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外景

本案审判员和书记员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本案证据承诺书

被告代理人查看证据

本案证据承诺书

原告举证

原告方举证
9月28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社保费岂能‘打水漂’ 财务公司成被告”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何学敏,由我现场主持今天的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
    [14:01:55]
  • [主持人]:
    今天下午将要开庭审理的是“社保费岂能‘打水漂’ 财务公司成被告”案,欢迎大家关注,庭审开始前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04:19]
  • [主持人]:
    原告马莉经营了一美容中心,据原告称,2008年5月原告委托第一被告北京市万泉伟业财务咨询公司作美容中心的财务代理。2008年8月,原告与被告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所应缴纳的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2008年11月,被告将原告社保手续转到被告公司注册地平谷区社保中心,并办理了社保手续,此后原告按被告计算好的数额于2009年3月31日以美容中心的名义,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11140.68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指定的帐户,被告出具了收到“社保费”的收据。不久,原告发现自己的社保帐户仍处于欠费状态,即催问被告,但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明钦(第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办理。2009年原告将美容中心转让,并于2009年8月到位于北京市国贸大厦的新单位上班。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李明钦在2009年8月10日承诺:一个月内把社保事宜办好并为原告迁出社保手续,但一直未予办理。后在原告的再次催促下,李明钦于2009年12月11日又承诺:如果原告的社保手续在2009年12月30日前仍无法结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后李明钦并未履行承诺。原告称由于社保手续没有迁出,所以新单位无法为原告交纳社保费以及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社保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27870.68元。
    [14:05:03]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刘宝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14:07:31]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4:08:3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14:09:4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10:22]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11:07]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莉与被告北京万泉伟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李明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宝利独任审理,书记员武林担任本庭记录。
    [14:12:40]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双方出庭人员,
    原告马莉,女,36岁,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居民,住保定市易县友谊路。
    委托代理人幸有仁,北京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泉伟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15号。
    [ 法定代表人]:
    李明钦,经理。
    被告李明钦,男,44岁,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人,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上龙嘉园。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蕾,女,45岁,北京万泉伟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会计,住该公司。
    [14:15:02]
  • [审判员]:
    双方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18:44]
  • [审判员]: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4:19:54]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0:2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证人。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人。
    [14:20:5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4:21:18]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是北京自在依然美容中心的个人投资者。2008年5月份,原告所经营的该美容中心委托被告公司做该美容中心账务代理。2008年8月份左右,原告与被告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所应缴纳的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2008年11月,被告将原告社保手续从海淀社保中心转入其公司注册的平谷区社保中心,并为原告办理了社保手续,原告按被告计算好的数额于2009年3月31日以自在依然美容中心的名义,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11140.68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指定的账户内,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到自在依然美容中心“社保费”的收据。此后,原告发现其社保账户仍处于欠费状态,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办。被告李明钦于2009年8月10日承诺,在一个月内办定并为原告迁出社保手续,但仍未实际办理。2009年12月11日其又承诺于2009年12月30日前结清,否则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其负担。但时至今日,也未履行的承诺,造成原告社保不能缴纳,关系转不出来,新单位应为原告承担的社保费每月690元无法落实,故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委托其所缴纳的社保费11140.68元,并承担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90每月,共计17个月,从2009年4月至2010年8月合计11730元,另外承担代理费2000元,误工费和交通费3000元,以上各项共计27 870.68元。
    [14:25:00]
  • [审判员]:
    原告你所说的社保费指的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14:26:32]
  • [审判员]:
    原告你起诉状中所说的协议“由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等处的“被告”是本案二被告中的哪一位?是个人还是公司?
    [14:29:04]
  • [原告代理人]:
    协议签订时办理社保手续的是被告公司,但后来作出承诺是被告李明钦个人。
    [14:29:59]
  • [审判员]:
    原告诉状中称“2008年11月,被告将原告社保手续从海淀社保中心转入其公司注册的平谷区社保中心”,有无证据?你的人事关系是否已经转入到了被告公司?
    [ 原告代理人]:
    我的人事关系已经转过来了,有平谷社保中心发放给原告的医疗手册为证,上面显示的单位就是被告公司,生效日期的是2008年11月21日。
    [14:32:48]
  • [审判员]:
    原告所称交纳的社保费是对什么时间段进行的投保?
    [ 原告代理人]:
    投保所保险的时间段是2007年11月至2009年4月。
    [14:35:35]
  • [审判员]:
    原告你所称的“新单位”是什么单位?原告是什么时间到新单位工作的?你所称的新单位每月应为你承担690元社保费无法落实,具体原因是什么?
    [ 原告]:
    新单位是北京碧水云间美容美体中心,我是2008年8月1日到该单位工作的。
    [14:37:22]
  • [原告代理人]:
    因为被告公司未为原告按时缴纳社保费,导致原告的社保账户一直属于欠费状态,而社保手续的办理针对的是公司或单位,不针对个人办理,所以原告的社保关系无法转到新单位,新单位的社保费用没有办法交纳。
    [14:40:55]
  • [审判员]:
    原告诉讼请求中2000元的代理费,以及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分别指的是什么?
    [14:42:27]
  • [原告代理人]:
    代理费指的是本案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票据为证。
