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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原告黄女士、刘先生诉被告王先生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3:18:08]
- [主持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下辖泗泾、九亭、洞泾、佘山四镇及佘山度假区,该地区经济发达,社会矛盾也大量显现,人口导入量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量逐年加大。长年以来,他们尽心尽责抓审判,踏踏实实抓服务,坚持不懈抓队伍,与时俱进抓创新,全心全意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获得了辖区群众的赞誉。[13:18:23]
- [主持人]: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死者刘某与被告王先生系朋友关系。2010年7月11日,刘某到被告王先生房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与其闲聊。聊天结束后,王先生随刘某一同出门。出门后,王先生发现自己房门钥匙和手机等忘在屋里未带。刘某为帮助王先生进屋取钥匙,试图用绳索从楼顶往下翻窗进屋,在翻窗过程中刘某不慎从14楼坠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妻子黄女士和其儿子刘先生与王先生多次进行协商,但因为双方就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导致协商不成。故原告黄女士和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先生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6.6万余元。[13:18:57] - [主持人]:下面庭审即将开始。[13:21:43]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13:22:19]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13:22:52]
- [原告]:黄女士,女,1964年1月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刘先生,男,1988年10月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13:23:15] - [原告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律师,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13:23:51]
- [被告]:王先生,男,1955年2月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13:24:12]
- [被告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1系王先生儿子。
委托代理人2赵律师,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3:27:41] - [审判员]: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今天就原告黄某、刘某与被告王某其他人损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春、姚春星参与庭审,书记员严久利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13:28:0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13:28:23]
- [原告]:听清楚了。[13:28:38]
- [被告]:听清了。[13:29:1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13:29:45]
- [原告]:不申请。[13:30:11]
- [被告]:不予申请。[13:30:24]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13:30:40]
-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3:30:51]
- [原告代理人]:1、判令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576760元、丧葬费21394元、交通费6452元,住宿费3280元、伙食费2000元、误工费598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66886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死者刘某与被告王先生系朋友关系。2010年7月11日,刘某到被告王先生室房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与其闲聊。聊天结束后,王先生随刘某一同出门。出门后,王先生发现自己房门钥匙和手机等忘在屋里未带。刘某为帮助王先生进屋取钥匙,试图用绳索从楼顶往下翻窗进屋,在翻窗过程中刘某不慎从14楼坠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妻子黄女士和其儿子刘先生与王先生多次进行协商,但因为双方就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导致协商不成。故原告黄女士和刘先生起诉至法院。[13:31:12] - [审判员]:原告起诉的理由?[13:36:22]
- [原告代理人]:义务帮工的特殊情形致害。[13:37:16]
- [审判员]:被告答辩[13:38:42]
