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发言

上海高院研究室主任席建林发言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发言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王红梅发言

参会代表发言

参会代表发言

参会代表发言

参会代表发言

参会代表发言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梁慧星发言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点评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讲话

省高级法院院长刘玉顺作论坛总结
9月26日上午8:3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网上直播(三)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稍后,我们将继续为您直播在四川成都举办的“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
    [08:17:15]
  • [主持人]:
    在昨天的论坛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介绍了审判管理工作和“两权”改革,参与的领导、专家及法院代表先后围绕审判管理及“两权”改革进行了研讨。
    [08:20:19]
  • [主持人]:
    今天,论坛将继续对“两权”改革进行专题研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明国将主持今天的研讨。
    [08:25:31]
  • [主持人]:
    据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浩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等将在今天的论坛上作精彩的专题发言,来自上海、山东等地的法官也将作交流发言。敬请关注!
    [08:35:30]
  • [主持人]: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法官:上午好!今天上午,我们将继续进行对“两权”改革的专题研讨。首先,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作专题发言。
    [08:36:10]
  • [何兵教授]:
    我听了昨天一些法院的经验介绍,我认为法院工作确实做得不错,尤其是成都中院。这些经验值得推广,但我们要考虑怎样提升和推广。我个人认为,如果用审判管理的概念来推广,要慎重。使用审判管理这个概念来推广这些经验会对法官的积极性造成挫伤,让人感觉法官在前面办案,后面一大堆人指手划脚。我们应该以审判服务的概念来推广这些经验。一切的管理就是服务,从院长和其他机构都是为一线法官服务。我们要强化审判服务,规范审判监督,精化审判指导。我们要提规范审判监督,不要放弃这个概念来搞审判管理。昨天很多法院介绍的经验是指导性的,实际上指导也是服务,我提出的概念就是审判服务,其他都在服务的范畴。管理不但挫伤法官积极性,也会在国际交往上受到文化的冲突。总之成都中院的很多做法都是好的,就是科学的发展,如果要往全国推,我个人建议以审判服务的概念推。谢谢大家。
    [08:54:05]
  • [主持人]:
    谢谢何教授的精彩发言。何教授就审判管理如何与审判服务相衔接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作专题发言。
    [08:54:53]
  • [王卫国教授]:
    非常荣幸来参加这个会议,审判管理对我来说也是一个新的领域,在收到邀请后,我也开始收集材料并找人了解情况。如果读了我提交的这个论文,很多人能够了解到我对审判管理不是特别的热情,或者说是采取冷静的态度,或者说是探讨怎么把审判管理做好。
    [09:08:51]
  • [王卫国]:
    我赞成要有审判管理,需要对审判权进行制约,对审判权的制约就是对法官的制约。法官在利用裁判权的时候有可能滥用或者误用权利,原因在于法官的素质。在国外推行法官制,其来源于法官有很高的素质和专业素养,依托于有很好的法官队伍。
    [09:09:04]
  • [王卫国]:
    但是法官队伍的建设需要一个过程,在一定时间内,把办案权交给了法官,而院长和庭长不办案,由于一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导致办案质量过低,甚至办案脱离了法制的范围。可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司法公信力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审判管理的方式来强化对法官的约束,是有一定意义的。但这是否是一个发展的方向?
    我在考虑,审判管理与审判的关系,通俗说就把它叫作领导和法官的关系,有三种:1、好领导与好法官;2、好领导与不好的法官;3、不好的领导和好的法官。在依靠法官的制度,在法官负责的制度下,审判是法官的主导,只要有好的法官,无论领导好不好都能够办好案件。在领导批案的情况下,审判是由领导来主导的,这个时候如果是有了好的领导和好的法官可以保证司法公正,但是有好的领导没有好的法官就无法保证了,在领导主导的情况下,司法公正的成功几率是百分之五十。而有一个好的法官,司法公正的成功率是百分之百。所以制度追求的方向当然是百分之百,最终是要建设好的法官队伍。
    [09:09:38]
  • [王卫国]:
    审判管理的目标在那里?我认为根本目标在于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这可以说司法公信力是检验审判管理效果的标准。审判管理的强度需求和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是一个反比例的关系,司法公信力越低对审判管理需求越高,随着司法公信力越高,对审判管理的需求就相应下降。司法公信力和法官的素质之间存在一个正比例关系,法官的素质越高,司法的公信力越高,反过来,法官的素质越低,司法公信力越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路在于提高法官素质。法官的素质是不同的,司法公信力的情况也是不同的,对审判管理的强度需求也是不一样的。
    [09:09:48]
  • [王卫国]:
    如果审判管理的路子走对了,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断加强,形成一个曲线。当达到了审判队伍和司法公信力的理想状态的时候,可能审判管理要弱化,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责任,赋予法官独立办案的权利。所以,“一五”改革的方向是对的,遇到的瓶颈在于法官素质问题,强化法官素质才是中国司法发展的方向。
    [09:09:59]
  • [主持人]:
    谢谢王教授的精彩发言。在大家都对审判管理改革热情高涨的时候,王教授提醒大家也要有个冷静的态度。下面,有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席建林作交流发言。
    [09:10:19]
  • [席建林]:
    我先谈一下为什么要审判管理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谈审判管理,因为在当前的形势下,这是提高审判权效率的科学选择;其次,目前法官的素质是需要提高的,但是另外一方面,法官的能力也是受到限制的,因为现在新类型的案件是很多的,很多纠纷只是法官在处理的时候敏感的感觉到处理的难度,而立法的滞后性,个体法官的资源调配的有限性,需要集合全院的力量。管理也即服务。
    [09:11:53]
  • [席建林]:
    第三,社会对司法的容忍度很低。我们必须注意司法的公信力。一个案件,不同的专家,不同的法官都有不同的认识,这需要审判管理来统一。
    [09:12:26]
  • [席建林]:
    第四,不管审判管理是否重要,该管理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如何提高管理的效果,通过这样的研讨,目的是重视和提高管理的效果。这也是上海法院一直重视审判管理的原因。
    [09:13:02]
  • [席建林]:
    我要谈的第二个问题是“是什么”的问题。所谓审判管理,我个人认为,管理的客体不是法官,而是审判权,目的是使审判权规范、高效的行使。但是问题来了,审判权是独立的,是司法的固然价值,如果强化审判管理,是否会淡化审判权?
