辩护。
    [10:09:29]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你可以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为被告人汪伟进行辩护。
    [10:09:51]
  •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国家公诉人:
    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汪伟亲属的委托,指派吕木素律师担任被告人汪伟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汪伟,仔细听取了被告人汪伟的意见,认真研究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在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10:10:21]
  • [审判长]:
    通过刚才的定罪辩论,控辩双方对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已没有异议,关于定罪方面的辩论到此结束。下面进行量刑方面的辩论,控辩双方在发表量刑方面的意见时,应当各自阐述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本案刑罚的适用等问题,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10:10:40]
  • [公诉人]:
    关于量刑等法律适用方面
    一、量刑情节及刑期分析
    被告人高后明具有以下从轻情节:案前,被害人高后明具有严重过错行为;案中,被告人汪伟伤害行为实施时具有激情和义愤因素;案后,被告人汪伟明显具有认罪和悔罪表现,汪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高后明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高后明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本案折中以一年为基准。本案被害人高后明具有明显过错行为,同时被告人汪伟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汪伟可以在有期徒刑刑期以下量刑。
    [10:12:35]
  • [公诉人]:
    二、关于法律适用
    被告人汪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刑满释放,本次又故意伤害犯罪,且时间相隔2年,因此涉及到累犯成立与否的认定问题。被告人汪伟若构成累犯,须本次故意伤害犯罪符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规定。如果被告人具有前科情节,在衡量后罪是否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不能将前科情节纳入后罪量刑评价范围,只有当后罪本身的罪行、情节决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符合累犯条件,否则即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根据被告人汪伟故意伤害罪的刑期分析,被告人汪伟依法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以下刑罚,不符合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规定。
    [10:14:20]
  • [公诉人]:
    综上,公诉人认为:本案可以考虑不认定被告人汪伟构成累犯,对其故意伤害犯罪,可以在有期徒刑以下即在法律规定的拘役、管制幅度内判处刑罚。前罪在最终宣告刑时作为普通前科情节予以考虑。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10:16:30]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合议庭在法定调查之前已就定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你进行了释明,现你就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自己辩护。
    [10:17:32]
  • [被告人汪伟]:
    请求法庭可以对我从轻处罚。
    [10:17:53]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你可以针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为被告人汪伟进行辩护。
    [10:19:31]
  • [辩护人]:
    关于量刑等法律适用方面
    1、本案受害人高后明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本案的发案经过已证实是受害人高后明三番五次地到网吧寻衅滋事,5月4日晚将网吧的玻璃门砸坏,5月8日晚又将网吧上网的人员轰走,并拉掉电闸,虽然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理,高后明仍然于5月10晚第三次到网吧将正在上网的人员轰走,并嚣张的留下电话号码约被告人汪伟到大庆花园见面,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
    2、被告人汪伟自愿认罪。从汪伟的当庭供述和到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来看,汪伟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3、被告人汪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汪伟已经赔偿被害人三万元赔偿金,最大限度弥补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10:20:25]
  • [辩护人]:
    辩护人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受害人的重大过错、被告人汪伟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汪伟判处拘役或者管制。谢谢!
    [10:25:22]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新的量刑意见?
    [10:26:06]
  • [公诉人]:
    请合议庭评议。
    [10:26:26]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有没有新的意见?被告人汪伟的辩护人?
    [10:26:58]
  • [被告人汪伟]:
    没有。
    [10:27:25]
  • [辩护人]:
    没有。
    [10:27:41]
  • [审判长]:
    经过辩论,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都已经阐明,合议庭已经充分听取并记录在案,将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现在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10:28:14]
  • [被告人汪伟]:
    感谢法庭给我最后陈述的机会,我非常后悔,虽然说我将被害人打伤,但事后已积极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10:28:51]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
    [10:30:06]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
    [10:45:04]
  • [审判长]:
    传被告人汪伟到庭。
    [10:45:27]
  • [审判长]:
    现在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宣判。
    [10:45:56]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在蚌埠市禹会区大庆三路经营一家名叫“瀚城”的网吧。被害人高后明经常到“瀚城”网吧上网。2010年5月4日晚,被害人高后明在“瀚城”网吧上网时,称其所玩名为“装备” 的网游账号被盗,向网吧提出赔偿要求遭拒。高后明遂将网吧玻璃门砸坏。发生纠纷后,汪伟和高后明双方经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大庆派出所调解,调解结果是高后明负责赔付安装网吧玻璃大门。2010年5月8日晚,高后明又到“瀚城”网吧要求网吧赔偿损失,再次遭到拒绝。高后明将网吧内正在上网的人员轰走,并拉闭网吧电闸。5月10日23时许,高后明喝过酒再次到“瀚城”网吧,将上网人员轰走,并留下电话号码,约汪伟见面商谈。双方见面后,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汪伟用拳头将高后明鼻部及眼部打伤。高后明随后报警,汪伟被带至大庆派出所。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后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10:46:40]
  • [审判长]:
    另查明,被告人汪伟与被害人高后明达成书面赔偿协议,汪伟赔偿高后明人身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高后明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汪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汪伟供述,被害人高后明陈述及相关报案材料,证人刘凯、朱凤侠和王芳证言,伤情鉴定申请报告和蚌公禹聘字〔2010〕21号,(蚌)公(法)鉴字〔2010〕001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相关照片,蚌公禹字〔2010〕005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病历,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故意伤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罪犯出监鉴定表,〔2005〕秦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伟非法伤害被害人高后明鼻部和眼部并致高后明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伟到案后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高后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高后明人身损失费用人民币三万元,获得高后明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件发生之前,被害人高后明有明显过错行为,对被告人汪伟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汪伟虽然在案发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罪,但是后罪犯罪性质、情节均较轻且被害人存有明显过错行为,同时被告人汪伟与被害人高后明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获得高后明谅解,建议给予被告人汪伟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不宜定累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0:47:03]
  • [审判长]:
    全体起立。
    [10:49:10]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0年10月7日止。)
    请坐下。本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0:49:36]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是否听清?对判决结果是否有意见?是否上诉?
    [10:50:03]
  • [被告人汪伟]:
    不上诉。
    [10:50:28]
  • [审判长]:
    请法警把被告人汪伟带回蚌埠市第二看守所继续羁押。闭庭!
    [10:50: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
    [10:51:22]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