- [被告代理人2]: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1、受害人上门维修防盗门相识,2、2010年7月11日被告上原告家喝酒。被告房门钥匙及手机等忘在了房屋内未带出。被告与受害人之间义务帮工关系终止,受害人未听被告劝阻执意翻窗,导致事故的发生。[13:40:59]
- [审判员]:下面原告就本案进行举证。[13:41:16]
- [原告代理人]:证据1、户口薄一份,证明两原告与死者之亲属关系。[13:41:47]
- [原告代理人]:证据2、居民死亡确认书一份,证明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死亡原因及死亡时年龄。[13:42:12]
- [审判员]:被告质证。[13:42:38]
- [被告代理人2]: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13:43:00]
- [原告代理人]:提供法院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死者帮被告翻窗取钥匙不慎死亡。原被告之间确实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13:44:01]
- [审判员]:被告质证。[13:44:55]
- [被告代理人2]:对其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帮工性质有异议,死亡原因不是原告主观推测,对于询问笔录,都没有任何表述被告和受害人有这种帮工关系。[13:46:25]
- [审判员]:原告质辩。[13:46:58]
- [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死者与被告间确实形成了帮工关系。笔录中提到“这样没用的”是指绳子没用,而不是被告明确拒绝帮工。[13:48:35]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3:48:47]
- [原告代理人]:提供法院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及收入证明及对原告的笔录,证明死者符合上海市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13:49:21]
- [审判员]:被告质证。[13:50:20]
- [被告代理人1]:对居住证有异议,填表时间是3月19日,距事发时间才3-4个月。未居住满一年,不能适用城镇标准。对于收入证明我方对其证明的真实性也有异议。[13:52:02]
- [被告代理人2]:来沪人员登记表来沪日期时间没有。填表时间是3月19日,不符合满一年以上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能适用上海的城镇标准。[13:52:56]
- [审判员]:原告质辩。[13:53:08]
- [原告代理人]:来沪人员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出具的真实性应该无异议,并且就业信息一栏中也表明了死者的工作性质为装潢工,足以证明死者在上海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非农收入。填表时间与实际往往有滞后性,不能否认死者在上海居住的时间。[13:54:27]
- [原告代理人]:对于收入问题,死者与单位类似承揽关系,工钱发放并非工资,何况工资的发放也不都是打卡。[13:55:1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3:55:27]
- [原告代理人]:提供住宿费发票2张,证明死者亲属为死者善后花费的费用3280元。[13:56:11]
- [审判员]:被告质证。[13:56:17]
- [被告代理人2]:真实性有异议,同一家酒店的住宿费有差异。[13:57:06]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3:57:17]
- [原告代理人]:提供交通费、伙食费发票,证明死者亲属为死者善后花费的交通费6452元,伙食费2000元。[13:58:19]
- [审判员]:被告质证。[13:58:27]
- [被告代理人2]:对收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及加油费用、车辆收据都是江苏安徽的,对此表示质疑。餐饮发票质疑其真实性。[13:59:56]
- [被告代理人2]:对于住宿费时间及餐饮时间相互矛盾比较多,故对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均有异议。[14:00:21]
- [审判员]:原告质辨。[14:00:39]
- [原告代理人]:7月12日处理丧葬事宜,8月份是处理起诉。[14:01:40]
- [原告代理人]:处理死者的一系列事宜,不能坐公交车,并因为人多一辆车坐不下,所以包车了,有车主出具收条。加油费用是因为途中需要。[14:03:13]
- [原告代理人]:餐饮发票被告提出联号,发票是真实的,是否联号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只是原告亲属处理善后吃饭的支出。[14:03:58]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4:04:11]
- [原告代理人]:收入证明及营业执照,证明死者亲属死者妻子、弟弟及弟媳处理其善后误工损失5980元。[14:05:42]
- [审判员]:5980元的计算方式?[14:06:02]
- [原告代理人]:死者妻子黄女士月收入2280元,误工一个月,是做清洁工的。死者弟弟月收入1900元,误工一个月。死者弟媳月收入1800元,误工一个月得出。[14:07:10]
- [审判员]:被告质证。[14:07:30]
- [被告代理人2]: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280元应该提供税单。三个人误工都是一个月不合理。弟媳的误工时间也不对,原告数字组合都是属于凑出来的。[14:08:47]
- [审判员]:原告有无质辩意见?[14:09:01]
- [原告代理人]:这些死者家属的收入确实是真实的。[14:09:27]
- [审判员]:继续举证。[14:09:34]
- [原告代理人]:提供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3000元。[14:09:53]