    [09:13:45]
  • [席建林]:
    王胜俊院长认为,审判管理是服务审判的。我认为,审判管理有三难,第一难是内容广泛,第二难是主体多元,主体的多元导致审判管理交叉,第三难是功能的双重性,在服务和监督上如何追求平衡。
    [09:14:05]
  • [席建林]:
    在难点的基础上我们怎么把握方法,第一是如何坚持点面结合,第二是管理服务有度,使审判管理到位不缺位,第三是刚柔相济。
    [09:14:18]
  • [席建林]:
    我谈的第三个问题是审判管理怎么办的问题,上海法院的审判管理经历了三个阶段,实现了从单一管理到综合管理的转变,从分散管理到集约管理的转变,从重质量、效率到质量、效率、效果并重的转变,逐渐形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审判管理模式。1.在管理主体上形成了统一领导、三位一体、四管联动、职权分明的多元、多层管理格局;2.在管理内容上形成了考评科学、双向互动、引导激励、动态跟进的管理机制。优化考核机制。我认为不能唯数据,我在基层法院干了很久的庭长,我当时要看数据,但是不唯数据,数据是考核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在指标的设置上,在主、客观指标中要着重关注主观性指标,提升管理的实效性;在指标的权重设计上要着重关注反映司法功能价值的关键指标,提升管理的导向性;在关联指标中要着重关注起支配作用的核心指标,提升管理的针对性;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既要注重传统常规质效指标,又要与时俱进创设新的指标,提升管理的科学性。从而使上海法院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成为审判实践的“体检表”、审判管理的“导向标”和审判工作的“指挥棒”。
    [09:15:25]
  • [席建林]:
    完善审级双向制约机制。在保障上级法院审判监督权依法行使的基础上,2009年,上海高院制定了《关于一审法院对被二审改判发回案件持有异议的处理办法》,建立了下级法院对改判发回案件提出异议的反馈机制,确保下级法院对改判发回案件的异议得到有效上达,实现对案件审理的双向制约。强化正向激励引导机制。上海法院在审判管理中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和审判主体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深入开展百个示范庭审、百个精品案例、百份优秀裁判文书、百位办案标兵等评选活动,积极营造重实干、求实效、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鼓励干警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争创一流业绩,从而形成引导审判权公正、高效、规范行使的软环境。完善动态讲评分析机制。审判管理是一个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的过程,审判管理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解决问题的成果就是审判管理的成果。审判管理既要对审判、执行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动态调整;又要对实践中随时可能产生的问题加以动态性研判、即时性分析和针对性解决,确保审判管理举措的有效、及时。为此,上海法院建立了审判数据的动态分析制度,特别强化对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中重要数据、异常数据的分析研判,跟踪重要数据、关注异常数据、警惕易下滑数据,做到数据反映实践、分析基于数据,建立敏锐的问题发现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落实针对性举措,确保审判管理的实效性。如2009年,分别组织开展了对“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专项检查和对全市法院大标的案件的联动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优化评估指标、通报讲评等方式予以管理应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管理手段上建成了系统化、智能化、多样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系统化的信息网络,实现审判管理信息的全面聚合;健全智能化的办案系统,实现审判管理信息的有效应用;拓展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实现审判管理信息的多态运用。
    [09:16:10]
  • [主持人]:
    感谢席主任的发言。席主任在短短时间内,与我们分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包括当法官的感受、审判管理的经验等等。现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有补充发言。
    [09:16:36]
  • [何兵]:
    我个人不大赞成审判管理的提法,如果要提管理的话,可以提法院管理。
    [09:36:40]
  • [陈明国]:
    下面,有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浩教授作专题发言。
    [09:37:10]
  • [主持人]:
    听了大家的发言有很多启发,我发言的题目是司法统计的精细化与审判管理。司法统计对法院审判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上诉文书传递到二审过程非常缓慢,发现这个问题后,针对性采取措施,就得到了缓解和解决。我们在调解的时候,比较多的案件通过调解得到解决,调解书大量被强制执行,与调解的案结事了是矛盾的。通过司法统计能够发现审判中的问题,并且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09:37:49]
  • [李浩]:
    司法统计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虽然有很大成绩,还是存在不够精细的问题。我就日本最高裁判所就平均审理期限和我们做一个比较,还能够得到一点启示。我曾到北海道地方法院进行了参观,该院的院长送给笔者一本由日本最高裁判所总事物局编写的《审判的迅速化的调查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报告书》对2006年地方裁判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报告书》首先分析了平均审理期间。全部地方裁判所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数为143,321件,平均审理期间为7.8个月。
    [09:37:53]
  • [李浩]:
    报告书不仅提供了全部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而且提供了不同类别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如表一把全部民事案件分为人事、金钱、建筑、土地、劳动等10大类,其中人事又细分为离婚、亲子关系等五类,金钱则分为买卖价金、借贷金等15类,分别统计了每一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尽管平均审理期间为7.8个月,但案件的审理期间时间上差别还和大,有些在不到6个月内就审结了,有些审理期间则相当长,所以研究报告将审理期限从6个月以内到超过5年。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有的通过判决获得了解决,有的则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有的则是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终结了程序。即便是以判决方式解决,也存在着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的差别,而对于法院来说,对席审理与缺席审理所花费的时间会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报告书》以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样态,对平均审理期间进行了统计。
    [09:38:14]
  • [李浩]:
    平均审理期间只反映了处理案件所需要的总体时间,由于诉讼是由不同的阶段构成的,为了了解各阶段所用去的时间,还需要对各阶段所用的时间进行分解。于是,《报告书》把法院的审理活动分为五个阶段:(1)从提起诉讼到第一次口头辩论期间;(2)从第一次口头辩论到人证调查开始的期间(整理争议点的期间);(3)从人证调查开始到人证调查结束的期间(人证调查期间);(4)从人证调查结束到口头辩论结束期间;(5)从口头辩论结束到判决宣告。然后,分别统计各阶段所用的时间。审理期间与上诉率具有相关性。审理期限的长短与上诉率的高低成正比,上诉率随着审理期限的延长而增大,审理期限越长,上诉率越高。这也许是因为一审中审理期间长的案件,一般都是案件情况相对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大的案件。
    [09:38:33]
  • [李浩]:
    在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医事关系诉讼、建筑关系诉讼、知识产权诉讼、劳动关系诉讼的平均审理期间要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长得多, 所以,《报告书》又对这四类案件专门进行了统计和分析。由于时间关系,我仅以医事关系诉讼为例做些介绍。医事关系诉讼的平均审理期间为25.5个月,是全部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7.8个月的3.3倍。医事关系诉讼在6个月内结案的比例相当低,而超过一年的比例则相当高。医事关系诉讼的平均审理期间长是因为这些争议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医学方面知识、涉及到药品、诊疗和护理方法等医学上的专门性问题,所以在证据调查上、在鉴定上要花费较多的时间。
    调解也是日本法院处理医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根据对该年交付调停的医事诉讼案件的统计,平均调停期间为7.8个月,平均调停期日的次数为4次。《报告书》还对交付调停与未交付调停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调停成立与调停不成立的平均审理期间做了统计。
    [09:38:46]
  • [李浩]:
    精细化的统计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通过这些数据,我们能够细致地了解调查对象的具体情形。其次,有助于发现问题和原因。再次,精细化的分析还可以使我们为已经感觉到的事物,已经得出的判断提供实证方面的依据。最后,精细化的统计可以使我们发现新的相关因素。
    1991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一、二审案件的审限做出了规定,要求法院尽可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案件。