    [ 原告]:
    交通费和误工费是因为平谷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说我的社保账户属于欠费状态,我自己专门来平谷查询以及去被告公司交涉请假时所产生的误工及交通费用。
    [14:46:09]
  • [审判员]:
    二被告对原告所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14:46:29]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委托被告公司交纳社保费的事情属实,但是对于被告李明钦的承诺,被告公司需要核实一下,再进行答辩。
    [14:48:18]
  • [审判员]:
    原告有被告李明钦本人的承诺书吗?有的话给被告代理人看一下。
    [14:49:37]
  • [原告代理人]:
    我方有被告李明钦的承诺书,现向法庭提交。
    [14:50:54]
  • [审判员]:
    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两份承诺书什么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认可承诺书的真实性。
    [14:51:26]
  • [审判员]:
    被告公司还有什么答辩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我方对于本案事实没有异议,因为我公司现在的经营状况不是很好,准备在今年10月底将原告的社保费一次性补齐。
    [14:52:52]
  • [审判员]:
    被告李明钦在2009年8月10日和12月11日两次承诺书的签名是代表公民个人还是公司?
    [ 被告代理人]:
    代表公司签字。
    [14:54:00]
  • [审判员]:
    原告对此有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8月10日的承诺是代表公司的签名,但12月11日的承诺代表的是被告李明钦个人的签字。
    [14:55:22]
  • [被告代理人]:
    事实上也没有什么争议,被告李明钦的签字是代表公司的,原告缴纳的社保费用也是被公司占用了,就应该由公司负责任,被告李明钦作为公司个人就没有什么责任了,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57:29]
  • [审判员]:
    下面双方对于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 原告]:
    提供第一份证据,被告李明钦2009年8月10日书写的关于我社保一事的解决方案承诺书;第二份证据是被告李明钦2009年12月11日为我书写的承诺书一份(已经向法庭提交);第三份证据原告的社保本、2009年3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及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据社保费和服务费收据,证明以自在依然美容中心向被告指定的账号中汇款11290.68元,证明被告公司收到社保费11140.68元,服务费150元;第四份证据是北原告的人事关系已经转到被告公司,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证明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本案的诉讼,请律师所支付的代理费是2000元。
    [14:58:35]
  • [审判员]:
    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两份承诺书的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北京万泉伟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认可。
    [14:59:2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没有证据提交。
    [15:00:18]
  • [审判员]:
    原告,你所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右下角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内写的“货款”是什么意思?
    [ 原告]:
    被告公司当时因为官司帐户被冻结了,被告自己找个帐户转的钱,我给被告公司会计的是支票,是被告公司会计办理的,为什么写货款我也不是很清楚。
    [15:01:34]
  • [审判员]:
    现在向双方出示法庭调取的本院2010平民初字第4295号裁定书。双方对该裁定书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02:18]
  • [审判员]:
    被告,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向你公司交纳的社保费11140.68元,公司却说在在10月底将社保费补齐,如到时不能协商怎么办?
    [ 被告代理人]:
    那到时我们双方再协商一下吧。
    [15:04:24]
  • [审判员]:
    原告给被告公司的钱是要交纳2007年11月后至2009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是吗?
    [ 被告代理人]:
    是,是这个期间。
    [15:05:09]
  • [审判员]:
    双方有无其他需要补充的问题?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05:3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06:06]
  • [原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本案的过错方在于被告,双方是合同关系,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双方合同义务,被告却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辩论意见。
    [15:08: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与被告公司以前是合同关系,双方能否本着和平真诚的态度协商,被告公司愿意将在10月底将原告的社保费补齐,原告是否也考虑一下公司的方案,双方能否进行调解?
    [15:09:06]
  • [原告]:
    我对被告公司履行承诺已经不报任何的希望,我通过被告公司职工了解到该公司已经在申请破产了,我不准备再等了。
    [ 被告代理人]:
    我公司有四个分公司,有一个公司停业了,但我方公司的总公司没有申请破产,我们当时不能交纳主要是因为公司的帐户被冻结了,其实责任也不完全在于我方公司。
    [15:11:08]
  • [审判员]:
    被告所说的在2010年10月底前补齐的社保费用是补到到什么时候?
    [ 被告代理人]:
    2007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
    [15:12:17]
  • [原告代理人]:
    补齐2007年11月至2009年4月的社保费后,这段时间以后的社保费怎么办?因为原告社保账户还是属于欠费的状态,原告的关系还是转不出去。
    [ 被告代理人]:
    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由原告自己承担2009年5月至12月份的社保费,我公司按照承诺缴纳2010年1月至10月份社保费,10月以后的社保费按照原告的新单位标准交纳。
    [15:14:40]
  • [审判员]:
    双方协商一下,如果今年10月底不能为原告补齐社保费,原告的损失怎么计算?
    [ 被告代理人]:
    那我公司将原告交纳的社保费退赔,再赔偿被告的各项损失1万元,包括2010年1月至10月社保费大概7000元及代理费2000元等。
    [15:16:44]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提出的调解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我方不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如果被告公司再不按承诺履行,应返还2009年5月份至2010年10月份的社保费,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0元。
    [ 被告代理人]:
    行,我公司同意。
    [15:20:00]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庭下协商具体方案。
    [15:23:50]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经过本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负责补缴2010年1月至10月的原告的社保费,和原告已付2007年11月―2009年4月欠缴的保险费。2009年5月到2009年12月欠缴的社保费由原告自己负责;如果被告公司以上承诺在今年10月31日前办不成,需于2010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间的原告欠缴的17个月社保费和原告的损失各项损失15000元,并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的2007年11月―2009年4月的社保费11140.68元,共计26140.68元。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对上述协议内容双方有什么意见?
    [ 原告]:
    没有意见。同意该协议内容。
    [ 被告代理人]:
    同意该协议内容。
    [15:46:18]
  • [审判员]:
    一会儿双方领取书面调解书,阅笔录后签字,现在闭庭。
    [15:46:4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就到这里,谢谢北京高院给予的技术支持,感谢广大网友关注此案,我们下次再见。
    [15:48:07]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
    [15:49:09]