- [审判员]:被告质证。[14:10:03]
- [被告代理人2]:要求原告提供聘请律师合同。[14:10:16]
- [原告代理人]:当庭没有提供,庭后可以提供。[14:10:31]
- [被告代理人2]:对于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14:11:09]
- [审判员]:给予原告3天时间庭审后提供聘用律师合同,是否需要当庭质证?[14:11:43]
- [被告代理人2]:书面质证。[14:11:55]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4:12:05]
- [原告代理人]:低保证明及房产证一份,证明原告家庭属于低保家庭,并且被告的经济条件较原告优越的多。[14:13:00]
- [审判员]:被告质证。[14:13:10]
- [被告代理人2]: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系,房子不是被告本人的。[14:13:29]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提交法院?[14:13:37]
- [被告代理人2]:证据1/10年7月11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事发第一时间被告在派出所做的陈述是真实可靠的。第三页提到,“你买绳子干吗?”说明被告此时正在买绳子,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悲剧。[14:15:06]
- [被告代理人2]:证据2、胡某、李某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两名人员与死者的工种一致,其对危害有相应的预见性。死者对事发的过错更高。[14:16:19]
- [审判员]:原告质证。[14:16:26]
- [原告代理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的事实有异议。死者帮被告翻窗取钥匙,已经达成了义务帮工。如果被告明确拒绝,被告需要举证明确拒绝的证据。[14:17:31]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4:18:16]
- [被告代理人2]:证据3对刘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收入。[14:18:57]
- [被告代理人2]:证据4、报案记录,小区监控录像一份,证明被告和受害人一起去借绳子的时间。被告去建材市场买绳子。后,派出所接到报案,事故已经发生,后,小区保安离岗,奔向事发点,救护车进入,其后,被告才从建材市场回来。故时间点和事发过程看,被告对小区内发生的这起事故是毫不知情的。[14:21:11]
- [审判员]:原告质证。[14:21:23]
- [审判员]: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被告证明对事发原因不知情有异议。[14:22:09]
- [原告代理人]:被告不是对事发原因不清楚,被告与受害人已经对翻窗取钥匙的方案达成了一致,所以被告会去买绳子,虽然被告不在场,但是被告主观上是有过错的。[14:23:12]
- [审判员]:被告有无质辩意见?[14:23:28]
- [被告代理人2]:这是原告个人的主观推测。被告是买绳子来解决问题,到底如何解决问题,原告不能主观推测。[14:24:21]
- [被告代理人2]:证据5,养老保险手册、职工下岗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从97年就开始下岗,没有什么收入。[14:25:21]
- [审判员]:原告质证。[14:25:34]
- [原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足以证明被告经济困难。被告是工人经济状况理应比原告好。[14:26:12]
- [审判员]:原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供?[14:26:32]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26:40]
- [被告代理人2]:没有了。[14:26:54]
- [审判员]:对于原告的证据1/2/8/9/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的内容将在下面庭审中予以判断。[14:27:55]
- [审判员]:对被告的证据1/2/3/4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的内容将在下面庭审中予以判断。[14:28:29]
- [审判员]:下面当事人相互发问,原告提问。[14:29:05]
- [原告代理人]:死者提出的要帮忙还是谁提出的?帮什么忙?[14:29:38]
- [被告]:是死者自己提出的。[14:29:51]
- [原告代理人]:笔录中提到这样没用的是指什么?[14:30:09]
- [被告]:是绳子没用的。[14:30:21]
- [被告代理人2]:原告的提问具有诱导性。[14:30:46]
- [原告代理人]:吃饭时谁提出的?[14:31:25]
- [被告]:是死者主动提出要来被告家吃饭的。[14:32:37]
- [原告]:我得知是被告邀请我父亲去吃饭的。[14:33:05]
-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有问题发问?[14:33:23]
- [被告代理人2]:没有问题发问。[14:33:44]
- [审判员]:问下原告受害人平时是否喝酒?当时双方喝了多少酒?[14:33:51]
- [原告]:喝一点。[14:34:08]
- [被告]:死者喝了3两多黄酒加2瓶啤酒。[14:34:29]
- [审判员]:被告小区有几个门?[14:34:39]
- [被告]:只有1个门。[14:34:57]
- [原告]:有2个门。[14:35:07]
- [审判员]:被告除了监控录像中显示的门,还有其他门吗?[14:35:22]
- [被告]:不清楚。[14:35:30]
- [审判员]:原告如你父亲喝了3两多白酒和2瓶啤酒是何状况?[14:36:18]
- [原告]:会比较清醒。[14:36:27]
- [审判员]:被告,死者为何要爬窗?[14:37:01]