    在我国法院的司法统计表中,虽然也关注那些审理期间长的案件,对超过18个月未能审结的案件专项进行了统计,但从统计表中,我们只能看到超过18个月未能审结的案件的数量,却无法得知这些案件主要包括哪些类型的案件,它们在分布上是否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也无法知晓造成审理长期化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说主要是哪些因素造成了审理的长期化。此外,由于只统计超过18个月的案件,所以也不能反映那些超过2年、3年甚至4年、5年的案件。自1992年开始,最高法院的对一审民事案件的司法统计开始加入了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和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的项目。不过,虽然也采取的是分类统计的办法,并且对案件的类型分的也相当细,但统计表所反映的,也只是在3个月内审结的案件数、在6个月内审结的案件数和未结案件数,并不能显示那些超过审限的案件究竟用了多长的时间。另外,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些诉讼活动是不记入审限的,如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鉴定的时间、部分调解的时间等。这就使得我们很难从审限的统计数据中了解法院审结案件真正用去的时间。那些表面上在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如果加上被扣除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鉴定的时间、调解的时间,真正用去的时间可能远远不止3个月、6个月。
    [09:39:19]
  • [李浩]:
    平均审理期限应该分段统计,越是复杂的案件到最后宣告判决的时间就非常长。还应该对平均审理期限长的案件进行分析和关注,通过我们的审判管理来缩短他们的平均审理期限。细节决定成败,我们司法统计也是如此,我们四川高院,成都中院是深得精髓,是一种精细化的管理,希望能够对提高审判效率有所作用。
    [09:39:31]
  • [主持人]:
    谢谢李教授的精彩发言。李教授是用精细化统计的方法,以及对日本法院的考察结果,对如何加强审判管理提出了很好的思路和启发。下面,有请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梅作交流发言。
    [09:41:01]
  • [王红梅副院长]:
    非常高兴能够参加这次论坛,也感谢最高法院、四川高院和成都中院。
    [09:41:41]
  • [王红梅]:
    我们理解,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并不是将审判管理权凌驾于审判权之上,而是要正确的定位审判管理权,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有效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为此,我们提出的审判管理,是指法院内部运用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制约等方式,协调并控制审判执行流程,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机制的总称。从内涵上讲,审判管理直接围绕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是对案件在立、审、执各环节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的过程;从外延上讲,它包括立案、审理、裁判、执行、文书、档案、评估拍卖、绩效、作风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可以说,审判管理既涵盖了宏观层面的指导与监督,也聚合了微观层面的规范与整合。因此,我们认为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有效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就是要立足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管控网络,不断完善指标评估、过程控制、行为约束、绩效考核等为主的综合性审判管理运行体系,并通过管理主体层层明确职责,层层落实任务,层层传递压力,拉伸管理的维度,进而提升管理的综合效益。
    [09:41:57]
  • [王红梅]:
    基于此,在“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两权改革问题中,我们重点探讨了“审判执行的标准化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审判管理就是一条生产线,高水平的生产线就能生产出高质量的“司法产品”,反之,漏洞百出的生产线就只能生产出更多的次品。国际质量认证的基本准则规定:“凡事必规定,凡规定必执行,凡执行必有记录”。因此,我们认为,法院也可以象现代企业按照“标准化”要求打造优质产品一样狠抓司法产品质量管理。
    [09:42:06]
  • [王红梅]:
    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涉及到众多环节,由为数众多的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并且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案件,要使每一起案件都达到“合格标准”,做到司法行为规范,司法活动公正、统一、高效、廉洁,标准化建设是必由之路。我们提出的审判执行标准化建设是指把案件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制定出可以量化的工作标准,然后依据这个标准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控制、评价等,最终形成标准化管理系统。我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各项工作标准的制定是标准化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它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难在它的复杂性。法院是一个由多要素组成的工作系统,上下级及平级之间、个人和部门之间、部门和法院整体之间、单项工作与总体工作之间等等,关联交叉,盘根错节,要给予合理的界定、区分、组合,再制定共同的或不同的标准,才能形成统一完整的标准体系,使上述各要素互有联系而又不重叠、互为制约而又不冲突、互相补充而又不矛盾。二是难在它的定量性。事物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审判执行标准化建设实质就是科学的“定量”管理,而这个量,又是法院各项工作、各个部门、各人之间可比性的“量”,“量”只有定的科学、合理,才能客观反映各工作环节、部门、个人对法院整体工作的贡献和努力程度。三是难在它的发展性。我们既要根据需要制定一系列新的工作标准,又不能对原有管理制度全盘否定,而要有取有舍,有继承有发展,存在一个取与舍、继承与发展如何准确把握的问题。当前,围绕“审判执行标准化”建设,我们法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探索:
    [09:42:19]
  • [王红梅]:
    一是科学制定标准化规则。以“量化标准、细化责任”为指导思想,我们在各项工作标准的制定上,都注重细节,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每项标准、每个量化的指标,在各个层面、各类人员中反复推敲、仔细论证,先后制定出台了《审判流程管理标准》、《案件质量、效率、效果考评标准》、《裁判文书制作标准》、《标准化庭审规范实施细则》、《案件质量评查监督管理办法》、《刑事案件合议庭办案标准》、《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量刑程序》、《执行工作标准》、《民事诉讼调解程序行为规则》等10个大类、100多项具体的标准,统一了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如根据《裁判文书制作标准》的规定,我们将所有裁判文书都加装了封皮、封底,纸材采用A4型书写纸,用激光速印机印制,文书外观的旧貌新颜,不可同日而语。新的裁判文书标准,既是考核、评价标准,也成为了法官制作法律文书的范本。法律文书是法院的“脸”,对这张脸的维护,每月我们的审委会办公室都会从各业务庭无序抽查10%法律文书进行评查,然后把评查结果进行通报。下一步,我们还将准备探讨制定《目标绩效考评量化管理方案》,结合各岗位工作性质、内容和要求,确定综合管理类、审判业务类、后勤保障类等各岗位工作权限、主要任务和责任范围,做到既有部门目标又有岗位目标,既有单项目标又有整体目标,不重不漏,权责分明,力争使每一个凡是需要人来操作的岗位,都有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09:42:38]
  • [王红梅]:
    二是依托审判流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审判工作从流程上看起于立案,止于执行。但从工作思路上考虑却应当以案件的圆满执行为着力点,立案、审判各环节都应当着眼于案件的最终执行。案件的圆满执行有赖于多种因素,从法院业务工作角度看,加强立审执各环节的统筹协调,实现审判执行流程化、标准化管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使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高效、文明、有序运行,我们在制定《审判流程管理标准》时,统一规定了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审理、庭外和解、宣判、执行等案件审理各环节的内容和时限标准,推行了审限跟踪、警示、催办和超审限通报等工作规程。依法确立了立案、诉前保全、委托送达、结案归档等工作环节的内容要件、操作规范、监控主体、违规责任,把从立案到执行结案全过程的审判工作均置于标准化管理和监控之中,有效杜绝了案件审理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和超审限案件。
    [09:43:07]
  • [王红梅]:
    如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年底突击结案,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我们提出全面实施均衡结案工程,新制定的《审判流程管理标准》建立了每月最低结案制度和案件动态分流机制,其核心就是合理分配有效审判时间和人力资源,让时间和人力这两个审判工作要素得以最大化、最有效地发挥。每月最低结案制度要求,全院各业务庭每月结案数不得少于30件或每名审判员每月结案数不得少于5件,低于最低标准则工作业绩不计入考核结果。案件动态分流机制规定,以当月人均存案数为基数,对人均存案超过30件以上的新收案件进行分流,分流数量由立案庭根据各业务庭存案差异决定,有效避免了突击结案、前松后紧、时松时紧、麻痹厌战等现象。再如,我们的《案件质量、效率、效果考评标准》将量化考评机制引入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进行主动控制,突出了流程的关键环节和重点质效指标,把均衡结案率、服判息诉率、调解自动履行率、申诉信访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纳入考评体系,加大案结事了的效果指标在质效考评中的权重,引导法官做好化解矛盾和服判息诉工作,确保了审判质效持续稳定提高。
    [09:43:36]
  • [王红梅]:
    三是进行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在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和兄弟法院的大力帮助下,我们经过七年的反复实践与探索,逐步建立起了量刑实体规则、量刑程序规则和电脑辅助量刑三位一体、实体和程序双重规制的全方位的量刑偏差解决体系,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改革成效。但在当时,各界包括我们系统内部对规范量刑改革的必要性还存着很多的置疑和不同的声音,规范量刑的理论基础还相对匮乏和薄弱,实行规范量刑改革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风险,但我们认为规范量刑改革符合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能够满足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能够提升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因此它的方向也必然是正确的。
    [09:43:46]
  • [王红梅]:
    对此,我们进一步统一了思想,不断进行探索完善,先后推出了《量刑细则》、《量刑程序》,开发研制了量刑系统,并最终形成了量刑规范化新机制。我们的《量刑细则》围绕量化量刑方法的实现,确立了2000多个一般性量刑情节的适用值,确立了基准刑确定规则和多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等量刑规则,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含17章,424条,83000多字。总则共九章,主要涉及实现规范量刑的方法、步骤和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等量刑的基本理论。分则共八章,主要是刑种转换的规定和实践中常用的100个罪名的具体量刑规则。《细则》的核心是以量刑基本原则为指导创立了一种全新的量化量刑方法,以替代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方法。应该说,作为量刑实体规则的《细则》,辅之以电脑辅助量刑系统,为我们提供了一套科学的量化量刑方法,根据《细则》可以得出个案的量刑参考值,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小了量刑偏差。
    [09:44:02]
  • [王红梅]:
    同时,量刑也较好地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宽严有标准,宽严可考量”的目标。对法官个体来讲,在超脱办案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我院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从2003年的平均18天缩短为现在的14天,普通程序从2003的平均31天缩短为现在的27天。2004年以来,全院没有出现因量刑问题而上诉、抗诉或申诉的案件。
    [09:44:11]
  • [王红梅]:
    四是建立了全程同步监督机制。在审判管理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不断地发现问题,不断地解决问题,不断地完善现有的机制,才能逐步形成从事后监督审判结果,转为同步监督审判全程,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执行中的偏差。因此,在立案排期监管环节,我们确定各类案件均由立案庭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统一实行排期,做到审判法庭确定,开庭时间确定,适用程序确定,审判人员确定,书记员确定。立案庭按照承办法官的分案数量平等和姓名排列顺序轮流分案,并以承办法官手中未结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和上次分案时间相对在先为条件来确定案件承办人。同时规定只要具有一件法定超审限案件、距案件法定审限十日内有五件未审结案件、距案件法定审限五日内有三件未审结案件、未结案件数超过本单位平均未结案件数20%四种情形之一的承办人,立案庭将暂停分案排期。
    [09:44:23]
  • [王红梅]:
    此外,还加强了对业务庭的监督,如一个业务庭平均未结案件超过全院平均未结案件30%以上,立案庭可将其管辖的新收案件分给平均未结案件少的单位承办。在信息录入环节,我们注重做好案件源头数据的输入工作。同时,加大督查、检查的力度,坚决杜绝擅自变更统计口径和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了案件信息和各项指标数据的全面、真实、客观。在审理裁判环节,我们抓住庭审这个关键环节,制定了《标准化庭审规范实施细则》,对庭审程序性要求和语言要求等各阶段工作均进行明确规定和规范,通过示范庭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培训,并按照新细则要求,对所有审判人员落实细则及庭审能力进行了统一考核,解决了以往庭审规则不统一、标准不一致、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提高了审判核心环节的工作质量。
    [09:44:41]
  • [王红梅]: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庭审巡查制度,通过采取庭审观摩、监控录像、查阅案件、询问承办法官等方式,对庭审程序、庭审秩序、庭审礼仪等进行监督指导。建立了审判监督社会联控机制,通过随机抽取已结案件,采取回访案件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及所办案件的意见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苗头和隐患。在案件执行环节,我们以规范执行过程、规范执行手段、规范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规范执行款物过付等为重点,切实加强执行管理,并将上述环节全部纳入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了分段集约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改变执行案件“一人包到底”的传统模式,提高执结率,疏通执行案件出口,有效解决了执行积案“清了又积,积了再清”的问题。在结案、归档、调档环节,我们实行案件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同时报结制度,坚决杜绝“案外案”、“抽屉案”出现。同时,严格案件档案的借阅、复印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进一步完善了案件档案的借阅、复印登记和返还审核确认等制度,对超时借阅的,由档案室及时进行督查和催收,基本实现了审判执行管理全过程无缝隙对接。
    [09:44:50]
  • [王红梅]:
    五是以“人才示范”推进队伍管理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人才示范”工程,先后制订了《优秀法官标准》、《先进工作者标准》、《优秀共产党员标准》、《“工作标兵”、“工作创新奖”、“办案能手”标准》等制度,将全院所有在编、在职干警都纳入评选对象,既有共同标准,又依岗位的不同,制定了岗位标准,所有标准均予以量化,避免了以往荣誉评选中领导印象成分起相当作用的弊病,便于进行数理统计,便于考核评价,同时又做到了客观公正,向全体干警公布后,好评如潮。去年以来,我们加大对优秀人才的选才、用才力度,培养造就一批以省市法院办案能手为代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审判专家、领军人物和学术骨干,增强了示范带动效应。此外,借助信息化这一优势,我们开发了干警业绩考评系统,把法官个人年度办结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作风评查、授奖、执法执纪、知识更新考试成绩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动态和量化指标适时记入法官档案,使审判工作与业绩考评同步操作、同步考评,量化考核结果作为法官提职晋级、评选先进优秀的重要参考,有效激励了法官争先创优。
    [09:44:59]
  • [王红梅]:
    经过实践,可以说,审判执行标准化建设不仅有效避免了因管理者更替而造成的人员和工作的不稳定性,而且为那些法律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创造了快办案、多办案、办好案的条件,为办案法官之间充分展示个人办案能力和水平提供了一个平台,有力地促进了管理水平、审判质量、工作效率的提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年以来,我们淄川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6152件,结案率达91.33%,法官人均结案过百件,结案周期同比缩短20余天。
    [09:45:06]
  • [王红梅]:
    返回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两权”改革,我个人认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是人民法院的两种权力。审判权是外部权力,审判管理权是内部权力,旨在监督并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正确行使对提高审判质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任何外部监督最终也都要通过审判管理权的行使来发挥作用。但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绝非易事。
    [09:45:25]
  • [王红梅]:
    审判管理权之于审判权犹如审判权之于目标纠纷,是否具有权威,能否被管理对象接受并认同,是能否发挥管理实效的决定性困素。而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权威是一种统慑力,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没有权威就没有管理。而审判管理亦是如此,审判管理能否顺利进行,能否真正约束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而又不干涉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关键就是要树立审判管理权的权威。审判管理权固然可以被授权,但审判管理权威需要被被管理者认可,只能在长期的审判管理实践中形成。因此,我认为,审判执行标准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使审判管理权从外部管理者及管理制度的权威转变成被管理者的内心自我约束,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提升法院的整体审判成效。
    [09:45:33]
  • [主持人]:
    感谢王院长的发言。王院长从基层法院的角度,谈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相互衔接配合的问题以及实际操作经验。按照议程安排,现在将进行半小时的自由交流。请各位积极发言。
    [09:45:55]
  • [卓泽渊]:
    我讲8个字,欣赏,重视,审视,防范。
    [09:52:24]
  • [卓泽渊]:
    欣赏,欣赏审判管理的成功尝试,我到四川看到成都和四川法院的尝试,这是非常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样本。四川高院的指标让我大开眼界,成都中院创设了自己的案件指标体系,让人耳目一新,为之一振,我怀着极其欣赏的心情看到这些变化。
    [09:52:39]
  • [卓泽渊]:
    重视,审判管理的积极作用,必须重视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因为审判事务的存在而产生的,只要有审判事务就有审判管理。审判管理以前也搞,只是没有现在这么重视,这是适应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法院管理细致化、科学化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所以我认为值得重视。
    [09:53:20]
  • [卓泽渊]:
    审视,要审视审判管理的权力性质。审判管理怎么翻译是一个问题,审判管理是存在的,但是审判管理权的政治根据和法学上的根据是什么?人民法院最大的权力是审判权,是有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根据的,但是审判管理权作为一个权利,是power,有无危险性,是否会超越审判权?所以,我觉得权力性质是值得审视的,如果非要说权力,我认为是次生的,是为审判权服务的,不能超越审判权之上。
    [09:54:35]
  • [卓泽渊]:
    防范,防范审判管理的负面影响,防范审判管理成为超越审判的权力,防范审判管理成为行政管理的方法,防范审判管理成为司法独立的障碍。不能因为管理使裁判更加不容易,因为法官对法律负责,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指导法官的是法律和良知,我们的法律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意志。司法独立是不是因为管理被削弱了?最后要防范审判管理对法官的伤害,不能因为管理导致法官变成了车间的工人,这将走向改革目标的反面。