- [被告]:不清楚。[14:37:07]
- [审判员]:钥匙怎么会在房屋内?[14:37:17]
- [被告]:出门前反锁在里面的。[14:37:31]
- [审判员,]:买绳子是否是商量着一起去买的?[14:37:49]
- [被告]:是的。[14:37:55]
- [审判员]:你的绳子哪里来的?[14:38:08]
- [被告]:建材市场买的。[14:38:15]
- [审判员]:死者的绳子哪里来的?[14:38:27]
- [被告]:不清楚。[14:38:33]
- [审判员]:被告当时有无劝阻死者不要爬窗?[14:38:50]
- [被告]:死者提出帮我忙,告诉我下面去借绳子。我和死者一起下楼了,然后我出了小区大门去买绳子了。[14:39:41]
-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死者用绳子爬窗的做法?[14:40:03]
- [被告]:我没有反对。[14:40:13]
- [审判员]:被告和死者一起出的小区,出去后去干什么了?[14:40:43]
- [被告]:绳子没借到,我去买绳子了,但是不知道死者去干嘛了。[14:41:03]
- [审判员]:建材市场在哪?[14:41:12]
- [被告]:就在小区右手边,距离小区1-2公里,步行15分钟。[14:41:41]
- [审判员]:3点15分出小区,4点08分回来,期间被告还去过哪里?[14:42:09]
- [被告]:没去过其他地方。[14:42:20]
- [审判员]:被告和死者何时分开?[14:42:34]
- [被告]:没借到绳子就分开了。也就10来分钟。死者后面干嘛去了我就不知道了。[14:43:01]
- [审判员]:原告,死者何时来上海?[14:43:15]
- [原告]:来上海10来年了。[14:43:24]
- [审判员]:为何居住登记表上记载3月份才来沪?[14:43:48]
- [原告]:是重新登记的。[14:43:55]
- [原告代理人]:从公安调取材料公安只允许调取最近一次记录。之前的记录要求法院去调查。[14:44:28]
- [审判员]:原告认为是否有必要向法庭提供之前的登记记录,是否听清楚了?[14:44:53]
- [原告]:听清楚了。[14:45:03]
- [审判员]:原告多少人来沪处理丧葬事宜?[14:45:20]
- [原告]:原告2人,死者弟弟及弟媳。[14:45:40]
- [审判员]:这些人是否都居住在上海?[14:45:53]
- [原告]:是的。[14:46:02]
- [审判员]:有没有亲属从老家赶来处理丧葬事宜?[14:46:18]
- [原告]:有的,我在武汉读书,还有我的舅舅等人。[14:46:33]
- [审判员]:是否能提供火化证明?[14:46:47]
- [原告]:当庭提供法庭。[14:46:56]
- [审判员]: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庭审后应当补缴相应的诉讼费,是否听清楚了?[14:47:33]
- [原告]:听清楚了。[14:47:4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4:48:29]
- [原告]:没有。[14:48:34]
- [被告]:没有了。[14:48:4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法庭辩论。[14:48:55]
- [原告代理人]:1、被告对死者找绳子翻窗的方案没有反对,就这点,双方之间的义务帮工关系已经形成。从被告的笔录中提到,我说这样没用的,而不是我不同意这样做是两个概念,综上,被告对义务帮工无反对2、义务帮工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的责任。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非但没有拒绝帮工还积极的予以协助,被告在该事故中存在明显的过错。3、对于相应的费用问题,原告也以相应的证据予以举证。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14:51:51]
- [被告代理人2]:被告认为,1、对该事件的发生从事件的起因和发生分段看,虽然一开始被告没有拒绝帮工,但是在双方吃完饭,被告把原告送走,双方共同离开小区,帮工关系已经结束,但是在分手时被告受害人要求用路边的警示绳,被告明确表示这绳子没用的,被告明确表示拒绝以该绳子来解决问题。被告反对的另一个行为是被告自己去买绳子。关于重新买了绳子与死者发生的新的义务帮工不存在。2、过错问题,死者对该职业的敏感性应当比一般人更高,更能预见到该行为导致的最坏后果,但是原告方要求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对法律的错误应用。3、数额的合理性问题,被告在庭审的质证中明确说明,关于车费,食宿等无法一一对应,其亲属都在上海,被告年近花甲,无收入,经济状况差。[14:57:0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庭后双方可提供书面的代理词,双方当事人可能再提供证据,双方是否要求开庭审理质证还是书面质证?[14:58:11]
- [原告代理人]:书面质证。[14:58:18]
- [被告代理人2]:书面质证[14:58:2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14:58:40]
- [原告代理人]:愿意调解。[14:58:48]
- [被告代理人2]:愿意调解。[14:58:56]
- [审判员]:原告有无具体调解方案?[14:59:08]
- [原告]:庭审后再谈。[14:59:24]
- [审判员]:庭审后本院组织调解工作,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4:59:51]
- [原告代理人]:请求支持原告诉请。[15:00:03]
- [被告代理人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5:00:11]
- [审判员]: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申请补正,然后签名。休庭![15:00:45]
- [主持人]: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5: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