    [09:55:12]
  • [卓泽渊]:
    总的来说,我认为审判管理是值得重视的,但是也是值得审视的。
    [09:55:45]
  • [主持人]:
    卓教授就如何把握好审判管理的度,如何防止审判管理走向反面作了提示,很有意义。
    [09:56:25]
  • [汤建国]:
    谢谢主持人给我发言的机会。我讲两个问题,一个是基层法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的问题。我们以前管理不统一。我们从04年开始,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我们当时成立这个审管办,一个是案件评查,评查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二是数据分析;三是对不统一、不均衡的裁判结果进行处理;第四是处理审判委员会的事务;第五是对法庭的指导;第六是和人大政协的联络。我们成立审管办后,它还要协调各庭室的关系。我们三大办公室,还包括行管办、队伍办公室把有效的审判资源进行配置,对法院工作进行了指导。我们这个模式运转了六年。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的审判管理,主要是以对法官评价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成都是通过案件来管理,我们是通过法官结案后对他进行数字化量化,从工作效率上,裁判文书,庭审能力,调研能力上进行评查,不断发现法官在办案中的瑕疵,不断提出问题,不断改进,案件质量得到提高,法官素质得到提高。我们也注意保护法官的尊严,法官可以对疑难案件进行申报,提高比分。
    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10:01:13]
  • [主持人]:
    谢谢江苏省姜堰市汤建国院长的发言。据汤院长介绍,他们法院是很早进行审判管理,并最早设立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
    [10:01:46]
  • [张汝坤]:
    我在审判岗位上做了13年,我在这个会议上代表法官,提三点:1、约束性的机制有而激励性的机制没有。特别是现在“阳光”工资以后,如何来激励法官的积极性值得探讨。2、单向的管理有余而双向表达不足。法官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3、专业性不足。
    [10:02:31]
  • [主持人]:
    感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张汝坤主任的发言。
    [10:02:44]
  • [何良彬]:
    我是成都中院研究室主任,听了各位专家和同仁的发言,有三点想和大家交流。第一,审判管理权的定位问题。这涉及审判管理权究竟是否存在。从法官的视角看,我认为是因为审判活动的特殊性,司法需要管理,对案件审判各种因素的综合考量需要管理,审判管理权我认为是存在的。我把司法权划分成四种权,第一裁判权,第二执行权,第三审判管理权,第四、综合行政事务管理权。
    [10:06:07]
  • [何良彬]:
    第二,关于审判管理的强弱度的平衡问题。法官的素质和审判管理的强弱上有一定关系,但是从司法的过程来说,很难说法官素质提高了就不需要管理了,我认为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还是需要管理的。西方实际上也是存在审判管理的,美国最高法院每年要从5000多件案件中确定一些案件进行审判,这也是管理。我认为需要根据案件的变化对审判管理重点和办法进行调整。
    [10:07:06]
  • [何良彬]:
    第三,平衡审判管理中的正式程序都和非正式程序的管理。我们审判管理的举措有些是法律有规定的,有些是没有的,但是实际介入了案件的审理。比如从程序的角度上说,评议是正式的程序,而庭务会是非正式的,我们需要精细的研究哪些非正式的活动是对审判有帮助的,哪些是需要限定的。哪些案件需要提交庭务会,庭上的意见和合议庭的意见是什么关系?这需要研究。
    [10:07:41]
  • [主持人]:
    感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何良彬主任的精彩发言,何主任对审判管理方面有自己独到的思考和见解。
    [10:07:53]
  • [王卫国]:
    我谈一个问题,审判管理权的定位问题,我不认为审判管理权不是司法权意义上的权力,它是法院内部的职能权力,是内部职权,不是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司法权。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三大构成部分。审判管理权是一个可有可无,可大可小的东西,完全取决于司法权本身运行的状况和质量。
    [10:08:07]
  • [主持人]:
    谢谢王卫国教授。其实,王教授的这个观念,我们大家都是能够接受的。我个人认为,审判管理权是法院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同于审判权这种被法律直接设定的权力。
    [10:08:50]
  • [梁慧星]:
    我简单说两句,我认为这个管理非常重要。之前刘院长提出的三步走已经过了,我们现在期待着第四步。管理出廉政,但是管理是否能出公正?我认为这个不是单靠管理而来的。在这个会议上,我们对2个概念应当进一步认识。1.法院独立审判。2.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我觉得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一样的,没有本质的区别,都不应受法律之外的因素干扰。任何一个法院的裁判都是法官个人的裁判,而法官的裁判都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都是体现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的意见。如果把法院独立行使裁判权和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对立起来?是否会走向一个歧途。
    [10:14:17]
  • [主持人]:
    谢谢梁教授。因时间关系,自由发言阶段先到此结束。现在,有请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就“两权”改革的专题研讨作点评。
    [10:14:27]
  • [付子堂]:
    尊敬的四川省高级法院刘院长,成都中院牛院长,在座的各位领导、法官、专家、同行,上午好!
    [10:52:50]
  • [付子堂]:
    首先我利用这个机会代表西南政法大学祝贺成都中院成立60周年。昨天我听了各位领导、法官和学者的发言,感慨非常多,最大的感慨是学校的老师要经常和法院联系,多学习,这两天学习了很多东西,我感觉这也是非常好的机会了解实务部门的情况,很多概念和提法是我们学校里想不到的。下面我谈五个问题,提两个小建议。
    [10:52:59]
  • [付子堂]:
    第一个问题是两权改革的法理学意义。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大会安排的第二个专题是两权改革,这个专题有8位发言人,5位自由发言人,内容非常丰富,结合昨天领导和学者的发言,我感觉到我们这次的讨论,特别是对成都中院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既有实践价值,更有理论意义。昨天下午顾培东老师讲到在当前司法理念和技术的前提下,我国司法改革要注重微观的塑造。卓泽渊教授也认为成都中院的改革是个成功样本,对此我是赞成的。从基层出发,我们进行微观研究,或者在基层先进行探索,不仅是司法改革,也是我国进行改革的经验。成都中院的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
    [10:53:13]
  • [付子堂]:
    我听了牛院长的介绍,认为成都中院勇于探索的精神非常重要。当然这两天也有一些其他的看法,总体上说存在我们作为学者的理性化和法官的现实思考的差距,我相信这有助于完善成都经验和成都样本的提炼。我觉得在牛敏院长领导下的成都中院的探索精神是值得肯定的,最高法院也是有眼光的,选择成都中院来进行总结和研讨。
    [10:53:36]
  • [付子堂]:
    两权改革,从法学理论上看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我们都是大学出来的,我们的教材这个方面是很贫弱的。我们一般讲法理学的时候,有一篇是法制论,我们一般讲司法,再往下就没有分了,更没有提到审判管理权的问题,我这两天收获很大,下一步修订教材的时候可以进一步细化,把实务部门的有益经验转化为理论。从理论上看,我们要界定一下两权的范畴,一个是审判权,一个是审判管理权。对内涵的界定,认识上存在一定的不同,学者和法官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完全一致。鉴于时间问题我不进一步展开。刚才王法官讲到不能把审判管理权凌驾于审判权之上,我本来想讲能不能确定审判管理权是下位权,这个需要下来研究。总而言之对概念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把握,推敲和提炼。
    [10:53:48]
  • [付子堂]:
    第二个问题是两权改革的实质。我概括是审判管理权的优质化,这个主要是受王卫国教授的启发,王老师提到审判管理权的四化,即科学化,清晰化,透明化,协调化,我认为总结得很到位。
    [10:54:19]
  • [付子堂]:
    我们研究两权改革的实质,特别是审判管理权的问题,需要从审判权运行机制演进过程进行思考。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演进过程看,是螺旋的,一五改革之前,审判权运行是行政化的,一五改革强调审判权全部要合议庭行使,实践证明这种机制虽然符合司法理论,但是不完全和中国国情适应,表现在案结事不了等,所以二五改革探索建立新型管理模式,09年三五改革强调机构和机制的建设,建立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
    [10:56:03]
  • [付子堂]:
    首先,两权改革是在信息化时代进行的,核心是强化审判管理,包括效率,绩效,自动,主动,客观,精细化管理等。特别是我们胡主任提到的推动审判管理,又超出审判管理,这是两权改革的意义。昨天顾培东教授的评价也非常正确,我们两权改革针对的是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和边缘化。
    [10:59:28]
  • [付子堂]:
    第三个问题,两权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落实。关于这个问题,有一些争论,我们研究两权改革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的时候不能忘记这个,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落实。沈院长提到形势决定任务,两权改革是符合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要求,我们政法界一直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特别强调审判必须服务于人民,必须服务于大局。
    [11:00:28]
  • [付子堂]:
    第一要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审判改革的根本立足点。第二服务大局,人民法院的改革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我这里要强调的是如何具体落实这些理念,不管是司法为民还是服务大局都应该具体化、科学化。我们要把法治理念落实下来,必须规范审判管理,学会管理和善于管理。
    [11:01:17]
  • [付子堂]:
    我最后还要分析一下管理这个词,是案件管理还是法院管理,不管怎么说,我们要把社会主法治理念具体化,具体到审判工作中,理顺内部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法院内部责任不清,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以服务大局也好,司法为民也好,不是政治口号,需要落实下来,加以具体化。我也赞同何兵教授提到的防止法官过度职业化导致司法和人民的偏离,如果真的这样的话,也违背了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因此我们进行两权改革也好,司法改革也好,不能忘记我们的宗旨。
    [11:02:07]
  • [付子堂]:
    第四个问题,两权改革是信息化时代中国特殊国情的必然要求。我们谈必然性,包括可能性和必要性。从可能性上来看,很多发言人提到,我们两权改革的保障基础和优势是信息技术,昨天牛敏院长演讲的时候,中间的演示我深受教育,10年20年之前这是不可能的,两权改革的可能性就是信息技术,是基本手段和载体,从而为我们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提供了可能性。
    [11:02:34]
  • [付子堂]:
    成都中院的信息化水平走到了全国的前列。
    [11:03:12]
  • [付子堂]:
    现代社会的管理已经走向具体化,精细化管理,这样管理的基础就是信息化。另一方面,胡主任提到的两权改革对司法统计,对法院信息化也有推动作用,也提升了网络的应用价值,成都中院在这方面为我们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11:03:27]
  • [付子堂]:
    从必要性上来看,这是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国情是社会转型,表现为社会生活和结构的巨大变化,利益格局的剧烈调整,社会矛盾的凸显,案件数量的激增,案件结构复杂,处理难度加大。我们只能说现在和过去相比,确实有很多新类型的案件。这决定了法院要以案结事了为标准,这是审判管理的必然性。
    [11:03:38]
  • [付子堂]:
    第五个问题,两权改革适应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客观需要。很多学者和法官谈到,目前审判权运行处于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行政化管理的影响存在,另一方面合议庭和法官独立办案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审判管理边缘化的危险仍然存在。这就是权力在法官,责任在法院,压力在院长,所以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司法改革要求的审判管理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目标,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司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11:04:00]
  • [付子堂]:
    最后,讲两个小的建议,下一步再研究、深化。第一,我建议要注意运用管理学的理论解释和指导审判管理中的问题。我们研究审判管理,这是一个管理,是社会管理的表现,因此要注意运用管理学的一般理论来研究。比如战略管理理论,组织管理理论,对审判管理来说,管理学的流程理论,绩效管理理论肯定有一定的意义。
    [11:04:41]
  • [付子堂]:
    第二,我们注意几个概念,审判管理,法院管理,案件管理,作为理论概念要严谨。法院管理和审判管理不是一回事,法院管理的研究价值更大,更迫切。作为民事主体的法院和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是不一样的,我们要剥离法院的几个角色。比如民事法人,审判权主体,行政管理的主体,法院院长和工作人员之间的管理,比如人事管理,在这个时候,院长的身份是不一样的。现在这个问题不清楚,法院是司法机关,但是有执法的权力,有守法的义务。最后祝愿成都中院越来越好,各位事业更上一层楼。
    [11:05:31]
  • [主持人]:
    感谢付教授。付教授不但对“两权”改革专题研讨作了的精彩点评,还从理论方面深入研究了成都中院的两权改革,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及建议。同时,感谢各位在本专题中的精彩发言!“两权”改革专题研讨,到此结束。
    [11:06:05]
  • [主持人]:
    马上将举行本次论坛的闭幕式。闭幕式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主持。
    [11:06:29]
  • [主持人]:
    这两天的论坛,大家就审判管理与两权改革进行了深入研讨,发表了各自的真知灼见,这必将对我们的审判管理改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感谢大家!现在,有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玉顺大法官作论坛总结。
    [11:08:49]
  • [刘玉顺院长]:
    同志们:
    “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经过一天半的研讨,现在就要结束了。这次论坛是在全国法院全面贯彻井冈山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的背景下举办的。对这次论坛,最高法院非常重视,王胜俊院长作出重要指示,最高法院研究室、审管办、司改办、办公厅,四川省委政法委对论坛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有力指导。
    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怀臣同志在百忙之中亲自出席论坛并作重要讲话,最高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严戈副主任、司改办卫彦明主任、办公厅贺小荣副主任、审管办张树明处长等领导同志对本次论坛给予了大量的具体指导,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院和省委对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视以及加强审判管理的坚强决心。9名来自京苏渝川四地,在理论界享有盛誉的法学专家不辞辛劳,受邀前来作了精彩发言和点评。省法院党组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全省22个中级法院院长,来自省外兄弟单位的同志们参加了会议,既聆听领导教诲、专家指导,又相互对话、交流,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出谋划策。来自新闻界的朋友们及时向社会传递论坛的相关信息,使本次论坛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使大家更加关注和了解了审判管理工作。
    [11:12:06]
  • [刘玉顺]:
    在一天半的时间里,与会专家学者、法院同仁围绕“审判管理”与“两权改革”两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广泛交流,场面热烈而不失和谐,气氛活跃又充满理性。大家对当前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深化“两权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理论提升,对四川法院的审判管理给予了积极评价,对今后如何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和“两权改革”进行了理论展望和科学论证。应当说,本次论坛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收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圆满成功。在此,我代表主办方,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法院同仁以及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11:12:26]
  • [刘玉顺]:
    下面,我就本次论坛作简要的总结。
    一、对审判管理工作进行了理论上的丰富和提升
    经过一天半的研讨,与会者对“审判管理和两权改革”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和充分争鸣,丰富并提高了我们对“审判管理和两权改革”问题的理论认识,促进了思想交流,达成了理论共识。我们深深感到:创新审判管理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破解发展难题的有效路径,“两权改革”是创新审判管理机制的重要实践。
    [11:14:14]
  • [刘玉顺]:
    一是进一步破除了对审判管理的理论认识障碍,明确必须对审判加强管理,加强审判管理并不必然干预依法办案。针对审判工作不需要管理,对审判工作进行管理有违法官职业的特性,是对依法办案的干预,是对司法公正、权威的质疑和否定等观点。有专家指出:经验证明,造成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对审判权的滥用和误用。专家还指出:在目前我国审判活动在多个主体参与的情况下,管理是无法舍弃的手段或环节。同时,与西方国家法官个人负责不同,我国法院采取集体负责制,体制的差别决定了要从面上加强审判管理。还有专家从功能作用的角度论证了加强审判管理的必要性,认为加强审判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系统处理案件的能力,也有利于反腐和推进其他工作。有法官也指出,加强审判管理有利于审判工作摆脱各种非法干预,对审判加强管理不但不是对依法办案的干预,相反更是一种保障。还有法官认为,在社会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多样,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较高,容忍度较小的情况下,必须集中法院之力,强化审判管理。大家普遍认为,审判工作属于司法权力的行使,权力运行必然需要进行监督。依法办案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免受不正当干预,而不是不受任何管理约束,只要遵循科学规律、运用科学方法就能管理,而且能管好。
    [11:14:25]
  • [刘玉顺]:
    二是从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等方面出发,对审判管理的内涵、性质、理念、价值等进行了理论深化。正如专家所论证,审判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部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对中央关于管理体制创新的回应,必须把法院审判管理创新放到整个社会管理创新中来认识和看待。有专家指出,审判管理内涵可以从不同层次来分析,既有以总体审判运行为对象的宏观层次的管理,又有以个案裁判为对象的微观层次的管理,后一个问题更突出,更值得我们重视。
    [11:15:06]
  • [刘玉顺]:
    审判管理的关键、难点在于对个案裁判的监督制约。对于审判管理的理念和价值等,专家认为,“公正”与“效率”既是审判活动的永恒价值,又是审判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应当以“公正”与“效率”为标准处理好审判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有专家强调,审判是法院工作的中心,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心,重心必须服务中心。
    [11:15:29]
  • [刘玉顺]:
    还有专家提出,在价值意义上也就是为审判公正和公正审判服务的。还有专家强调,审判管理是为法官服务,为审判服务的,必须强化审判管理的服务内涵,规范审判管理的监督内涵。
    [11:15:48]
  • [刘玉顺]:
    三是围绕“两权改革”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充分肯定了“两权改革”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重大意义。四川审判管理的实践基础之一便是构建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科学运行机制,保证审判管理真正发挥作用。
    [11:16:10]
  • [刘玉顺]:
    有专家认为,“两权改革”以配置和界定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为核心,全面改革和完善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着力构建能够反映我国法院及审判工作的具体特征,符合司法运作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有专家认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解决“两权”的和谐与协调。审判权要在确保审判独立和公正的前提下,接受管理,配合管理。管理权要在尊重审判权的前提下,科学管理,热忱服务。
    [11:16:55]
  • [刘玉顺]:
    有专家认为,“两权改革”虽然看起来更多针对的是公正和廉洁问题,但客观上节省了法院监督管理的人力,也就相应增加了审判的人力。有领导指出,“两权改革”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信息化审判管理系统,破解了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难题,既解决了现实问题,又构建了长效机制,使审判管理进入了更高层次。
    [11:17:41]
  • [刘玉顺]:
    四是立足审判管理如何尊重和契合司法规律,更好发挥审判管理功能、促进司法公正高效进行了深入探讨。大家一致认为,审判管理工作的成效与司法规律的契合程度密切相关。绝对不能将审判管理工作简单化,将法官简单当作管理的客体,重新回到行政化管理的老路。
    [11:18:17]
  • [刘玉顺]:
    有专家指出,法官与行政官员工作有本质的区别,要做好审判工作需要发挥法官个人的聪明才智,需要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加强审判管理的同时要注意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还有专家认为,推进信息化审判管理,要在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诸如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法官裁判地位等都是保障诉讼公正的基石。
    [11:19:06]
  • [刘玉顺]:
    有专家强调,审判管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但要真正解决裁判公正、提升法院公信力,光靠审判管理还不够,还要靠法官素质的提高,如果法官的素质高、道德人格高尚,司法不廉问题就可能会大幅下降,而法官素质的问题光靠管理是无法有效解决的。
    [11:19:38]
  • [刘玉顺]:
    有法官指出,审判管理是多元的管理,而非自上而下的线性管理,审判管理中既要管案又要管人,核心在于管理人与案件之间的关系,确保与审判行为有关的人与案件之间的信息对称。
    [11:20:01]
  • [刘玉顺]:
    以上是第一个方面,下面是第二个方面,对审判管理工作进行了实践上的归纳和概括
    在充分论证加强审判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同时,与会代表对四川审判管理工作进行了梳理概括,肯定了成绩,总结了特点,提升了对“两权改革”的认识。理论与实践的交流、碰撞,更让我们收获了大量关于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1:20:41]
  • [刘玉顺]:
    一是梳理了四川法院审判管理的基本构架,突出论证和概括总结了基本特点。专家们普遍认为,四川法院着力构建的审判管理体系,抓住了审判质量效率、审判权力运行、审判业绩评价等几个审判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了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地位,把握了审判公开这个关键,凸显了实用便捷的显著特点,使管理全面覆盖审判工作各领域,并且在四川这样一个西部大省内,依靠坚定的执行力,构建起了覆盖全省范围的审判管理体系,最大限度服务和保障了审判工作正常进行,切实实现司法廉洁为民和管理集约高效。
    [11:21:39]
  • [刘玉顺]:
    有专家基于对成都中院“两权改革”的实证调研,把四川的审判管理归纳为权力关系清晰,主体职责明确;监督制约有力,资源配置优化;审判运行透明,内部流程顺畅;指标导向合理,科技全面支撑几个特点。还有专家认为,以信息化为载体的审判管理适应了审判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时代需求,带来了明显功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管理向全面、深层拓展;集体决策效果强化,司法整体公正明显提升。
    [11:22:29]
  • [刘玉顺]:
    二是充分肯定了四川法院抓审判管理取得的成绩。与会者普遍认为,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开展审判管理存在诸多困难,但是四川法院立足实际、迎难而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1:22:52]
  • [刘玉顺]:
    有专家认为,四川三级法院推行信息化审判管理,案件全面上网等基础性工作成果显著,是司法信息化的重要切入口,甚至已经走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前面。有专家认为,四川法院对审判管理的价值取向把握得很好,特别是以信息内外公开为关键,实现了司法在阳光下透明运行,有效抑制了司法腐败,在公正、高效、廉洁、为民方面,效果非常明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评价。
    [11:23:33]
  • [刘玉顺]:
    有专家认为,四川法院审判管理特别是流程管理的精细化,深得管理学精髓。还有专家认为,四川法院审判管理的实践做法是值得肯定的,有必要在科学的总结和提升基础之上进行推广。
    [11:24:01]
  • [刘玉顺]:
    还有法官认为,将审判管理与绩效考评相结合、与队伍建设相结合、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提高了法院执法办案水平、增强了法院队伍管理实效、推动了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11:24:15]
  • [刘玉顺]:
    三是深入研讨了如何把握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实际运行方面的相关重要问题。有专家对衡量审判管理权优质化的标准进行了概括,即定位科学、边界清晰、行使透明、关系协调,这对我们今后科学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11:24:42]
  • [刘玉顺]:
    还有专家指出,“两权改革”还需进一步完善,如院、庭长的隐性权威对于法官意见的影响、管理过严与激励不足造成的“约束疲劳”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
    [11:24:59]
  • [刘玉顺]:
    有法官指出,审判管理权不能代替和侵蚀审判权,必须界限清晰,不互相抵毁。院、庭长审核案件,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裁判意见。还有法官认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具体界限要根据不同法院、不同部门具体情况进行科学界定,细化管理内容,明确关键的流程节点。
    [11:25:37]
  • [刘玉顺]:
    四是对推进审判管理的系统化建设、理顺管理机构职责权限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专家论证指出,审判管理需要有司法文化的支持,审判管理的建设应该成为司法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还有专家对司法信息化问题进行了前瞻分析,认为管理的信息化应当实现向审判的信息化转变,要由单方的信息化向多方的信息化转变,由内部的信息化向面向社会的信息化转变。
    [11:26:25]
  • [刘玉顺]:
    有领导和专家指出,应当以完善审判管理为契机,实现司法统计的精细化,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进一步扩大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和共享。
    [11:26:42]
  • [刘玉顺]:
    有法官提出,审判管理不能搞成非常复杂繁琐的考评式的,应当按照流程调控、信息对口、权责分明的思路来制定简单易行的机制,维护法官的尊严。
    [11:27:08]
  • [刘玉顺]:
    针对目前审判管理存在的多部门联合管理和专门机构集中管理两种模式的选择问题,有法官主张成立专门机构,统一审判管理职权,集中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并认为专门管理机构有利于实现对审判的集中、主动、规范、精细管理。
    [11:27:31]
  • [刘玉顺]:
    当然,在充分肯定审判管理总体取向的前提下,与会代表从关心审判管理健康发展的角度,就推进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值得认真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一是管理的社会化问题。审判管理必须放在社会管理的大系统和大背景下,离不开法院运转的外部社会条件改善,离不开党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11:28:14]
  • [刘玉顺]:
    二是管理的价值问题。推进审判管理不应只注重管理效率,效率应当服从公正,不得已时可以考虑效率优先,但这种优先必须依法优先,同时为公正的获得留下必要的空间,防止价值异化。
    [11:28:41]
  • [刘玉顺]:
    三是管理的限度问题。审判管理超过一定限度非但不能起到积极的效果,反而可能造成负面效果,造成审判管理和独立办案的弱化。
    [11:28:59]
  • [刘玉顺]:
    四是管理的配套性问题。审判管理不应当孤军深入,更不能单兵作战,既要与国家监督有效沟通,又要与法院的审级监督、同级监督接轨,还要向社会监督开放。
    [11:29:17]
  • [刘玉顺]:
    五是管理的科学性问题。审判管理应用科学的系统不等于管理本身就具有了科学性,千差万别的个案裁判缺乏统一的客观衡量标准,不宜进行简单的机械量化。
    [11:29:42]
  • [刘玉顺]:
    六是管理的服务性问题。要突出管理的服务功能、监督功能和指导功能。
    [11:29:55]
  • [刘玉顺]:
    以上看法,充分体现了大家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充分关注和深入思考。对专家提出的这些问题和担忧,请大家务必牢记,时刻警醒。尽管我们已在相关的文件中做了规定,提前做了安排,但实践中难免不会出现偏差,“过左过右”是我们经常都可能犯的错误;尽管在当前良好的态势下可能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但在将来未必不会出现。因此,我们必须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对审判管理工作一定要结合各地法院的不同情况作出全局谋划。大家一定要认真思考,认真总结,确保审判管理工作长期稳定深入,不断取得实效。
    [11:31:02]
  • [刘玉顺]:
    第三个大问题,以论坛成果进一步深化审判管理工作
    本次论坛,为我们进一步深入推动审判管理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要有效转化论坛成果,真正把论坛成果融入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我们注意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31:36]
  • [刘玉顺]:
    一是既要坚定不移推进审判管理,又要坚持不懈狠抓队伍建设,在实现审判管理现代化的同时,实现人的现代化,促进管理与审判良性互动。强化审判管理是大势所趋,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必须大力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确保审判依法运行、优质高效。同时,必须看到审判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在信息化条件下加强审判管理,不仅是对传统的手工办案方式、监管方式的重大变革,更是一场事关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全方位革命。不仅需要我们大力破除陈旧思维理念、散漫工作作风、拖拉工作习惯、落后工作方式,更需要我们大力培育适应审判管理的新思维新技能新方式。
    [11:33:03]
  • [刘玉顺]:
    这必然带来一系列不相适应的问题,必然使队伍建设面临新挑战新考验。因此,在信息化条件下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依然是我们永恒的主题,正确处理“人与物”、“人与科技”、“管案与管人”的关系,依然是需要我们不断总结、不断探索的重大课题。必须始终把管案和管人作为“一枚硬币的两面”,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在强化审判管理的同时,全面贯彻“以人为本”思想,更加注重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在提高办案办公现代化程度的同时,大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更加注重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大力培育新时代法官的职业精神、职业操守;更加注重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培育与之相应的思维模式、办案模式和工作模式;更加注重法官职业保障建设,切实关心爱护干警,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减轻工作负担,缓解工作压力,保证干警身心健康,努力把管案与管人有机结合起来,使审判管理与队伍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11:35:10]
  • [刘玉顺]:
    二是既要强化审判管理,又要充分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通过管理更好地保障依法独立审判。审判管理是方法、是手段,来源于审判服务于审判。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必须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充分尊重和契合司法活动的自身规律,不能越俎代庖,搞替代和包办,走行政化管理的老路。要坚持在宪法法律规定范围内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开展审判活动,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维护法官的尊严。要避免以审判管理为名,过度管理,甚至是干预法官独立办案的不当倾向。严格将审判管理限制在必要的必需的范围之内,以不打断正常办案程序、不影响法官正常工作为前提,既加强监督管理,又保障依法独立审判。
    [11:36:37]
  • [刘玉顺]:
    三是既要注重审判管理工作的自动化、标准化,又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审判管理的科学性、适应性。审判活动不是企业生产流水线上的机械劳动,而是一个专业的、复杂的过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求法官在办案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裁判。相应地,在提高审判管理自动化、标准化程度的同时,也不能搞机械主义、繁琐哲学。
    [11:38:20]
  • [刘玉顺]:
    必须纠正完全依靠计算机,认为信息化系统万能的错误倾向,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看待信息化审判管理。要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使审判管理的工作模式、具体方式贴近本地审判工作实际,不搞“一刀切”,防止简单化地低水平复制、低效益移植。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科学、慎重地设计管理指标,科学、理性地看待、分析指标的差异和变化,不搞“唯指标论”。更不能走极端,“为指标而指标”、“为考核而考核”,人为分解审判工作、随意增加考核环节,搞司法繁琐主义、形式主义,加重法官的工作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反而降低司法效率,妨碍审判工作。
    [11:38:37]
  • [刘玉顺]:
    四是既要发挥专职审判管理机构职能,又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全员管理大格局。审判管理专职机构工作开展的好坏,与审判管理工作的成效密切相关。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做好专职审判管理机构的建制工作,以专职机构为依托搞好审判管理。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尤其是发挥好院、庭长在审判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1:39:23]
  • [刘玉顺]:
    要纠正那种认为成立了专职审判管理机构,院、庭长就无所作为的错误认识。成立专职审判管理机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院、庭长充分履行管理职责。院、庭长在审判管理中要密切配合专职机构的管理,继续为审判工作定好方向、作好规划、强化指导,整合分管部门审判资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专职机构共同抓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
    [11:39:53]
  • [刘玉顺]:
    五是既要继续打造高效便捷工作环境、深化审判公开,又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信息流转顺畅。审判管理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为我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工作环境,为我们深化审判公开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对审判信息安全、审判工作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
    [11:40:24]
  • [刘玉顺]:
    要顺应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潮流,着眼扩大司法民主,拓展审判管理成果的运用,在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上狠下功夫,坚持对内公开和对外公开相结合,通过加强内、外网信息融合,实现审判信息的网上公开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11:41:00]
  • [刘玉顺]:
    同时,要树立十分强烈的信息安全意识,从维护国家安全、审判工作安全的战略高度,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内外有别原则,加大信息安全警示教育力度,十分注意从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采取可靠措施,充实信息安全力量,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完善数据备份,实施严格的物理隔离,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审判信息、审判工作万无一失。
    [11:42:01]
  • [刘玉顺]:
    六是既要突出审判管理的中心地位,又要大力加强司法政务管理和人事管理,全面推动法院管理工作整体发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人事管理都是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人事管理工作开展得如何,直接决定了审判资源的分配和供给,关系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法院整体工作的有效运转。突出审判管理与强化政务管理、人事管理并行不悖。
    [11:42:55]
  • [刘玉顺]:
    从推动司法管理整体发展的角度突出审判管理的中心地位,就是要大力加强政务、人事管理。要通过进一步强化政务、人事管理,为审判管理提供物质经费保障、司法技术支持、后勤服务管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基础性支撑作用,以切实有效的政务、人事管理解除审判管理的后顾之忧,为审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全面推进法院整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11:43:29]
  • [刘玉顺]:
    同志们,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时代交给我们的重大课题,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责任。但强化审判管理并非包医百病的万能药。提高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在法院自身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如何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完善法官激励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改善法院外部环境等等,都是需要我们思考、继续思考,探索、继续探索、有待全社会共同解决的重大问题。
    [11:44:41]
  • [主持人]:
    各位代表,刚才玉顺院长对本次论坛作了很好的总结,对这两天的研讨作了客观准确、系统全面的梳理,对审判实践经验作了很好的总结,并提出六个方面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审判管理改革,需要法院及理论界的共同努力。这个论坛内容丰富,有领导讲话,有专家的精彩法院,还有法官代表的经验介绍,希望各位参会法官认真思考。最后,我代表全体与会代表,衷心感谢四川高院玉顺院长及成都中院牛敏院长的精心安排,祝愿四川法院的各项工作开展得更好,作出更好的成绩。同时,也感谢梁慧星等九位专家提供的精彩发言,这将帮助我们将审判工作开展得更好。特别希望成都法院能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及时总结经验,推动改革的深入进行,从一枝独秀到春色满园!感谢大家!
    [11:55:05]
  • [主持人]:
    本次“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到此结束。衷心感谢各位热心网友对我们直播栏目、对法院改革的关注和支持!
    [11: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